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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档案整理必备(详细档案目录分类表)【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2022-09-09 11:40:05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干部档案整理必备(详细档案目录分类表)【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干部档案整理必备(详细档案目录分类表)【精选推荐】

 

  事业单位干部档案分类目录表

 第一类

 履 历 材 料 主要保存记载干部个人经历等基本情况的表格材料。

 按形成时间先后顺序登记目录, 但材料排列时, 将一份近期《干部履历表》 放在首位。

 1、

 干部登记表、 简历表、 履历表;

 2、

 土改、 镇反、 三反、 肃反、 社教运动工作队员登记表;

 3、

 公安人员、 军人、 职员、 教师、 医务人员、 学生、 行政等各类工作人员登记表、 简历表;

 4、

 后备干部被提拔到新岗位后, 其后备干部登记表;

 5、

 主要内容是干部简历的“审查表”、“调查表”、“履历变化补充表”;

 6、

 申请更改姓名的材料。

 注意:

 1)

 带自传的履历表与其他自传内容完全重复的归二类;

 2)

 主要涉及干部政治问题或记载审查情况的登记表归五类;

 3)

 部队转业干部档案中, 凡《履历表》 中履历、 自传、 鉴定、 政历问题审查结论在一起的, 需拆开装订, 分别归入一、 二、 三、 五类, 中间的空页如不影响材料内容的可以取出。

 4)

 兼有组织鉴定意见的简历表、 登记表归入第三类;

 5)

 有任免内容的登记表、 履历表归入第九类;

 6)

 属于人事、 保卫部门管理工作的卡片, 本人填写不完全的或组织摘抄本人档案内的表格, 不应归档。

 主要是指干部本人所写的有关叙述经历, 家庭情况、 社会关系等自传性质的材料。

 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

 自传、 干部自传;

 2、

 后备干部被提拔到新岗位后的后备干部小传;

 3、

 有自传内容的历史反省材料;

 4、

 其他带有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二类 自 传 材 料 第三类

 鉴定 考察 考核 材料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

 自我鉴定(有组织意见的);

 2、

 干部、 职工、 学生、 学员、 团员、 军人等各种鉴定材料(包括工作、 劳动的鉴定材料);

 3、

 毕业鉴定、 结业鉴定;

 4、

 出国鉴定;

 5、

 工作调动鉴定;

 6、

 各种工作队员鉴定, 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鉴定表;

 7、

 评级、 评定军衔鉴定(如内容是呈报和审批升级或晋升军衔的, 应将材料归入九类);

 8、

 经组织上整理并审定盖章的干部考察材料;

 9、

 干部考核和民主评议的综合材料;

 10、 干部年度考核表、 党员鉴定表、 建党积极分子考核表、 离任审计、 政审中组织的现实表现等。

 注意:

 1)

 从本人档案中摘录的优、 缺点材料不归档;

 2)

 “文革” 期间“造反队” 等群众组织所写的鉴定材料不归档;

 3)

 鉴定会上的发言记录及头尾不清、 文字杂乱的材料不归档;

 4)

 属个别谈话或个人写的干部一般表现情况材料不归档;

  按并列法顺序排列, 如学历、 学位、 培训为 1-1,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2-1, 创建发明、 科研成果、 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等目录材料为 3-1。

 1、

 报考、 选拔中专以上学校学生登记表、 审查表;

 2、

 毕业生登记表;

 3、

 学习(培训结业)

 成绩表(单)、 记分册(初中、 高中、 技校、 干部速成中学、 干部业余补习学校等);

 4、

 学历证明材料;

 5、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

 6、

 专业技术职务考绩材料, 技术、 业务水平评定材料;

 7、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审批表, 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审批表;

 8、

 创造发明、 科研成果、 著作及有重大影响的论文(如获奖或在全国性报刊上发表的)

 等目录;

 注意:

 1)

 在进行归类时, 各种测验卷、 考试卷不归档。

 第四类 学历 学位 学绩 培训 专业 技术 情况 材料

  第五类 政治 历史 情况 审查 材料 按材料的主次排列, 如批复、 结论、 报告, 主要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按问题集中排列), 检举材料、 本人检查交待或主要申诉材料, 对“文革” 前的冤假错案经复查改正后, 原结论放在复查结论的后面。

 对家庭社会关系情况的调查, 先排直系亲属, 后排旁系订属。

 1、

 参加反动党团、 会道门、 敌伪军、 政警、 宪特和被捕、 被俘、 叛变、 脱党、 脱离革命队伍及包庇反革命、有敌特嫌疑等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

 2、

 党籍问题的审查材料;

 3、

 入党、 入团、 参军、 出国政审材料;

 4、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证明材料; 干部爱人情况登记表;

 5、

 更改干部的民族、 年龄、 国籍、 入党、 入团和参加工作时间的组织审查意见, 上级批复以及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人申请;

 6、

 审干、 肃反中被“限制使用”、 复查后的决定及原决定材料;

 7、

 有组织审查结论的“调查表”、“审查表”;

 8、

 因隐瞒历史问题, 家庭出身等受处分的决定及有关主要证明, 本人检查交代等材料;

 9、

 家庭成员、 主要社会关系平反的决定、 通知;

 10、 关于个人历史情况的交代材料;

 11、 已经查证清楚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 查证材料;

 注意:

 1)

 在审查过程中形成的非正式调查报告, 无直接证明作用的调查材料, 已写过亲笔证明材料的谈话记录, 同一证明人多次写的内容重复的证明材料, 均可取出销毁;

 2)

 由组织上填写的, 内容纯属摘自干部本人档案的各种表格, 如“干部调查表”、“干部情况排队表”等均作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3)

 个别领导人或调查人写的控制使用意见, 未经组织审定盖章的材料, 应取出销毁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4)

 因所谓“海外关系” 而形成的违反党的统战政策的各种歧视性材、 表格都应作销毁处理。

 5)

 未经查证核实的有关干部政历问题的检举材料不应归档。

 6)

 政治历史问题归第八类。

  应将入团入党、 入民主党派材料分别排列, 志愿书放在各自材料前面, 其他材料均按时间先顺序排列 (如入团志愿书、 申请书、 入党志愿书、 申请书、 转正报告, 入民主党派材料)

 1、

 入党志愿书;

 2、

 入党申请书(1-2 份全面系统的)

 和转正申请书(一般只放一份), 可选择内容比较完整, 离转时间较近的一份);

 3、

 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 党员重新登记表;

 4、

 党员不予登记的决定、 组织审批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5、

 暂缓登记期满后的组织决定及有关材料;

 6、

 民主评议党员形成的组织意见或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 认定为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主要事实依据材料和组织审批材料, 退党材料;

 7、

 入团志愿书、 申请书;

 8、

 团员登记表、 退团材料;

 9、

 加入民主党派的申请书(登记表)、 批准吸收加入党派的通知材料;

 注意:

 1)

 尚未转正的入党志愿书应由审批单位(总支、 党委)

 保管, 等转正后方可归入档案。

 未经支部大会通过的入党志愿书不归档;

 2)

 入党入团过程中由组织召开的群众座谈会和党小组、 支部大会记录, 预审报告, 考察材料, 均不归档。( “建党积极分子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 归入第三类)

 3)

 培养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登记表”, 批准入党通知书, 一般性的入党思想汇报, 入党时调查的一般表现材料均不归档;

 4)

 未经支部大会通过的入党志愿书不归档;

 5)

 开除党籍、 团籍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的入党、 入团志愿书仍归入本类, 但需在封面上注明“××年×月×日经××党委(团委)

 批准开除出党(出团)” 或取消预备资格。

 有关处分材料, 按其性质(政历问题或违纪案件)

 分别归入五类、 八类;

 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

 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但每次的奖励应将组织的审批材料放在前面。

 1、

 创造发明奖励材料;

 2、

 正式命名授予英雄、 模范、 先进工作者、 三八红旗手、 优秀教师、 优秀党员、 优秀团员等称号的审批表及事迹材料;

 3、

 立功授勋材料;

 4、

 组织上对干部个人的嘉奖、 通报表扬等材料;

 5、

 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章》 等的审批表;

 6、

 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登记表;

 注意:

 1)

 经整理成文, 但未经正式评定或批准, 未盖公章的各种先进人物事迹材料不能归档;

  第六类

 党 团 材 料 第七类 奖 励 材 料

  第八类 干部 违犯 党纪 政纪 国法 等材 料 按材料的主次排列。

 如批复、 决定或结论报告、 本人检查交代、 主要申诉材料, 经复查改正的材料, 可将改正结论或决定报告放在前, 原结论、 处分决定放在后。

 1、

 处分决定、 处分报告、 复查决定、 复查报告、 上级批复、 本人对处分的意见和检查、 个人申诉, 撤销处分决定、 不予(免予)

 处分的决定;

 2、

 原定右派经复查改正后的有关改正结论、 报告、 改正的依据材料及原定右派的决定, 包括因右派降职降薪开除党籍处分材料, 其他有关材料均应抽出销毁;

 3、

 一九五九年反右倾斗争中受处分后经甄别平反的只归甄别结论, 原组织结论、 决定、 调查材料一律从档案中抽出销毁;

 4、

 组织对干部个人通报批评材料;

 5、

 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劳教审批材料;

 6、

 “文革” 中犯错误的审查材料的归档问题, 按苏组发(1987)

 101 号《关于干部档案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类 干部 任免 工资 待遇 出国 各种 代表 会的 审批 表、

 呈报 表、

 登记 表等 材料 按并列法分小类排列。

 如工资 1-1, 任免 2-1, 出国、 出境 3-1, 各代表大会登记表 4-1, 小类不固定,因人而异。

 1、

 干部职务任免呈报表;

 2、

 录用、 聘用干部审批表、 聘用干部合同书, 续聘审批表, 解聘、 辞退材料, “以工代干” 人员转干审批表;

 3、

 干部调动审批表;

 4、

 批准入伍审批表, 复员、 退伍军人登记表, 复员改办转业人员登记表, 军队转业干部审批表;

 5、

 军衔审批表;

 6、

 工资级别登记表、 调整工资审批表、 转正定级审批表;

 7、

 出国、 出境人员审批表;

 8、

 党代会、 人代会、 政协会、 工、 青、 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 民主党派代表会代登记表;

 9、

 离休、 退休、 职级待遇审批表;

 注意:

 1)

 维护《干部职务变动表》、《工资级别登记表》 的信息更新工作(后一表在已经整理的档案可不再续填)。

  第十类 其他 可供 组织 参考 有保 存价 值的 材料 按材料形成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1、

 有残疾的体检表、 残废等级材料;

 2、

 因公受伤的有关证明材料;

 3、

 各个时期本人所写的思想总结和思想检查;

 4、

 组织上未作处理, 而本人承认错误事实的检查材料;

 5、

 干部逝世后报纸报道的消息或讣告、 悼词(生平);

 6、

 非正常死亡的调查报告及遗书等;

 7、

 遗属补助的有关材料

 8、

 民事纠纷判决书或协议书;

 9、

 工会会员及各种协会、 理事会会员登记表;

 10、 离婚材料;

 11、 参加工作时的体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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