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菁华1篇【通用文档】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菁华1篇【通用文档】,供大家参考。
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第五采气厂车辆及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外雇载人车辆、外雇(聘)驾驶员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干部兼岗驾驶车辆安全管理办法》、《*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常教育:
车管干部要随时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心理动态,及时做好工作,把思想问题解决在车轮转动之前,使每个驾驶员不带思想负担行车。调度派车要给驾驶员交代安全注意事项,长途车要在路单上提示安全。
(五)上岗前培训
驾驶员初次上岗或停车3月以上重新上岗必须进行15天以上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确认合格后发给准驾证。
第十七条 质量安全环保科、、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应坚持定期与不定期的交通安全路查路检。
路检路查由单位主管领导带队,质量安全环保科每月不少于1次、、独立倒班点车管单位每月不少于3次,对查出的违章违规现象要进行登记和处理,并由管理部门对车管单位或车辆使用单位进行月度考核。
第十八条 厂内外雇车辆、外聘驾驶员统一纳入的安全管理之中,由负责管理教育。
第四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一节 车辆调派
第十九条 生产车、公务车的调派
(一)用车单位向生产运行科上报用车计划。
(之内,由质量安全环保科填写事故记录表。在事故结案后对发生变化的记录允许进行修改,该记录保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科,保存时间为5年(不包括事故发生年)。
(常调派和使用的单位,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分。对不按路单指定的行车路线行驶的驾驶员和乘车人员,一经发现收回驾驶员准驾证,停车学习7日,监督人员罚款50元。
第一佰零八条 夜间、雨雪雾天气,未经审批,私自出车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外雇(聘)吊销驾驶员准驾证,厂内驾驶员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零九条 保卫科门岗未有效执行相关规定,对出、入厂车辆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扣除保卫科月度考核分值分。
第一佰一十条 未按照规定进行出车检查、安全讲话的车管单位,发现一次扣除月度考核分值分。
第一佰一十一条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或对驾驶员违章驾驶未及时纠正,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考核分值分,同时对乘车人员罚款50元,驾驶员罚款100元。
第一佰一十二条 不接受乘车人员监督及合理建议,被拒乘车辆的驾驶员,经查实后,收回准驾证,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分;属外雇车辆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
第一佰一十三条 车辆归队后“一交一定”细则执行不严,未进行检查或记录不详的,一经发现扣除车管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1分。
第一佰一十四条 执行完任务未及时归队,对驾驶员及乘车人员罚款100元,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后果由驾驶员和乘车人员共同承担。
第一佰一十五条 路单填报不规范,发现一次扣除用车单位月度经济考核分值分。
第一佰一十六条 未经车管单位同意私自互换车辆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厂内驾驶员收回准驾证,并处500元罚款。
第一佰一十七条 驾驶员将车辆交于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属外聘驾驶员直接辞退,属外雇车辆驾驶员的,清退该车及其驾驶员,并扣除车管单位月度考核分值分。无准驾证人员驾驶本厂及外雇车辆,一经发现对驾车人员处 元罚款,并扣除本单位月度考核分值5分,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一佰一十八条 由于证件不齐全或违章行为被地方交通部门查处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一佰一十九条 与当班驾驶员一同酗酒的员工,一经发现,罚款500元。
第一佰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单位)现场检查或检验车辆、驾驶员不符合我厂交通安全管理标准的,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车管单位)向车主单位发出车辆(驾驶员)停车整改通知,停车期间的费用自理。
第十章 其它规定
第一佰二十一条 车辆的道路试车
车辆在修理、保养过程中需进行道路试车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应按规定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给试车驾驶员申领试车证和试车牌。试车时,车辆前后悬挂正式试车牌(不允许使用自制试车牌)。
(二)必须由持试车证的驾驶员进行试车,只持有驾照,没有试车证的驾驶员不准试车。试车驾驶员要由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和十万以上安全行驶公里,驾驶技术熟练,对汽车技术性能熟悉的驾驶员担任。
(三)挂试车牌的车辆,不得载人或带危险品。驾驶室不准乘坐非试车检查人员。不准驾驶悬挂试车牌的车辆执行其它任务或办私事。
(四)应按照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进行试车,严禁在厂区或街道试刹车。
第一佰二十二条 车辆的年检
(一)由生产运行科牵头,组织安排年度车辆审验工作,车管单位负责落实。
(二)检、审、验工作按照地方*部门的统一要求办理。
(三)检审前,车管单位应对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修整。
第一佰二十三条 外雇车辆准入
外雇车辆进入我厂载人运输服务市场必须符合油田公司关于外雇车辆准入的相关规定,下列车辆禁止办理准入:
(一)车况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车容车貌差。
(二)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7座以下载人车辆或载货车辆。
(三)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7座以上载人车辆(含7座)
(四)私家车、承包经营车。
(五)未安装车载GPS监控系统设备或其设备与长庆油田公司车载GPS监控*台不兼容。
第一佰二十四条 员工乘坐私人机动车管理
(一)私人机动车辆是指与第五采气厂无任何雇佣关系的非营运机动车辆 (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机动车、农用车等) 。
(二)员工购置的私人机动机动车辆,禁止以第五采气厂名义办理落户、买卖、转籍、保险、养路费、检审等事宜。
(三)私人机动车辆在第五采气厂各生活、办公区域内通行、停放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对倒班点车辆行驶、停放进行规范的通知》之相关规定。
(四)禁止各单位或员工使用、乘坐、驾驶私人机动车辆进行以下活动或行为:
⒈第五采气厂生产区域内的员工送班及因公集体活动。
⒉从事生产作业、公务活动及外出办理因公业务。
⒊因公需要在各集配气站与倒班点之间,以及各倒班点之间进行的人员通行。
⒋进入第五采气厂管辖区域内的生产操作场所、重点管理区域。
(五)私人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私人机动车主及驾驶人承担,事故自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佰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以公司相关文件为准。
第一佰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佰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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