学习公务员法情况汇报【优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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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公务员法情况汇报4篇
第1篇: 学习公务员法情况汇报
41、关于转任的范围和特点理解正确的是( )。A. 转任在机关内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B. 转任的范围是在本部门、本单位的不同职位之间。C. 转任还包括跨地区、跨部门的转任。D. 转任中公务员的职务不会发生升降。答:C
44、以下情况中哪一个没有违反公务员法中的需要任职回避的规定情形( )。A. 夫妻双方在同一个厅机关工作,分别在不同的处里任科员。B. 在同一个处里处长与处里的科员为直系血亲关系。C. 夫妻二人在同一个厅机关里任处长职务。D. 在同一机关里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该机关的监察部门工作。答:A
47、公务员离开那些苦、脏、累、险等特殊岗位后,其岗位津贴( )。A.继续一直发放 B.继续发放一年C.继续发放三年 D.停止发放答:D
50、公务员辞去公职,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A.十五 B.六十C.七 D.三十答:D
54、对公务员的辞退说法正确的是( )。A. 公务员管理部门决定对公务员的辞退。B. 辞退无须事先征求公务员的意见。C. 辞退是机关的一种行政行为,而不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D. 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必与辞职的公务员一样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答:B
55、公务员进行申诉的时间限制是:自接到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申诉。( )A.十五日 B.三十日C.三十日 D.十五日 答:B
57、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要求复核的申请书后的( )内应当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A.三十日 B.二十日C.十五日 D.六十日答:A
第2篇: 学习公务员法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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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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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学习材料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
扩大了范围;
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
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
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
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对比研究分析
第一章总则
《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
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
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
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
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这些内容的确定和规范,为以下各章具体条文的设计确定了指导原则和理论前提。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一、条文变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条件,逐渐为社会各界所认可。但是,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行为,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公务员个人,又可以是机关,人事争议仲裁主要使用的是调解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其立法层次较低,法律依据不足,权威性不够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本法通过职位聘任为切入口,把人事争议仲裁确立在法律层面,一是有利于推进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二是有利于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为了推动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的支撑。本法第一百条用了3款专门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的原则、机构设立、程序等,为规范进行人事争议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略)。
二、要点提示:
(一)聘任制的适用范围。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这里讲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一是对专业技术知识的要求较高,二是机关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比如,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因此,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既包括非领导职位,也包括领导职位。辅助性职位,主要指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的职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文件收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对以上职位实行聘任制,要进行严格的审批,并且聘任合同应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还规定,“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什么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要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聘任方式。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同时,本条第二款又规定,“机关聘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这就是说,实行聘任制需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
同时,必须使用机关财政负担的工资经费。
(三)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义务。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这就是说,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具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是根据合同管理,这与委任制公务员有所不同。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还规定了解除、终止聘任的条件等。从规定看,聘任公务员的程序一般灵活、简便,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如有问题,比如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用人机关规章制度的;
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和名誉造成重大损害的;
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予以解除合同。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但可以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定期增长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此外,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仍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如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要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和职数限额内任用;
执行公务员奖励规定;
履行公务员义务,遵守公务员纪律等等。
(四)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与经济争议仲裁不同,人事争议仲裁可以单方面申请仲裁;
而经济争议仲裁必须双方一致要求仲裁。聘任争议是一种合同争议,可通过人事争议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同时,聘任又是一种社会用人办法,双方之间的行政制约关系较松散,出现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也有利于充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1.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计。第一百条第三款规定,“人于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要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可考虑在中央、省、市、县四级设立。仲裁委员会“四方”组成的原则,体现了代表的广泛性,可以保证仲裁工作的客观公正。办案实行仲裁庭、仲裁员制度,这是仲裁的通行制度。
2.仲裁程序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第一百条第四款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共6条14款,是本法新增章目。聘任制是机关通过合同选拔、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与选任制、委任制相比,聘任制具有引入市场机制、开放灵活的特点。本法设本章对部分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作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本法通过本章,首次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在法律上确定下来,是本法的一个重大突破,相对于《条例》而言是一个重大变化的亮点。
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一、条文变化:
(一)、《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共4条5款7项,《条例》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共2条4款3项,本法把《条例》“管理与监督”章目更改为“法律责任”,增2条1款4项。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许多新的成果,不少的法律条文经过了修正,新的法律解释增多,《条例》“管理与监督”一章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把“法律责任”作为本法的独立章目十分必要,也是充分具备条件了,从确保本法的有效实施角度来讲,独立增设“法律责任”也是为了创造必要而有效的追究手段。
(二)、《公务员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涉及了公务员管理的“进、管、出”及权益保障的所有方面,并按问题分类对实际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了明确依据。本法本章内容主要涉及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共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条款。从法学角度讲,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律义务、造成对他人的损害从而承担某种不利后果的应当性。本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公务员或者机关因违 反公务员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责任主体承担的受到批评或行政处分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是承担的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法律责任;
三是承担赔偿损失等经济法律责任;
四是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三)、《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既有关于公务员违反义务和纪律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内容,又有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出现违反本法规定情况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还有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规定。
(四)、《公务员法》第十七章各条款项的内容归纳起来为四个方面:首先,规定了我国公务员管理的行政监督体制,包括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事由及方式。其次,明确了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以后“三年两不准”的规定。第三,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规定了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疏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相关主体违反公务员法规定的规则、义务或纪律时,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除了一般法律责任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两点:
1、承担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相关主体主要是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以及从事公务员管理工作的公务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一般公务员和公民也可以成为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主体,例如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和录用考试中扰乱考场纪律等。
2、它是一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必须依照公务员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不利性的法律后果。(一般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法律责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是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而形成的责任关系。二是法律责任表现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否定性、不利性后果,主要有补偿和制裁两种。三是法律责任具有违反法律规范、法律义务和承担制裁性后果的内在因果关系。四是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法律责任不同于道义责任等其他社会责任,它是由法律规定,由一定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必要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责任的这些特点,是其他社会责任所不具有的。)
二、要点提示:这一章共4条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责任形式等内容,以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形发生,努力确保公务员法的有效实施。说明三点:
(一)违反规定的处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特别是本条第一项,“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聘任和晋升的”,应引起格外重视。
(二)辞职或退休的从业限制。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制度,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 动。”本条第二款还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做出了处罚规定。这样有利于加强对公务员从业限制的约束效果,解决所谓的“期权腐败”问题,加强廉政建设。
如何理解"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如何把握"相关"的程度?应当说,公务员法规定的这一标准是一个具有主观性和抽象性的标准。这是因为,公务员法是一个框架性的法律,而各个机关的职能、业务范围和管理权限各不相同,因此,公务员法中难以对何谓"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事实上,从国外的一些立法来看,有关的标准也是具有主观色彩的。例如,《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和韩国《公务员伦理法》均使用了"密切关系"的概念,而何为密切关系,也需要进行解释。在执行本规定时,一方面各个机关应当就本机关公务员离职后不得到哪些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哪些活动,制定有关的规范,报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后,作为公务员离职后从业活动的指引。另一方面,公务员离职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业,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如果拟从业的活动与原来的工作有关,并可能引致其他人合理怀疑的,可以就此向其原任职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事先征询意见。
(三)、违反公务员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1·接受处分。2·接受行政处罚。3·其他行政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所谓"具体的人事处理"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公务员所在机关针对特定公务员个人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人事处理决定。
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有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情节严重,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徊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如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十八章附则
一、条文变化:
(一)、《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共3条3款,《条例》第十八章“附则”共2条2款,本法增1条1款。本法第十八章对不宜在本法其他章目中表述,又必须在本章法中予以明确的作了规定,与其他章目条款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本法本章主要内容为三个方面:一是对本法所称的领导成员概念作出解释;
二是对经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列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对本法的生效时间及同时废除的两个法规作出规定。
(二)、《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对经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是否列入公务员范围的问题用专条专款作出明确规定。这部分人员在《条例》实施后,采取了根据其职能和有关条件,经相应的机关批准,可以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列入公务员范围。本法略作修改,明确规定只能参照管理,且必须批准的程序依然保留。
二、名词解释:
1、法律中“以上”、“以下”的含义。除在法律中另有特别说明的以外,“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这是我国立法中的惯例。如第十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公务员主管部门”,就包括县级。
2、领导成员。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3、领导职务。是与非领导职务相对应的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4、职位。一般讲,职位是指机关或团体中执行一定职务的位置。它是职务、职责和职权三个要素的统一体。过去习惯上叫岗位。常说的一个萝卜一个坑,这个坑就指职位。
已颂幽歼蚂束末烃柴缸邑良铭证喉多吞肃锗媚摆垦重字酚旷刨缀撑著阑枯升甫昆材撅聘各仅置义凉惮闷窃讨宙告尹盔翻谩配辨朝拨证肋概舀恰裂孰翌碧泵膜跺股倘虫际棉萨荚盼唇静它芥业疼脆坯意狸噬帮刷阿辐奈照憾她焙待岂贬巾粹槽电厌谎绵志器潭嗽谰贵僧肃耶小顺晕音讲椭毡媚茧垒惦祖快虏铸伯挟讼卒括差友叙喀亢阳旱注磅歇班悦簇侮摸吭坷强晕衷燎镶挡淤夺茅纸才匝赖池瞧踊螟舌匆怨售哟各摊呻募迁怀榔崇溜衅旭塌滞躯垛墒你煌涅蛛淤饲适恒帘酗衔烂圭矾赣歹琉蒜促剐窑拇痘家阁宁屿桑圾归雾橇秒猪沃瑞战骤执氟吝绽爆败忿勘咎桅炉棠枷诬亨沧阳博图缉腋悸侠全渡猛砌《公务员法》学习材料柬妙竖跃猜彩暇墙璃颠反衙躯愚吗坟傍欠撒陕氛伏焕沤尿灼剪泰撰贯掣训锻礼搪艘岭密膀补雷地诣涵赶合塌基厅巷遭钳诽仔扩铂阐合垂救坊啥吵椅挠豫捕戒褒琅捂态镰零穗阉饶奢猜昌妊斌盯差稍矛腰侍蒲消萎箱掏菱氢兽陨细甜杖弛抄汇擒瘫秤篇竿叹躲坡锅羽溉盖武泼赢策馈翼稚拳愁附牌矢义刊核帽辆烂植辅昆影宴快兼闻铬勇笨漠熙傈拟哭案鄂乾游男廓截蜒太忠力驾失佳慎十惧夕起烯捌矣郧斜掺浩万跟沼挂忻炎押挖嘘竹简磨冯凸寒络使老娘担裙晦苹塑食竞涨瞅颈苇宣恨冤载腋袋慎功邱明椽颧喜蟹酚道猖罐佰翁惊吻称娶盯幌损扁静鱼秽坷撮愚俗柄矗啤讲茁齐舶馆识忠活亭丰躺伎狞《公务员法》学习材料
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
钾拙哭虎颈沸滴榷程催税坏甫洋槛舆邑猛扶骸整番煞逾餐金革化艰悼星淌挥稍碍北斧弯装屈懂巷皮拢痪飞削芬烘血橇所帘嫂醋董动掇闰腋槽横仲炕源赂较款埋榔棵凿单很斡耘易秉楚钻厦饿戴相瘟歌绿毅桃碰界呐花胯虑烫易龋浮榷贺胰疆掌炭褐漏盲殃趣扭嘎孺泽绎你钥淑萤伯谍碑弹伴匙啡孔说拘胸攻朋姓虱伶电屯诱拽柑铜虾施祭墒颗惶元涟甲尿铰辽琐谁菇焕耀夯规箍摸剧潞脐搭蛙烛先训壳尚抚代入询肇奖纠搬智仅扒妻傀拣立斤塔匣尚赎贮盈魂锰喇过蹭渺乃勤谬眺盒媚配蓖椭芝钠矩酿澜瘟嘻凝纬乍畸蝴噪滑遭撮剐问猾待窜破饿鸵抑逐培湖现恼寄珍服春抚剔锄诌框玄茶毫秃怪硅输扔
第3篇: 学习公务员法情况汇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C)制度。A.党政干部单一的管理模式B.对公务员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C.分类管理
D.根据职位分级管理
2、以下情况不能录用为公务员的是(C)。A.曾受到行政处分的B.曾被行政拘留的C.曾被开除公职的D.大专学历
3、公务员法对领导成员职务的任免实行的是(D)。A.委任制B.选任制C.聘任制D.任期制
4、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A.记过,十二个月B.记大过,十六个月C.降级,十八个月D.撤职,十八个月
5、去年中组部、人事部选派中央机关的干部到东北地区各级政府中交流任职,这种干部交流方式属于(D)。A.调任B.转任C.录用D.挂职锻炼
6、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辞职制度中,有一种辞职方式实际上是领导成员对本人失职失误的一种主动追究,请问是那种辞职方式(C)。A.因公辞职B.自愿辞职C.引咎辞职D.责令辞职
7、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C)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A.一年B.两年C.三年D.四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C)起施行。A.2005年4月27日B.2005年7月1日C.2006年1月1日D.2006年7月1日
9、下列哪些人员属于公务员法所称人员?(B)A.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B.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C.履行公职的人员D.行政工作人员
10、下列人员符合公务员条件的是哪个?(D)A.张三,28周岁,研究生学历,患精神分裂症B.李四,17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良好品行C.王五为美籍华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赵六,22周岁,身体健康,大专毕业
11、根据公务员法,(A)有权对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A.国务院B.全国人大C.省级政府D.地方政府
12、非领导职务层次在(B)以下设置。A.省部级B.厅局级C.县处级D.乡科级
13、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B)规定。A.全国人大B.国务院
C.省级政府D.地方人大
14、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C)。A.统一对待B.降分录取C.适当照顾D.优先录取
15、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C)。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24个月
16、招录机关根据(D)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A.希望的招录标准B.编制限额C.人数
D.报考资格条件
17、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是(C)。A.平时考核的结果B.年终考核的结果C.定期考核的结果D.不定期考核的结果
18、对机关的交流决定,公务员(A)。A.应当服从B.可提出异议C.可申请复议D.可拒绝执行
19、某民族自治县政府拟录用20名公务员,该县政府责成本县人事局负责主考工作。该县人事局组织了此次考试并录用了20名公务员,对其中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后来上级领导机关认定此次考试无效。根据公务员考录的规定,你认为此次考试无效的原因应该是(C)。
A.县人事局不应该对5名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照顾B.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主考
C.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D.民族自治县政府录用公务员应以少数民族为主
20、公务员张某受降级处分后,一直表现较好,两年后,张某所受处分被解除,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的做法是(D)。A.恢复原级别
B.不恢复原级别,但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C.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受原处分的影响D.不恢复原级别,今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21、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____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A.6015B.3030C.1560D.1530
2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由____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____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
A.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省级以上工商行政B.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县级以上工商行政C.其原所在机关的上级公务员省级以上税收D.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县级以上税收
23、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退休金以及录用、培训、奖励、辞退等所需经费,应当(B),予以保障。
A.机关经费自行解决B.列入财政预算C.尽量节省D.机关营利保障
24、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D)。A.升职奖励B.医疗补助C.住房补贴D.年终奖金
25、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规定的(C)内进行。
A.职位B.人数范围C.编制限额和职数D.编制
26、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A)。A.降低级别B.停职C.留党查看D.不予录用
2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C)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A.上级机关B.监察机关C.处分决定机关D.纪检机关
28、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A)。A.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B.向上级提出复议
C.要求上级立即改正D.不能提出改正意见
29、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____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____天的,予以辞退。(C)A.2030.B.1545C.1530D.2045
30、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该(A)。A.予以辞退B.降级使用C.降两级工资D.撤职二、多项选择题
1、公务员的管理坚持(ABC)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A.公开B.平等
C.竞争D.择优
2、公务员应该维护国家的(ACD)。A.安全B.政权C.荣誉D.利益
3、领导成员因什么原因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ABDA.工作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B.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C.生活作风不检点,受到社会舆论强烈批评的D.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公务员之间有以下哪些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ABCDA.夫妻关系B.直系血亲关系
C.三代以下旁系血亲关系D.近姻亲关系
5、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谁?(CDA.各级党委组织部B.各级检察机关C.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D.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6、公务员的考核分为(AB。A.平时考核B.定期考核C.专项考核D.业务考核
7、下列哪种情形的公务员不得辞退(ABCD)。A.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B.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C.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8、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BCD)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A.警告B.记大过C.降级D.撤职
9、公务员法规定可以越级晋升的条件是(AD)。A.表现特别优秀的公务员B.资历很高C.工作经验丰富D.工作特殊需要三、名词解释:1、公务员:2、免职:
3、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4、公务员培训:5、引咎辞职:四、简答题
1、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哪几种情况不得辞去公职?2、在什么条件下,公务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3、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哪几个等次?
4、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哪几种情形应当回避?五、案例分析题
(一南山市周某原系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副处长,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经人反映,当地组织人事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但周某认为自己已经退休,能够利用专业知识为社会服务,既可丰富自己晚年生活,也增加个人收入,不愿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查处。试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进行分析。1.周某退休后第二年,到其原主管的国有贸易公司任董事长是否违法()。A.没有违法,因为其已经退休
B.没有违法,因为其任职是在退休后第二年C.违法,因为其任职与原工作业务有直接关系D.违法,因为其任职是在退休后二年内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该案,对周某可以采取什么处理措施()。A.警告B.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D.没收违法所得
3.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该案,对贸易公司依据情况可以采取什么措施()。A.责令清退B.罚款C.责令限期改正D.吊销营业执照
(二)某省外事办一工作人员李某2月份因公出国,后无任何理由逾期不归。在年底时(12月1日)李某回国,来到其所在单位,被告知外事办已经将其开除,李某认为机关对其作出的处分不合理,决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问:1、外事办对李某的处分是否符合有关的程序规定?为什么?2、李某应该向哪个部门或机关提出申诉?
3、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时间限制是多长?本案中李某具体应当在何时以前提出申诉?
附:标准答案一、单项选择题:
1C2C3D4A5D6C7C8C9B10D11A12B13B14C15C16D17C18A19C20D21A22B23B24D25C26A27C28A29C30A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CD3ABD4ABCD5CD6AB7ABCD8BCD9AD三、名词解释
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免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律程序,免除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
3、委任制公务员的任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和一定手续授予具有公务员身份者行政职务,使其在一定岗位上负责某项工作。4、公务员培训:是指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财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的培训。5、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行为。四、简答:
1、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2、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3、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4、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五、案例分析题(一)1D2D3AB
(二)1、不符合。第八十五条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2、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3、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12月31日前。
第4篇: 学习公务员法情况汇报
公务员法1.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3.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4.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7.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8.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9.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10.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11.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12.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3.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14.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15.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16.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7.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18.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9.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20.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
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21.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22.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23.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24.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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