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10篇
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10篇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那么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那么该人成为无国籍人。“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参加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那么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那么,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二〕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根本的方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假设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那么〔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2.中国不成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参加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5.关于因参加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那么。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那么,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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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那么是以国籍为标志。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标准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那么是以国籍为标志。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标准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那么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那么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方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方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成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2、消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那么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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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
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
〔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那么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那么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方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方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成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2、消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那么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
篇二: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历史发展二我国宪法的特征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四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41我国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4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21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特定主体权利422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纳税其他义务43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44国旗国徽国歌首都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障书宁的话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第一节一、宪法历史发展二、我国宪法的特征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四、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4.1我国的国家制度——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③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⑥基本经济制度
4.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2.1基本权利——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⑦文化教育权⑧特定主体权利4.2.2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
4.3我国的国家机构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4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障书,用列
宁的话说——“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我们
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又规定和保障了公民的哪些权利?下面,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宪法。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历史发展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个历史范畴。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
法,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是清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先后在1954年、1975、1978、1982年颁布了四布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
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
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
高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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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宪法虽然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但它又不同于普通法,因为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二、我国宪法的特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2.1从内容上来说,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像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都由宪法规定,宪法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层面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和依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因此,我们也将宪法称为“母法”,将普通法律称为“子法”;其次,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否则就要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最后,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
2.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也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依法成立的特别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宪法的通过、批准或修改也比其他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普通法律的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
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
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3.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3.2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
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
事务。
3.3公民权利原则——当前,西方一些国家总是别有用心的以“人权”为借口干涉我国内政,其实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尤其是现行的82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之前,由54宪法的14条扩充到现在的18条,更加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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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3.4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3.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四、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从内容上来说,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我国宪法规定的具体制度有哪些呢?我国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五部分内容。4.1我国的国家制度:宪法的《总纲》中对我国的国家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的国家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
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
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现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的政体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各级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③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也是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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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畴。
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⑥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
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
配制度。”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
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4.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明确一下公民的内涵。
公民概念界定: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也就是说一个人在某国出生即具有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以这种出生的方式获得的国籍也称原始国籍,;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属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等。
我国的国籍法对国籍的规定是: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但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有中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和种族的区别——问题:华侨是不是中国公民?华侨——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是“法人”的对称。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又将自然人称为公民,也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国民与公民是同义词,我国在1953年《选举法》实施后就以公民代替国民的称谓。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主要是政治概念;公民同外国人、法人相区别,而人民则与敌人相对称;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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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公民中包括人民,也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的人民的敌人;公民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表示集合或群体概念;人民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内涵不同,它是一个历史的、变化的概念,而公民则是相对稳定的。
4.2.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⑦文化教育权⑧特定主体权利
①平等权宪法所实现的平等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在各方面都是存在差别的,根据这些事实上的差别,宪法在某些方面做出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允许的,并不违背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公民有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有口头表达的自由,也有文字表达的自由,还包括绘画、摄影、影视、音乐、广播、电脑网络等表现行为的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也有界限,主要有: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能煽动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泄露国家机密等。
④人身自由权主要包括——
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或
者决,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剥夺或限制,任何单位、组织
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在必要情况下,必须依法进行;
第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是监护人,也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通信自由。
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信访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民主管理权等——属于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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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
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⑥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
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三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
时间和休假制度。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
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⑦文化教育权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
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发展。
⑧特定主体权利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属、老人、母亲、儿童、青少年、华侨等。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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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属于监督权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
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的,受害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2.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们经常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一个人享受到多少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4.3我国的国家机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分为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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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资格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③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注: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
相联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简单点说,总经理负责制就是总
经理说了算数并承担责任,
④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
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
此外,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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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4.4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图案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地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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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保证他们在国际经贸与文化的频繁交流中来去自由减少他们为国服务的障碍从而有利于我国大量吸引海外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
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分析及制度设想
作者:桂莹曹静程亚萍来源:《群文天地》2011年第10期
我国1980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顺应当时外交环境的需要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然而时过境迁,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移民数量大增,国家之间的经贸、文化交往也日益频繁。单一国籍造成了我国的人才流失,而双重国籍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的利益。在对当今中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利弊进行分析与权衡后,不难发现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的应然选择。
国籍是指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取得国籍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他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是国家对他的保护,即国家对个人的接纳、认同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国民待遇。目前,世界各国国籍授予有三种形式:其一,血统主义,即以血缘关系而取得国籍,凡是本国国民所生子女都具有本国国籍。其二,出生地主义,即以出生地决定国籍,在本国出生的儿童,不论其父母是何国人都具有本国国籍。其三,混合主义,即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
各国关于国籍取得和丧失的不同规定产生了国籍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以上的国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而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双重国籍是国籍积极冲突的表现之一,简单地说,双重国籍就是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国籍。例如适用"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之子女,在适用"出生地主义"国家出生时,便会发生双重国籍。如今跨国界移民者不断增多,使得双重国籍现象日益普遍。
一、我国对待双重国籍的态度及其历史背景
我国不同于许多其他国家那样采取承认、默许或是不特别提及的方式来承认双重国籍,而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国籍法》第3条)。同时明确制止双重国籍现象的发生,“外国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但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国籍法》第8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籍法》第9条)”。
我国采取严格地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态度是有深远的历史背景的。20世纪50-60年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阵营冷战,印尼和东南亚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担心当地华人进行“革命输出”颠覆当地政权,实行排挤和迫害华人政策。中国政府为保护华人华侨免遭当地政府的迫害,同时也为了缓和与周边国家的关系,改变以往的国籍政策,与印尼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条约》,主动在法律上规定了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并鼓励当地华人入籍侨居国,尊重所在国的法律。在当时的国际环境下,不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侨胞在当地长期生存和发展并改善了我国的外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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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半个世纪过去了,整个国际局势和我国的外交环境都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两极格局结束,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主题。我国早已与全球大部分国家建交,并与东盟各国建立了稳定的外交关系,外交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各国为吸收更多的人才,纷纷转变国籍政策,接受双重国籍。中国实施改革开放,对内建立市场经济体系,对外融入全球化经济体系,这些都需要人才跨越地域和国界的流动作为支持。因此,适时承认双重国籍是与时俱进、与世界接轨的应然选择。
二、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利
(一)符合国家和海外华人的利益
中国新闻社《2008年世界华商发展报告》曾估计改革开放后移居海外的华人华侨约600万,目前中国每年有超过20万人出国留学,在海外留学人员已经超过100万。至2009年,中国总共送出留学人员大约162万,已经回国的大约49.7万。中国高层次人才流失严重。
海外华人回国手续本身比较复杂,国籍限制更给他们回国发展带来诸多不便。双重国籍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而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办法办理签证,保证他们在国际经贸与文化的频繁交流中来去自由,减少他们为国服务的障碍,从而有利于我国大量吸引海外华裔资金、技术、人才和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海外华人华侨这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资源。
(二)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许多侨居海外的中国公民由于生存、工作或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加入外国籍,但对祖国的感情仍然很深厚,希望能够保留中国国籍,呼吁国籍制度的改革。允许华侨自愿保留中国国籍,不仅可以激发他们无论身在海外还是祖国都以主人翁的姿态维护祖国利益的情感,还可以吸引他们以公民的身份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为民族发展献计献策。这一制度的施行,将成为维系华侨与祖国之间关系的强有力的情感纽带,从而加强海外华侨之间、乃至整个中华民族的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
(三)有利于依法管理海外归来人士
改革开放以来,出国留学和海外移民已经相当普遍,依法合理地管理这部分人群也是必不可少的。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对海外侨民与祖籍国之间的关系加以确定,能使海外华侨在政治上效忠祖籍国拥有合法依据,便于中国政府依法进行有序管理,创造国际竞争双赢局面。
(四)符合国际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大约有90多个,其余的国家大多是默认状态,即既不承认这一群体公民的外国籍,也不因他获得外国籍而剥夺本国籍。当今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美、加、澳等移民国家,英、法、西班牙、意大利等传统发达国家,日本与“亚洲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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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龙”以及“金砖四国”中其他三国等新兴国家和地区,除中国内地之外都承认或默认双重国籍。可见,承认双重国籍是世界潮流之导向,我国应在国籍立法方面争取与世界接轨。
三、我国承认双重国籍之弊
(一)个人面临双重义务
双重国籍人与两个国籍国都有固定的法律联系,他可以享受两个国家赋予的权利,但也意味着他要履行两个国家的法定义务,效忠于两个国籍国,然而做到这一点并非易事。比如,凡属一国国民都负有为本国服兵役的义务,双重国籍人对此就很难履行,特别是当所属两国发生交战,其将处于两难之境。同时,承认双重国籍也容易造成交叉管理,这反而不利于保护双重国籍人的权益。
(二)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
从法律上看,双重国籍有可能为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或者获得较轻处罚提供机会。有的行为在一个国家属于违法,在另一个国家则不属于违法;在一个国家要受到重罚,在另一个国家只受到轻罚。因此,双重国籍可能会让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逍遥法外或获得从轻处罚。这也是许多国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重要原因。
(三)易引起国家间的纷争
我国海外华人数量庞大,在东南亚各国的华侨人数众多,而这些东南亚国家到目前为止主要还是实行单一国籍,秉持反对双重国籍的态度。如果现在承认中国公民可以拥有双重国籍,将使中国与有关国家在对这些拥有双重国籍者行使管辖权和保护权上产生冲突,恐怕会引起有关国家对中国的猜忌和疑虑,并容易被国际敌对势力曲解利用作为反华的借口。因此,坚持单一国籍能够避免外交上的矛盾与纷争。
四、我国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的设想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单一国籍不利于我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全面承认双重国籍也会引起一些弊端,一味墨守单一国籍和无限制地开放双重国籍都是不明智的。因此必须结合实际,灵活处理,在当前形势下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应然选择。
所谓有条件地承认双重国籍,是指我们在实行双重国籍政策的时候,区分不同国家,考虑海外华人所在国的态度或利益,实行区别对待的国籍政策,以最大限度保护海外华人的利益。
首先,可以采用双边对等的方法,国家之间对应承认双重国籍。根据各个国家对双重国籍的认可情况,与各个国家签署各种不同的条约。这也是现在国际上比较流行的做法,即对实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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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国籍的国家承认双重国籍,与之签订双边协议互相承认彼此侨民拥有双重国籍,对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国家实行单一国籍。利用这一方法则不难解决东南亚国家这一障碍,比如南亚孟加拉和巴基斯坦等国不欢迎双重国籍,我们的双重国籍政策就不针对这些国家,只针对那些不反对双重国籍的国家。这样既尊重了他国,也便利了本国的发展。
其次,用灵活的方式使部分人拥有双重国籍。有些学者提出可以采取不再取消中国国籍的做法,即在修改国籍法时,可参考许多其他国家的做法,不明确表示是否承认双重国籍,实行模糊政策,而不再采取"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这种硬性规定。实际上,中国政府现在已经开始采取这种灵活的方式放宽对户籍的限制,比如公安部”取消出国、出境一年以上的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实际让部分出境人员保留了中国国籍,并可能在加入其他国籍后获得本质上如同双重国籍的待遇。
再次,可以采用对香港居民的做法。目前居住在香港的中国公民可以持有外国护照,作为旅行证件出入香港。同时,在香港特区内,可以申请中国特区护照,完全以中国人身份出现,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对此,全国人大曾有解释:“所有香港中国同胞,不论其是否持有英国属土公民护照或者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都是中国公民……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可使用外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去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不得因持有上述证件而享有外国领事保护的权利。”目前,香港实际上是允许双重国籍的,香港居民,不论在海外有何种国籍,都可以申请中国人民共和国香港护照。这种执行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另外,应该放宽中国绿卡发放标准和范围。为吸引更多人才来中国投资、工作和学习,我国采取了授予“永久居留权”即中国“绿卡”的做法。目前的中国“绿卡”主要针对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或者有高额投资的外国友人,而更多的外籍华人还未从“绿卡”制度中受惠。如果进一步放宽中国“绿卡”的发放标准和范围,并给绿卡以基本“等国民待遇”,必定能发挥大部分双重国籍的作用,对那些希望回国创业发展的海外华人华侨而言这一政策必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五、结语
我国《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是必要和正确的。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减少人才流动的阻力、提升综合国力,在权衡利弊后,我们应当逐步采取宽松的国籍政策,适应双重国籍这一国际潮流。唯此我国才能凝聚世界优秀人才,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M].商务印书馆.1979.
[2]刘春霞.关于双重国籍的思考[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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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叶鹏飞.移民利益、国家利益与双重国籍[J].法制与社会.2010(3).
(作者简介:桂莹(1989.9-),女,湖北武汉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曹静(1988.3-),女,山东临沂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2008级本科生;程亚萍(1975.6-),女,湖北黄冈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学、经济法学。)
篇四: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引进海外先进文化方面广大华人华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浅谈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对外贸易和交流的持续走俏,我国的国籍制度逐步被我国公民、华人华侨及外国公民关注。是否可以通过双重国籍制度的构建来维护广大华人华侨的合法利益和吸引外资?我国半个世纪以前制定的国籍制度是否依然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现状?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由来;措施一、我国现行国籍制度及其由来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我国清政府1909年颁布《大清国籍条例》,完全采用了血统主意的国籍原则。《大清国籍条例》固有第一条即规定:“凡左列人等不论是否生于中国地方均属中国国籍:(一)生而父为中国者;(二)生于父死后而父为中国者;(三)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从以上规定可知,其完全采用了血统主义的原则。清政府采用血统主义的初衷是为了对印度尼西亚的侨胞进行保护。当时,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奉行“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制度,由于清政府承认侨胞的双重国籍,双重国籍在我国由此产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在海外的华侨多达千万之众,多集聚在东南亚国家。在东南亚地区的华侨往往又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甚至控制着当地的经济命脉。由于这些华侨国籍身份模糊,有人说华侨“在有利的时候说自己是本国人,不利的时候又说自己是中国人”。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新政府为了消除东南亚各国家政权对华侨的戒备心理,不再承认双重国籍。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和印尼外长签订条约,不再承认双重国籍,要求华侨做出决定,要么选择中国国籍,要么选择印尼国籍。二、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益处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2011年10月27日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华人人口已突破400万,是最大的亚裔族群,来自中国大陆的有379.5万人,来自台湾的有23万,两者合计402.5万。根据阿根廷国家移民局数据,从2004年1月截止到2011年第二季度,共批准26,028名中国人的居留申请。目前,预计居住在阿根廷的华人总数约为12万人。在海外华侨华人中,仅广东籍华人华侨就多达2000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一)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吸引海外华人到国内投资
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引的外资很大一部分是华人的投资。由于国籍的限制,海外华人进入国内投资,就如尚未开通“三通”时的海峡两岸,进出境很麻烦。我国虽然实行了“绿卡”制度,但覆盖面过窄,门槛过高。“绿卡”在我国的正式称谓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根据我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获得我国永久居留证的条件是: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这样苛刻的条件势必制约了海外华人在国内的投资。(二)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有利于递进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深入开展改革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传播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引进海外先进文化方面,广大华人华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发挥好华人华侨在以上方面的作用,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很讲究民族凝聚力的国家,华人华侨对中华民族有很深的感情。华人华侨的根都在中国,很多华人华侨在中国有亲戚,不少华人华侨保留着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和生活习惯。建立双重国籍制度,更方便了其进出中国及在中国居住的条件,更有利于发挥广大华人华侨的沟通和桥梁作用,增强广大华人华侨对民族的热情及对祖国的效忠,进而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三)建立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也符合世界国籍立法的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仍坚持单一国籍制度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在欧洲,除几乎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外,越来越多的其他欧洲国家也已经开始承认双重国籍。在美洲,加拿大、墨西哥等国最新的国籍法都明确承认双重国籍。在亚洲,泰国、菲律宾也已经开始接受双重国籍,印度更是在2003年改变以往的严格限制双重国籍的政策,转为承认双重国籍[1]。三、我国建立双重国籍制度的措施(一)放宽我国的“绿卡”制度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目前我国的“绿卡”限定的范围过窄,逐步放宽该制度对引进海外人才尤其是吸引海外华人有重大的积极意义。香港分别在2001年、2006年和2008年推出了“专才计划”、“优才计划”和“非本地毕业生留港/回港就业安排计划”,通过这一些列的政策使很多精英获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我国内地放宽条件向海外华人发放“绿卡”,可以借鉴香港以上的政策,使其为我国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二)循序渐进地修改我国《国籍法》关于双重国籍的规定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
我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根据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我国公民加入他国国籍后,会被自动失去中国国籍,这种做法明显不适应国际国籍制度的发展了。我们可以考虑对以上条款修改为有条件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对于承认双重国籍,并承认外国公民在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绿卡”的同时保留该国家的国籍,但前提是这些国家拥有较成熟的承认双重国籍制度。另外,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修改为个人经主动申请方能放弃我国国籍的制度。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申请退出美国国籍的条件须是申请人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且申请人主动明确自愿提出申请,并经过相关机关审核同意。(三)可以考虑采用双边协议的形式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制度通过签订双边协议,相互承认侨民的双重国籍是现今国际社会上比较流行的一种做法。例如,印度前总理瓦杰帕伊在2003年1月9日印度召开的第一届海外印度人节庆祝大会上正式宣布印度将实行双重国籍政策,并逐步采用了对等承认双重国籍的制度。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也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制度。我们华人华侨众多,他们对中华民族具有很深的感情,且很多华人华侨在海外拥有较高的社会地位。通过签订平等的双边协议,对等承认双重国籍,可以吸引很多优秀华人华侨人才回国为中华民族贡献力量。参考文献:[1]林金香.关于双重国籍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0.06(中).
篇五: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国籍的冲突和解决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不同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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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的冲突和解决(一)国籍的冲突也称为国籍的抵触。
1.国籍的积极冲突。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同时都给予一个人其国家的国籍,则该人就会拥有双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任何国家都不给予某个人国籍,则该人成为无国籍人。“一人一籍”,即通常情况下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一个并只拥有一个国籍。因此双重、多重国籍和无国籍都被认为是不正常的状态。引起国籍冲突的原因在于各国国内法对国籍的获得和丧失方面的不同规定。无论是因出生或因加入而取得国籍,还是因自愿和非自愿丧失国籍,都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的情况。如一个婴儿出生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国家的领土上,但其父母国籍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那么该婴儿一出生就具有两个国籍,即出现国籍的积极冲突。又如,甲国法律规定,凡与外国人结婚者,即丧失本国国籍;而乙国法律规定婚姻不改变任何当事人的国籍状态,那么一个甲国人将由于和乙国人结婚而成为无国籍人,即出现国籍的消极冲突。(二)国籍冲突的解决在国际实践中,一般采取的防止和消除国籍冲突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国内立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充分注意防止和解决可能产生的国籍冲突问题。这是目前解决国籍冲突问题中最基本的方法。第二种是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方式。通过双边条约防止和解决有关国家间的双重国籍问题,是各国广泛采取的解决双边国籍问题的方式。目前有许多这种条约。另外为解决国籍冲突问题,各国还签订了一些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如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若干问题的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年《减少无国籍人状态公约》等。由于国籍问题的复杂性,虽然目前这样的条约的数目和参加的国家都为数不多,但仍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国籍制度主要规定在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主要内容: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混合制)。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2.中国不承认中国人具有双重国籍。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6.在国籍的取上二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此外,中国还与有关国家以双边条约的形式,积极妥善地解决有关国籍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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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一)自然人国籍的概念以及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区别一个人是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或者是无国籍人,则是以国籍为标志。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表现为:是判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的根据之一;是冲突规范中主要的连结点之一;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2、消极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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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是一国行政管辖权的依据之一。(二)自然人国籍冲突产生的原因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三)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国际私法大致有以下解决办法: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的,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国;在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的,国籍私法的解决办法是:a.如果是异时取得的,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b.如果是同时取得的,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为其国籍国;c.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这一规定涉及的双重国籍者是指外国人的情形,中国国籍法不承认中国公民拥有外国国籍,一个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内国籍优先---多个外国籍(最后取得者优先,有住所、惯常居所者优先,最密切联系者优先)2、消极冲突的解决对自然人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方法,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实践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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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无住所地或者其住所无法确定时候,则以其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果当事人的居所也不能确定,多数国家主张以当事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或者径直适用法院地法。我国现有的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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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一、宪法历史发展
二、我国宪法的特征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四、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4.1我国的国家制度一一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③中国共产党领
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⑤基层群众自
治制度⑥基本经济制度
4.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2.1基本权利一一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⑤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⑦文化教育权⑧
特定主体权利
4.2.2基本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③维护祖国的
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
4.3我国的国家机构
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③国务院
④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⑥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4.4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书和保障书,用列宁的
话说一一“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那么,为什么说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
本大法,宪法乂规定和保障了公民的哪些权利?下面,我们带着这些问题,来学习宪
法。
第一节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一、宪法的历史发展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一个历史范畴。近代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世界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制定的联邦宪法;1918年的苏俄宪法,是
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是活朝末年形成的《钦定宪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先后在1954年、1975、1978、1982年颁布了四布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说明,宪法虽然是法律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但它乂不同于普通法,因为它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统帅作用,是一个国家法制的基础和核心。二、我国宪法的特征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2.1从内容上来说,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像国体、政体、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等都由宪法规定,宪法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层面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
2.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一它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和依
据,为普通法律提供立法原则。因此,我们也将宪法称为“母法”,将普通法
律称为“子法”;其次,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否则就要
被撤销或宣布无效;最后,宪法也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
最高行为准则。
2.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也更为严格。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是依法成立的特别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修改宪法的机关。
宪法的通过、批准或修改也比其他普通的法律更为严格。
普通法律的只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
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
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
通过。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3.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一一宪法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
的根本保障。
3.2人民主权原则一一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
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届于人民;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
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3.3公民权利原则一一当前,西方一些国家总是别有用心的以“人权”为借口十涉我
国内政,其实我国宪法确认和保护的公民权利就是人权保障在国家根本法中的体现。
人权是指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各种民主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并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尤其是现行的82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一章调整到“国家机构”
之前,由54宪法的14条扩充到现在的18条,更加突出了公民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举足
轻重的地位。
3.4法治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
国的根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5民主集中制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
的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
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广大
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这种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各种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
四、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
从内容上来说,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我国宪法规定
的具体制度有哪些呢?我国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
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五部分内容。
4.1我国的国家制度:宪法的《总纲》中对我国的国家制度进行了规定,我国的国家
制度主要包括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
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
①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
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政体。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体
现国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我国的政体采用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
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
础,建立各级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③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也是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它的特点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
党派参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各少
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
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
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⑤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
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范
畴。
基层群众自治是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
径。我国已经建立了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⑥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
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全民所有
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决定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个
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
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2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首先明确一下公民的内涵。
公民概念界定: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公民取得国籍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以出生的方式取得国籍,也就是说
一个人在某国出生即具有某国法律赋予的国籍身份,以这种出生的方式获得的国
籍也称原始国籍,;二是继有国籍,也就是一个人以申请加入的方式取得某国的国籍。继有国籍的取得方式很多,如因近亲届关系取得、因婚姻关系取得、因经济关系取
得、因收养关系取得等等。
我国的国籍法对国籍的规定是: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但不承认中国公民
具有双重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有中国籍,但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
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
国国籍。国籍和种族的区别一一问题:华侨是不是中国公民?华侨一一指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
是“法人”的对称。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乂将自然人称为公民,也就是说在我国公民在民事法律地位上和自然人同义。
但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而自然人除包括公民外,还包括外国人和无
国籍人。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一国民与公民是同义词,我国在1953年《选举法》实施后
就以公民代替国民的称谓。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主要是政治概念;公民
同外国人、法人相区别,而人民则与敌人相对称;公民的范围比人民的范围广泛,公民中包括人民,也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的人民的敌人;公民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表示集合或群体概念;人民的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内涵不同,它是一个历史的、变化的概念,而公民则是相对稳定的。4.2.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
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一①平等权②政治权利和自由③宗教信仰自由④人身自由权⑤批评、建议、申
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⑥社会经济权⑦文化教育权⑧特定主体权利①平等权宪法所实现的平等应该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
因为在实际生活中我们每个人在各方面都是存在差别的,根据这些事实上的差别,宪法在某些方面做出合理的差别对待是允许的,并不违背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公民有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既有口头表达的自由,也有文字表达的自由,还包括绘画、摄影、影视、音乐、广播、电脑网络等表现行为的自由。但是言论自由也有界限,主要有: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能煽动或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不能泄露国家机密等。
④人身自由权
主要包括一一第一,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非法逮捕、拘禁、剥夺或限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在必要情况
下,必须依法进行;
第四,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
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
任
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即使是监护人,也
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通信自由。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信访和取得国家赔偿权、民主管理权等一
一届于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
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⑥社会经济权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一是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2004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二是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三是劳动者的休息权。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四是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社会福利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⑦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国家的发展。
⑧特定主体权利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退休人员、军烈届、老人、母亲、儿童、宵少年、华侨等。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十部。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宗教信仰自由一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其
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
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
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
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
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⑤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一一届于监督权
国家赔偿乂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依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
人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歹0侵犯
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4.2.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们经常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所以,一个人享受到多少
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
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②遵守宪法和法律
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⑤依法纳税⑥其他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
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4.3我国的国家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分为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
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
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
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行国事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资格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③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局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局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
注: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负全部责任相联
系的是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简单点说,总经理负责制就是总经理说了
算数并承担责任,
④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
制,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
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
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同时也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
行首长负责制。
此外,我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
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
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
府,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
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
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4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图案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天安
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地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
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篇七: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浅析我国承认双重国籍利弊[摘要]我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然而随着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日益频繁,双重国籍的冲突问题无论是给一国政府,还是自然人都造成了或多或少、或大或小的不必要的麻烦。文章从双重国籍产生的原因入手,在讨论新中国的相关国籍立法后,主要针对现今的具体情况,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简单分析放开双重国籍的利与弊。
[关键词]双重国籍;全球化;移民
一、国籍及双重国籍概述
在国际法上,国籍是区分居住在一国的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标准,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主权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是个人与特定国家紧密联系的法律纽带,也就是公民或国民所享有的与某一民族国家主权与文化范畴相对应的身份属性、权利义务和认同。
而在国际法层面上来说,对一个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并有义务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一国对于侨居在外国的本国国民有权予以保护,并有义务接纳其回国:而对于外国人,则原则上既无权予以保护,也无义务接纳其入境,但有权予以驱逐出境。国籍是同外国人资格相对立的。任何个人,如果不是一个国家的国民,对这个国家来说就是一个外国人,不论他是另一国家的国民还是无国籍人。
在当今国际社会,国籍是涉及一个国家根本利益的重要问题,国民是一个国家存在的不可或缺的要素之一,其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而国籍法是决定自然人是否是一国国民的标准,且在1930年《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海牙公约》等国际法中均确认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按照自己的国家利益来制定本国的国籍法,所以各国都把国籍问题保留在自己的国内立法中,并根据本国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等具体情况,首先从本国的利益出发来制定本国的国籍法。这样的做法难免在现实生活中会造成国籍的抵触,同时由于国际法没有统一的国籍规则,导致国籍冲突问题频发。而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家之间的交往,国民之间的流动,对于国籍的界定比以前更重要,国籍的抵触问题也确实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我国现行的1980年的《国籍法》中明确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使我国在侨汇、侨资、人才等大量流失,另一方面也在诸多方面给华侨的生活带来不便,主要表现在出入境时以及在侨居国生活中,这也导致了我国大量海外移民要求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制度,这个问题也在国内引起了激烈的讨论。我国的国籍制度是区分华侨与华裔的重要依据。奠定了广泛分布于世界各国的中国血统人与其祖籍
国——中国之间的关系。另外,海外华侨华人的国籍问题还牵涉到中国与华侨华人居住国之间的国家关系。如果能很好地处理好华侨华人的国籍问题,适当放开我国的双重国籍制度,无论是在国家利益还是在国民利益上,都可以说是利大于弊。对整个国家的发展以及国民的幸福感方面都会有着极大地促进。
二、承认双重国籍之利
首先,我国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大量引进海外人才、技术和资金,给我国带来更多的商机、外汇和税收。在新时期下,国家的各方面建设都需要大量资金,因此引进外资成为我国发展生产力的必然选择。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发展的独特优势不仅在于遍布全球的华人所拥有的经济资源,而且在于蕴藏其中的国际化、专业化的人才资源。而采用双重国籍政策又是维系海外华人最好的方法,同时也是利用海外华人资金、技术和人才最好的途径。允许中国移民自愿保留中国国籍,大量的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在回国时就不再需要按照外国人入境管理办法办理签证,这样为海外移民回国再创业提供了捷径,他们不再被视为外籍人士,可以以中国公民身份做法人代表开公司,人才回流后的家庭安排、子女读书,也避免按外国人对待,在海外奋斗多年的移民落叶归根,可以以公民身份回归故里,将大量资金、技术带回祖国,同时在中国发展,变向地也增加了政府的税收。事实也证明,我国引入外资和外商中,华资和华商均占主导地位,成为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在当今大多数国家都开始利用实行明确承认或默许双重国籍的国籍政策来吸引人才、资金、技术的大环境下,我国也应当适当调整国籍原则,采取允许我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身份这一相对低成本高效益的方法来招揽人才、技术和资金。
其次,我国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民族凝聚力。国籍是国家与其国民法律联系的根本,也是海外移民对祖国的情感纽带。承认我国海外移民的双重国籍,允许其自愿保留中国国籍,更能激发我国海外移民的爱国热情。海外华侨华人对于自己的民族和祖国有着一种与生俱来的民族认同感,而生硬地规定在加入其它国籍后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难免会伤害华人的爱国情感,使海外华人缺乏归属感。那么,当海外华侨华人不当然丧失其中国国籍后,由此而产生的强大的民族自豪感会促使其以主人翁的姿态更好地为了谋求祖国的发展而尽心尽力、出谋划策。所以由法律来确认这种海外华侨华人与祖国的互动关系就显得至关重要了,它使我国的海外移民有权利以中国公民身份参与到祖国的建设中来,并参加管理、发表意见。另外,祖国早日统一可谓是全球华人同胞一个共同的心愿,当今在全球范围内,海外华人人数众多且他们遍布于世界上的各个国家,在全球华人同胞促进祖国早日统一的大前提下,海外华人便成了一股不可低估的强大力量,若他们没有丧失其中国国籍,则更有理由坚决地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受损害,如此一来,也定会增强全球华人的民族凝聚力。
再次,我国承认双重国籍,有利于方便华侨的日常生活。在这个方面双重国籍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华侨回国以后日常生活中的多个方面:首先在回国的过程中不需要办理中国的入境签证,给华侨在中国与侨居国之间的的来去自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其次,在教育、就业方面,由于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的机关、企业、学校、教育机构等地方也可以受到平等的待遇,而不会出现歧视或排外的情
况;再次,在国内旅游时也不会被要求入住涉外酒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方便,同时也能节省一定的费用。除此以外,在平时的人际交往中,也不会因为国籍的原因产生过分的距离感,有利于华侨融入其周边的居住环境。又因为同时具有了两个或多个国家的国民资格,在社会生活中的选择面也就更广,对自身的发展也就更有好处,双重国籍提供的是一个更大的向上发展空间。
篇八: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经历了30多年的考验在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中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血统主义采取双系血统主义体现了新中国摒弃男尊女卑的旧思想从而做到男女平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国际法上居民国籍问题研究
【摘要】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依据。区别本国人和外国人的依据是个人的国籍,根据个人所拥有的国际不同,他们对国家法律关系和地位也有根本的差异。享有国籍是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个人与国际法发生联系的必要纽带。【关键词】国籍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积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目录】一、国籍的定义二、国籍的取得三、国际的丧失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五、我国的国籍立法在现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具备一个国家的国籍,这不仅是国内法所要求的,也是国际法所要求的。一个人取得国籍后就可以以一个国民公民的资格在该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国际交往人口流动日益频繁的情况下,往往形成了国籍冲突,因而国籍问题又具有国际性,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内容。
一、国籍的定义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把国籍看作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一个人一旦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就被认为是该国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国际法院将国籍定义为:国籍是一种法律束缚,其基础是一种依附的社会事实,一种真正的生存、利益和情感联系,并伴随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以说,它构成这种事实的法律表述,即,或直接被法律或为政府当局行动之结果所授予国籍的个人实际上与整个具有该国籍的居民,较之与任何他国之居民,有更密切的联系。如果它构成一种个人与使其成为他的国民的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术语的说明的话,那么,被一国授予国籍,仅仅赋予该国行使针对另一国的保护的权利。在国际法上,国籍是指一个人基于一定条件而获得的隶属于一个国家而成为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现代国籍的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一般财产。为了在国际法庭上适用“诉讼申请的国籍原则”,通常把国家当作唯一公诉的索赔者。因为,国际法的适用对象是国家。而国家只有根据国籍才能实施外交保护,这就需要确定当事人国籍,以使适用于一国国民的条约发生效力。因此,在国际化趋势下,确立起法人、船舶、航空器以及其它一般财产的国籍就尤为重要。
二、国籍的取得
国籍取得是指一个人取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身份。取得国籍主要有出生和入籍两种方式。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国际上有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两种原则。采取出生地制的国家,不问父母的国籍,孩子出生在本国即取得本国国籍。采用血统原则的国家,则不管出生地如何,孩子的国籍必须随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国籍。入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的人,按照某国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取得该国国籍。另外还有通过结婚、收养等方式取得某国国籍的。(一)因出生取得国籍
因出生取得的国籍也叫做原始国籍、出生国籍或固有国籍,是取得国籍的最主要的方式。根据各国依出生取得国籍的原则的不同,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原则,有的采取出生地主义原则,有的则是将两种原则相结合,混合使用。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其父母的国籍,凡是本国公民的子女,当然为本国国民,而不论其出生于何地。国际法一般将血统主义分为双系血统主义和单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子女的国籍,不能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相对于双系血统主义,父母的国籍均对子女国籍具有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的国籍决定于他出生的地方,而不论其父母的国籍如何。而从现在各国的立法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因加入取得国籍加入取得国籍是根据本人的意志或某种事实,并在具备入籍国立法所规定的某种条件后取得国籍。加入取得国籍的方式主要有申请,婚姻和收养。申请入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年龄、居住期限、还有国家规定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宗教、政治信仰等。由于婚姻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于另一国公民结婚而取得新的国籍。现在大多数国家根据男女平等的原则,规定婚姻并不影响国籍,即婚姻双方各自保留原有国籍。由于收养取得国籍,是指一国公民收养另一国籍的或无国籍的儿童,使被收养者取得收养者国籍。
三、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一个人丧失某一特定国的公民或国民资格。一般有自愿丧失国籍和非自愿丧失国籍两种方式。自愿丧失国籍,指一个人自动退出原国籍或自动放弃原国籍,而不受任何强制的外来因素影响;非自愿丧失国籍,指原具有某国国籍的人,由于本人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而被迫丧失原有国籍,也可以说是被剥夺或开除了原国籍。自愿放弃国籍有两种情形:一是声明放弃国籍,即由具有内国国籍的人向内国主管机关提出放弃内国国籍的声明而丧失该国国籍。二是申请解除国籍。即由具有内国国籍的人向内国主管机关申请解除国籍,并经该机关批准,才能解除该国国籍。这一制度又称出籍须经许可制度。非自愿丧失国籍是不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转移的。它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当然结果。比如:我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另一种是由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国籍的结果。有些国家国籍法规定,对犯有某些重罪如判国罪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可以剥夺其国籍。
四、国籍冲突的产生和解决
(一)国籍冲突的产生在国际交往中,有时会出现由于各国法律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做了不同的规定,导致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或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的情况,因此就会产生国籍的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国籍的消极冲突。产生国籍冲突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有关国家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采取的制度不同。例如采用血统主义的国家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下的子女,一出生即具有双重国籍;或如一个采取收养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被收养人,被一个采取收养不影响国籍原则的国家的收养人收养,就可能变成无国籍人。国籍的冲突有两种情况:1.积极的国籍冲突积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备两个国家的双重国籍或一些国家的多重国籍。其主要是由于出生、婚姻、收养、入籍认领等原因产生的。有些国家对国籍取得原则规定不同,采取血统主义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境内所生的儿童就具有双重国籍。一国男子与一外国女子结婚,男子的国家法律规定因结婚而取
得外国国籍,该女子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因结婚而丧失国籍,则该女子具有双重国籍。与出生和婚姻相同,收养、认领、入籍都是一过公民根据合法手段获得外国国籍,而外国国籍规定与本国国籍规定原则不同,从而使公民取得双重国籍。2.消极的国籍冲突消极的国籍冲突是指一个人不具备任何国籍,任何国家根据它的法律都不认为该人是它国的国民。这种状态也称为无国籍状态。无国籍状态的产生主要是由于出生、婚姻、剥夺等原因。由于出生,无国籍人根据出生地国家法律规定,不去的该国国籍时,该儿童就是无国籍人。由于婚姻,一国法律规定,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丧失本国国籍,而对方国家规定,外国人与本国人结婚,不因此取得本国国籍,则造成了无国籍状态。由于剥夺,如果一个人由于某种原因被本国剥夺了国籍,这就造成了无国籍状态。(三)国籍冲突的解决1.积极国籍冲突的解决当国家之间遇到双重国籍的问题时,最切实的办法就是通过友好协商,谈判签订双边条约,加以避免和妥善解决。国际上也可制定相关的国际公约,解决国籍冲突。各国在实践中主要采取如下方法加以解决: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准,也就是把该当事人优先视为内国人,以内国法作为其本国法。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致,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做法:1.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2.以当事人住所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3.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对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不作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区分,为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只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为准。2.消极国籍冲突的解决解决国籍的消极冲突主要依靠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两种方法。国内立法是避免和减少无国籍问题的基本方法。各国在制定国籍法时,应尽量避免可能导致无国籍的条款,并规定诸如无国籍人可通过法定手续入籍等可以减少无国籍现象的条款。
五、我国的国籍立法
中国的国籍立法在历史上一向采取血统主义原则,而且是单系血统主义原则,父系血统主义贯穿着男女不平等的思想。中国现行的国籍法是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经历了30多年的考验,在处理国籍问题的实践中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血统主义采取双系血统主义,体现了新中国摒弃男尊女卑的旧思想,从而做到男女平等。(一)我国国籍法的原则1.兼采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处理出生国籍问题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六条规定,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不承认双重国籍这是我国国籍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分几种情况说明: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的子女具有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的,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备中国国籍;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
国国籍。3.减少无国籍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另外我国的国籍法不以任何理由剥夺我国公民的国籍。(二)中国国籍法的不足根据中国《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近年来,不少中国新移民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了另一国的护照,在国内和国外取得外国国籍,而这些国家在其获得国籍时并不要求其放弃原有国籍,因此这些人便有了双重国籍。中国《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我国采取的基本国籍认定方式为血统为主、辅之以出生地的原则。也就是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不管出生在中国还是外国,都具有中国国籍;但若已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这两条法律规定与承认出生地国家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并且造成我国司法实践上的一些认定困扰。中国国籍法应该在实践中发展完善,相关法律有必要根据实际修改完善,以更好的解决国籍问题。【参考文献】
[1]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2]李浩培:《国籍问题的比较研究》,1979年[3]李钟书:《双重国籍实行之必要性探讨》,《理论观察》2006年第4期[4]杨树明、印辉:《双重国籍及其法律实践——兼论我国国籍法的立法改进》,《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3期[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
篇九: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国籍法新规国籍法实施细则国籍法是主权国家对公民的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进行管理的法律条例。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实施细则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我国的国籍法规定,中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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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制度
[考查频率]☆☆☆☆☆(2003年,不定项;2005年,单选;2006年,单选;2007年,单选;2010年,单选)依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现行的制度包括:1.关于因出生而取得国籍,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的原则。在中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取得其父母的国籍,但在中国出生的无国籍人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2.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3.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外语学习网4.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中国公民,其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5.关于因加入而取得国籍,采取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6.在国籍的取得上实行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双方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而改变各自的国籍。[特别提示]主要了解《国籍法》的相关内容。4—1答案:BD.(2010/一/80)中国人王某定居美国多年,后自愿加入美国国籍,但没有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A.由于王某在中国境外,故须向在国外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B.王某无须办理退出中国国籍的手续C.王某具有中国国籍D.王某已自动退出中国国籍解析:《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故A项错误,B、D项正确。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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