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房屋调研报告3篇【完整版】
房屋调研报告1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速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房屋调研报告3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房屋调研报告1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迅猛发展、社会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和城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房屋租赁市场日益活跃起来,工业、商业、住宅和办公等各类房屋的租赁活动不断增多,城镇房屋出租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发展经济和改善居民生活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房屋出租户纳税意识淡薄,租赁双方由于受经济利益的影响,想方设法隐瞒房屋租赁收入,这给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困难,房屋租赁业税收流失现象较为普遍。
一、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房屋租赁大部分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租赁,收入控管难。
(1)房屋租赁行为大部分是出租户将私有房屋出租给个人生活居住及出租给小型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因承租者业务较小,交纳房屋租金大部分是即时租赁,即时收取租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业主多以自制收据或白条代替正式发票,租赁收入核查难度大,税源难以控制。
(2)有相当部分私房出租户一年签订一次合同,一次性结清租金,有的甚至一次性结清几年房租,由于税务机关对租赁信息掌握的滞后,无法及时找到出租户,承租户又不愿代为缴纳,给税款征收工作带来困难。
(3)部分下岗职工或不达起征点的业户对国家下岗再就业和不达起征点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片面理解,认为减免的税收应包括缴纳房产类税收,加之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力度的不到位,纳税人对房产税收的征管产生不少怨言,抵触情绪很大。
2、租赁双方恶意勾结,降低计税依据,租赁收入认定难。
(1)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正常使用和结算租金的是正式租赁合同,但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提供给税务却是虚假的合同(甚至是经过公证处公证的假合同),其合同金额远远低于原始签订并实际操作的合同,而税务机关对其收入取证相当难,由于其手续完备,税务机关只能按照虚假合同计征税收,虽然税务机关有核定征收权限,但实际征管工作中难以操作。
(2)出租方将房屋出租后,不签订房产租赁合同,以内部承包名义,签订虚假的联营承包合同,按期从承租方取得固定收入,变相将实际的租金收入人为地转化为联营利润,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3、特权思想严重,*机关的税款征收难
*机关作为*的财政供给对象,作为一个*行政管理部门,发生房屋租赁纳税义务,理应带头缴纳相关税(费),但实际上这些单位特权思想占主导地位,内部资产账目不清,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出租房产与自用房产混在一起,偷逃出租房屋的税款,或以各种理由不缴或少缴出租房屋税收,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4、*职能部门管理弱化,部门信息取得难。
由于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银行利率不断降低,许多人将购置房产作为一种投资行为,这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但由于目前*职能部门管理的弱化,房屋租赁市场基本上处于管理无序、监督不力的状况。房屋出租经营是一项特殊的经济活动,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租赁经营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部门颁发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许可证》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签订的《房屋租赁计划生育责任书》等,但在实际工作中,经调查发现房屋出租基本上没有纳入这些部门的监管范围,税务机关要想从这些部门获取有价值信息难度可想而知。
5、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政策执行难。
(1)根据税法规定,房屋出租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以及按收入扣减一定的费用依10%或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税收负担较重;而自行经营的纳税人仅按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额后,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税收负担则相对较轻,不同的经营方式,税收负担差异较大,有失税收公*原则,税款征收难度大。如,面积为200*方米、原值90万元的房屋,年出租租金收入9.6万元,按原值计算年应缴纳房产税0.86万元,而出租经营按租金收入计算年应缴纳各项税收2.89万元,为自行经营按原值的3.34倍。
(2)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下发《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清理检查时,可规定承租人为房产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实际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强的现实操作性,但上述规定与现行《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相违背,容易引起税务纠纷,还会纵容纳税人不主动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3)房屋租赁税收涉及税种众多,计税依据也不尽相同,操作上极不方便,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不便,不便于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执行,不同行政区域适用税种的多寡,会产生税负不公,容易造成征纳矛盾的激化,有损税法尊严。
6、税源零星分散,税源监控难。
(1)房屋出租税收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下,在“任务至上”的计划管理和税收考核体制下,往往对面广量小、税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税收没能给予足够重视,加之监控手段落后,国家税收法规相对滞后情况,造成了许多出租户游离于税收监管之外,使税收增长速度远远低于其税源增长速度。
(2)房屋出租点多面广,收入较为隐蔽,而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又少,征管力量薄弱,加上享受不达起征点或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的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和相关减免税手续后,就不再申报缴税,对于已养成“以税控管”习惯的基层税务机关来说税源控管难。
二、强化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完善税收法律,规范税款征收。
(1)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房产税收政策的立法层次,使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有章可循,借鉴国际经验,坚持“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原则,将房屋租赁业税收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合并统一征收营业税,设计合理的房屋租赁业营业税税率,建议选择10%—20%之间较为适宜。
(2)完善房屋租赁监管法规。一是规范房屋租赁市场政策税收监管措施,建立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制度,以市场租金价格为依据,*测算、制定并公布阶段性租金,宏观引导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并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租赁双方必须签订房产管理部门印制统一格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执行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的*指导价,合同事项中注明应缴纳的税款和合同需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等事项;二是考虑到出租方会通过合同、协议将税负转嫁给承租方,法律应明确规定房屋出租方出租房屋如果没有按期申报纳税,限定承租方在规定期限内找到出租方,并要求出租方按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否则承租人将承担连带纳税义务,也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直接由承租方缴纳或由承租方担负代扣代缴义务。
(3)改变房产税收计税依据。科学认定房产出租行为经营方式,租赁双方必须提供实行房产证、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承租合同等资料,确保能准确区分房屋自营行为和租赁行为,对自营行为改从原值征收为从市值征收,定期评估房产价值,使计税价值与房屋实际价值相差不大,从而实现从值与从价征收的税负相对公*。
2、加强登记管理,健全征管档案。
(1)加强登记管理。要求房屋出租人发生纳税义务,自租赁之日起30日内,按照《征管法》的规定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
(2)加强部门配合。结合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加强与国税、地税、*、工商、房产、土地和城建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建立科学的信息采集机制,积极开展房屋出租税源普查,充分掌握房屋租赁的第一手资料,将所采集的资料与征管信息进行比对,真正建立起分街道、分经济类型的税源档案,使税源信息涵盖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产权所有者、承租者及经营方式等各个方面。
(3)加强信息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业的协税、护税、动态的网络信息*台,开发出租房税收管理软件,规范数据信息采集过程,对房屋租赁实施动态监控,实现数据资源信息共享。
3、强化宣传力度,提升纳税意识。
按照“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和贴近纳税人”的三贴近原则,充分利用媒体,做好房产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
(1)房屋租赁涉及到社会各方面,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还有不少中介机构和服务性单位参与其中,针对房屋租赁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税源分散、征管难度大、纳税意识差、税收流失严重的实际情况,采取广播、电视、报纸、政务公开栏、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房屋租赁税法,帮助纳税人树立依法主动申报纳税的观念。
(2)发挥街道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优势,采取逐户走访、个别宣传、文体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和普及税法知识,把房产税收征管与社区评先评优相结合,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真正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3)广泛宣传依法诚信纳税典型,曝光涉税违法犯罪大案要案,强化震慑教育作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探索征管方式,实施源泉控管。
依据纳税人取得的租金特点,分别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和“以票控税”三种征管方式。一是对租金收入申报属实,能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的,以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税法规定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二是对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或提供的合同、协议和收费依据记载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方地税机关按照房产管理部门制订的*指导租金标准,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的应税租金收入,依法计算征收各项税款;三是将“以票控税”作为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税务统一发票对税源进行监管,要求承租方办理租金结算手续时应取得租赁业统一发票,出租人凭经过房产管理部门监证的租赁合同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对取得租赁收入未开具租赁业统一发票的出租人或未能取得租赁发票的承租人,按照《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5、发挥协税作用,依法委托代征
(1)建立规范化管理的私房租赁市场,根据房产税收征管的特点,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乡镇*(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建设管理部门等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提供的政策依据和征管办法,代征出租房屋税款,并定期反馈房产税收征管信息。
(2)利用*行政手段和财政
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管理职能,全面准确核算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房产原值和房租收入,在准确掌握征管基础资料的前提下,计算房产租赁税收的应纳税额,依法委代核算中心将房屋租赁税款集中划缴入库。
6、加大稽查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一是深入分析房屋租赁行为的新动向、新特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房产税收专项检查,将重点稽查与日常征管有机结合,整顿和规范房产税收秩序,实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主体的岗责体系和税务系统内部横向和纵向信息交流的征管体系,提高税务稽查效能;二是加大处罚力度,实施小税重罚,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出租的税款征收、减免税、停歇业、处罚等情况,曝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纳税人,震慑不法分子,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调研报告2
一、调研前言
长沙是湖南省会,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是湖南的政治,经济,文教,商贸和旅游中心,是中南地区重要的资金,技术,原材料集散地和交通枢纽,东接浙赣,西引川黔,北控荆楚,南领桂粤,素有“荆豫唇齿,黔粤咽喉”之称。全市现辖芙蓉,天心,岳麓,开福,雨花五区和长沙,望城,宁乡三县及浏阳市总面积1.18万*方公里,人口613万,其中城区面积556*方公里,人口199万。
本次调研主要是为了了解长沙地区的人均住房面积情况,针对xx年长沙地区的400户住民进行的调查,通过了解这400户住民的现收入层次以及是否租房情况,以及不同收入层次的住房面积情况。用随机抽样调查法,抽取几个单元式配套住宅,进行上门访问调查。通过此次调研,我们了解了长沙地区的居民人均住房情况,不同层次收入的人群所住房的面积也不同:10%的最低收入住房面积19.88*米,10%的低收入住房面积21.72*米,60%的中等收入住房面积28.50*米,10%的高收入住房面积35.93*米,10%的最高收入的住房面积43.60*米,总*均29.31*米。本次调查得出这400户不同收入层次的人群显示:有80%的户主住房情况低于总*均值,所以希望可以把住房情况变得合理化,更*均化。
(一)调研时间及地点
xx年初至xx年末;长沙市区
(二)调研对象及范围
长沙市区随机抽取的400户住民
(三)调研目的
了解了长沙地区的居民人均住房情况,和不同层次收入的人群所住房的面积也有很大不同,以及当前长沙的住房形式以及人均住房面积。
(四)调研方法
随机抽样调查法和上门访问调查法
(五)调研结论
通过调查了解长沙的人均住房面积有了很大的增长,从1980的7.67*米到本次调研得出的29.21*米,这个增长速度是飞跃性的。但住房的两极分化也非常严重,从本次调研显示有80%的住房都低于调查的总*均数,这说明收入层次的不同也导致了住房严重的两极分化。同时我们的施工房屋面积也在逐年增长,房屋销售面积,土地购置面积等等,都在增长,但收入层次的不同也往往决定了住房人均面积。
二、情况介绍
通过本次调查我们了解到了:10%的最低收入住房面积19.88*米,10%的低收入住房面积21.72*米,60%的中等收入住房面积28.50*米,10%的高收入住房面积35.93*米,10%的最高收入的住房面积43.60*米,总*均29.31*米。其中:租公房23户占5.75%,租私房14户,占3.50%,自由私房360户,占90.0%,其他3户,占0.75%。其中一居室19户,二居室173户,三居室147户,四居室以上18户。拥有二居室以上的家庭占94.68%。拥有三居室以上的家庭占46.21%.除现住房之外还有一套住房占19.84%,有两套占1.38%还有3套占0.82%,拥有两套以上占22.04%。
现在长沙的人均住房面积有了很大的增长,从1980的7.67*米到本次调研得出的29.21*米,这个增长速度是飞跃性的。但住房的两极分化也非常严重,从本次调研显示有80%的住房都低于调查的总*均数,这说明收入层次的不同也导致了住房严重的两极分化。同时我们的施工房屋面积也在逐年增长,房屋销售面积,土地购置面积等等,都在增长,但收入层次的不同也往往决定了住房人均面积。
三、分析预测
(一)收入层次与住房建筑面积情况分析
10%的最低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19.88*米,10%的低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21.72*米,60%的中等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28.50*米,10%的高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35.93*米,10%的高收入户住房建筑面积43.60*米,总*均29.21*米。从而可以看出收入高的住房建筑面积越大,但60%处于中等收入水*层次,所以大部分的住房建筑面积市28.50*米。
(二)住房类型和现有住房数分析
5.75%是租赁公房,3.50%租赁私房,90.0%自有私房,0.75%市其他类型。其中,2.0%是单栋配套楼房,89.25%是单元式配套住宅,5.5%是普通楼房,3.25%是普通*房。而居室类型分析94.68%家庭是二居室,46.21%家庭是三居室。19.84%有两套住房,1.38%有三套住房,0.82%有四套住房。由此可以看出有90.0%住的是私房,89.25%是单元式配套住宅,而却有94.68%的家庭居室类型是二居室的,46.21%的家庭居住类型是三居室,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占22.04%。
(三)长沙市房地产开*况分析
1、长沙市施工和竣工房屋面积
从xx年到xx年施工房屋面积从339.01*方米增长到3270.34*方米,竣工房屋面积从98.38*方米增长到699.90*方米,房屋售出面积,从39.97*方米增长到985.09*方米。
由此可以看出施工房屋面积增长了将近10倍,而竣工房屋面积增长了7倍,房屋售出面积增长了30倍。
2、房地产品房空置面积
xx年长沙市房地产商品房空置面积65.63万*米,其中空置1—3年面积49.42万*米,空置3年和3年以上面积5.70万*方米。
从而可以看出长沙市现在的房屋居住情况基本饱和,居民几乎不用再购买房屋。
四、结论及建议
通过此次调研,可以看出长沙市从1980年到xx年,人均住房面积随着市区人口数的增加而增加,收入高的住房建筑面积越大,但60%处于中等收入水*层次,所以大部分的住房建筑面积市28.50*米。有90.0%住的是私房,89.25%是单元式配套住宅,而却有94.68%的家庭居室类型是二居室的,46.21%的家庭居住类型是三居室,拥有两套以上住房的家庭占22.04%。施工房屋面积增长了将近10倍,而竣工房屋面积增长了7倍,房屋售出面积增长了30倍。长沙市现在的房屋居住情况基本饱和,居民几乎不用再购买房屋。长沙市可以减少房屋的施工建筑,将现有的商品房屋出售出去,适当的降低房价。
房屋调研报告3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不断升温,旺盛的市场需求,巨额的利润,吸引众多投资者的目光。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同时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影响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这些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大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力度。笔者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视角,对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一、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问题突出。一些具备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通过收取管理费等方式,或将本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出租给他人使用,或以本企业名义设立项目经理部,为一些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进入房地产市场提供"保护伞",致使房地产市场开发主体混乱,无证无照经营现象较为突出。
(二)招投标运作不够规范透明。土地的划拨、出让等信息宣传和公示不到位,存在违规操作的问题,致使部分业内企业知情不多、参与面不宽。同时,在土地拍卖时,招投标部门对参与竞标企业的资质条件、主体资格等审查不够严格,未充分征求工商部门的意见。
(三)虚假违法广告现象较为严重。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吸引人气,发布含有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价信息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如有消费者咨询,则称该房已售,并借机推销其他商品房。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虚构商品房销售进展的信息,在社会上造成商品房供求紧张的氛围,引诱消费者购房。有的违反《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发布含有"投资、就业、升学"等禁止性内容,误导消费者。
(四)合同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不按规定将自制的合同文本送相关部门备案。自行设计的合同文本对商品房的质量、配套设施、公摊面积、公共设施管理、房屋权证办理等规定不够明确,特别是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纠纷的解决方式规定模棱两可,或者设定"霸王条款",规避和免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责任,在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五)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呈上升趋势。目前,在商品房销售中存在面积"缩水"、公共设施达不到预先承诺、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某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后3年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办理产权证的承诺,引发42户业主集体投诉。
二、加强建筑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措施
对于上述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房地产市场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阵,相互协同的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有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项目经理部的管理、设置及主体定位等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置的项目经理部过多过滥;出租、出借营业执照以及挂靠经营等往往通过内部协议等隐蔽的方式进行,加之工商部门手段有限,调查取证困难,后续监管难以实施。
作为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介入房地产市场监管,当好监管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笔者认为,要解决好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以拍卖监管为切入点,全面介入房地产市场监管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起点。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出让采取招标拍卖进行。《拍卖法》和《拍卖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我们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健全拍卖备案登记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土地竞拍活动的监管,全面掌握辖区房地产开发的状况。严格审查竞拍人主体资格证明、资质条件、资金来源等备案材料,对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相应资质条件或假借他人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参与竞拍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及时通知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取消其竞拍资格,将违法开发行为拒之于门外。
(二)以经济户口管理为基础,规范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
一是严格主体资格审查。建立辖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户口台帐,逐一录入企业的登记注册情况、资质证书期限、资质等级等。并全面清查房地产在建开发项目,对照房地产企业经济户口台帐,对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的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重点查处无照经营、挂靠经营、企业出租出借营业执照、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对一些重点嫌疑开发项目,要通过加强企业财务的检查,对企业在建开发项目的投资情况和财务收支进行严格审查,及时查处挂靠经营以及以收取管理费等形式出租、承租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针对以内部协议承租、借用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挂靠经营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应从开发项目的资产管理入手,由开发企业出具在建项目投资情况,注明投资方、投资额等,经公证处公证后,报工商部门备案。对拒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列为重点对象,严格审查。
二是加强注册资本监管。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管理的规定,一级资质企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为20xx万元,三级资质为800万元,四级资质为100万元。通过企业年检,对照其资质等级,检查其出资情况,严厉查处"两虚一逃"违法行为,并通报*门吊销资质证或降低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三是加强项目经理部的管理。对在建项目的项目部,实行限期备案登记制度,要求开发企业提供营业执照、中标通知书、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证、*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房地产开发合同等严格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相关许可证是否真实有效、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后,方可从事项目开发。
(三)以执法办案为手段,强化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是加强房地产广告的管理。重点查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取得商品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以及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规定而擅自发布广告的行为;查处商品房预售、销售广告中未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代理销售企业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的行为;规范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面积、价格、位置、周边环境、房贷等内容,严厉查处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广告。
二是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检查从事广告策划和商品房销售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买房卖房换房的经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重点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的违法行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的行为。
三是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的管理。对未经登记,擅自举办房地产展销会的,严格依法查处。
(四)以长效监管为目标,探索创新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监管制。对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的房地产开发工地进行全面清理,并登记造册,录入企业从事建筑、开*况、登记注册情况、资质条件、合同备案、广告登记、消费投诉和违法处罚情况,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经济户口"。同时,建立"黑名单"和"黄牌警告"制度,定期对信用良好和不良企业进行公示,促进房地产企业诚实信用,守法经营。
二是建立合同备案制。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环节使用工商、*门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修改示范文本格式条款或自行制定合同的"文本,必须报工商部门审核、备案。
三是健全12315监控网络。通过12315消费者申诉网络,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调解购房纠纷、发现违法线索、查处违法案件,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效率,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是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对违法经营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后果严重的建筑房地产企业,在依法予以查处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红盾信息网站及时予以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其违法经营的成本,增强对违法经营者的震慑作用。
五是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筑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涉及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工商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上述部门的协作与联系,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出让、划拨和规划开发项目情况,明确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同时,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对重点违法行为,组织联合执法整治行动,增强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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