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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6篇)

发布时间:2023-01-06 20:05:06 来源:网友投稿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6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高艳玲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年第4期  摘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加强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6篇),供大家参考。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6篇)

篇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作者:高艳玲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年第4期

  摘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乡镇作为我国的基层行政部门,其领导干部的依法执法能力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的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的树立,对其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认真研究。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指标;队伍建设

  一、当前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

  (一)审计对象和审计环境的特殊性,使得审计成果转化率较低

  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作经济决策和财务活动状况进行审计,由此确定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应负的责任、义务,并以此作为考察、管理、使用被审计对象的依据。然而在实际中,由于审计机关的特殊性,审计局(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审计机构一般为县级审计部门)并没有人事决定权,审计结果对党政干部的影响并不如想象的那么重要。同时,乡镇领导干部调整结果在公布前需要保密,且这种调整的程序时间也比较短暂。审计机关很难提前预知调整范围,做出相应的审计计划。这就容易出现“先离后审”、“边离边审”的审任分离现象。且乡镇领导干部的调整相对集中,规模较大,这种大规模的集中人事调整客观上造成审计部门负担沉重,县级审计局本身人手就有限,还要应付日常审计工作和其他上级交办的任务,很难有人力和时间去应付这突如其来的审计任务,这就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

  (二)乡镇决策机制和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导致审计责任难以界定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目前在乡镇实行的是党委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决策制度,但书记具有拍板权。这就很难厘清每个人对最终决策的影响和相关责任,也很难界定到底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而且为了推进党政分开,形成了“书记官帽子、镇长管票子”的相互制约的权力架构。然而,在乡镇实际工作中,书记作为主抓乡镇全面工作的主要领导,很难保持对经济事务不闻不问的态度,乡镇的经济决策和财务活动很难说不受到党委书记的影响,一个是政策的制定者,一个是政策的影响者,很难将最终政策执行效果的责任分清。而且乡镇是行政决策执行的最底层,乡镇领导干部是直接面对广大乡村的最前线的指挥员。农村作为我国行政统治权力的边缘地带,加之目前农民的整体素质和教育水平还相对落后,乡镇经济政策在很多时候依靠正常的行政手段难以推进,只能依靠一些法律边缘地带的灰色手段的运用,但这是创新,还是违规,很难具体明确。

  (三)审计方法和审计能力滞后,审计活动难以抓住重点

  2010年,中办和国办联合下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而各地也为政策执行和具体实践出台制定了相关的配套实施规则,如浙江、四川等。然而在实际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不明确,审计标准可执行性差。二是审计方法单一、落后,缺乏同其他监督手段的配合。三是县级审计力量不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影响了审计效果的质量。

  二、强化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措施

  (一)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增强审计的计划性和灵活性

  在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系会议的议事协调职能,加强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交流。实行归口管理,对乡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统一由县组织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开展审计。提高审计的计划性,组织部门应会同审计机关在年底商讨次年度的委托审计建议名单,对拟提拔使用、任职时间较长、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乡镇经济总量较大的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着重安排,并报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审计机关依据审定后的名单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将审计的着重点放在乡镇党政正职尤其是乡镇党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上。强化审计结果应用,完善问责机制,组织部门应将审计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干部管理的依据;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及时移交纪检、司法机关。

  (二)科学划分乡镇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严苛领导干部责任认定

  在经济责任的划分和认定上,应遵循“权责对等,有所区别,易于评价”的原则。经济责任认定必须围绕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权责内容展开,具有一致性,应区分领导责任、主管责任、直接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等。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其决策责任在主要负责人;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追究主管领导和执行人的责任;未经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由决策人承担责任。上级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提出质疑并上报但最终执行的,责任在上级单位;上级决策失误的,下级机关未提出质疑的,下级机关应负次要责任。前任决策失误的,责任在前任;但现任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弥补的,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经济责任的认定上,应比照不同区域发展环境、经济水平、社会综合情况等进行有差别的对待,不能搞一刀切。

  (三)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和指标体系,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县级政府应依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科学制定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建立完善合理的经济责任审计体系。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应围绕经济指标、政策执行和决策活动、财务状况等展开,在经济指标上,可以从经济总产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基建和固定投资、财政收入、产业结构调整等指标上进行考察;在政策执行上,可从国家农业政策、环保政策、耕地及土地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着手审计检查;在决策活动上,应从重点督办项目、重大投资项目、基建项目、涉农项目等上切入;在财务活动中,应从预算资金的管理、执行、财务收支合法性、乡镇政府债务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抓好审计立项,完善线索发现机制,发动和建立广泛的社会监督机制,提高审计方法。充实县级审计机关队伍,加强干部培养和素质教育,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能力。

  三、结论

  总之,探索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新形势下加强执政党执政能力和夯实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加快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审计机关建设和审计成果应用,不断提高乡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能力。

篇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办发[2010]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二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五条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第十八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等。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

  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第三十一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规定。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规定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第四十二条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贯彻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审计署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同时废止。

篇三: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

  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鲁办发【2012】15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市、县(市、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三)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省、市、县(市、区)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为提高监督时效,应逐步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

  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第二章组织协调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第十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当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的经济责任相对应,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十三条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主

  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同步开展,根据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制定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地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六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

  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部门、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对下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职务消费情况以及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单位和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第四章审计计划与实施

  第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规范有序的原则,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工

  作岗位性质、经济责任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与中长期规划应相互衔接。

  第二十条建立重要岗位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对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干部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遇有特殊情况可在年中提出追加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或者追加计划草案,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干部管理权限与财政财务隶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不一致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审计机关采取自行组织、统一组织下级审计机关、授权具有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管辖权的下级审计机关等方式实施。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一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市、县(市、区)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经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

  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

  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

  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参加进点会的其他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实施时间、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纪律、审计组办公地点、监督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重要批示等资料;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对因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导致审计结果失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同时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或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一)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交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二)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重要问题线索的;(三)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同时征求意见的其他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五章审计评价、责任界定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如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取得的业绩、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地区、部门、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具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以下事项:

  (一)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的评价。

  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应当关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有关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统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评价时应当关注:部门、单位发展目标(业务工作指标、事业发展指标)的实现情况和有关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部门、单位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评价时应当关注:企业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质量、风险管理及可持续发展情况;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和重大措施的制定情况及其效果等。

  (二)对重大经济决策的评价应当关注:决策依据的合法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执行的有效性以及决策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主要包括财政财务收支的总体情况、专项资金和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等。

  (四)对内部管理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等制度的建立情况及执行效果;对分管部门(单位)、行业(系统)、下属企业的业务活动、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及其效果等。

  (五)对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从业)规定情况的评价应当关注:群众反映问题的核实情况和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比较、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区分现任责任与前任责任、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者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加以分析等,对领导干部履行

  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评价。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

  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决策程序作出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

  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

  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不属于领导干部直接分管的工作,但作为主要领导干部应当知晓的本地区、本单位或者下属单位的重大经济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四)符合决策程序但由于决策不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谁主持谁负责,谁签批谁负责,谁授意谁负责”的原则,合理界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应分别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

  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十七条审计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建立审计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线索移送会商机制,实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制度。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四: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大学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和规范对学校中层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第3203号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党委任命或行政聘任的机关部门、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等负有经济责任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具体包括:(一)履行经济责任的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二)履行经济责任的实际负责常务工作的学校中层副职领导干部;(三)履行经济责任的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学校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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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四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

  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第五条监察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六条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回避制度。

  第七条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委监察审计处、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第九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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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根据组织部提出的委托建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组织落实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每年于10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监察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分管审计的校级领导批准后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三章审计内容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是否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二)贯彻执行学校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三)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四)内部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合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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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单位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使用效益如何;(六)本单位预算执行以及财务收支情况;(七)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私设“小金库”问题;(八)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九)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情况;(十)单位和本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十一)本职岗位履行其他职责的情况;(十二)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十三)委托部门或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特殊岗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除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以外,应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一)财务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1)是否根据国家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定、完善和实施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明确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规范校内经济秩序;(2)是否根据《预算法》、《高校财务制度》的要求编制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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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组织收入,控制、监督支出;(3)是否按《会计法》要求,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进

  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4)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专项核算;(5)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现金、转账支票、本票、汇票管理是否安全、合规,筹资、融资、投资活动是否按规定办理;(6)是否及时清理应收和预付款,对长期应收、预付款项是否督促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7)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核对账目,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二)科研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1)经济指标、科研业务指标的完成情况;(2)对各类科研经费收支的监管情况;(3)对学校相关部门、院系等单位的科研管理进行检查评估的情况;(4)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情况;(5)履行科技开发总公司职责情况,参照独立核算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三)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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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的内容:(1)是否建立健全设备的购置、领用、使用、保管、

  修理、转让、投资、报废、清查等制度,是否定期检查设备使用效益;

  (2)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盘点,账、卡、物是否相符,是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

  (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需进一步审计的内容:

篇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设区市及以下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包括科学发展责任、政策执行责任、决策管理责任和廉洁从政(从业)责任。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地要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要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第七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泄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第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各级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

  第二章审计管辖

  第九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第十条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第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受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第三章组织协调第十三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同级审计机关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机构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第十四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指导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指导和管理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第十五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在本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审计项目组织实施、结果运用等过程中,具体办理需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协调配合的事宜。

  第四章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党委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和执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问责制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中央、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本地区财政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国有资产资源管理和使用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对审计工作的管理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十九条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本部门(系统)、本单位在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中履行职能情况;部门本身事业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部门内控及对下属单位财政收

  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管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优化投资结构和产品升级等可持续经营发展情况;重大经济决策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情况以及决策执行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劳动者经济权益保护情况;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由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领导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组织部门提出的委托建议研究讨论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专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注重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项目的结合,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简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

  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关领导同志和群众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第三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先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

  稿)上报审计机关审核,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由审计组正式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本级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本级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当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报送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必要时报送本级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等结论性文件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必要时抄送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和上级审计机关报送要情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责任追究建议;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第三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第四十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审计监督与救济途径第四十四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下级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没有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事项被上级审计机关纠正后,下级审计机关应当重新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第四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

  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审计结果执行与运用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四十八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第四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第五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公安、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审计机关。

  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

  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审计机关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适用本办法。有关机构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2月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01〕5号)同时废止。

篇六: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环保工作资料选》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监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审计厅(局)、国资委(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监察机构、审计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已经中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9页(P22-29,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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