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13篇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13篇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合第四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13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合第四师总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新增人员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调离本单位人员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形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出差人员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餐厅用餐,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第五条公务卡的结算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零星购买支出。
第六条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当严格履行公务用款报批手续。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第七条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并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毀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八条公务消费时,要留存消费交易凭条(消费明细)和信用卡支出凭条(支出凭据)并索取发票(报销凭据)且消费商品与用款计划项目一致,消费金额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九条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11日前),凭消费交易凭条、支出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办理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代理报销手续,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人员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然后由持卡人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条财务人员按照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人员反馈。
第十一条持卡人应全面准确了解公务卡的相关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通期还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第十二条严禁泄露本单位公务持卡人的交易信息。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本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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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制度
公务卡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资金安全,根据《xx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xx号)、《xx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暂行规定》(xx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公务卡由局财务室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局财务室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报请审批。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6、对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应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证实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办人将审批后的《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和原始发票,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1)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的内容不符的;(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5)其他不符合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公务卡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xx市市直财政预算单位公务支出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阳财库〔20xx〕31号)和《关于实施xx市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阳财库[20xx]14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学校教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学校教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25-55天的透支免息期;(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三)我校使用的公务卡发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第三条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一)个人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表,交学校财务室;(二)财务室对申请开卡教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职工申请资料并办理公务卡;(三)发卡行将公务卡和必要的相关资料寄给教职工。第四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一)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限本人使用。教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额度申请,通常情况下不超过年收入的三分之一;(二)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第五条公务卡结算的范围根据阳财库[20xx]14号和阳财库[20xx]28号文件规定,凡属xx市市直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具体如下:序号公务卡结算项目注释1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支出。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3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4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5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6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7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牧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8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9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10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11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
议场地租用费等。
12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1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14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车的燃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租用费等支出。16其他交通工具费用指单位除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篇三: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人行天津分行、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津政发(2007)79号发文单位:颁布日期:2007-11-08执行日期:2007-11-08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人行天津分行、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一月八日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务卡的统一管理,规范公务卡使用,逐步减少现金结算,维护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1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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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由单位指定的财务人员持有,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
个人卡由单位职工持有,采用贷记卡产品设计,用于应由单位报销的支出和个人消费支出,具有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各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需要,可以将个人卡与个人借记卡结合使用。
个人卡一般不能办理附属卡。
第四条公务卡发卡机构资质:向行政事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必须是天津市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并经天津市财政局通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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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银行卡发卡机构。向企业单位发行公务卡的发卡机构可以是天津市所有具有信用卡发卡资质的银行卡发卡机构。
第五条公务卡卡面颜色、图案、规格应统一,并使用银联标准卡。各银行卡发卡机构可加冠各自行名和标识。
第六条按照银行卡联网通用的要求,发卡机构为企业单位安装的POS机具必须为直联财务转账POS机具。
第七条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或外出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先用个人卡或现金支付后,依据相关凭证,由本单位按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单位财务转账POS机具或网上银行完成单位卡与个人卡间的资金转账结算,包括个人用现金垫付的部分。个人卡发生的个人消费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归还,不列入单位报销范围。
第八条公务卡公务报销的结算范围:按照实行公务卡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原使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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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原则上必须采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结算工具进行结算。
第九条职工因退休、辞职、开除等原因不再是单位在职职工时,该单位应书面通知银行卡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根据单位职工个人信用及消费情况确定其是否可以继续使用个人卡。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卡发卡机构、用卡单位、持卡人、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银联)及其他当事人。
第二章公务卡各当事人的职责第十一条发卡机构负责卡片的制作、发行、技术支持、单位卡账户管理以及交易授权等,并在相关的制度范围内,为用卡单位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增值服务,满足用卡单位多元化的需求。第十二条用卡单位的职责:(一)用卡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业务需求,对公务卡开卡数量及公务报销范围进行管理。用公务卡报销的费用,必须依据合法凭证,并严格按照现行财务报销制度及程序进行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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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部门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制定相关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
(三)单位公务卡的办理、使用、监督、核算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该财务部门应建立对公务卡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
(四)在职职工的个人卡除因公使用以外,可以用于个人消费。
第十三条天津银联负责公务卡交易转接清算等服务,并与发卡机构共同为用卡单位和持卡人提供必要的附加增值服务。
第三章公务卡的申请及发卡第十四条申请公务卡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天津市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二)在申请办理公务卡的发卡机构(除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公务卡开户时,要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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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审计局、人行天津分行印发的《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管理办法》(津财库(2001)75号)的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银行账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发行公务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公务卡安全信息转接的要求,发卡机构发行的公务卡必须符合我国人民币银行卡技术标准,通过国内交易转接机构完成银行卡信息交换;
(二)发卡机构必须是加入国内交易转接机构的入网机构;
(三)发卡机构具备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有能力对公务卡的消费、日常支付进行管理;
(四)有合格的经办人员,对用卡单位进行服务;
(五)能为用卡单位及持卡人提供7×24小时的服务热线;
(六)定期、及时的账单寄送;(七)有可靠的系统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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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发卡机构审核与发卡程序:(一)发卡机构应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由双方签订公务卡有关的服务协议。为保证各自增值服务的开展,相关服务协议的内容及要求由各发卡机构与申请单位自行确定;(二)根据本单位的业务情况及发卡机构的相关建议,申请单位确定个人卡申请张数、申请额度等具体事宜之后,向发卡机构提交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持卡人个人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由发卡机构负责审核。(三)发卡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定个人卡授信额度。如果个人卡需要增加授信额度,应由单位及申请人同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卡机构根据相关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整。(四)发卡机构审核完成后,将制作好的公务卡直接邮寄或者由发卡机构客服人员送至用卡单位。第四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十八条单位卡管理:
篇四: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
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五: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
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六: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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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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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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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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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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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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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您的好评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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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制度
公务卡管理制度1为进一步加强本局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强化
资金安全,根据《某某市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某某号)、《某某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暂行规定》(某某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务卡刷卡支付范围公务卡的公务支出,主要是指本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二、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1、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管理。公务卡由局财务室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对新增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手续;对调离本单位的人员,局财务室及时通知持卡人办理相关变更或注销手续,还请卡内债务。2、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目前公务消费实行公务卡和现金支付并行,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工作人员出差应在具备刷卡功能的酒店住宿,并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出差乘坐飞机的工作人员,购机票必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或转账支付。3、公务卡用于本局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期内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在未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三、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1、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单位规定的财务报销审批程序报请审批。2、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按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3、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证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
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4、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5、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6、对确实不能采用银行转账结算和公务卡刷卡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报销审批程序:对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的公务支出,经办人应写《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查证实后报主要领导审批,经办人将审批后的《未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报告》和原始发票,及时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
7、有下列情形之一所产生费用不予报销:(1)使用公务卡消费按有关财务管理程序应事先报批而未报批的;(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的内容不符的;(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的手续费;(4)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5)其他不符合本局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公务卡管理制度2
报销业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教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务卡具有一定的透支额度和25-55天的透支免息期;
(二)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三)我校使用的公务卡发卡行为中国农业银行。
6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7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牧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8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票支出等。9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10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11会议费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12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13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14专用材料费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1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车的燃料费、维修维护费、保险费、租用费等支出。16其他交通工具费用指单位除公务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属下列情况的,经学校总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3、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少于1000元的现金支出;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篇九: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
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
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开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精心的公务卡使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公务卡的性质和办理范围。一、本制度所称公务卡,是指代理银行为在编职工发放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的,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账业务的贷记卡。二、公务卡以在编职工个人名义开立,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办理范围为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第二条适用范围。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招待费、业务午餐费等零星购置支出,原那么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继续使用转账结算。第三条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我局现行财务管理制度。第四条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原那么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确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经领导批准,审核同意,方可办理现金报账: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或其他补助性支出;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的个人劳务报酬,包括调查员补贴、稿费、讲课费等;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效劳网点必须发生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等;五、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工程。
第五条本局确定的公务卡发卡行为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六条公务卡的开立,按照“个人申请、领导审批、办公室确认、银行办理”的流程办理,我局不对公务卡开设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局设定3万(人民币)的信用额度,并实行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到期换卡,具有20天至56天透支期限。
第八条公务卡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持卡人在未办理报销手续之前,无论是公务消费还是个人消费均属个人行为,个人承担由此导致的经济、法律等全部责任。
第九条单位职工新增、调离、退休等人事变动,科室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由办公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或变更等手续。
第十条公务卡和密码平安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效劳协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补办,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通知发卡行更新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差旅、会议、购置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但不得超过公务卡信用额度,刷卡支付后要取得本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自行(或通过办公室)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详细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原那么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展消费。
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要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最迟于每月15日(免息还款日前7天;如遇休息日,办公室另行通知)前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并按照以下报销程序办理:填制附公务卡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有效发票的报销凭证,按照我局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审批流程报销。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由财务人员按规定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
第十六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财务管理规定的报销时限及免息还款期内,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持卡人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免息还款日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可通过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复印件等信息以书面方式委托本单位其他人员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领导审批后,财务人员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5天内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刷卡凭证(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消费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个人原因,
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所刷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十九条办公室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公务卡支付系统的日常维护,及时向相关专业科室了解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新增、调离、退休或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等信息。二、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展对账。三、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卡支付需要时,经领导审批后,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四、配合发卡行做好公务卡相关知识宣传和培训工作。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视管理等工作。六、严禁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第二十条公务卡持卡人的管理职责:一、须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二、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协助办公室按时归还公务卡消费欠款。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三、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的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标准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一条公务卡持卡人科室的管理职责:一、审核本科室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二、催促本科室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三、在本科室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报销时,协助持卡人办理借款手续。
篇十: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增加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预借款项和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州财政局制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本级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在职职工持有、以个人名义开立的个人牡丹贷记卡,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由职工本人持有、保管和使用,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有人.第二条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收短信提示费、免担保和到期免费换卡,具有一般银行贷记卡的其他功能,享受发卡银行与银联的各项优惠活动,其它收费按照发卡行对外统一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公务卡的日常管理第三条公务卡只限本人使用,根据持卡人所办理的公务消费量不同,确定信用额度:县级领导25000元,科级干部7000元,其他工作人员5000元。发卡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最终信用额度。第四条公务卡免担保办理,并享受最短25天,最长56天的免息还款待遇.
第五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
第六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人员.
第七条财务人员依据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申办、销户及变更信用额度等手续。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第八条公务卡的支付使用须遵守单位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需征得主管领导、主任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第九条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进行结算(详见附件1:《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培训费、慰问金等);(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支出实行主管领导把关,主任审核制度。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内的由主管领导审批;一次性支出超出1000元的报主任审核决定;5000元以上由班子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公务卡结算的报销原则:各项支出凭证必须经过主管领导同意,财务人员审核票据后方可报帐,对违反国家政策和财经纪律的原始发票可依法拒绝结算。
第十三条财务报账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消费清单,经办人注明用途→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人员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公务卡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及后果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四)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
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
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
费。第十五条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在免息还款日前20日按
照报销程序办理报销手续。第五条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单位财务人员主要职责:(一)与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三)加大单位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宣传力度,促进单位持卡人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逐步取代现行的现金结算方式。(四)加强单位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制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等,保证资金安全。(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六)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
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七)配合州财政局等公务卡管理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及公务卡监督等有关工作。
第十七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的票据、消费清单等作为会计原始凭证,以备报账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银行欠款。持卡人违约使用公务卡导致的信用额度下降,由个人自行承担;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公务卡结号算项目
备注
01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02印刷费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03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04手续费指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05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06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物业管理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
07费
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08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机(车、般)票支出等.
维修(护)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
09费
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10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11会议费
指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12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公务接待
13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
专用材料
14费
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
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15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
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长途途中、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除外)、
维护费(长途途中,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维修站除外)、保险费等支出。
费
16
其他交通费用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
篇十一: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P> 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306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系统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工作人员指在职干部、职工,不含离退休、长期病退和临时人员等。第三条公务卡结算范围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等。各预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情况,适当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代理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预算单位既可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发卡行(简称同行办卡),也可以选择非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其他代理银行作为发卡行(简称跨行办卡)。
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有: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和中信银行。
第五条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通过发卡行提供的专门公务卡支持系统辅助办理。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向公务卡的资金还款手续。
第六条公务卡的持有人(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第七条公务卡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发卡范围仅限于有公务支出需要的工作人员。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预算单位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
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跨行办理公务卡的预算单位还应当与发卡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及时告知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
第八条预算单位在工作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九条公务卡应当使用银联标准信用卡,原则上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十条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根据所属预算单位的公务支出规模,在限额内确定所属单位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各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不同使用人员的公务支出需要,在省局确定的最高信用额度内,确定不同持卡人的最高信用额度。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二条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持卡人所在单位财
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向发卡行申请办理。个人申请补办公务卡成功后,经本单位财务部门确认核实并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十四条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如公务卡当月没有发生额,发卡行可不提供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差旅、会议、购买等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对于有事前审批要求的公务支出,持卡人应事先按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同一公务卡信用消费单笔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余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预算单位在规定的限额内,
对持卡人的信用消费单笔额度和月透支额度有明细规定的,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限额执行。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持卡人所在单位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本单位财务部门规定的报销审核制度填写报销审
批单,并附发票、明细清单等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单位内部审核程序报请审批。
第二十二条单位财务人员为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报销业务时,须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交的财务报销凭证,以及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一)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生成“还款汇总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
(二)根据“还款汇总表”的金额,向发卡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支票等支付凭证),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还款汇总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发卡行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跨行时,由发卡行持单位支付凭证,向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划款,再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三)同行办卡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到期前的3个工作日内,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跨行办卡应在免息还款期到期5个工作日之前,统一办理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对于确需提前还款的业务,预算单位可及时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四条“还款明细表”所包含的流水号、预算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零余额账户账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报销金额、商户名称、预算管理类型、预算科目(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支出类型、用途、创建用户、创建时间、复核用户、复核时间、处理状态等要素,由公务卡系统根据审核通过的报销事项自动生成。
第二十五条“还款汇总表”在“还款明细表”基础上自动生成,应包含还款记录序号、持卡人姓名、公务卡号、报销金额、预算科目(功能分类)、支票号码、汇总还款金额等要素。
第二十六条“还款汇总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预算单位提交发卡行的“还款汇总表”必须从公务卡支持系统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汇总表”。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时,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填写13位连续代码,其中的第9位至第12位代码(即3位经济分类代码和1位支出类型代码)统一填写为“3000”,其他代码按原规定填写。财政授权支付指令收款人填写预算单位名称,用途填写“公务卡还款”。
第二十八条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款项划入相应的公务卡账户。
第二十九条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单位反馈核实。属于零余额账户额度不足或支付指令填写有误,导致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无法支付的,由预算单位重新核实并签发支付指令。属于公务卡账户原因导致发卡银行不能向公务卡账户及时划款的,发卡银行应与预算单位及时核实,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更正(退回)通知书》,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并重新办理有关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十条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并由单位财务部门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所在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单位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8号)规定执行。报销还款时,借:经费支出,贷:零余额账户用款
额度;资金退回时,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发卡行和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收到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指令后,及时办理支付业务,向相关公务卡账户划款成功后,应当按财政部要求,向财政部动态监控系统实时、全面、准确反馈零余额账户向公务卡还款的支付信息,以及该笔报销业务所对应的公务卡明细消费信息。包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持卡人姓名、卡号、公务卡消费交易时间、交易类型、预算科目、交易金额、报销金额、用途、商户名称、财政授权支付支票号、向公务卡还款的时间等。其中,支票号必须填写齐全,不得省略。
第三十三条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预算单位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区分预算科目,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
(三)管理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项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银行卡受理环境的改善和银行卡产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
第三十六条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本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本单位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财政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三十七条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是:(一)加强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
建设,积极扩大银行卡机具布设范围,规范有关银行卡机具使用和银行卡消费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送等方面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公务卡应用环境。
(二)按照与财政部所签订协议的要求定制公务卡,在试点初期开发维护或协助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准确为财政部传送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保密性。
(三)按照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公务卡服务协议,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支付还款业务提供及时、准确、规范、便捷的服务。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与预算单位协商设定公务卡信用额度,为持卡人提供公务卡使用、挂失、注销等方面的便捷优质服务,并及时向持卡人反馈资金还款信息。
第三十八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二)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所在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三十九条严禁预算单位将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严禁发卡行对外泄漏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各种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财务内部控制规范,制定本单位公务卡报销管理细则,加强财务管理,并认真做好对本单位持卡人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十二: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P> 个人收集了温度哦精品文档供大家学习==============================专业收集精品文档========================================================================================================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榆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阳区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和《榆阳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职工持有的、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公务卡由单位职工个人持有、保管和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职工个人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公务卡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务卡主要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结算,在公务刷卡消费尚未报销之前,刷卡消费行为仍属个人行为。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及时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消费,但不得向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经济、法律等一切责任。
(二)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并由财务室通知发卡银行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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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务卡由持卡人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由本人设置密码。公务卡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向银行挂失和补办,并通过财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
第四条公务卡消费使用范围以现金方式支付的日常公用支出和5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小额转账支出。包括:办公费、书报杂志订阅费、印刷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交通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
单位职工应尽量在具备刷卡结算条件的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不断减少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第五条公务卡支付与报销管理
(一)持卡人因公务活动使用公务卡消费时,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取得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的原始发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
(二)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于每月20日前将公务消费的正规原始发票及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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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机小票)、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等凭证,交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相关手续。
(三)若遗失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的,持卡人可通过发卡行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途径查询,并将获取的“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地点"等信息在财务报销凭证背面证明。
(四)确因出差在外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通过传真等方式委托本局其他人员填制借款单,并提供持卡人姓名、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信息,经财务人员审核后先办理借款手续,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报销手续并冲销其借款。
(五)会计人员对持卡人签字确认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报销审批凭证及报销单据等进行审核后,登陆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六)出纳人员将公务卡支持系统所生成的公务支出明细表和汇总表与支出报销单进行复核确认,统一办理还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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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超过还款日还款的责任:因持卡人报销不及时引起的,由持卡人承担相应的利息、滞纳金等;因单位归还款项不及时引起的,由单位承担利息等费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
1、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2、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3、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4、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5、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6、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第七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校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第八条本办法由财务股负责解释。第九条未尽事宜,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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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P>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
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第六条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第七条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第八条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第十条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
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第十二条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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