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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9篇)

发布时间:2023-01-07 1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9篇)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9篇),供大家参考。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9篇)

篇一: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

  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

  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

  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

  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

  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

  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

  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

  300人以上400

  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

  400

  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

  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

  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

  数。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

  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

  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第十R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

  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

  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

  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

  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

  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

  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R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

  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

  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

  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

  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

  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

  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

  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

  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

  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

  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

  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

  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

  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

  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

  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

  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

  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

  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R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

  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

  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

  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

  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

  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

  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

  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

  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执行。

篇二: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工会法》《黑龙江省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牡林管局工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林口林区工会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林口林区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五条林口林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

  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基层单位或者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

  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

  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

  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林区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____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权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四章组织制度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六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力,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办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社会主义经

  济,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在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

  (或职工大会,下同)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基层委员会的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厂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定期听取厂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二、审议通过厂长提出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计划、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

  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者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厂长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厂长,报主管机关审批。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厂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厂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

  第九条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可以由厂长代表行政、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共同协议,为企业发展的共同目标,互相承担义务,保证贯彻执行。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或者工段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大型企业的职工代表,也可以由分厂或者车间的职工代表相互推选产生。第十二条职工代表中应当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其中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当占适当比例。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代表。职工代表按分厂、车间、科室(或若干科

  室)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职

  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第十七条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参加企业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参加管理委员会的职工代表。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厂长、企业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或专门委员会,下同),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需经厂长同意。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职工代表,但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

  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二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

  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五条车间(分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车间(分厂)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车间(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第二十六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也可以根据需要推选若干民主管理员,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原则上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交通运输、邮电、地质、建筑施工、农林、水利等企业。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参政议政,促进医院的改革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山东大学第二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以医护人员为主体,是医院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医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职代会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相应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____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保障和发挥职工在参与医院重大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医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推进医院民主建设,团结和动员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身到医院的改革与建设中去。第四条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五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医院的办院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人力资源的储备和人才培养等职工队伍建设及其它有关医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奖惩、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

  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提交医院党委研究或院长颁布实施。(三)监督医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评议或推荐医院行政领导人选的

  工作。并对医院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第六条职代会行使权利的民主程序及议事规则(一)凡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的政策、方案、制度、办法等,均应由职

  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进行讨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大会审议。(二)需要通过或表决的议案,根据大会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补充,

  经职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进行表决。(三)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安排进行民主评议医院领导干部工作,具

  体可采用领导干部个人向职代会述职、职工代表民主评议或进行无记名书面测评等方法。

  (四)职代会闭会期间,凡遇急需提交职代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由院行政提出意见并准备好有关材料交院工会,院工会组织召集职代会相关人员或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第七条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院长及行政系统开

  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生效日期:____年2月15日修订日期:____年8月6日展工作,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八条凡我院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编职工,均有当选为职工代表的资

  格。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以部门工会为单位按一定比例由各单位职工直接选举

  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照顾到医院各方面人员,要充分体现医院以医疗、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医护人员、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占代表总数的一半以上。女性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职工代表实行任届制,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院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可编入调入的单位活动,若调离医院或因其它原因长期离院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的条件及义务(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____思想、____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拥护和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忠诚党的医疗卫生事业,关心医院的改革和发展。(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四)关心集体,热心为群众服务,能正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五)积极主动地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职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职代会的各项任务。

  (六)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医院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三)向医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的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第十三条职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他们可参加除选举和提案程序以外的正式会议的各项活动。ZH015: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生效日期:____年2月15日修订日期:____年8月6日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四条职代会开会期间设立主席团。主席团在代表中产生,并在职代会预备会议上通过。主席团应由医院各方面代表组成。主席团的职责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代表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相关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职代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大会

  的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才能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

  有重大事项,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或经院党委同意,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职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医院的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提出,报院党委讨论批准,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第十八条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职代会主席团或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协商处理,但须向下一次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第十九条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一)组织职工代表选举。(二)提出职代会的中心议题,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成员的建议名单。(三)主持职代会的筹备和组织工作。(四)主持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五)检查、督促、落实职代会决议的执行。第二十条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统一,同时换届。代表基本合一,同时召开。选举新一届院工会委员时,非会员职代会代表作为列席人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职代会主席团和院工会负责解释。

篇三: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ﻫ‬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

  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ﻫ‬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

  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

  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

  查本条例的执行。‫ﻫ‬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

  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

  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ﻫ‬

  第二章组织制度‫ﻫ‬

  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

  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

  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

  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

  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ﻫ‬第八

  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ﻫ‬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ﻫ‬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ﻫ‬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ﻫ‬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ﻫ‬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ﻫ‬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ﻫ‬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ﻫ‬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ﻫ‬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ﻫ‬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ﻫ‬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ﻫ‬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ﻫ‬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ﻫ‬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ﻫ‬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

  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

  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ﻫ‬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ﻫ‬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ﻫ‬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

  下列职权:‫(ﻫ‬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ﻫ‬(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ﻫ‬(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ﻫ‬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ﻫ‬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ﻫ‬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ﻫ‬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ﻫ‬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ﻫ‬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ﻫ‬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ﻫ‬(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ﻫ‬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ﻫ‬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

  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ﻫ‬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ﻫ‬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ﻫ‬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ﻫ‬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ﻫ‬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ﻫ‬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会议的;‫(ﻫ‬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ﻫ‬四)拒不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ﻫ‬第三

  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

  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

  门依法进行处理。‫ﻫ‬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

  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

  合职工代表大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篇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

  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

  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五: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

  行。

  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组织制度

  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

  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席。

  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

  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

  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

  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

  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

  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

  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

  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

篇六: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

  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

  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第二十六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第二十九条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第三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县级总工会的指导下,按照区域或者行业建立联合职工代表大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七: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代会制度三篇职代会职代会制度三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代会制度|职代会职代会制度三篇

  职代会职代会制度三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有制企业中职工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组成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内部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一种制度,其主要任务是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下面是WTT整理的职代会职代会制度三篇,供大家参考!篇一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篇二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积极献计献策。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篇八: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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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

  事业单位职代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行使XX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XX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XX管理权力的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XX管理权利。第二章组织制度第六条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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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与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第九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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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与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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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职工代表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XX选举产生。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第十七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第十八条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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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与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的义务: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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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第二十四条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与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第二十五条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篇九: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遵循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际,特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条职工人数在100人(含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遵循《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市总工会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协助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

  第二章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根据法律规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

  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单位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

  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单位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以及在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所占的具体比例。

  第九条工会委员会可以科室等为单位,或以地域为单位,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划分职工代表选区。

  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将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第十一条每个职工代表所代表的职工人数应大体相当。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成立的选举资格审查机构确认职工身份和选举职工代表资格,并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可3人以上联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按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此比例的,由选区有关推荐者讨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第十四条各选区可设投票站、流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

  投票选举由工会委员会主持。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投票。选举结果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职工代表职务的撤换、职工代表缺额的补选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遵循《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内容一般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确定。

  第十九条工会委员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职工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署名。

  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应超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征集和处理:(一)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出征集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二)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三)各职工代表团(组)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四)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五)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送单位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

  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六)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职工代表资格。

  具体包括以下审查内容:(一)已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符合职工代表条件;(二)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三)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任务及一般议程包括:(一)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二)

  听取工会委员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及有关会议议题和议程的建议;(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五)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一)听取报告;(二)组织审议;(三)依法表决;(四)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二)工会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就有关问题作报告;(三)工会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作关于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执行等情况的报告;(四)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作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决定;(五)组织代表发言、讨论、审议;(六)根据需要及职工代表大会职能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人选;通过其他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七)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八)大会结束。

  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

  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八条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

  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备。第五节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

  人联席会议第二十九条根据单位实际设置生产经营、规章制度、生活福利、民主评议、提案处理等专门小组(委员会),行使职代会各项职权。

  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工会委员会成员;(二)职工代表团(组)长;(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

  根据单位性质和需要,可以邀请单位党政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十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三十一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三十二条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第三十三条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召集,由工会主席主持会议。第三十四条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协商制。第三十五条联席会议处理问题的结果应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

  报告予以确认。第三十六条联席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联席会议

  议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工会、职工代表团(组)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二)工会委员会将拟审议的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发给职工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由他们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三)工会委员会收集各代表团(组)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意见后,交由有关方面研究或进一步形成修改议案;(四)联席会议讨论议案,协商一致,形成决议;(五)协商处理结果送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由职工代表团(组)长传达给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遇有异议,单位负责人与联席会议负责人沟通,协商一致后再组织实施,实施结果由职工代表团(组)长反馈给联席会议和工会委员会。

  第四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三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行政负责人,一般在7-21人。

  其中,工人、非领导职务的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第三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正式职工代

  表。第三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

  议按下列程序直接选举产生:(一)工会委员会结合本单位的情况,

  并同单位党政领导协商后,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数、构成比例等具体方案;(二)工会委员会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主席团的候选人名单;(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全体职工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或采取举手表决通过方式产生主席团,主席团成员需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四十条根据需要可从主席团成员中选举产生大会秘书长。秘书长一般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担任。第四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第四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一)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二)听取和综合各职工代表团(组)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三)研究需要大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四)主持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工作;(五)处理大会的其他重大问题。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第四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第四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征集提案,做好审议议案的准备工作;(二)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三)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工作小组(委

  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四)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单位行政等有关方面和群众密切联系,开展调查巡检;(五)就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贯彻实施组织检查监督活动;(六)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和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可以根据执行临时性民主管理任务的需要,设置临时性的专门机构,待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后即予以撤销。

  第四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数量应根据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内容、工作需要和单位规模确定。

  第四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为5-9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

  规模大的单位可适当增加成员人数。第四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产生,也可以聘请部分熟悉业务的职工参加。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组长(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第四十九条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五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一)负责组织职

  工选举职工代表;(二)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三)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1.宣传职工民主管理的有关知识;2.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职工代表;3.征集提案;4.提出职代会主席团、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的组建方案;5.宣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组织传达会议精神,协助和监督单位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的处理;6.建立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制度,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7.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制度,实行动态管理;8.其他日常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于2013年月日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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