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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8篇

发布时间:2022-12-25 13:5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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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8篇

篇一: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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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九种)

  内保条例规定的九项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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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一)、门卫制度1、门卫人员必须身体强壮、责任性强,不得使用老弱病残人员担任门卫工作。2、门卫人员当班期间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进出车辆、物品、客人有登记。3、夜间不准睡觉,定时巡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发生案件应迅速拨打110,不得延误。4、不准在门卫室进行打牌等妨碍门卫的活动。(二)、值班制度1、每天确定一名领导带班,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值班,负责检查、处理日常安全保卫工作。2、值班时间为每天早8点至次日早8点/3、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有事不能值班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找人替班。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喝酒、玩牌等违纪行为。5、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坚持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三)、巡查制度1、值班、门卫人员对巡查目标定时巡查,反之被盗和破坏事故发生,力争抓获犯罪分子,并及时报警。同时要保护好现场,等领导和公安人员到场后,及时提供有关情况。2、对于违反规定者,要当场予以制止和批评,对不服从管理,无理

  取闹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3、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掌握使用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扑救、报警。4、巡逻时间不得作任何影响和违反履行职责的行为,特别是夜间不许睡觉。5、做好巡逻记录,按时交接班。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1、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安全防范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2、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3、适时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对重点人员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防进京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4、各部门每天早晨上班对本部门要开展班前安全检察,发现发生被盗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5、各部门每天晚上下班要坚持打扫卫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搞好安全检察,确保无隐患后方可离岗下班。6、门卫、值班人员严格遵守门卫、值班、巡查制度。7、个人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存放在机关内。8、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9、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10、机关的安全防范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1、财务室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现金、票据、印签必须存入保险柜内,印章、票证应分开存放,保险柜钥匙要专人随身携带。2、对票据坚持检查复核制度,防止被盗、受骗等。3、过夜现金不准超过限额,超过时必须由二人以上看守。4、存取大额现金必须二人以上同行并有汽车接送。5、财会人员下班时,对报警器进行布防,关锁好门窗。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2、允许吸烟场所应设置烟灰缸,烟头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乱扔烟头。3、门卫、值班人员不准躺在床上吸烟。4、各部门因检修需要动用明火的,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用。结束后申请部门应认真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现场。5、配足、配齐消防器材、设施并加强保养和管理。6、、干部职工要加强消防意识、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达到“三懂三会”。7、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按火灾扑救预案实施扑救。(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坚持对干部职工、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2、干部职工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存放在车棚内,摆放整齐,加锁防护。3、司机要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带病开车,不开斗气车、英雄车。4、车辆外出停放时要严加看守或锁好车门。重要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放在车上,以防被盗。5、机动车不再单位外过夜,收车后停放在车库,并锁好车门。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1、坚持经常性治安防范教育,向广大干部职工大力宣传治安防范法律法规、治安形势、治安防范的重要性,提高治安防范的自觉性和技能,更好的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2、治安防范教育,具体由保卫科和各部门组织实施。3、保卫、保安、财会等特殊工种人员,坚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牧区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1、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节制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2、一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力争第一时间报告单位领导,并及时报警。3、认真保护案发现场,疏导围观人群,确保秩序井然。4、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及时向警方提供嫌疑人相关体貌特征和其他证据。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一)、安全检察制度1、各部门坚持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中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记录。2、保卫科每月一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部门日常安全检查记录。3、单位领导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4、坚持重大节日安全检查。5、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基础上,限期整改。(二)、治安保卫工作考核、奖惩制度1、考核时间:每年12月底2、考核内容标准:年度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的内容标准。3、考核实施: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保卫科长任副组长,保卫科其他人员为成员。4、考核方法:每年12月底由考核领导小组深入各部门按考核内容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考核打分。5、奖惩办法:(1)、考核成绩获前三名的部门由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和奖金1000元;先进个人由部门推荐,报考核小组审批,颁发证书和奖金500元,并由单位推荐上级有关部门评优。(2)、违反治安保卫制度规定,导致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的,根据情

  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保密制度1、加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规定。2、各部门要加强文件管理,按程序操作,不准擅自拆阅、转交和乱放文件,不准将机密文件带出单位。3、不准用单位电话或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4、各部门人员不准随便串科室、翻阅其他科室资料。5、单位领导和机关人员的家庭住址、电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准随意告诉他人。6、遇有机密文件丢失或发生泄密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

  

  

篇二: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

  二关于内保条例的基本特点内保条例的起草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理的意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文件和法律为依据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从维护单位治安稳定的实际出发改革规范和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以有效维护单位秩序确保国家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内保条例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单位内保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必将为开创我国单位内保制度建设新局面、加强单位内保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中的基本情况建国后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单位内保工作,是依据1950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1980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暂行)》。应当说,这些规定,对做好单位内保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必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政事合一”的产物,有些规定,如:对单位内保工作的定性、双重管理体制、享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一定范围的治安案件的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些都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解决内保工作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由于91年到2002年期间,公安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内保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其立法工作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安改制也接近尾声,单位内保工作面临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的相继出台,内保工作立法的迫切性更强了,以往建立的内保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这些形势的发展,并与相关法律有抵触,立法中面临着需要解决的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显然已不适应。比如,93年我利用国防动员调研的机会去了浙江的温州,那里的民营企业已占当地所有企业的79.4%。类似这种情况,公有制经济以外的企业单位的内保工作怎么办?不纳入内保条例加以规范,一旦出了问题,造成了社会危害如何处理?因此,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只限于国有单位显然是不行了。二是,原有的单位内保工作实行的是“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单位内保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并实行单位和公安的双重管理。这种做法已不符合政企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三是,在“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下,单位保卫机构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权。这种做法已和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相抵触。而在实践中,单位内保工作仍就按照原有规定办事,出现了许多越权执法、乱施处罚,甚至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引起很

  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重新定位、重新规范。四是,单位的内保工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以部署工作的方法开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这种做法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尤其我国入世后,其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单位内保工作必须在世贸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原有的单位内保制度更加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比如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由公安机关去直接领导、管理,直接部署工作,体制上肯定不顺;你要求人家开展保卫工作、布置工作任务,出了问题你要追究人家的责任,人家要你拿出法律依据你又没有,等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改革。五是,在社会治安因素的增多、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破坏活动的增多、各种刑事案件的持续上升、治安灾害事故的屡有发生、单位内保工作的任务更重的情况下,由于内保工作原有制度的不适应,又没有新的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对单位内保工作的不重视,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职责不清,单位内保工作一度出现严重弱化的倾向。尤其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认为政企政事分开了,治安保卫工作是政府的事,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单位无关等等。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单位改革中,将内保机构撤消,将保卫人员下岗,有的单位内保工作一度处于瘫痪状态,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单位的责任。六是,美国“9.11”事件以来,境内外恐怖分子效仿攻击我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可能性不可轻视。通过立法改革和加强单位内保工作,也是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和反恐怖、对敌斗争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单位内保工作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各界的广泛关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70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制定“校园安全法”,2001年9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会召开了有关制定“校园安全法”的人大代表座谈会认为制定内保条例的思路很好,建议尽快出台。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与公安部共同研究,认为在当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加强反恐怖斗争并构建社会安全网的新形势下,完善法制,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对于充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在上述背景下,2002年8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高检的意见,并召开了各种座谈会、深入单位进行调查研究、邀请专家学者对草案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与公安部一起深入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单位、学校也包括我们金融系统进行调研,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特点(一)关于内保条例的立法目的

  内保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这一规定,就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它主要包括三层目的:一是规范单位内保工作,为单位开展内保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这里的企业,包括一切依法登记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营利性组织;这里的事业单位,即是依法成立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知识密集性以及实体组织性的社会组织。这也是本条例适用的或者调整的范围,即是说,无论是什么性质、什么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其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从而解决了以往内保制度中仅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内保工作的缺陷。从立法当时的情况看,单位的内部虽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或者开展着内保工作,但是,其保卫机构的职能、单位保卫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并不十分明确,在一些必须的制度建设上也并不是健全和完善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此,内保条例首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从单位的保卫机构、职责、任务等方面规范单位的内部保卫工作的法律制度。这一个方面的目的。二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以人为本,是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单位内保工作的核心、出发点和归缩,都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内保条例重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也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毕竟,在我国,公共财产还是占有相当的比重。这是第三个方面的目的,也内保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三是,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是单位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在我国许多法律规定中都涉及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问题,如治安处罚条例、刑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企事业单位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只有这些单位都能够正常有序的工作,才能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因此,维护这些单位的正常秩序,是单位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便是第三个方面的目的。(二)关于内保条例的基本特点内保条例的起草,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文件和法律为依据,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从维护单位治安稳定的实际出发,改革、规范和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以有效维护单位秩序,确保国家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内保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不再领导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日常工作。二是,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分类规范,加强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对一般单位,规定其保卫工作应当遵守普遍适用的规范,引导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单位,如三峡工程、酒泉卫星发射中、402场、金融单位、军工单位等,对这些单位从严规范其治安保卫工作,以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后面还要具体讲,这里就不多说。三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定单位保卫机构的职责权限。一方面与《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不赋予单位保卫机构行使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权限;另一方面,积极为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设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行使的权限,以适应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履行治安防范职责任务的需要。四是,建立政府监管机制。确立了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互配合,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的体制。三、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几个重点问题的把握我们在学习贯彻内保条例中,对条例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应当注意理解和把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单位内保工作的定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及其与单位内保工作的关系以及单位内保工作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中,如何界定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如何明确单位内保工作与单位法定代表人职责之间的关系,如何明确单位内保工作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这次改革、规范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立法中的难点之一。由于政企政事分开的大原则已确定,立法中必须分清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内保机构、内保人员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由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应的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制度等也逐步健全和完善,在国家法制的大格局已形成的情况下,内保工作的立法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明确单位内工作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责范围。因此,只有改革原有的内保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大格局要求的单位内保工作的法律制度。我们与公安部经过大量的调查和反复的研究以及专家论证,对单位内保工作进行了界定,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是指在公安机关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下,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由单位保卫机构或者保卫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的、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这一定位,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单位内保工作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排除了是公安工作一部分的定位。因此,条例规定了单位内保工作由“单位负责”的原则;二是,明确了单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即:公安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是一种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排除了公安机关对单位的领导关系,在管理体制上划清了界限;三是,单位内保工作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依法进行,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条例在第五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四是,单位内保工作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由单位保卫机构或者保卫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排除了具有一定范围的刑事侦权、行政处分权和治安处罚权,划清了公安工作与内保工作的界限。(二)开展单位内保工作应当对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与一般单位和一般部位应当区别对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这即是这次内保条例立法的特点,也是立法中确立的原则,同时,也是单位开展内保工作的准则。因此,立法中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采取分类规范的办法,对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单位,从严规范其治安保卫工作,以确保重点及其要害部位的安全。对一般单位,规定其保卫工作应当遵守普遍适用的原则规范,引导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如: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三条至条十五条的规定,都是针对重点单位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他都属于适用于所有单位、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般规定。既是说,重点单位既要遵守本条例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本条例对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如我们的中国银行系统是金融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本条例划定的重点单位的范围。因此,本条例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都适用我们中行系统的所有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必须设立保卫机构,而且还必须设置与金融单位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并且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情况还必须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这一规定,是从实践的教训中总结的经验,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从法律上防止因单位负责人认识不足或者注意力转移而不适当地撤销或者合并保卫机构,削弱保卫工作,导致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及其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二是确保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三是通过组织建设的备案制度,促使单位接受监督、促使公安机关监督到位,保障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度的落实。同时,作为单位内部在开展治安保卫保卫中,也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落实各种防范措施,保障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三)开展单位内保工作应注意处理好贯彻执行本条例与贯彻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内保条例是单位开展内保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行为准则。因此,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出了问题将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与单位内保工作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必须严格遵守。主要有:(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和科研秩序,是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在内保条例得到了充分体现,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单位必须遵守企业法有关内保工作的规定,并按照内保条例的具体规定做到组织、人员和任务落实。(二)《刑事诉讼法》。该法是在政企政事分开的前提下,规范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并在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同时,在办案过程的一些强制措施的权力,都由司法机关依进行,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也都不具有这种权力。这些规定,既是内保条例立法的重要依据,也是单位在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的。原有内保制度中的一定范围的侦查权及其一定的强制手段,内保条例立法中不能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中也不能行使这些权力。(三)《行政处罚法》。该法是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制度的法律。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决定了内保条例取消了原有制度中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曾考虑能否依据该法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为此,曾经专门走访了著名的立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周旺生和行政法家应松年,但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不能委托授权的。因此,内保条例既不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保机构在开展内保工作中也不能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权。(四)《人民警察法》。该法是为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警察职权的法律。该法第六条关于人民警察在职权范围内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等规定,单位在开展内保工作中,一

  是,要明确是警察的职责,内保人员就不能行使其职权,二是,在单位内保工作中,要接受人民警察的监督指导,三是,要积极配合工作。(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法是人大制定的关于规范治安管理制度的法律。根据该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裁决。作为企业事业组织,也不能行使治安处罚权和裁决权。上述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适应国家体制改革确定的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入世的形势要求而相继制定出台的,在国家治安管理、司法管辖、政企政事分工、各自的职责、权限、任务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法制大格局下,各自应当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各自的法律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事、“各扫门前雪”,出了问题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应有的贡献。(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篇三: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

  内保条例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单位内保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必将为开创我国单位内保制度建设新局面、加强单位内保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中的基本情况

  建国后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单位内保工作,是依据1950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1980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暂行)》。应当说,这些规定,对做好单位内保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必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政事合一”的产物,有些规定,如:对单位内保工作的定性、双重管理体制、享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一定范围的治安案件的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些都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解决内保工作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由于91年到2002年期间,公安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内保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其立法工作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安改制也接近尾声,单位内保工作面临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的相继出台,内保工作立法的迫切性更强了,以往建立的内保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这些形势的发展,并与相关法律有抵触,立法中面临着需要解决的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

  公有制经济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显然已不适应。比如,93年我利用国防动员调研的机会去了浙江的温州,那里的民营企业已占当地所有企业的79.4%。类似这种情况,公有制经济以外的企业单位的内保工作怎么办?不纳入内保条例加以规范,一旦出了问题,造成了社会危害如何处理?因此,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只限于国有单位显然是不行了。

  二是,原有的单位内保工作实行的是“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单位内保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并实行单位和公安的双重管理。这种做法已不符合政企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

  三是,在“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下,单位保卫机构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权。这种做法已和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相抵触。而在实践中,单位内保工作仍就按照原有规定办事,出现了许多越权执法、乱施处罚,甚至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引起很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重新定位、重新规范。

  四是,单位的内保工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以部署工作的方法开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这种做法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尤其我国入世后,其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单位内保工作必须在世贸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原有的单位内保制度更加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比如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由公安机关去直接领导、管理,直接部署工作,体制上肯定不顺;你要求人家开展保卫工作、布置工作任务,出了问题你要追究人家的责任,人家要你拿出法律依据你又没有,等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改革。

  五是,在社会治安因素的增多、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破坏活动的增多、各种刑事案件的持续上升、治安灾害事故的屡有发生、单位内保工作的任务更重的情况下,由于内保工作原有制度的不适应,又没有新的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对单位内保工作的不重视,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职责不清,单位内保工作一度出

  现严重弱化的倾向。尤其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认为政企政事分开了,治安保卫工作是政府的事,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单位无关等等。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单位改革中,将内保机构撤消,将保卫人员下岗,有的单位内保工作一度处于瘫痪状态,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单位的责任。

  六是,美国“9.11”事件以来,境内外恐怖分子效仿攻击我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可能性不可轻视。通过立法改革和加强单位内保工作,也是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和反恐怖、对敌斗争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单位内保工作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各界的广泛关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70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制定“校园安全法”,2001年9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会召开了有关制定“校园安全法”的人大代表座谈会认为制定内保条例的思路很好,建议尽快出台。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与公安部共同研究,认为在当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加强反恐怖斗争并构建社会安全网的新形势下,完善法制,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对于充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述背景下,2002年8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高检的意见,并召开了各种座谈会、深入单位进行调查研究、邀请专家学者对草案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与公安部一起深入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单位、学校也包括我们金融系统进行调研,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

  

篇四: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

  内保条例

  2004年9月27日,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制度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单位内保工作真正纳入法制的轨道,这必将为开创我国单位内保制度建设新局面、加强单位内保工作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立法的必要性和立法中的基本情况

  建国后到上个世纪90年代初,我国的单位内保工作,是依据1950年政务院《关于在国家财政经济部门中建立保卫工作的决定》、1980年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全国经济文化保卫工作会议纪要》、1985年公安部发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97年公安部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和1997年国家教委制定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暂行)》。应当说,这些规定,对做好单位内保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规定必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政事合一”的产物,有些规定,如:对单位内保工作的定性、双重管理体制、享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一定范围的治安案件的处置权和行政处罚权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安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些都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客观要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解决内保工作无所适从、无法可依的问题。但是,由于91年到2002年期间,公安体制正在进行改革,内保工作机制尚未理顺,其立法工作未能正式提上议事日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安改制也接近尾声,单位内保工作面临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处罚条例、人民警察法的相继出台,内保工作立法的迫切性更强了,以往建立的内保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这些形势的发展,并与相关法律有抵触,立法中面临着需要解决的许多矛盾和问题。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限制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显然已不适应。比如,93年我利用国防动员调研的机会去了浙江的温州,那里的民营企业已占当地所有企业的79.4%。类似这种情况,公有制经济以外的企业单位的内保工作怎么办?不纳入内保条例加以规范,一旦出了问题,造成了社会危害如何处理?因此,内保工作的管理范围只限于国有单位显然是不行了。

  二是,原有的单位内保工作实行的是“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单位内保机构既是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并实行单位和公安的双重管理。这种做法已不符合政企政事分开的改革要求。

  三是,在“政企政事合一”的体制下,单位保卫机构可以行使公安机关的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和警告、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权。这种做法已和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相抵触。而在实践中,单位内保工作仍就按照原有规定办事,出现了许多越权执法、乱施处罚,甚至还有限制人身自由的问题,引起很多新的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重新定位、重新规范。

  四是,单位的内保工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以部署工作的方法开展,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完善,这种做法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尤其我国入世后,其经济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单位内保工作必须在世贸规则的基础上进行,原有的单位内保制度更加不适应形势的发展,比如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企业,由公安机关去直接领导、管理,直接部署工作,体制上肯定不顺;你要求人家开展保卫工作、布置工作任务,出了问题你要追究人家的责任,人家要你拿出法律依据你又没有,等等这些问题,迫切需要改革。

  五是,在社会治安因素的增多、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插手破坏活动的增多、各种刑事案件的持续上升、治安灾害事故的屡有发生、单位内保工作的任务更重的情况下,由于内保工作原有制度的不适应,又没有新的法律规定,有关方面对单位内保工作的不重视,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职责不清,单位内保工作一度出现严重弱化的倾向。尤其是一些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认为政企政事分开了,治安保卫工作是政府的事,是公安机关的事,与单位无关等等。在这种错误思想的支配下,单位改革中,将内保机构撤消,将保卫人员下岗,有的单位内保工作一度处于瘫痪状态,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明确单位的责任。

  六是,美国“9.11”事件以来,境内外恐怖分子效仿攻击我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可能性不可轻视。通过立法改革和加强单位内保工作,也是维护社会政治、治安稳定和反恐怖、对敌斗争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单位内保工作的立法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各界的广泛关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700多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制定“校园安全法”,2001年9月,全国人大内司委委员会召开了有关制定“校园安全法”的人大代表座谈会认为制定内保条例的思路很好,建议尽快出台。为此,国务院法制办与公安部共同研究,认为在当前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社会应急机制建设、加强反恐怖斗争并构建社会安全网的新形势下,完善法制,规范单位内保工作,对于充实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预防、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述背景下,2002年8月,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收到此件后,立即征求了国务院各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高检的意见,并召开了各种座谈会、深入单位进行调查研究、邀请专家学者对草案中的难点问题进行论证。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与公安部一起深入不同性质、不同形式的单位、学校也包括我们金融系统进行调研,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审批。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个草案。

  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特点

  (一)关于内保条例的立法目的

  内保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这一规定,就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它主要包括三层目的:

  一是规范单位内保工作,为单位开展内保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这里的企业,包括一切依法登记成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营利性组织;这里的事业单位,即是依法成立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公益性、服务性、知识密集性以及实体组织性的社会组织。这也是本条例适用的或者调整的范围,即是说,无论是什么性质、什么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其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从而解决了以往内保制度中仅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内保工作的缺陷。

  从立法当时的情况看,单位的内部虽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或者开展着内保工作,但是,其保卫机构的职能、单位保卫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并不十分明确,在一些必须的制度建设上也并不是健全和完善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因此,内保条例首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从单位的保卫机构、职责、任务等方面规范单位的内部保卫工作的法律制度。这一个方面的目的。

  二是,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以人为本,是现代立法的一个重要的价值取向。单位内保工作的核心、出发点和归缩,都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公民的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内保条例重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时也保护公共财产的安全。毕竟,在我国,公共财产还是占有相当的比重。这是第三个方面的目的,也内保条例立法的主要目的。

  三是,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是单位正常运行的重要条件。因此,在我国许多法律规定中都涉及维护和保障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问题,如治安处罚条例、刑法等都有相关的规定。

  企事业单位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只有这些单位都能够正常有序的工作,才能保障社会正常运转。因此,维护这些单位的正常秩序,是单位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便是第三个方面的目的。

  (二)关于内保条例的基本特点

  内保条例的起草,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文件和法律为依据,按照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从维护单位治安稳定的实际出发,改革、规范和加强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以有效维护单位秩序,确保国家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安全,保障公民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因此,内保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由各单位依法组织开展,公安机关不再领导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日常工作。

  二是,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分类规范,加强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对一般单位,规定其保卫工作应当遵守普遍适用的规范,引导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对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单位,如三峡工程、酒泉卫星发射中、402场、金融单位、军工单位等,对这些单位从严规范其治安保卫工作,以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后面还要具体讲,这里就不多说。

  三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规定单位保卫机构的职责权限。一方面与《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不赋予单位保卫机构行使刑事侦查和治安管理处罚的权限;另一方面,积极为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设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行使的权限,以适应单位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履行治安防范职责任务的需要。

  四是,建立政府监管机制。确立了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互配合,加强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管理的体制。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几个重点问题的把握

  我们在学习贯彻内保条例中,对条例中的几个重点问题,应当注意理解和把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位内保工作的定位、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及其与单位内保工作的关系以及单位内保工作与

  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立法中,如何界定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如何明确单位内保工作与单位法定代表人职责之间的关系,如何明确单位内保工作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是这次改革、规范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之一,也是立法中的难点之一。由于政企政事分开的大原则已确定,立法中必须分清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内保机构、内保人员各自的职责及其相互关系;由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相应的立法制度、行政执法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制度等也逐步健全和完善,在国家法制的大格局已形成的情况下,内保工作的立法必须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明确单位内工作的性质、地位、任务和职责范围。因此,只有改革原有的内保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大格局要求的单位内保工作的法律制度。我们与公安部经过大量的调查和反复的研究以及专家论证,对单位内保工作进行了界定,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是指在公安机关的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下,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由单位保卫机构或者保卫人员具体组织实施的、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这一定位,包括四层含义:

  一是,单位内保工作是维护内部治安秩序的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工作,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排除了是公安工作一部分的定位。因此,条例规定了单位内保工作由“单位负责”的原则;

  二是,明确了单位与公安机关的关系,即:公安机关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是一种行政监督和业务指导关系,排除了公安机关对单位的领导关系,在管理体制上划清了界限;

  三是,单位内保工作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具体领导下依法进行,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因此,条例在第五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四是,单位内保工作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和方法,由单位保卫机构或者保卫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排除了具有一定范围的刑事侦权、行政处分权和治安处罚权,划清了公安工作与内保工作的界限。

  (二)开展单位内保工作应当对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与一般单位和一般部位应当区别对待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这即是这次内保条例立法的特点,也是立法中确立的原则,同时,也是单位开展内保工作的准则。因此,立法中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采取分类规范的办法,对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重大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点单位,从严规范其治安保卫工作,以确保重点及其要害部位的安全。对一般单位,规定其保卫工作应当遵守普遍适用的原则规范,引导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做好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如: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十三条至条十五条的规定,都是针对重点单位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他都属于适用于所有单位、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一般规定。既是说,重点单位既要遵守本条例的一般规定,还要遵守本条例对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如我们的中国银行系统是金融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属于本条例划定的重点单位的范围。因此,本条例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都适用我们中行系统的所有单位。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仅必须设立保卫机构,而且还必须设置与金融单位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保卫机构,配备专职的治安保卫人员,并且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情况还必须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这一规定,是从实践的教训中总结的经验,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从法律上防止因单位负责人认识不足或者注意力转移而不适当地撤销或者合并保卫机构,削弱保卫工作,导致危害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及其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二是确保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落实、任务落实、人员落实。三是通过组织建设的备案制度,促使单位接受监督、促使公安机关监督到位,保障重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制度的落实。同时,作为单位内部在开展治安保卫保卫中,也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落实各种防范措施,保障重点

  要害部位的安全。

  (三)开展单位内保工作应注意处理好贯彻执行本条例与贯彻执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内保条例是单位开展内保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单位主要负责人、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的行为准则。因此,作为企业事业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否则,出了问题将承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与单位内保工作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必须严格遵守。主要有:

  (一)《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该法是规范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管理制度的法律。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加强保卫工作,维护生产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从这一规定不难看出,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保卫组织,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单位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和科研秩序,是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企业法的这一立法精神在内保条例得到了充分体现,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因此,单位必须遵守企业法有关内保工作的规定,并按照内保条例的具体规定做到组织、人员和任务落实。

  (二)《刑事诉讼法》。该法是在政企政事分开的前提下,规范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其中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并在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同时,在办案过程的一些强制措施的权力,都由司法机关依进行,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也都不具有这种权力。这些规定,既是内保条例立法的重要依据,也是单位在开展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严格遵守的。原有内保制度中的一定范围的侦查权及其一定的强制手段,内保条例立法中不能规范,单位的内保工作中也不能行使这些权力。

  (三)《行政处罚法》。该法是关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制度的法律。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这些规定,决定了内保条例取消了原有制度中相应的行政处罚权,曾考虑能否依据该法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为此,曾经专门走访了著名的立法学家北京大学教授周旺生和行政法家应松年,但经过专家论证,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不能委托授权的。因此,内保条例既不能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内保机构在开展内保工作中也不能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人民警察法》。该法是为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规范人民警察职权的法律。该法第六条关于人民警察在职权范围内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等规定,单位在开展内保工作中,一是,要明确是警察的职责,内保人员就不能行使其职权,二是,在单位内保工作中,要接受人民警察的监督指导,三是,要积极配合工作。

  (五)《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法是人大制定的关于规范治安管理制度的法律。根据该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裁决。作为企业事业组织,也不能行使治安处罚权和裁决权。

  上述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是适应国家体制改革确定的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入世的形势要求而相继制定出台的,在国家治安管理、司法管辖、政企政事分工、各自的职责、权限、任务范围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法制大格局下,各自应当找准自己的位置,履行各自的法律职责,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事、“各扫门前雪”,出了问题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篇五: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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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保条例内容是什么呢?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内保条例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说起内保条例很多人都很陌生,内保条例内容是什么呢?他调整和规范的是什么法律关系,与生活又有着什么样的联系呢,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内保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内保条例的内容是什么呢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

  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是:(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第八条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第九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十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三)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

  (四)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五)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第十三条关系全国或者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是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遵守本条例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一般规定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特别规定。第十四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第十五条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定期演练。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篇六: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

  内保工作条例

  1.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对工作认真负责,洁身自爱,不贪图小利,营私舞弊包庇坏人。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超市有关规定,办案时必须两人在场,方可审理,认真做好询(记)问笔录,严禁对当事人打骂、逼供、搜身、体罚等违法行为,处理外盗人员时,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处理内盗人员应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罚一人教育大家为目的,坚持原则,不办人情案、感情案,如有违纪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3.对所扣商品,钱物、应当日如数上交,于卖场专柜负责人和保卫科,登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挪用,如有违反按贪污处理,特殊情况需向有关领导请示批准。4.办案所扣教育保证金,必须由当事人出据包括所在派出所、居委会、单位党办室公章,来领取教育保证金。每天早点名内保汇报前一天的办案情况,上交所扣压教育保证金和物品,任何人不得私自滞留钱物,如有违反,责任自负。5.对内保人员在卖场抓住偷盗者,应奖励或提教育保证金额的20%。对出口保安人员听到报警响者,抓住偷盗者,提10元。6.内保人员必须在卖场建立自己的内线。(1)控制内部人员偷盗、偷吃现象。(2)监督顾客,给内保提供线索,卖场跟内保形成联网,对卖场丢失控制。

  

  

篇七: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九种)

  内保条例规定的九项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一)、门卫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身体强壮、责任性强,不得使用老弱病残人员担任

  门卫工作。

  2、门卫人员当班期间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进出车辆、物

  品、客人有登记。

  3、夜间不准睡觉,定时巡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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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案件应迅速拨打110,不得延误。4、不准在门卫室进行打牌等妨碍门卫的活动。(二)、值班制度1、每天确定一名领导带班,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值班,负责检查、处理日常安全保卫工作。2、值班时间为每天早8点至次日早8点/3、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有事不能值班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找人替班。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喝酒、玩牌等违纪行为。5、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坚持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三)、巡查制度1、值班、门卫人员对巡查目标定时巡查,反之被盗和破坏事故发生,力争抓获犯罪分子,并及时报警。同时要保护好现场,等领导和公安人员到场后,及时提供有关情况。2、对于违反规定者,要当场予以制止和批评,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3、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掌握使用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扑救、报警。4、巡逻时间不得作任何影响和违反履行职责的行为,特别是夜间不许睡觉。5、做好巡逻记录,按时交接班。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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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安全防范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2、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3、适时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对重点人员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防进京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4、各部门每天早晨上班对本部门要开展班前安全检察,发现发生被盗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5、各部门每天晚上下班要坚持打扫卫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搞好安全检察,确保无隐患后方可离岗下班。6、门卫、值班人员严格遵守门卫、值班、巡查制度。7、个人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存放在机关内。8、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9、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10、机关的安全防范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1、财务室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现金、票据、印签必须存入保险柜内,印章、票证应分开存放,保险柜钥匙要专人随身携带。2、对票据坚持检查复核制度,防止被盗、受骗等。3、过夜现金不准超过限额,超过时必须由二人以上看守。4、存取大额现金必须二人以上同行并有汽车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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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财会人员下班时,对报警器进行布防,关锁好门窗。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2、允许吸烟场所应设置烟灰缸,烟头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乱扔烟头。3、门卫、值班人员不准躺在床上吸烟。4、各部门因检修需要动用明火的,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用。结束后申请部门应认真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现场。5、配足、配齐消防器材、设施并加强保养和管理。6、、干部职工要加强消防意识、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达到“三懂三会”。7、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按火灾扑救预案实施扑救。(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坚持对干部职工、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2、干部职工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存放在车棚内,摆放整齐,加锁防护。3、司机要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带病开车,不开斗气车、英雄车。4、车辆外出停放时要严加看守或锁好车门。重要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放在车上,以防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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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机动车不再单位外过夜,收车后停放在车库,并锁好车门。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1、坚持经常性治安防范教育,向广大干部职工大力宣传治安防范法律法规、治安形势、治安防范的重要性,提高治安防范的自觉性和技能,更好的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2、治安防范教育,具体由保卫科和各部门组织实施。3、保卫、保安、财会等特殊工种人员,坚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牧区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1、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节制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2、一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力争第一时间报告单位领导,并及时报警。3、认真保护案发现场,疏导围观人群,确保秩序井然。4、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及时向警方提供嫌疑人相关体貌特征和其他证据。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一)、安全检察制度1、各部门坚持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中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记录。2、保卫科每月一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部门日常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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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单位领导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4、坚持重大节日安全检查。5、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基础上,限期整改。(二)、治安保卫工作考核、奖惩制度1、考核时间:每年12月底2、考核内容标准:年度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的内容标准。3、考核实施: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保卫科长任副组长,保卫科其他人员为成员。4、考核方法:每年12月底由考核领导小组深入各部门按考核内容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考核打分。5、奖惩办法:(1)、考核成绩获前三名的部门由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和奖金1000元;先进个人由部门推荐,报考核小组审批,颁发证书和奖金500元,并由单位推荐上级有关部门评优。(2)、违反治安保卫制度规定,导致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保密制度1、加强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自觉遵守保密规定。2、各部门要加强文件管理,按程序操作,不准擅自拆阅、转交和乱放文件,不准将机密文件带出单位。

  

篇八:违反内保条例立即整改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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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九种)

  内保条例规定的九项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8、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9、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审核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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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一)、门卫制度1、门卫人员必须身体强壮、责任性强,不得使用老弱病残人员担任门卫工作。2、门卫人员当班期间严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做到进出车辆、物品、客人有登记。3、夜间不准睡觉,定时巡查,发现可疑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发生案件应迅速拨打110,不得延误。4、不准在门卫室进行打牌等妨碍门卫的活动。(二)、值班制度1、每天确定一名领导带班,一名部门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值班,负责检查、处理日常安全保卫工作。2、值班时间为每天早8点至次日早8点/3、值班人员必须按时交接班,不准迟到早退。有事不能值班者,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找人替班。4、值班人员值班期间要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喝酒、玩牌等违纪行为。5、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坚持重大事情请示报告制度。(三)、巡查制度1、值班、门卫人员对巡查目标定时巡查,反之被盗和破坏事故发生,力争抓获犯罪分子,并及时报警。同时要保护好现场,等领导和公安人员到场后,及时提供有关情况。2、对于违反规定者,要当场予以制止和批评,对不服从管理,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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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闹者,送交有关部门处理。3、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掌握使用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扑救、报警。4、巡逻时间不得作任何影响和违反履行职责的行为,特别是夜间不许睡觉。5、做好巡逻记录,按时交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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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1、定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安全防范知识,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2、干部职工要认真遵守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3、适时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对重点人员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防进京上访闹事事件的发生4、各部门每天早晨上班对本部门要开展班前安全检察,发现发生被盗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保护好现场。5、各部门每天晚上下班要坚持打扫卫生,切断电源,关好门窗,搞好安全检察,确保无隐患后方可离岗下班。6、门卫、值班人员严格遵守门卫、值班、巡查制度。7、个人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准存放在机关内。8、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9、加强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保养和管理,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10、机关的安全防范工作,由保卫科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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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1、财务室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现金、票据、印签必须存入保险柜内,印章、票证应分开存放,保险柜钥匙要专人随身携带。2、对票据坚持检查复核制度,防止被盗、受骗等。3、过夜现金不准超过限额,超过时必须由二人以上看守。4、存取大额现金必须二人以上同行并有汽车接送。5、财会人员下班时,对报警器进行布防,关锁好门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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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禁烟场所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2、允许吸烟场所应设置烟灰缸,烟头熄灭后放入烟灰缸,严禁乱扔烟头。3、门卫、值班人员不准躺在床上吸烟。4、各部门因检修需要动用明火的,应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用。结束后申请部门应认真清理现场,确保无火灾隐患方可离开现场。5、配足、配齐消防器材、设施并加强保养和管理。6、、干部职工要加强消防意识、技能的学习和训练,达到“三懂三会”。7、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报警,并按火灾扑救预案实施扑救。(二)、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坚持对干部职工、司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2、干部职工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必须存放在车棚内,摆放整齐,加锁防护。3、司机要认真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车,不带病开车,不开斗气车、英雄车。4、车辆外出停放时要严加看守或锁好车门。重要物品要随身携带,不要放在车上,以防被盗。5、机动车不再单位外过夜,收车后停放在车库,并锁好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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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1、坚持经常性治安防范教育,向广大干部职工大力宣传治安防范法律法规、治安形势、治安防范的重要性,提高治安防范的自觉性和技能,更好的做好各项治安防范工作。2、治安防范教育,具体由保卫科和各部门组织实施。3、保卫、保安、财会等特殊工种人员,坚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治安防范培训牧区的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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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1、加强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有效节制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2、一旦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或安全事故,力争第一时间报告单位领导,并及时报警。3、认真保护案发现场,疏导围观人群,确保秩序井然。4、有效控制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逃跑,及时向警方提供嫌疑人相关体貌特征和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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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一)、安全检察制度1、各部门坚持班前班后安全检查,检查中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记录。2、保卫科每月一次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各部门日常安全检查记录。3、单位领导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4、坚持重大节日安全检查。5、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基础上,限期整改。(二)、治安保卫工作考核、奖惩制度1、考核时间:每年12月底2、考核内容标准:年度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的内容标准。3、考核实施:由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任组长,保卫科长任副组长,保卫科其他人员为成员。4、考核方法:每年12月底由考核领导小组深入各部门按考核内容标准逐条逐项进行考核打分。5、奖惩办法:(1)、考核成绩获前三名的部门由单位予以表彰,颁发奖状和奖金1000元;先进个人由部门推荐,报考核小组审批,颁发证书和奖金500元,并由单位推荐上级有关部门评优。(2)、违反治安保卫制度规定,导致发生各类案件、事故的,根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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