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4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4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审议历程2021年21年六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展了审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审议历程2021年21年六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展了审议。2021年21年十一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2021年21年三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2021年21年三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解读一2021年21年十一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视等重要内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历、稳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指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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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视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表达坚持党的指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利的公职人员进展监察,实现由监视“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视“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视不再有空白地带。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穿插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理论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根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假设干人、委员假设干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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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承受监视。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方法。对6类人群进展监察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展监察:——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讯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受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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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指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视、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展了详细规定。监视——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展监视检查。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利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展调查。处置——监察机关根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渎职失责的指导人员进展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寻、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包括:——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展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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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展搜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渎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局部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阻碍调查行为的〞等情形时,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草案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效劳。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
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
审议历程2020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6]2020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4]2020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内容解读解读一202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布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明确了国家监察工作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规定了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等重要内容。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监察法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总结反腐败斗争经验、巩固反腐败成果的制度保障,主要任务是:一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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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要举措。监察法为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提供法治保障,在反腐败工作领域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实现监察全覆盖。在我国,“政府”历来是广义的,而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三是整合分散的反腐败力量。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四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写入法律,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6]解读二监察委由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监察官制度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基本定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最高国家监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规定了监察委由谁产生、如何产生、任期、对谁负责等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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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提出了实行监察官制度,建立派驻监察机构——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向本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所管辖的行政区域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官是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人员。国家实行监察官等级制度,制定监察官等级设置、评定和晋升办法。对6类人群进行监察根据草案,监察机关将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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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草案明确了上下级监察委之间的关系,指出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同时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确定监察委3项职责12项措施草案对监察委履行的监督、调查、处置3项监察职责进行了具体规定。监督——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监察委的监察权限,对监察委可以采取的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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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作出具体规定,包括:——监察机关行使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案件涉嫌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以及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种情形可留置24小时内通知单位或家属对于备受关注的留置措施,草案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可以采取留置的4种情形——根据草案,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
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意见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监察部(已撤销)1997.05.211997.05.21
监察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监察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意见
(1997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下简称《行政监察法》)已于1997年5月9日颁布施行。《行政监察法》是规范我国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它的颁XXX实施,对于完善行政监察制度,强化监察职能,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以及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为保证《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行政监察法》的颁XXX实施,体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和依靠法制开展、推进新时期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进一步把监察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自监察机关重新组建以来,制定和颁布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在内的一批有关监察工作的法规、规章。这些法规、规章在确立监察制度,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下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需要,《行政监察法》对我国监察工作的实践经验进行了科学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有了发展、充实和提高。《行政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监察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各级监察机关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高度正确认识制定和实施《行政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监察法》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及工作原则、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是保障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职责和行使监察权的基本法律依据。《行政监察法》的颁XXX实施,提高了监察机关的权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监察制度。它的贯彻实施必将对充分发挥监察机关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的主要职能,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发挥重要作用。同时,《行政监察法》的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和自我监督约束,增强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监察的意识,使监察机关更好地接受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减少或避免监察机关的失误,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提高对《行政监察法》贯彻实施重要作用的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抓好贯彻实施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认真组织对《行政监察法》学习、宣传和教育为了切实做好《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各级监察机关首先要认真抓好《行政监察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学好《行政监察法》,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在学习中,应着重理解《行政监察法》的立法精神,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具体内容。各地、各部门可以采取培训、座谈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学习,注意组织好学习交流。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行政监察法》,还要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进行《行政监察法》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行政监察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风气,为《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环境。监察机关的报刊杂志,更要集中一段时间,大力开展宣传工作。三、切实抓好《行政监察法》的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是规范监察工作的基本准则,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地履行监察职责,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做到严格执法,严肃执纪,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同时,各级监察机关也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监察机关的自身建设,促使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监察的自觉性,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依法监察,防止监察工作中的失误,不断提高监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各级监察机关在近期要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法律和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对不充分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也要坚决纠正。为了保证《行政监察法》的有效实施,监察部已着手对以往颁布的监察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已经不适用的规定要予以废止;对与《行政监察法》不一致的规定要进行修改;还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起草、制定与《行政监察法》相配套的监察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使《行政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为保证监察法制工作的连续性,在现行规章修订之前,凡与《行政监察法》相一致的规定,可以断续适用。各地、各部门的监察机关也要根据上述精神,认
真做好现行监察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确保察法制的统一。各地、各部门在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学习、贯彻实施《行政监察法》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监察部。
——结束——
篇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点条文解读)基本情况: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出部分修改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后,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正式通过并生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总共69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废止。一、原先的反腐体系的问题及改革思路原先反腐体系主要有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纪委、监察局的合署办公是针对党员违纪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问题的处理。而检察机关主要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以上这个反腐体系实践证明存在诸多问题,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反腐工作。(一)传统的监察范围过窄。改革之前党内监督已经实现全覆盖(对所有党员),而依照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有些非体制编制的非党公职人员无法覆盖)。(二)反腐力量分散。改革前纪委、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腐职能既分别行使又交叉重叠,没有形成合力。同时,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既行使侦查权又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机制。(三)传统的监察体制纪法衔接不畅。改革后,
地方监察委员会查办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应以上级监察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因此,规定上级监察委对下级监察委领导工作,更能监督下级监察委严格依法办事,公正履职。七、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第11条)规定了监察委员会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具体而言:1、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进行监督检查。2、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对相关领导进行问责、向相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规定各级监察委可以派驻、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第12条)监察法原则性的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往哪里派、怎么派的问题。对于派驻或派出范围、组织形式等具体设置待日后逐步完善细化。明确规定了,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不受驻在单位的领导。需要注意的是,各级监察委与本级纪委合署办公,因此监察委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专员也应该和纪委原先派驻派出的纪检组等合署办公。
一般而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授权,可以使用谈话、询问、查询、调取等不限制被调查人人身、财产权利的监察措施,需要采取其他措施的须报派出机关同意,以监察委的名义行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做出政务处分之前须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的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的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九、规定建立中国特色的监察官制度(第14条)在监察官等级设置上,将创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监察官称谓和等级,独立于法官、检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搬照抄。在监察官任免、考评和晋升等制度设计上,会科学设立进退机制。具体有待于有关机关再制定相关规定。十、监察对象全覆盖的具体规定(第15条)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共六类):1、公务员和参公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次新增了常见的国企管理人员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
从事管理的人员(村委会委员)的监察,但对他们的具体处置,目前仍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比如无法直接对村干部进行开除处分,但届时应该会根据《监察法》出台对所有监察对象的统一适用的政务处分规定。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国有出资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根据国家出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标准认定(类同于刑法中关于国有出资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普通从事纯业务的医生、教师并非监察对象,但如果他们参与了医院和学校的管理,比如参与基建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等工作时,是行使了公权力,应视为从事公务的人员,此时是监察对象。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村民委员会委员及村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城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委员会下设的各类机构负责人和社区服务站管理人员。此外,根据工作实际,村(居)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的委员也参与集体事务管理的,也应作为监察对象。十一、如何把握上级垂直管理单位公职人员和省市级单位中的科处级以下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第16、17条)应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分级负责为主、指定办理为补充的管辖原则。
省级监察委受理和调查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要报请中央纪委批准。中央驻地单位厅局级以下行使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中央主管单位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省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省级单位处以下干部(含处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省级监察委员会指定下级监察委员会办理。市地级监察委员会参照省级监察委员会对中央驻地单位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原则,受理和调查辖区内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中处级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上述单位中的处级以下行使或者委托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经与驻地单位主管部门沟通或向其通报后,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市地级单位科技以下干部(含科级)以及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由市地级监察委指定下级监察委办理。下级监察委接受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调查完毕后及时向指定办理的上级监察委提交调查报告,按规定作出处置。十二、监察机关收集证据的一般权限(第18条)监察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这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配合取证的义务,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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