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10篇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10篇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4.1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10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4.17•【文号】•【施行日期】1997.04.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发布日期:2010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3日)废止
中共中央通知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中共中央近日发出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全党贯彻执行。通知说,现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新时期从严治党、端正党风的重要前提,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筑起思想道德防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坚定共产主义信念,身体力行共产主义
道德;必须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近几年
中央作出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五)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六)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三)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四)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五)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制度办事。禁止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二)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三)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对涉及与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事项,应当奉公守法。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三)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四)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五)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三)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五)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七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主管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九条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者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党员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党员
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基层站所的
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三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国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1总则
1.1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公司干部管理的现状,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下列党政领导干部:1.2.1公司以“威孚”冠名的子公司、分公司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2公司分厂、部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1.2.3公司派往投资单位的公司级党政领导干部;1.2.4公司中层干部派往担任子公司、分公司中层职务的领导干部。1.3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2选拔任用条件
2.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
2.1.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的水平,认真实践“党的十
R大”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
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
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1.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2.1.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2.1.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2.1.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2.1.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2.2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221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提任中层助理的,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工龄。
2.2.2提任党委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
的经历。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由
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2.2.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2.4身体健康。
2.2.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2.6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2.2.7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2.2.8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原单位(部门)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原单位(部门)以外选拔任用。
3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3.1民主推荐
3.1.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
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
有效。
3.1.2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组成:公司党委委员、经营领导成员,所在单
位(部门)党、政、工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3.1.3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分别在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部门)
领导成员中公示,经公司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2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
选拔在公司范围内,竞争上岗在本单位(部门)内部进行。程序如下:3.2.1
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第三、第四
条的规定)、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3.2.2报名与资格审查;
3.2.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
3.2.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3.2.5党委或者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考察
4.1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指令组织部门归口进行严格考察。4.2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4.3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4.4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的分管领导、所在单位(部门)领导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4.5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4.6考察组由公司党委派出,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党委委员任组长,组织、人事、纪委、工会负责人和组织部门人员参加。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4.7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领导汇报。
5讨论决定:
5.1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5.2党委或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5.2.1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超过与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5.2.2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6任职
在已经作出任免、推荐、提名决定和选拔建议后,履行下列程序:6.1组织部门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党委副书记会签,主管领导签发,总经理办公室撰主题词、编文号、打印,分别盖党委或行政公章及总经理章;
篇三: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5.05.1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机关工作,监督
正文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1995年5月1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以下简称“四条规定”),是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正确贯彻执行“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一、“四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小型企业负责人;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或者招聘的领导干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包括上述人员中已到退(离)休年龄,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
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原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国家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
廉洁自律,也按照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执行;其他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适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条规定”及本实施和处理意见。
二、企业领导干部要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中纪发[1994]3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四条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重点检查自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以来的情况。各级党的组织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领导干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自查自纠的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
三、不准把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费、礼金据为己有。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折扣,不如实入帐并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收取回扣的,按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贪污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从事中介活动并将所得据为己有的,以受贿论,依照《若干规定》第八条处理。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接受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用公款以个人名义给予的礼金据为己有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依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处理。所收取的礼金如数退出。四、不准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对违反规定领取兼职职务的工资、奖金及其他酬金据为己有的,应作出检查,并将领取的钱款交公。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将所领取的钱款交公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五、不准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前个人私自经商办企业
的,应主动自查自纠,一律停办。其中私自经办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有关联的企业,依托所在国有企业进行营利活动的,应将盈利部分交给所在的国有企业。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私自经商办企业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给予党纪处分,并收缴经营所得。其中将国有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经办的企业的,以贪污论处,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六、不准利用职权为家属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对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的,比照《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处理。其中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
七、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各地区、企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或完善企业领导干部住房原则规定。各企业要依据国家以及本地区、本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领导干部住房具体标准。企业领导干部要根据要求自查自纠,清理清退违反规定多占用的住房。
八、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企业领导干部居住、使用用公款购买的超标准住宅的,应退出。有关责任人和居住人应主动自查自纠。对于不自查自纠的以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退出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九、不准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小汽车。1992年7月1日以来在企业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供领导干部使用的小汽车的,有关责任人应作出检查,小汽车予以拍卖或变卖,钱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补发所拖欠的职工工资。不自查自纠的,以及在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违反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轿车,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后购买和更换供企业领
导干部使用的排气量超过2.6升(含2.6升)进口小轿车的,小轿车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拍卖或变卖,钱款返还企业用于发展生产,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一、对于违反“四条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所在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比照本实施和处理意见予以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十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企业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和总会,可根据本实施和处理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篇四: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共中央于2010年2月23日印发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总则: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章程: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1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3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4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5
第三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6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简介
2009年7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明确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害公共利益、职务消费和作风建设等五大方面,向领导人员明确提出了“禁令”。出台背景
近年来,随着国企反腐倡廉建设不断深入,2004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故中央决定予以修订。监督机制
中央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对学习贯彻《若干规定》作出具体部署。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若干规定》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要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预防为先、关口前移。要加强对《若干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认真执行《若干规定》,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发生。意义
《若干规定》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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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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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
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
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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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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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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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
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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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第四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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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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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出资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监察。国有企业是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行为。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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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四)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大额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五)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的事项;(六)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事项;(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八)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决策:(一)对企业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聘、任免;(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四)企业重要岗位人事任免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进行决策:(一)年度投(融)资计划;(二)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三)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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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五)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决策:(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计划;(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外担保、期货投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第十条单笔2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的要求,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须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所得薪酬及其他收入应当按规定上交指定部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职务的单位给予的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以及赠送的礼金、礼品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的“其他收入”。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项“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礼品等财物擅自据为己有或者私分;(二)利用拜年等各种名义相互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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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虚增会议费、职工补贴等手段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或者私分。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经商办企业、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提供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下列“提供便利条件”行为:(一)提供人力、资金、技术、担保、商业机会、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便利;(二)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逃避招投标程序、通过串通招标等违法违规方式谋求中标;(三)其他提供优惠条件的行为。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要求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出现下列情况:(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四)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五)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六)企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况。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公务回避,不能回避的应当列入厂务公开事项,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一)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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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本人和亲属的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三)所在企业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项“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一)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与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经营的业务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包括处于暂时休业状态的营业项目和处于开始准备阶段的营业项目)的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者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者以上的(国有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四)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1名以上(含1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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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八)对企业产生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与本企业有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业务、担保关系、资产租借、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的下列消费应当遵守《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职务消费的规定:(一)配备及使用公务用车;(二)通讯;(三)业务招待(含礼品);(四)差旅;(五)国(境)外考察培训;(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操办结婚、死亡、晋升、升学、参军、乔迁、出国(境)、生日等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下列行为:(一)收受、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或者利益关系对象的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二)违反规定使用公车;(三)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四)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五)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和借机敛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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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实施责任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保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本办法主要责任人的职责。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廉洁从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按前款规定主动交代说明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分权制衡、运转协调、决策科学的要求,制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范围、事项,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将“三重一大”决策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保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厂务公开的管理办法,明确厂务公开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明确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职务消费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年度职务消费的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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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轿车等大额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契约化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绩效年薪5%的比例提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承诺保证金,待承诺期满审核后返还。
第四章监督保障第三十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查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治理机制和权力运行模式。第三十一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应当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三十二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一)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领导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当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与廉洁从业行为表现挂钩,与职工工资水平挂钩。积极探索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廉洁奖金等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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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第三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将有关审计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第三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发现的不廉洁行为和其他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调查结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对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履行实施本办法职责情况的考察、考核。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拟任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书面意见。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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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国有企业监事会。第三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保证本办法贯彻执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所属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报备制度情况及时汇总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第四十条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委任、聘任、派遣、提名等方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给予政纪处分。第四十一条由国有企业管理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领导人员或者其他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由国有企业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党员领导人员,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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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程度,确定减发绩效薪金、奖金的比例;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第四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绩效薪金)中扣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追偿。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自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自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代表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党的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外地在渝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以及实行授权经营的母公司。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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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委商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国资委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反腐败工作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月18日印发
国有企业
办法
通知2010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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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本着?监督是治病监督是救人监督是负责任?的思想自觉同意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在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摒弃非份之想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自觉砥砺人一辈子品行和意志树立新时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连续健康进展做出应有奉献
如何提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素质
如何提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素质
试论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素质
作者(来源):(羊场煤矿物资公司)陈鹤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党和人民事业成败。新形势下,我们党面临着新的考验,领导干部更是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考验。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更要具备吃苦耐劳、克勤克俭、无私奉献、淡泊名利;在政治上靠得住、作风上过得硬,只有这样才能无愧于时代赋予的重任,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希望,才能形成“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实现科学发展上水平”的良好风尚。在新形势下,如何提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素质是推进国有企业各项工作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新课题。为此,笔者认为,提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素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不断提高驾驭企业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政治素质是一个人的立场、观点、方法的综合反映,是党性原则的集中体现。新形势下,在国有企业面临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历史变革期内,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是国有企业推动各项工作又好又快、科学发展,刻不容缓、势在必行的重要任务。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更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念,才能在企业艰难困苦的条件下,克服重重困难和矛盾,把企业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为确保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政治保证。“德莫高于爱民,行莫高于利民”,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的同时,还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始终坚持“为民、清廉、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通过在企业中脚踏实地、卓有成效的工作,大幅提升企业的社会效益和职工群众的经济效益,实现“双赢”,进一步得到企业职工群众的认同。同时,领导干部还必须提高政治敏锐性。对于企业上级党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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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策部署要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思想和认识高度统一,令行禁止、快速见效,不断增强企业各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使企业干部职工在努力构建和谐企业目标,推动企业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中,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确保国家和上级的政令畅通,切实维护好企业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为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夯实牢固基础。
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具备良好的理论修养,努力提高运用科学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随着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国有企业在科学技术、职工文化水平、企业文化建设、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因此,在新形势下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理论修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胜任新的工作,提高决策水平。理论观点的深刻性,能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敏锐性;理论认识的彻底性,能增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的坚定性;理论思想的系统性,能增强领导干部的前瞻性、预见性。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提高理论水平不仅仅是个人的思想层次问题,而且也是直接影响到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甚至整个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问题。为此,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必须重视学习、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把学习作为增长知识和才干的重要途径,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企业一项常抓不懈的目标任务,不断充实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方法。通过学习不断否定自我、超越自我、提升自我,养成研究和思考问题的良好行为习惯,善于发现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善于运用新知识理论分析问题,善于从理论的高度加以总结概括,抓住本质、抓住规律、抓住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的结合点,努力提高运用科学发展观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三、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具备良好的执政能力,提高企业各项工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执政能力是衡量领导干部政治上是否成熟的准绳,是反映领导干部能力水平高低的标志,是检验领导干部品德作风的尺度。是否具备良好的执政能力,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来说,都是一个实践的考验,都是一个历史的检验。
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第一,要强化政治责任感和执政意识。第二,要有执政的底气和勇气。底气,就是自身要有真抓实干、寻求突破,实现科学发展、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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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的执政本领。勇气,就是敢于坚持原则、正视问题,有敢抓敢管的魄力,有不抓则已、一抓到底的精神。领导干部一定要理性思考问题,多谋善断,在处理企业复杂问题时,要保持清醒头脑,敢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于作为,彰显出领导干部应有的底气和勇气。第三,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和水平。干事业、抓工作要有激情,但如果只有激情,没有良好的工作水平和领导艺术,也是干不成事业、做不好工作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还必须要具备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勇气,具备推进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魄力,坚持用抓科学发展的思想,解决企业改革和建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工作的主要精力放在抓大事、议大事、干实事上来,在推动企业科学发展、促进和谐上下功夫,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在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在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伟大实践中迈出坚实步伐。
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具备良好的务实作风,积极推动作风建设,在国有企业实现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风是一面镜子。作风问题关系到党的形象,影响到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作风建设贵在抓实,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发扬深入现实的作风,切实解决国有企业中一些单位、一些部门存在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必须经常深入到一线,深入到基层,到问题多、矛盾多、困难多的地方去,深入了解企业职工群众的生产、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真正为他们排忧解难。二是继续发扬开拓进取的精神。没有开拓进取精神,就不能把企业上级指示和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工作也不会有起色、不会有创新发展。三是继续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杜绝不说实话、不干实事、不求实效的不良现象,大力倡导领导干部在实干中树立权威,在实效中赢得民心、顺应民意。四是继续发扬企业善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作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正确运用民主的、经济的、法律的有效途径,妥善处理新形势下国有企业职工群众的各种内部矛盾和纠纷,努力营造“上下同心、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具备良好的公众形象,在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起好示范表率作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形象如何,不仅仅体现个人素质,更多的是直接影响党和组织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并广泛地影响着社会风气的好坏与否。树立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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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众形象,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必须注重加强学习,廉洁从政,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在新形势下,只有不断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才能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必须带头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努力端正自己的人生追求和理想信念。二是必须提高思想境界,严于律己,在各种考验面前耐得住清贫,守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三是必须坚持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求,自觉接受各种监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本着“监督是治病、监督是救人、监督是负责任”的思想,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在做好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中,要“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摒弃非份之想,自觉净化“生活圈”、“社交圈”,自觉砥砺人生品格和意志,树立新时期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为深入推进新形势下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山东公司:“党务干部能力提升工程”强素质发布时间:20XX-10-3010月27日,山东公司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党务知识竞赛决赛在济南举办,山东公司系统9家单位的27名选手参加角逐。这9家单位是从26个代表队脱颖而出的。开展党务知识竞赛是山东公司实施“能力提升工程”、提升党务干部素质的活动之一。“不能让党员成为‘地下党’,党员要提升素质,亮出旗帜,作出表率。”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高素质的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的要求,山东公司党委着眼长远,把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公司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关键环节来抓,提出了在党务干部中实施能力提升工程的新要求。能力提升工程以增强落实决策能力、教育宣讲能力、实践创新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调研分析能力为重点,通过教育培训、能力拓展实践、开展技能竞赛等多项措施,努力提高党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山东公司提出,利用3年的时间,对公司系统591名党务干部进行政治理论、能力建设和专业实务三个模块的培训。20XX年8月,近两年新上岗的50多名党务干部参加第一期培训。今年又举办了3期培训班,240多名党务干部参加系统培训。培训实行全日脱产、封闭培训。在加强培训的同时,山东公司还结合党委工作实际,编写了涵盖党史、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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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的党务知识题库,作为党务干部学习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的基础资料,也是对党务干部进行工作技能普调考和知识竞赛的基础资料。
“这个钱该不该罚?大家都来讨论一下”。日照公司的一名党员上班途中做好事,把一个遇到车祸的陌生人紧急送到了医院,上班迟到被扣了100元钱。这名党员有情绪,支部书记在大会上,专门根据这件事编了个小品,请大家来讨论,提升大家的沟通协调能力。针对党务干部能力建设的实际需要,山东公司系统17市公司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实践活动。青岛公司开展了党务干部读书益智活动,每年读两本好书,提交两篇读书心得。山东送变电工程公司开展了党员安全稳定责任岗活动,滨州、临沂等公司开展了党小组活力工程、党支部战斗堡垒效能升级、党员服务承诺标准升级、党员创星服务等活动。莱芜、潍坊开展了党建工作标准化建设活动。日照公司开设“特训营”,对党务干部进行封闭集中轮训。
“党务干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一年来,山东公司党务干部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在今年7月份组织的党务干部专业知识普调考中,山东公司系统591名党务干部参加普考,参考率100%,普调考优秀合格率100%。党务干部“融入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得到有效提高,推动了山东公司各项工作创新发展。
信息来源: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提升干部素质,创建学习型企业——管理干部每月一课学习培训活动全面展开,任总讲授第一课9月11日,管理干部培训暨“任总为大家讲授了第一课,拉开了“每月一课”的序幕。课上,任总为大家讲解了目前的行业动态、公司的发展规划及目前公司发展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阐明了在当前形势下,我们应该做的事情以及新的任务。任总在课上强调,我们应该放远目光,展望未来,不要局限在当下,不能安于现状,而是要开拓思路,积极创新,极大的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提升自身的学习能力,提高执行力,做好每一项工作,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公司得到稳步前进,最终实现创建百年帅潮、走向世界的宏伟目标。任总指出:对于制造业板块而言,应该提升专业化及自动化水平,技术中心应该提升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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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水平,技术人员应该走向一线,深入生产内部,走出去借鉴其他公司技术,这样才能提升我们的技术水平。我们应该分析各自的利弊,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到两点:一是形成规模,二是扩展市场。我们应该规划目标,并且按照这个思路走下去,各生产部门本着专人、专一、专业的原则,保质保量的完成生产目标,这样在未来的弹簧行业,我们定会走在前端。
对于地产业板块而言,现在的社会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发展趋势良好,我们应该及时出手,及时开发,逐步提升,为长远发展做准备。
服务业方面应该做到这样两点:一是目的应清晰,二是方向要明确。选择方向,明确自身位置,以酒店与物业为主体,以服务业为定位,需要更加细腻,更加标准化,向世界标准看齐,努力提升自己的水平。
对于企业整体发展而言,我们应把组织建设和行政管理结合起来。任总说,企业做大做强靠什么保证?创建百年帅潮靠什么保证?是靠组织来保证,靠文化来传承。因此,要加强组织建设,积极探讨具体方法,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提升思想水平,增强凝聚力,让每位员工履行职责的同时也行使好自己的民主及监督权利,促进帅潮的组织建设更加完善,同时提升大家的行动力,推动企业的长远发展。
任总的讲课,引起了参训干部的反思,并给干部指引了新的方向,同时让各位干部更清醒的认清了当前形势,也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及责任的重大。课后相关干部表示,通过任总的授课,感触颇深,作为中层干部,将深刻反省自己的不足,积极改进,在以后的工作中起到积极带头作用,带领员工为实现公司的目标而努力。
学院还请来了市委党校刘小利教授为干部讲授了提升执行力的课程。老师的讲解举例精辟,言辞直指人心,引起了众多干部的共鸣和反思。大家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提升执行力的重要性,也从课中学习了如何提升执行力的方法。
课上还学习了20XX年1号红头文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并进行了管理干部相关管理制度的考试。这些学习内容及考试,是为了更好的让各位干部明确公司及各自相关部门的发展目标,强化管理制度,加强公司的组织建设,更加增强公司的核心凝聚力。每月一课活动将作为管理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按照计划每月进行,管理干部培训将大力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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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所谓“每月一课”,是指从9月份开始,由集团所有中层副职以上管理干部、党员、工会委员、团支部委员和员工骨干讲授相关课程的活动,该活动旨在加强管理干部、党员骨干学习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凝聚力,创建学习型企业。公司总经理至各级中层干部都将成为帅潮学院的内部讲师,按照培训计划轮流准备课件及授课,帅潮学院每月公布当月培训讲师及课程内容。异地工厂在当地开展此项活动,并将相关培训情况反馈到学院备案。该活动由帅潮学院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进行每月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为保证培训学习效果,“每月一课”执行情况与各公司负责人、各分管经理绩效考核“学习培训”项挂钩。
王志坚寄语公司政工干部:要努力提升“四种素质”和“五项能力”时间:20XX-09-1416:32来源:公司党委工作部作者:赖宝成强晓龙9月6日上午,西安电化公司“党员政工技术业务比武”活动的重头戏——政工干部综合答辩在哈大线营口顺利开展,集团公司副总经济师、党委宣传部部长王志坚和组织部副部长朱家麟全程关注,称赞此次活动开创了党员技术业务比武的先河,丰富和创新了创先争优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具有在全局大规模推广的现实意义。王志坚对西安电化公司组织的这次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西安电化公司敢想敢做,行动迅速,促成此次活动从策划到举行如期落定。今天的政工干部综合答辩,西安电化公司政工干部集体亮相,既有工作能力深厚的年长干部,又有走上政工岗位的后起之秀,每个人浑身上下都充满了共产党员所具有的正气和自信,回答问题时语言流畅,精彩不断,让我看到了政工队伍厚实的基础,也看到了政工队伍并非后继乏人。年轻的应当多向年长的讨教实践经验,还要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四种素质”和“五项能力”。“四种素质”是内在的修养,是政工人员应当具备的品质。一是信念坚定。当今是知识大爆炸的时代,马克思将万千行业分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我们搞“四电”就是自然科学的领域,而政工工作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我们不单要讲究接触网工艺,更要把为电化事业奋斗的群体组织好,提高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更大更强的战斗力,政工人员要以坚定的信念影响他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二是忠诚企业。企业最核心的力量就是员工的忠诚,我们政工人员不爱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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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何谈倡导别人去爱?我们要忠诚地为企业服务,干好政工工作,让忠诚深入人心,成为企业稳固的精神支柱。三是热爱岗位。孔夫子说,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大家要在工作中寻求乐趣,在乐趣中积极工作,也就是说要以岗为荣。有一个故事讲,三个人在教堂的工地上干活,都是满头大汗精疲力尽,第一个人抱怨说我是卖苦力的,第二个人高兴地说我修建的是教堂,第三个人自豪地说我修建的是上帝和人之间沟通的殿堂。我们政工人员就要像这第三个人一样,乐此不疲的去干政工这个值得终生投入的工作。四是品行高尚。有句话讲,正人先正己,政工人员处处要为人师表,做良好风气的带头人,做职工队伍的领路人,让周围的人跟我干,而不是我要干,更不是我看大家怎么干,我就怎么干。
“五项能力”是外在的表现,是政工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一是学习能力。要从书本上和实践中获取营养,培养自身的理论思维、思辨水平和战略眼光。理论思维强,才能在工作和生活中以及与人交流上,做到以理服人;思辨水平高,才能善于发现矛盾、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战略眼光不光是经理应该有的,政工人员也应该有,才能干事干成事。二是组织号召能力。比如举办像党员、政工干部技术业务比武这样的活动,就要思前想后,从提出方案到落实,从举行到成功,再到总结经验,是一个完整的闭环,每一项都不可或缺,这就要求我们的组织号召能力一定要强。三是思辨演讲能力。政工人员的工作对象就是人,清醒的头脑和优秀的口才在沟通中,显得具有亲和力和说服力。四是创新能力。政工人员思想上一定要与时俱进,时时处处考察群众的思想处在什么状态下,工作才好展开。另外,条条大路通罗马,干工作不能停滞在固有思维上,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五是业务能力。如计划、报告、总结、调研、消息、通讯、摄影、摄像等多种能力,政工人员都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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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能力建设
OnPoliticalCapacity-buildingofthePartyMemberLeadingCadresofState-ownedEnterprises
作者:杨君宏YangJunhong
作者机构:中国牧工商(集团)总公司,北京100067出版物:重庆社会科学年卷期:2017年第10期摘要:在分析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能力建设研究现状基础上,提出政治能力是
党员领导干部最根本的能力,主要体现在政治理想、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纪律等重要方面。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政治能力,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现实课题。把握国有企业干部队伍建设的特点,着力提升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能力:大力培育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切实保证党对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突出监督重点,强化对关键岗位、重要人员特别是国有企业一把手的监督管理。页码:41-46页主题词:习近平政治能力建设国有企业思想体系
篇七: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不管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的情形依旧反映他人情形以及直截了当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动身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平地了解情形反映情形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
总则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解读:本项所称“索取和接受财物”,是指主动地采取提要求、暗示或者被动地收受财物的行为。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以借的名义长期占有或者使用财物,相当于变相索取、接受他人的财物,包括占用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占用车辆、房屋、电脑、手机等。所称“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执纪机关查处的案件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和服务对象。(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解读:本项所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判断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不能以接受活动安排的领导干部主观意愿为依据,而应当从客观上加以判定,看领导干部的权力、地
位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在政治、经济等方面造成影响。(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解读:本项所称“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
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解读:本项所称“以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3)以其他交易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项所称“以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解读:本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的信息,比如政府没有披露的将在某地建设地铁、没有公布的物价即将上涨等消息。(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解读:本项所称“多占住房”,包括:(1)利用不同地方、不同层
级房改时间不一,打时间差,弄虚作假,骗取多处住房;(2)利用工作调动或职务提拨之机,隐瞒房改房,骗取新单位的住房;(3)采取假离婚的办法骗取住房;(4)其他钻政策空子捞取住房的行为。
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公司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房屋。
所称“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其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负为辅。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解读:本项所称“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等。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他们本身为国家、集体利益,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营商业、兴办企业,是完全允许的。但是除此之外,他们也应当按上述要求不得个人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解读: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合股经商办企业。这项规定,实质上是禁止经商办企业行为,单独列为一
项,加以强调,为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不准经商办企业”的警钟,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这种行为更加警觉。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解读: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违反规定”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投资证券行为若干规定》,有下列严禁行为的: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单位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解读: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本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用企业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必须经过批准,同时必须要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解读:本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这里没有点明的其他单位还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本项所称“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即使是经过批准兼职的党员领导干部,也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奖金、津贴、顾问费、咨询费等名目的酬金。本项所称“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经纪人的行为,是一种经济活动。本项所称“违反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
知》(中办发〔1998〕17号)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解读:准确理解本项规定,要把握好三个要点:一是职务后任职或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二是这里所称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是指从事包括在限制范围内的企业和单位担任职务、投资入股在内,但又不局限于担任职务、投资入股的任何其他经营活动,比如说代理活动。三是关于时限问题。《廉政准则》将时限确定为“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三年以后,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企业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都应当是允许的。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是一种严重侵犯国家、集体财产的违纪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可低估,必须予以坚决防范和制止。只要是动用公款,无论用什么形式报销和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都是不允许的。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解读: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必须在有关财务纪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和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的,根据《党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所借公款应当立即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应该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再办理有关续借和偿还手续。(三)私存私放公款;解读:本项所称“私存私放公款”,指的是以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中央明令禁止的。党员领导干部私存和私放公款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117条规定处理。(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解读:中央纪委明确要求: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深入开展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治理工作。对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解读:本项所称“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坚决制止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是我们党的一贯政策。违反此项规定,除了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所用公款应由个人负担。(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解读:本项所称“商业保险”,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住房公积金公费缴纳比例超标、缴存基数过大,实际上是变相侵害国家财产。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是滋生于制度之外的带有掠夺性的分配手段,是中央多次强调必须治理规范的。对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
“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秘密地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
“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与他人共同管理、经手或他人合法管理下的,自己又有权经手的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解读: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事关国计民生,被称为老百姓的“救命钱”。在维护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安全方面,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从自身做起,严守党纪国法,确保从加强廉政教育、制度建设、效能监察、全方位监督入手,着力建立健全廉政建设长效机制,防止腐败发生,确保这些资金规范管理、规范运行。党员领导干部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财政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94条、第100条的规定处理。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解读:所谓“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利用老乡、同学、同事、战友等各种关系,或者采用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手段为本人和他人谋取职务。
对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提拔的干部,要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解读:这项规定强调要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对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依照《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解读:对于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任何人不得擅自外传,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干部任免、调动决定未正式通知前,任何人不得私下传播,否则应该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解读:无论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的情况,还是反映他人情况,以及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
等非组织活动;解读:“拉票等非组织活动”,是指通过宴请、送礼、安排消费活
动、打电话、发短信、当面拜访等形式,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委托、授意中间人出面说情,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请求他人在推荐过程中给予自己关照等行为。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解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正常人事安排”。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一种不当的干涉,对选人用人的公信力也是一种破坏,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该自觉规避,遵循组织原则的要求,不主张,不参与,不介入。(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解读:《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在机构即将变动或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即将调动时,党委(党组)应暂缓研究干部任免事项,严禁突击提拔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解读:
本项所称“封官许愿”,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不走群众路线,不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未经组织研究,个人私自向他人许愿承诺提拔调整有关职务和职位,并进行相关活动,甚至以个人意志凌驾于组织决定之上,代替组织决定干部任用的行为。
本项所称“任人唯亲”,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以是否与自己“同线”、“同路”、“同圈”为衡量的标准,以关系的亲疏,而不是以德能勤绩来决定职务职位的取舍,或者指令、纵容、放任、默许、暗示提拔任用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本项所称“营私舞弊”,是指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从个人利益出发,拉帮结派,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组织,谋求职务、职级待遇以及其他私利的行为。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解读:近年来,我们党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的原则,选拔任用了大批德才兼备的干部。然而,由于相关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少数领导干部利用手中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伸手要官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比较严重。为了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发展,克服不正之风及种种消极腐败行为,特作出专门规定。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解读: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费用,导致大量公款流失,助长了诸如公费旅游、办班热、乱收费、乱摊派等不正之风。同时,党员领导干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国际国内产生极坏的影响。有鉴于此,特作出专门规定,对上述行为予以禁止。(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解读: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其查处相当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领导干部出于私情,或者出于个人名利得失的考虑,滥用职权妨碍有关部门对案件的侦破,增加案件查处难度,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性。为了保障党纪国法的严肃性,保证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推进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本项就此作出专门规定。(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解读:实践中,为了规避党纪国法的制裁,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往往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其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虽然表面上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没有直接收取财物,但行贿的指向实质上非常明确。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查实属于本人授意或者本人知悉的,就应按照受贿行为处理。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解读:当前个别领导干部表面上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暗地里却间接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打电话、递条子、托关系,谋取私利。这种腐败现象手段隐蔽,极易混淆视听,事发后领导干部本人常以此推脱责任,但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极大损害了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解读:一直以来,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的现象一直存在,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群众的利益,败坏了党风政风,干扰和阻碍了改革发展进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有效地防止商品交换原则与特权思想侵入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侵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行为,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本项规定就是针对此类问题制定的具体行为规范。(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
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解读:十四大以来,党中央一再强调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提高党性修养,搞好廉洁自律,除管好自己外,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准则》对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提出在廉洁自律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的要求,是对《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第五条第二款的补充规定,是以往规定中所没有的新内容,体现了对党的高级干部的从严要求。(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解读:这是《廉政准则》新增加的内容,是对第七款变通情况的规定,对踩红线、绕着走、变相经商等打政策擦边球的新情况予以规范,和第七款一起完整地形成了对官商勾结、亲属企业、特权公司的打击条款,更适应反腐败斗争和廉政建设新形势的需要。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解读:
本项是关于超标准提供或者接受超标准接待、超标准报销相关费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肆意挥霍浪费的问题,至今屡禁不止。每年用公款吃喝玩乐浪费的钱财数量惊人。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可以说是深恶痛绝。
1994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标准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要求:“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当地接待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市财政部门分别参照当地会议标准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二、制定当地接待标准,要从本地区经济、财政的实际状况出发,坚持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不搞互相攀比。当地接待标准要便于操作,切实可行,可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进行调整。当地接待标准可以在接待住所公布。三、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应住内部指定的宾馆、招待所,不准住非指定的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用餐由各地接待部门按当地接待标准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陪餐的,要严格控制人数,减少次数。用餐和陪餐要坚决杜绝浪费,不准上名贵菜肴,更不准上当地不出产的名贵菜肴和酒水。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接待部门主动交纳食宿费用,接待部门要按规定收取。五、凡搞超标准接待的,
超出标准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对严重浪费、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本项所称“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等。本项所称“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办、国办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凡是在规定标准范围之内的接待都属正常的、允许的,这是出于工作需要,超出这个范围的,都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
(二)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解读: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兴建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违反规定修建豪华楼堂馆所这股歪风,在少数地方和部门愈刮愈烈。这股歪风,反映的是一些领导干部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的淡漠。党政机关违规修建的楼堂馆所,滋生的往往是养尊处优、脱离群众、铺张浪费等不良习气。坚决纠正和查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问题,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弘扬新风正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股歪风,表现的是一些领导干部是非和荣辱观的颠倒。一些领导干部认为,在自己的任期内,不建个像样的办公楼,不修个气派的培训中心,就显得自己没本事、没魄力、没面子。这种想法和做法是错误的。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背后,掩藏的是将个人的荣辱得失放在党和人民利益之上的错误的政绩观。我们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体察民情、了解民意、关注民生,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这才能不辱使命,不负重托,才是领导干部应有的政绩和光荣。
这股歪风,也暴露出一些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和制度法规观念的松弛。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的建设,从立项、审批、建设到运营管理,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但有些领导干部就是视而不见,打“擦边球”,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更为严重的是,在违规的背后,存在着权力寻租、权力滥用、诱发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滋生腐败现象的可能。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对于严肃党纪政纪,是十分必要的,对于各级领导干部引以为戒,更加严格地执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也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
本项所称“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指的是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相关具体规定,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这一问题和楼堂馆所问题一般是并发的。
对于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三)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解读:本项是关于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近些年来,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注意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淡忘了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个人私欲逐渐开始膨胀,追求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其中一些人在国家已经分配了住房和安排了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仍然擅自利用手中权力到一些高级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有的甚至同时在多处宾馆、饭店包租或者占用客房,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这些被包租或者占用的客房往往成了这些人进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的据点,许多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就是在这些地方进行的。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的腐败行为之一,同时又是其他许多消极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近年来,建设楼堂馆所问题、高级宾馆饭店公款吃喝玩乐问题屡禁不止,与这种行为也有一定关系。鉴于此类现象的特
殊危害性和严重性,为严肃党纪政纪,杜绝此类腐败行为,本项专门就此作出重申和强调。
本项所称“擅自”,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滥用手中权力自行决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如到新的地方任职的干部或者下派挂职的干部,由于暂时难以安排住宿和办公用房,暂时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领导干部个人使用是可以的,但这种特殊情况有三个必备条件:一是按规定组织上应该分配住房和办公用房而暂时又解决不了的;二是必须经组织按一定的程序批准;三是暂时包租或者占用,有一定的时间限制。除此之外,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否则就是违纪行为,应受到纪律追究。
本项所称“包租”,是指用公款将某个或者某几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无论领导干部住与不住,在包租期间,客房的使用权都属于领导干部本人的情形。本项所称“占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在这里,占用者属于无偿占用,所侵害的是宾馆饭店的经济利益,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员领导干部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四)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解读:本项是关于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项之所以提出“违反规定”,是因为中央和各地区各部门在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小汽车方面已有明确具体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如果真正按这些规定去做,就能够有效地防止在车子问题上发生违纪行为,制止马路上的腐败。
“配备和使用”小汽车在《廉政准则(试行)》中已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本次修订增加了“购买、更换、装饰”小汽车的禁止性规定,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
“购买”主要是针对以公共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使用或者变相固定使用,以规避配备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更换”主要是指小汽车没有到达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装饰”主要是针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在已经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另行装饰,追求享受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不准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解读: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举办各类庆祝、典礼活动的禁止性规定。
近年来,一些地方热衷于组织节庆庆祝及各类名目繁多的庆典活动。应该看到,这些活动有的是必要的,有利于提高地方的知名度,有的还带动了当地旅游、招商引资等活动的开展。但应当警惕的是,这些庆典活动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在互相攀比,属于“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既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又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尤其是一些地方在组织节庆及庆典活动时,动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支付高额出场费邀请国内外明星参加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严重的铺张浪费。
用公款支付庆典费用,严重违背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符合公共财政来之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根本性质,无益于提升节会和庆典活动的实际效果。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庆典活动,指的是有些地方巧立名目拉赞助,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授意当地的企业或者有关单位,支付或者分摊支付庆典费用,给企业和有关单位的生产经营增加了很大的额外负担,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为坚决制止类似违纪行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已经作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总结各地经验,本项专门就此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第一,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思想,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和切实践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第二,通过及时刹住“公款追星”歪风,制止铺张浪费行为,减少政府不应有的财政开支,增加公益事业的建设投入,这既体现了执政为民的思想,有利于增进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感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又符合公共财政来自于民、用之于民、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的作
用。第三,能够使一些明星演出活动,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去运转,这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原则。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一)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解读: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应由市场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在贯
彻执行《廉政准则》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防止这方面问题的发生,应当将这些领域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二)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解读:本项是关于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掌握国家经济命脉,与国家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国有企业经营活动,一直坚持的是政企分开的原则。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国有性质,有关部门往往对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较大的影响力。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情况还时有发生。因此,《廉政准则》对相关问题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三)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解读: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事项行为的禁
止性规定。本项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本项所称“资金借贷”,主要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信贷以及企业间发生的资金流转、借用。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或者资本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受监管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防止出现权力“寻租”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解读: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经济纠纷”,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争议。它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
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解读:本项是关于干预和插手农村“三资”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下
简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
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解读:本项是对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不准虚报工作业绩解读本项是对虚报工作业绩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虚报工作业绩”,是指通过谎报业绩,报喜不
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获取表扬、荣誉或者避免批评、承担责任等目的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不准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解读:本项是对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本项所称的“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本项所称的“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本项所称的“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不准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解读:本项是关于在社会保障、执行扶持政策以及救灾救济款物发放等工作中不廉洁、不公平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本项所称“政策扶持”,是指政府为扶助特定群体或者鼓励某项事业而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救助、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便利。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五)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解读:本项是关于弄虚作假骗取利益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的“荣誉、职务、学历学位等利益”,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职务和级别的提拔或者虽然职务级别没有提拔但被任用到更重要的岗位、各种技术职称的晋升、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学历学位的获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好处,比如享受政府给予的津贴、出国留学等。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不准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解读:本项是关于从事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本项所称“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是指违背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我国传统美德的活动。比如:不赡养甚至虐待父母、生活腐化、包养情人、嫖娼吸毒、在公共场合嚣张霸道、欺凌群众等。该项规定实质就是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个人生活上要正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
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其他规定,要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的有关条款予以处分。
由此可见,《廉政准则》进一步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怎样做是廉洁从政,怎样做不是廉洁从政,对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实施与监督这章共六条,强调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组织领导、基本途径、考核办法、对违反本准则的处置以及对实施本准则的监督。其中:
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还特别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
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规定: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这章说明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解释机构和生效时间。关于适用范围:《廉政准则》的第十五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同时规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关于解释机构:《廉政准则》的第十七条规定: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生效时间:《廉政准则》的第十八条规定: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篇八: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那么,对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要出台哪些一系列的管理制度,从而更好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呢?下面就不妨和学习啦一起来了解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各位有帮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part1】
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四)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管人、管事相结合;(三)分类与分层管理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六相结合;(五
事会确定,但不得超过本届董事会任期。
诚信守法,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发展观,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强,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市场意识、改革意识、创新意识和环保意识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业;(二具有在规模以上企业中层及其以上管理岗位任职的经历,四)强;(三)有良好的履职记录,业绩突出;(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五或具有在相应层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层及其以上岗位任职的经历;()有一定年限的经济工作或相关工作经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新担任企业正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同级副职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历新担任企业副职领导人员,一般应具有下一级正职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一般不超周岁;5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50周岁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过具有企业战略规1.(第十九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位条件:一)董事会成员;2.划、投融资决策、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法律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改革创新能力、风险防范能力和知人善任能能把握企业的发展方向,能正确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忠实代表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3.力值。具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资本运作、财务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化)经理层成员1.二(能贯彻执行董事会决议,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管理等某一方面专长和相关基本知识;2.;3.市场开拓能力、统筹协调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任职和培训经历。
篇九: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也逐渐破冰进行过不少有益的尝试如厂长负责制成立企业工委对大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主席再到现阶段的成立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独立董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些改革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的则出现较多问题对其效果存在争议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基本适合国情较为完善有效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我国国有企业就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国有企业里最主要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并由代表全民利益的人民政府来集中行使所有权,类似于西方的政府企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其生产经营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以保证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目标;另一方面为确保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实现,国家又赋予国有企业以法律上的特权,并享有国家的优惠待遇。虽然目前国有企业不足全国经济总量的50%,但它始终控制着能源、交通、电讯等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并在国家经济晴雨表上占据着支配地位。根据2006年底的统计数据,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约占30%。159家中央企业和1031家地方国企资产总额20001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21062.3亿元,实现利润9644.1亿元,我国进入全球企业500强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所谓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是指国有企业中领导
机构设置、人事隶属关系、管理权利划分、干部培养选用、绩效评价、激励约束等具体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国有企业中实行严格的党管干部和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有它积极的一面,有利于用强有力行政手段保证实现经济目标,实践证明也是非常有效的。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深化,原有的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干部管理极不协调,已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体制问题重症区之一,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1、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
搞活国有企业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目前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积累,国有企业已具备较强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准备,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下决心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首先解决好人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要解决企业领导者的选择和管理问题。必须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管理企业的成功经验,改变对国有企业实行政府直接管理的做法,采取市场化聘任制,实行彻底的委托代理
制。
2、适应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需要,关系到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各级管理者作为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主体,面对如何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目前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走出困境,在各种类型的企业中,国有企业还是发展最慢、效益最低的。据国家统计局的最新统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6447亿元,仅比上年增长17.4%,而且这部分赢利主要靠的是中央直属的资源性、垄断性企业,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的亏损企业亏损额达到1026亿元,是历史上第二个亏损高峰。因此国有企业必须进行战略调整,重点之一就是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在加入WTO后,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国有企业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在开拓海外市场的进程中面临着严峻考验,人力资源已成为决定国企成败的主要因素。这种情况下,选好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也迫切需要国有企业进行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
3、国有企业改革处于攻坚阶段,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变革事关国企改革成败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代表政府和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因此国企改革中对“人”的要求几乎是首当其冲,为何时至今日,国有企业改革仍未取得预期的成效?我们认为,主要原因在于改革过程中未能抓住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这既有一个如何才能挑选到合格的企业领导人的问题,又有一个如何管理企业领导人的问题,而这两个问题,现有的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都没有解决好。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提出的2005年国资委五大任务中,对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就占了两项,足见其重要性,因此,改革国有企业干部人事制度,对于真正搞好国有企业,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有着关键性的作用。二、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沿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经历几个重大阶段,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领域的主力军,也相应地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同阶段,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也深深的打上时代烙印。其演变和沿革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文化现象,既反映了企业价值观、企业管理思想的演变,同时也反映了企业管理水平不断由低级、粗放型的管理渐渐走向更高级的、集约型管理的进程。
1、计划经济时期的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情况
建国之初,我国国有企业全盘学习苏联模式,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政府与企业基本是“父子”关系,政府通过制定各项计划直接对企业进行协调,并任命或委派干部担任企业的领导者,企业领导者必须按照国家的意图进行经营决策和生产管理,产品以调拨或计划形式进行流转,以保证国家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实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采用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高度的集权性、组织性和政府性。
2、改革开放后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探索
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实行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国有企业也进行了体制改革的探索,通过实行《企业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公司法》,国有企业经历了简政放权、政企分开、承包制、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也逐渐破冰,进行过不少有益的尝试,如厂长负责制、成立企业工委,、对大型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主席,再到现阶段的成立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引进独立董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有些改革达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促进了国有企业的发展,有的则出现较多问题,对其效果存在争
议,但总体来说,我国目前已建立起一套基本适合国情、较为完善有效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
三、目前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经过多次改革调整,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基本上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逐步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显示出勃勃生机。但也无庸讳言,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改革并不彻底,没有触及根本。很多国有企业虽然实行了公司化改革,但大多是行政性翻牌公司,竞争力弱、效益低下。究其原因,是因为企业作为一种成熟的组织结构,最重要的就是要处理好资产关系和人的关系,其中资产关系决定企业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人的关系决定企业运作方式,然而,我们以往的企业改革更多地侧重于资产关系改革,对人的改革不够,归结起来主要有这样一些弊端:
1、管理层次不清,董事会无法成为企业真正的法人代表
按照现代公司制,股东按股份比例推荐董事,形成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行使决策权,对股东负责;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这样的层次是清楚的,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但是在实际中,
企业领导干部多为行政任命,国家不仅仅是任命国有企业董事和董事长,连经理层也一起任命管理,而且更注重经理层的选拔和任命,经理层的实际权力远远大于董事会,董事没有实际意义,就只好来个董事兼副经理,有时甚至是把那些不便安排的干部作为董事。对有的大型国有企业,仍然延袭传统行政人事下管一级的方式,甚至连中层干部都由政府来考察任命。这种管理层次上的混乱,造成董事会成了摆设,实际上是剥夺了董事的权利,造成出资人不到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违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
2、管理方式简单,前期发现和后期监管缺位
长期以来,我们总是习惯于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其实现途径等同起来,无论行政机关或企业单位的干部,都采取同一个管理模式,都要拿在政府手里亲自管,对现有国企高管人员的管理往往局限于考察和任命,而对干部的前期发现和后期监督激励缺乏应有的重视。干部管理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深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管理部门对由自己考察任命的干部,一般情况下也只是到要调整时才去考察一次,勿勿忙忙选拔或交流,很难了解所选干部的真实情况,有的公司,上级组织部门一年到头可能还去不了一回,又怎谈对企业干部的了解和日常动态管理,又怎能保证所选干部
是否称职。
3、选拔机制单一,过多依靠行政机制而缺乏市场机制
目前国企领导干部基本上实行任命制,而且大部分由政府官员调任,有时象征性的拿出部分“虚职”进行市场化选拨,并不能对国企领导干部管理带来实质性变化。过多依靠行政任命,造成国企领导干部人才匮乏,部分行政官员的素质和水平不能完全胜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但因为担心外聘的人员不好管理,不如用自己人放心,仍然“赶鸭子上架”,经常直接由政府官员调任企业经理,甚至由行政机关不合格干部的转型,有的干脆身兼二职,既当经理又兼官员;另一个方面,不少国企领导干部把在企业任职给自己仕途镀金,干好企业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能够提拔到政府机关任职,在企业管理上必然导致很多短视行为,竭泽而渔,弄虚做假,为其任期增光添彩,却给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损害。
4、干部绩效管理不到位,有效激励不足
长期以来,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国有企业调动人工作积极性的方法,主要是靠情感激励,用主人翁责任感和思想政治工作调动积极性,这种激励是不全面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可以较好地解决了人的工作原动力问题,这就是利益驱
使,利益驱使产生危机感,形成责任感,最终合成积极性。利益驱使不是万能的,但在现实生产力水平上和人的思想觉悟水平上却是行之有效的。没有良好的激励机制,难以吸引人才,更用不好人才。根据零点调查公司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有近六成的国有企业中存在人力资源危机,约有三成五的国有企业认为,人力资源危机对其企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其中,中高层管理人才流失是国有企业人力资源危机的重要表现形式
绩效考核不到位,有效激励不足还使一些企业经营者切身利益与工作成果联系不紧密,造成动力不足,积极性受挫,心理失衡,转而通过非法手段谋取私利。近几年国有企业成为干部腐败问题的高发区,有的国有企业几任领导干部前赴后继,纷纷落马,与干部绩效管理不到位,有效激励不足不无关系。
5、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或形同虚设
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长期缺位,国资委因点多面广很难做到及时有效监督,企业董事会又有名无实,致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经常处于失控状态,企业经营中违规问题时有发生。有少数企业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视为个人权力,把自主经营变成
了自家经营;有的滥用经营权谋取个人利益;有的对重大投资项目,不经科学论证,拍脑袋决策,搞“一言堂”;有的截留经营收入,搞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任意支取,甚至据为己有,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将成为腐败的温床。四、国外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体制介绍
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形态上与我国比较相似,在一定时期也取得过辉煌的经济成就,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曾广为仿效;西方资本主义企业在二战后发展迅猛,目前已进入跨国企业集团阶段,在企业高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上也积累了极其丰富的经验,同样值得我国国有企业借鉴。
1、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介绍
以1936年召开的第八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标志,前苏联实行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在经济方面的特点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否定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限制商品货币关系,用行政命令管理经济。在国企领导干部的管理体制上也完全采用行政方式管理,企业受政府控制,企业领导干部对上级官员负责。上世纪八十年代,苏联出现严重的经济停滞,改革的方向又发生了错误,致使国有经济逐步私有化,并导致最后的“和平演变”,前苏联在国有企业
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上的探索以失败告终。
越南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较中国晚,基本上借鉴中国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但目前在某些领域的改革甚至比中国更彻底。在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上,也进行过有益的探索,如在市场化竞争程度较高的国企实行了较为彻底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放开大型国企的次要职位,以及在区域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中进行领导干部管理市场化试点,但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国有企业还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为主导。总体上越南的国企领导干部体制改革尚不彻底。
2、资本主义国家大型企业高管人员的管理体制介绍
在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存在几乎与资本主义的历史一样悠久,美国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这是美国最大的国有企业,最高领导层设有三个董事,由美国总统提名、国会批准,总统任命,任期九年。三个董事代表国会和联邦政府全权负责整个企业的管理和运营,其余董事大多为政府雇员,高级经理人员则由董事会聘任,经营管理具有高度的自主权。
意大利的国家企业分为“直接国有”企业和“间接国有”企业。“直接国有”企业活动的领域一般都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
一些基础部门,由政府机构派遣产生董事会,成员基本上由政府官员担认。同时实行独立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成员由社会多方面人士组成,主要包括政府选派、专家董事、本企业负责人、职工董事以及股东董事等组成,并吸收一定比例的职业经理人员和专业人员进入董事会,这些人员中,特别是专家等外部董事,往往是行业和市场的专家,可以起到监管国有企业的特有效果。
总体上,资本主义国有企业数量较少,占经济总量比重不高;政府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对企业的控制主要表现在派遣董事;董事成员构成上多元化,并具有独立性;经理人职业化、团队化,并具有高度的经营自主权。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出现了许多跨国公司,跨国公司不一定都是政府企业,但因其经营规模巨大,在世界经济中扮演重要角色,而且跨国公司因管理层次多、经营范围广、技术工艺复杂,领导的复杂性急剧增大,因此其企业高管人员管理体制极具特色,董事会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公司经营由全球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负责,组建各类专家智囊团参与领导决策,实行管理股份制等,绩效考核量化,强化激励力度等,这些高管人员管理模式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五、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方向和措施
1、建立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现代企业制度,经理层职业化,实行较彻底的委托代理制
要彻底改变目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的现状,让董事会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代表,必须解决国有企业委托代理问题,使董事会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是解决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问题的关键措施。董事会的任务是代表所有者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监督企业资本运用的安全和增值,因此,政府应该把手里剩余的企业管理权也给予企业,使董事会成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聘任经营者并进行考核和评价,但不干预经理层的日常经营活动。具体来说,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彻底分开,政府只管理自己推荐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并决定报酬;而企业的经理层则应由董事会在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中去择优,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是经理人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2、创建适应市场经济的国企领导干部用人和选拨机制,在“党管干部”的用人机制之外加入市场化的选聘机制,全方位地配置人才资源
国有企业一直以来遵循行政管理制度,即“党管干部”,以管理干部的方式来管理企业负责人,管理层更多被看做“特殊的公务员”而非企业家。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与现代公司治理之间的不协调使得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并不顺利。
提高国企的管理效率,关键要创建产权代表和经理人筛选机制,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遴选出真正优秀合格的企业家,让高管人员的组成趋于多样化,有海外招聘的国际化经理人,有活跃在国内市场上的经营管理人才,有内部培养提拔的精英人才,还有历史沿袭下来的党群干部。市场化选聘的最终目的就是筛选思想好、业务精、作风正、有魄力的人才走上国企领导岗位。
3、进一步完善权力制衡,明确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各自职责,建立决策中心、生产经营中心、监督制约中心的三权制衡机制
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管理要求,以“分权、制衡、效率”的原则规范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各自职责,建立决策中心、生产经营中心、监督制约中心的权力制衡机制,并真正发挥各自的作用。具体做法包括建立了资产经营责任制、产权代表报告制、财务总监委派制、产权单位对主要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制、企业领导人员向产权单位财产申报制、
财务部长下管一级制、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对大额资金调拨的联签制等,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保证权力的授予和运行受到必要的控制,防止权力行使的失范甚至被滥用,以增强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了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行。
4、改革激励机制和薪酬制度,建立“双轨制激励和晋升机制”,实行管理股份制度
建立激励机制,注重用价值规律的杠杆来引导和调整国企领导干部的价值取向,充分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一是推行年薪制;二是推行持股经营,对确实做出贡献的经营者,除自己出资所购股份外,每年还进行一定比例的期股奖励;三是采取晋升制度,为表现优秀的管理者提供更广阔的舞台。
同时应改革分配政策,将用于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延伸到董事长和董事这一层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置管理股份,将企业综合效益和长远利益与董事长和董事的切身利益挂起钩来,给予他们一定比例的资产收益分享权。对经过考核完成和超额完成指标的,及时兑现奖励,对完不成指标的,及时予以解聘,使他们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就会尽心尽力,“不用扬鞭自奋蹄”,精心管理,谨慎决策,努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企业经济
效益。这样,国有企业才能真正搞好,才能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5、改革绩效考核体系,制定合理的近远期考核目标,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就必须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的业绩考核评估体系。企业在对高管人员进行激励时,必须有一个综合的短中长期绩效考核和激励计划,一是业绩考核要有利于企业兼顾近期效益和长远发展,在重视短期利润提高的同时,必须把资产质量的提升、资本结构的改善放到更为重要的位置上。二是业绩考核要有利于企业走内涵为主的发展之路,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重视提高资本的使用效率,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三是业绩考核要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把鼓励科技投入,调动科技骨干积极性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是对“一岗双责”的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必须进行经营业绩和党建工作业绩双重考核,与薪酬挂钩,真正做到生产经营与党建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当然不同企业,规模不一样,考核的标准也不同,不能单纯强调利润指标,应该综合考虑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竞争性领域里的国有企业,其赢利指标不得低于银行长期利率,对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企业,可以制定负效益指标。按照国有企
业的不同类型、行业和规模等,制定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实行企业分类定级考核。
6、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和职工民主监督机制,大力加强廉政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空前活跃,但也由于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正处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容易出现漏洞和薄弱环节,因此加强国有企业党组织监督和职工民主监督非常必要。
企业党委在企业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应当担负起企业内部监督机构的领导和协调责任,行政领导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责任主体,同样应该是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增强领导干部民主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公司党委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重大决策和人事任免,并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
进一步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还要充分发挥职代会、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要不断深化厂务公开,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实行“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在涉及大宗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技术改造等生产经营事项,都要制
定透明、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下岗分流、收入分配等都要通过职代会讨论,真正使企业的管理与经营行为操作有规章、运作有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降低国企职务犯罪。
7、加强政治思想道德建设和业务学习,提高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现代经济管理能力
国企领导干部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领军人,位高权重,其思想道德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关系到国有企业的成败兴衰。当前世界信息发达,新思想新技术层出不穷,原有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在不长的时间内将会过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适应区域经济竞争要求,多形式多渠道地组织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进行再学习,通过继续教育提高国企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现代经济管理能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具有创新意识、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增强驾驭复杂多变经济环境的能力。
8、尽快完善经营人才资源市场,培育较为充足领导干部队伍
完善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德才兼备原则,制定职位分类标准与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以业绩为核心,由品德、知识、
能力等要素构成的人才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价机制;健全人才保障机制,逐步消除体制和政策障碍,完善国有企业人才流动中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改革福利制度,提高福利待遇水平,建立高层次人才特殊保障津贴制度;构建招贤引智平台,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构建“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全社会参与”的人才引进体制;大力推进分类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人事分类管理体制,建立国企领导干部专用档案,完善企业人才信用体系,对国企领导干部进行跟踪监管,让不称职者无法异地为官。
9、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实现国企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在中国国企管理中,人治因素比较明显,一个企业的好与坏,跟它的企业领导干部有直接关系,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企业搞好搞坏,不是靠制度保证,而依赖于领导人的个人能力和道德水平。一个现代化的企业,它的经营管理应该有一套成熟的模式,不会因为某个企业领导干部的去留给企业造成剧烈振荡,在跨国公司里,他们非常重视企业制度建设,他们的企业发展规划一经制定,非客观因素发生重大变化不会被修改,而不管由谁来担任CEO,一个企业要想做大
做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管理模式和清晰的企业发展规划,并持之以衡的坚持下去。那种“一朝君子一朝臣”,因人而异、摇摆不定的做法,只会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损害。
六、我国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国企主要领导人实行聘任制,涉及到如何看待党管干部的问题,解决的途径之一就是资格和职务分开管理
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还涉及如何看待党管干部的问题。我们认为,今后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应当主要是方针、政策的管理和做好考核推荐工作,而不宜管到具体人头。具体来说,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对应聘对象的考核推荐工作,监督招聘工作的全过程,保证招聘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用这种方式,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遴选企业家的办法衔接起来,这同样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
实行资格和职务分开管理,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即把国企领导干部分解为资格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层面,职务管理的权限在国有企业出资人(或董事会)手中,而资格管理的权力在党的组织部门,职务管理在资格管理的基础上进
行,只有通过党的组织部门的资格认证,才能被国有企业出资人聘任或推荐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
2、领导干部激励机制要与企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止过分忽视普通员工的利益
目前国企所进行的一切改革实施的几乎都是经理人治理式的改革,容易导致的问题是将广大的企业参与者排除在管理责任之外,工人缺少应有地位和权利。目前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分配处于混乱状态,一些企业高管和董事会联合起来自己激励自己,“公司治理差不多成了在企业内部玩弄的高层权术游戏”。
国企领导干部与员工收入差距急剧扩大,不利于调动员工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搞活国有企业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创造社会效益,让广大职工也能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要在国有企业建立高低有别、梯度合理的分配机制,既要注意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又要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3、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总结经验后加以推广
改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实行聘任制,也不能单兵独进,要防止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如果没有一套可行性较强的用人体制,可能引起人事纠葛,各种利益的争夺将影响改革的进程。必须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企业家人才市场和企业家个人资信档案库,实行全国联网,防止出现伪造学历、业绩欺诈等行为;修改或对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充说明,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之真正承担起从外部有效监督、约束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社会职能;大力整顿规范股票市场,充分发挥其客观评价企业业绩、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实行竞争上岗和淘汰下岗制度,对下岗分流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等等。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时候,不要急于全面推开,可先选择若干企业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加以推广。
篇十: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
加强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要做到“五个必须”
领导干部是国有企业的骨干力量,其作风如何,对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近年来,按照党中央要求,湖南电气职业技术学院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民、务实、清廉”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等主题教育,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得到了进一步转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顾全大局,积极开拓,严于律己。本文针对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现状,提出了要从“五个必须”上下功夫见成效,旨在不断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方法措施上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标签:国有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1.必须树立强烈的学习意识,全面提高领导干部综合素质
当今社会,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涌现,知识更新周期大大缩短,知识结构变化速度明显加快。当今时代对领导干部的要求,已完全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内涵,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用各种新知识来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担负着繁重的工作任务,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和矛盾要处理和解决,但这绝不能成为忽视学习或轻视学习的理由。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习制度,要从实际出发,把自学、中心组学习和各种培训结合起来,坚持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加强学习与贯彻党中央的精神、方针政策部署结合起来,与解决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与改造世界观、增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发展的思路,制订企业发展的有效措施,增强企业发展的能力。
2.必须强化思想道德修养,夯实领导干部思想道德基础
德才兼备,一贯是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大政策、大原则、大标准。领导干部做工作,一靠真理的力量,二靠人格的魅力。没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自身形象,就不可能带领团队贯彻落实好上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必须坚持从思想道德教育这个基础抓起,各级党组织要把塑造高尚的人品作为领导干部立身做人之本,帮助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高度重视道德修养,努力提升自己的道德水准,强化道德意识,在树立道德新风尚方面以身作则,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始终如一。
3.必须严格要求自己,提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良好的作风是抵御消极腐败思想和保持清正廉洁作风的重要保障,不好的作风往往是走向消极腐败的助推因素。领导干部一旦在作风上放松要求,就会降低甚至丧失拒腐防变的能力,最终坠入腐败的深渊。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作风建设的教育同深入开展党纪国法和法律法规教育、廉洁自律教育以及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结合起来,系统学习,融会贯通。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按照党章的要求,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清正廉洁,处处严于律己,时
时做出表率。
4.必须增强全局意识,提高团结协作、知人善任的能力
现代企业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既要考虑内部生产经营要素的配置,也要考虑外部的市场要求和竞争环境,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和环境的发展等方面的因素。领导干部必须体现整体意识和宏观意识,既要立足本单位、本部门,又要统筹兼顾,全方位思考;既要分清不同层次,区别轻重缓急,又要防止顾此失彼,出现遗漏。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应该谦虚谨慎,讲究团结,与其他同志搞好协作配合;要时刻装着党的事业,想着广大职工群众,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在合作中加强理解,在团结奋斗中实现和谐,形成心齐气顺、心往发展想、劲往发展使的局面。在工作中要处理好“自己抓”与“大家干”的关系,充分发挥广大职工群众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聪明才智和自主创新能力。要以专业的态度做正确的事,以敬业的精神正确地做事,形成“用脑去想、用心去做、用力去行”的工作氛围。
完善制度建设,是推进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的治本之策。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关键在于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制度和规范,形成“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同时,要加大对各种违反制度和规定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扩大职工群众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加强领导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参考文献:
[1]陈爱文.当前党的领导干部作风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10.
[2]程园园.新时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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