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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6篇)

发布时间:2023-01-05 18:25:03 来源:网友投稿

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6篇)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  一加强政治学习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任期以来我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全军和公安现役部队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一系列讲话精神积极参加讲党性守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6篇),供大家参考。

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6篇)

篇一: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

  一加强政治学习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任期以来我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全军和公安现役部队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一系列讲话精神积极参加讲党性守党规严党纪反腐倡廉教育等活动使我深刻认识到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强化服务意识实践执法为民坚持严格执法的重要意义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人民的思想得到进一步提高增强了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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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解散。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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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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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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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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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二编分则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第四十六条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或者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规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七条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八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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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五十条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二条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三条投敌叛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向敌人自首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四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六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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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七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重的,给予开除党籍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八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五十九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十条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二条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三条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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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七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十九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一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轻并认真检讨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八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第七十二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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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有第一款规定情形,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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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第七十九条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公款购买住房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第八十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八十一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二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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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列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因受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退(离)休后,利用本人原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物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条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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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纪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农村党组织、社区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中的党员从事下列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党内法规从事党的纪检、组织(人事)、宣传等工作。

  第九十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境外存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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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九十七条进行走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走私的,从重处分。

  单位走私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八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十九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时间不足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条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一百零一条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以他人名义登记注册企业(公司),实则本人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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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第一百零五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零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强迫金融企业或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违纪违法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由于党和国家机关非法干预致使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的,对金融从业人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其中,金融从业人员进行了抵制的,不予处分。第一百零七条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八条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零九条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条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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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二)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或者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的;(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六)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一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三条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一百一十五条不按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资金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一十六条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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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借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个人借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七条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以私分国有资产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者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四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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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章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行为的;

  (三)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四)在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行为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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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条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二)对本单位、下属单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或者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购进假冒伪劣商品的;(三)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发生的破坏国家自然资源的行为,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者措施不力的;(四)对本单位、下属单位违反财政、金融、工商管理、海关、会计、统计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的;(五)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物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物资丢失、损坏、变质的。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二)在文教卫生、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管理和服务方面发生严重事故的;(三)在灾害、事故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减少的;(四)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五)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在管辖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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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对发生的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集会、游行等活动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多数党员、群众参加集会、游行等活动的;

  (二)对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者其他重大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对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的;(四)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二)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责任事故的;(三)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学校、幼儿园或者公共场所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四)生产、销售假劣药品、有害食品,发生危害人身健康的事故的。有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第一百三十四条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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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三十五条违反有关规定,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以各种方式乱收费、乱摊派的;(二)擅自向他人征收、征用财物的;(三)有其他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情形的。第一百三十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强令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行使职权,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强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三十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叛逃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属人员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八条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三十九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三章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第一百四十条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申诉材料私自扣押、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被批评人、被检举人、被控告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四十一条对党员或者公民的申辩、辩护、申诉、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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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二条侵犯党员或者公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害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四十三条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侮辱、诽谤他人的;(二)对他人进行殴打、体罚、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的;(三)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他人住宅的;(四)有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他人权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五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邮件、信件,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依照前款规定加重处分。第一百四十六条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七条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四章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第一百四十九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条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一条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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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三条遇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第一百五十五条进行色情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七条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秽影视书画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八条观看淫秽影视书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观看淫秽表演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五十九条进行淫乱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猥亵、侮辱妇女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有关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精神药品或者其他违禁品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以牟利为目的,违反有关规定种植毒品原植物或者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精神药品和其他违禁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一百六十一条侵犯公私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盗窃公私财物的;(二)诈骗公私财物的;(三)抢夺公私财物的;(四)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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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其他侵犯公私财产行为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或者在工作时间赌博,或者在国(境)外赌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参加赌博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故意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方便条件,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妨碍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纪依法执行公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四条扰乱和破坏生产、交通、工作等公共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生产、工作、社会生活秩序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六十五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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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七十条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七十一条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一百七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七十三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三编附则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第一百七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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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

  一、单项选择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施行日期为____。(C)A2015年10月12日B2015年10月18日C2016年1月1日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____的总要求。(B)

  A“三个必须”

  B“四个必须”

  C“五个必须”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全体党员提出了____条廉洁自

  律规范。(B)

  A3B4

  C5

  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修身,____。

  (C)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____。

  (A)

  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保

  持人民公仆本色。(B)

  A廉洁用权

  B廉洁从政C廉洁修身

  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____,自觉带

  头树立良好家风。(A)

  A廉洁齐家B廉洁修身C廉洁用权

  8.《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_____。(C)

  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B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印发日期为____。(B)A2015年10月12日B2015年10月18日C2016年1月1日10.____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A中国共产党章程B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1.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____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B)

  A公平B公正C公开

  12.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____其代表资格。(C)

  A保留B中止C终止

  13.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____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

  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B)

  A一年

  B一年半

  C二年

  1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____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

  务的职务。(C)

  A六个月

  B一年

  C二年

  1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____。(A)

  A自然撤销

  B暂时保留

  C视情况而定

  16.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_处分。(B)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加重

  17.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___处分。(A)

  A从重

  B不变

  C加重

  18.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____。(A)

  A合并处理

  B分别处理

  C并案处理

  19.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____的条款定性处理。(A)

  A处分较重

  B处分较轻

  C自由裁量

  20.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____。(C)

  A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B给予警告处分

  C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

  备期

  2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____,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A)

  A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B影响国家利益的C影响人民利益的

  22.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____。(A)

  A提出建议

  B下达命令

  C作出指示

  23.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____其表决权、选

  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A)

  A中止

  B终止

  C保留

  24.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负____。

  (A)

  A直接责任

  B主要领导责任

  C重要领导责任

  25.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应当负

  ____。(A)

  A主要领导责任

  B直接领导责任

  C重要领导责任

  26.党员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

  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

  责任的,应当负____。(A)

  A重要领导责任

  B直接责任

  C次要领导责任

  27.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____经济损失。(A)

  2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____,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A)

  A经济利益

  B政治利益

  C其他利益

  29.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_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A)

  A一个月

  B二个月

  C六个月

  30.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____处分。(A)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31.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违反了党的

  ____。(A)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工作纪律

  32.组织、参加____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

  A会道门或者邪教

  B老乡会

  C校友会

  33.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____处分。(C)

  A留党察看

  B撤销党内职务

  C开除党籍

  34.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了党的____。(A)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3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____,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

  A议事规则

  B行政监察法

  C行政诉讼法

  36.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违反了党的____。(B)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工作纪律

  37.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

  走时间不满____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B)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38.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____处分。(C)

  A开除党籍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

  39.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____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

  A外事、机要、军事B经济、学术、机要C学术、外事、军事

  40.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___,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

  4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___处分,直至开除党籍。(C)

  A加重

  B从重

  C从重或者加重

  42.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违反了党的

  ____。(C)

  A工作纪律

  B组织纪律

  C群众纪律

  43.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违反了党的____。(A)

  A生活纪律

  B组织纪律

  C群众纪律

  二、多项选择

  44.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____。(ABCD)

  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45.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有____。(ABCD)

  A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B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C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D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4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____等,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ABC)

  A礼品

  B礼金

  C消费卡

  D公务卡

  47.党员干部的____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

  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AC)

  A配偶

  B同事

  C子女及其配偶

  D父母

  48.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____。(ABC)

  A实事求是

  B民主集中制

  C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D公平公开公正

  4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____。(ABC)

  A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开除党籍

  D开除公职

  50.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有:____。(AB)

  A改组

  B解散

  C撤销

  D警告

  51.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____。(ABCD)

  A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B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C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D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52.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____,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AB)

  A由中央纪委决定

  B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

  C由党委决定

  D或者经纪委决定并呈报党委批准

  53.有下列____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ABD)

  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C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D《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有规定的

  54.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____。(ABC)

  A表决权B选举权

  C被选举权D知情权

  55.留党察看处分,分为____。(BC)

  A留党察看半年

  B留党察看一年

  C留党察看二年

  D留党察看三年

  三、判断题

  5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57.《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了“8个禁止”“52个不准”。(×)

  5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仅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员。(×)

  59.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6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6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63.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4.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处分。(×)

  6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66.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67.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68.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7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不再追究党纪责任。(×)

  7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72.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3.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74.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75.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7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7.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78.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79.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80.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81.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2.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3.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4.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5.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6.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87.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88.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

  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

  89.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90.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91.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92.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93.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违反了党的工作纪律。(√)

  94.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

  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5.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开除党籍。(×)

  96.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

  97.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98.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党的生活纪律。(×)

  99.党员干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100.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

  101.

篇三: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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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对于直接责任者说法正确的是(A)A、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B、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C、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D、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新《准则》和《条例》知识竞赛测试题库含答案一、填空题。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坚持的原则有: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民主集中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和。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项纪律。5、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为:和。二、单项选择题。1、2015年10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A、中共中央政治局B、中共中央C、中共中央书记处D、中共中央办公厅2、《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坚持____。()A、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党相结合B、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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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高标准与守底线相结合D、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3、新《准则》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是要求全体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____关系。()A、公与私B、廉与腐C、俭与奢D、苦与乐4、《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修身中____。()A、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B、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C、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D、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分为两部分: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A、领导廉洁从政规范B、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C、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D、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范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____大纪律”。()A、五B、六C、七D、八7、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____。()A、应当作出书面结论B、不必作出书面结论C、可以作出书面结论D、必须作出书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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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年。()

  A、一年半B、两年C、两年半D、三年9、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处分。()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10、一人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A、并案处理B、分别处理C、分开处理D、合并处理11、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A、刑法规定的行为B、宪法规定的行为C、民法规定的行为D、党纪规定的行为12、违反,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民主集中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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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党的根本原则C、个人服从党的原则D、少数服从多数原则13、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拖延执行B、消极执行C、拒不执行D、积极执行14、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A、纪律追究B、法律追究C、组织追究D、单位追究15、()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A、宪法B、党章C、党纪处分条例D、廉洁自律准则16、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A、严肃、公平B、公平、公正C、严肃、公正D、公开、公道17、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内职务()A、保留B、自然撤销C、由领导决定D、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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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处分。

  A、警告B、严重警告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19、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留党察看期限。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20、新《条例》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A、改组B、解散C、重组D、撤销21、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A、撤销其党内职务B、开除其党籍C、除名D、留党察看22、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处分。A、免去B、减档C、减轻D、从轻2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2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2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恢复党员权利后()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A、半年B、一年C、一年半D、两年26、新《条例》规定,违纪行为有关领导责任人员区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A、重要领导责任者B、领导责任者C、间接领导责任者D、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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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以下对于直接责任者说法正确的是()A、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B、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C、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D、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28、新《条例》规定: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A、直接经济损失。B、间接经济损失。C、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D、没有具体规定29、以下属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的是()A、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B、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C、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D、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30、以下不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是()A、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B、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C、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D、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三、多项选择题。1、党的纪律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A、党的各级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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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全体党员C、领导干部D、国家干部2、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A、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B、国家法律法规C、党和国家政策D、社会主义道德3、有()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的B、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手的C、强迫他人违纪的D、唆使他人违纪的4、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处分。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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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等党员权利。A、表决权B、选举权C、投票权D、被选举权7、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包括()。A、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B、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C、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D、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8、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A、批评教育B、继续培训C、延长预备期D、限期改正9、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丑化党和国家形象B、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C、歪曲党史的D、歪曲军史的10、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B、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C、包庇同案人员D、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11、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B、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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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D、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1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经商办企业的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四、判断题。1、新《准则》和《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3、党员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继续留党察看。()4、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5、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必须受到追究。()6、撤销某党员党内职务的处分并不影响其担任党外组织的职务。()7、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9、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10、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11、隐瞒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1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13、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属于违反工作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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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15、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严重警告、留党察看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3、先进性;纯洁性4、政治纪律;群众纪律;5、改组、解散二、单项选择题:1-5:ADBCC6-10:BABAD11-15:AACAB16-20:CBBBA21-25:BDDBD26-30:AAADC三、多项选择题:1、AB2、ABCD3、ABCD4、ABCD5、ABC6、ABD7、ABCD8、AC9、ABCD10、ABCD11、ABCD12、ABCD四、判断题:1-5:对对错对对6-10:错对错错对11-15:对错对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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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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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003年12月31日)(二)年度考核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3、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二)年度考核及其对职务、级别、工资的影响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1、受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①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发〔1994〕4号,1994年3月8日)

  ②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代替并废止)

  ③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2007年1月4日)

  ④降职决定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降职后,职务工资执行新任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降低一个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对于无职可降的人员,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靠到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无级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于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而被确

  定为不称职等次人员,已按规定给予降级的,不再重复降低工资级别。(《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党纪处分的,在按浙组〔1998〕23号、浙人奖〔2000〕14号文件规定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的年度内不得晋升工资,资金停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三、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任用晋升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二)职务级别1、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提出降低职级的建议意见。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

  当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意见,重新确定其职务、级别。如干部管理权限改变的,原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处分决定后,将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给有管理权限的机关,由新管理机关按有闫规定确定职务、级别。(《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2、按照中纪办〔1988〕92号复函和人事部人发〔1996〕82号文件的规定,党员、干部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降低职务和工资。降低职务和工资的具体办法,可按浙人奖〔1997〕70号文件规定,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并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从次月起按降低后的职级享受待遇。(《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三)工资待遇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工资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到政纪处人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行政撤职处分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国家公务员(含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超,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

  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虽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虽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年度考核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

  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四、留党察看处分(一)党员权利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二)职务级别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赂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2、降低职务、级别参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招待标准第(二)条(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四)年度考核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3、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镒的相应执行规定参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五、开除党籍(一)重新入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备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二)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搪行标准第(二)条。(三)工资待遇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四)年度考核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3、受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六、其他事项(一)违纪钱物处理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处分决定宣布、归档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三)处分执行情况报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四)纪律检查建议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一

  条,1994年5月1日)

  第二部分政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行政警告处分(一)处分期限1、解除处分时间半年(六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2、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二)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2、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其年度考核一般应确定为基本称

  职等次。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可按“称职”等次晋升级别和工资,但扣发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关于进一步完善党政机关年度考核办法,加大考核工作力度的意见》,浙人公〔2003〕32号,2003年1月21日)

  3、对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不补定立案审查期间的年度考核等次,也不计算考核年限。(《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立案审查当年考核问题答复的函》,浙人函〔2004〕187号,2004年9月16日)

  4、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奖金发放1、当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视考核结果酌情确定。(《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二、行政记过处分(一)处分期限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十二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二)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间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记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三)奖金发放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行政记大过处分(一)处分期限1、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2、受处分的期间为十八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二)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

  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人奖〔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三)奖金发放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奖〔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四、行政降级处分(一)处分期限1、解除处分时间一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2、受处分的期间为二十四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

  (二)职务级别1、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79号,1996年9月12日)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三)工资待遇1、国家公务员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人员,不再降低级别,改按取消其一级倒级差工资处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先降低一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降低1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若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的,低定1个级别工资档次。(《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

  年4月30日)(四)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

  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降级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人奖〔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奖金发放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行政撤职处分(一)处分期限解除处分时间二年(二十个四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1993年10月1日;《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2006年1月1日)(二)职务级别1、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处分,应降低一至二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一个工资级别,职务工资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别仍高于新任职务相对应的最高级别,则按新任职务的最高级别执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受到行政撤职处分的,至少降低一级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并按新工作岗位重新确定职务。(《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3、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本人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

  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1996年9月12日)4、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的,撤职后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

  行确定职务,其新任职务相应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确定,按浙人奖〔1994〕110号文件第六条第2款规定执行。(《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人奖〔1997〕70号,1997年4月9日)

  (三)工资待遇1、国家公务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工资先降低一级级别工资和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最低职务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受处分前的职务工资先降低两档,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既担任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的管理人员,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必须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同时降低两档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

  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菥〔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年度考核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待结案再作确定。受行政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行政处分同时又受党纪处分的,接受党纪处分确定考核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2、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纪政纪处分的,从受处分的当年起,在处分期内按规定进行考核。受行政撤职处分的期间,参

  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

  (五)奖金发放1、在受处分期内停发奖金。(《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2、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2007年12月6日)六、行政开除处分(一)人事关系1、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2006年1月1日)2、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1996年9月12日)(二)工资待遇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止所有工资待遇。(《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

  79号,2002年4月16日)2、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所有工资待遇

  停止发放。(《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七、其他事项(一)违纪钱物处理1、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建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1997年5月9日)2、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04年10月1日)(二)处分决定送达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书应当以局面形式送达本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1993年10月1日;《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2006年1月1日)(三)处分决定宣布、归档1、对监察机关直接给予撤职以下处分的,人事部门负责将转

  来的处分材料归入档案。(《人事部关于加强行政惩戒工作管理的通知》,人核发〔1991〕6号,1991年4月27日)

  2、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2004年10月1日)

  (四)监察建议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1997年5月9日)

  第三部分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

  一、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一)工作安置1、对被劳动教养的工作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适当处理。即:劳教期间悔改好的,期满后回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个别不适宜继续当干部的,可分配做其他工作;少数在劳教期间表现不好,甚至继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期满不予收回,办理开除手续。个别错误严重、情节恶劣不适宜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也可在送劳动教养前,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后,原则上不能滞留在机关,终止与机关的人事关系。可以自谋职业,也可以安排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并按浙人薪〔2001〕2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重新确定职级待遇。如安排有困难或本人不服从安排的,可按《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在机关办理退休手续。其基本退休金的确定,参照人事部人函〔2001〕27号文件第一条“对于因违纪应予以开

  除处分的”人员办法处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缓刑期满后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浙人函〔2001〕216号,2001年10月22日)

  (二)工资处理1、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其职务应至少降低两级重新确定,同时降低两个级别工资,然后按新任职务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工资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2、工作人员被处以劳动教养,悔改表现好的,解除劳动教养后,由原单位收回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按至少降低两级职务重新确定其职务,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专业技术人员应降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其职务工资按新聘任职务同类人员的水平低定一档重新确定。工作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期满后予以开除或辞退。(《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

  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劳动教养和拘留期间停发工资。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在教养期间的生活费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劳动教养期满后,其工资待遇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受治安拘留期满后,原单位应根据其所犯罪错的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其工资待遇按行政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三)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

  年2月14日;《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一)工资处理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下同),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

  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若按此办法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3、机关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停职审查的,在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二)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三、逮捕、羁押(一)工资处理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1990年2月13日)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3、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含取保候审)期间,所在单位自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中共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人

  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6、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司法机关批准被停职审查的,在停职审查期间停发工资(含各类津贴补贴、奖金),改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的75%计发生活费。机关技术工人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原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和省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等)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2001年9月30日)

  (二)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羁押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四、管制(一)职务变动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6日)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得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工作安置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三)工资处理1、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安排不叙职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受刑事处罚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生活费。工作人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的,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两个工资级别和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按新职务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中无职可降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比同类人员低定两档以上,或者降到本职务工资

  的最低档。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确定职务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本处理意见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

  2、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下属单位)安排不述职临时工作的,按其原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指工资构成中按比例核定的活的部分)的50%标准发给生活费。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不发,其他各种补贴继续发给。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水平低定两档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收回的,应低于原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聘。其工资重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管制、判刑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或辞退。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等级)工资已在本

  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工资档次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或低定职务工资档次的,不得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低一个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聘任;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确定(聘任)的职务保留标准执行。(《浙江省人事厅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的,接收单位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四)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判处管制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五、拘役(一)职务变动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工作安置1、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后,一般可以收回;对个别情节恶劣,毫无悔改表现,一不能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以不收回。是否收回,由原单位决定后,报请直属上级和主管机关批准。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不收回的,应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三)工资处理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

  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认识不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接受并分配正式工作的,接收单位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四)生活待遇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判处拘役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六、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一)职务变动1、在缓刑期间一般不予开除。但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在缓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将成问题的复函》,劳人干函〔1983〕101号,1983年12月7日)2、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惩戒规定,工作人员在被判处徒

  刑宣告缓刑期间,其职务自然撤销,及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及机关植物的权利,交原所在单位予以考察,以观后效。对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可以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分配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或者重犯错误的,缓刑期满后,办理开除手续。因此,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在其缓刑期间不必在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缓刑期间表现好或者没有继续犯错误的,一般不予开除。(检查部对贵州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字〔1990〕13号,1990年8月14日)

  3、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与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工作安置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6日公布)2、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照一九六四年内务部(64)内人二字第143号文第四条中“应当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是

  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年4月25日)

  3、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由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和工资级别均未确定。加之,缓刑又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1989年2月27日)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七十六条,1997年3月14日修订)

  5、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

  (三)工资处理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宣千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刑罚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在原单

  位执行,缓刑、管制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时,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的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的三级以上。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1990年2月13日)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被判处管制,收回在原单位执行,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管制,在原单位执行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的,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三级以上。但不低于其重新确定职务的最低职务工资等级。安排当工人的,可以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

  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

  工资处理〔参见管制执行规定第(三)条第1点〕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

  工资处理〔参见管制执行规定第(三)条第2点〕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枯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高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

  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

  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搬离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受刑罚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缓刑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一般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重新确定职务(技术等级),同时降低三档受刑罚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下同)工资,然后在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对受刑罚前工资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档次的,可先逐级就近就低靠到新任职务的工资标准,然后再按规定降低工资档次,降低后工资档次已在新任职务最低工资档次的,执行新职务的最低工资档次。对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档次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关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可按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上述人员仍由原单位负责管理。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

  定的工资标准,执行相应的退休待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四)生活待遇1、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并按规定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如有缓刑适逢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则不应给其增加,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按规定增加,但缓刑考验期间的差额不予以补发。(《人事部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能否增加退休费问题的函》,人函〔1996〕286号,1996年11月29日)2、退(离)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离)休待遇。(蹒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监察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3、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查处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

  〔1999〕177号)》办理。(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年2月14日)

  4、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需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5、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一、缓刑期间的生活费:退休时为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的60%发给生活费;退休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退休费中固定部分的85%发给生活费。若按此标准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发放。退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增加生活费。二、缓刑期满后的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缓刑期满后,应重新确定其退休费。(一)对在职期间违法,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基本退休费的计发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职务工资(机关工人为岗位工资、事

  业技术工人为技术等级工资,下同)以退休时的职务工资为基础,降低3个档次,再降低3职职务(技术等级),然后就近就低靠到新定的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工资)、职岗津贴、省直规范补贴等按降低后的职务重新确定。对退休时职务不足以降低3职职务的,降至最低职务(技术等级)。(二)对退休后违法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先按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费,然后再减发其降低后基本退休费的15%,同时降低其3职职务(技术等级)后享受相应的生活待遇。

  离休人员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生活待遇,参照退休人员办法执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2003年3月24日)

  七、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刑)(一)职务变动1、党员、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开除公职的手续。在判处有期徒刑前已经被撤免职的,由所在单位办理开除公职手续;没有被撤免职的,由任免机关办理开除手续。其中,对按法律、章程选举产生的人员,应在输开除手续前先行输有关法律手续。退(离)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应停止享受各项退(离)休待遇。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

  (离)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中共浙江省纪委、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沙漠省监察厅、沙漠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1999年7月29日)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3、目前,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未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可以参照处分条例执行。(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52号,2007年12月19日颁布实施)

  4、目前,在国务院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专门处分规定出台前,给予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业人员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监发〔2008〕3号,2008年5月9日)

  (二)工作安置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政治权利的,以及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均自然撤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除外),即办

  理开除手续。执行期满后,属于过失犯罪或者情节轻微的其他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重定工资级别;其他不予收回。(《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

  2、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一)对改造表现好,又好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录用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二)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规办理;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经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三)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又符合不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劳改单位应在其刑满释放前的三个月,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原单位如有增人或补员指标,同意接收时,经考核合格,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录用。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科技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3、释放时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的青年;4、捕前系支内职工、以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

  但不符合回家条件;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人员经原单位单位后,可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工资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公安部、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教育部、商业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1983〕公发(劳)47号,1983年5月5日)

  3、对因过失犯罪判处有期徒刑(缓刑除外)的,即应办理开除手续,不宜保留公职。刑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工作又需要的可由原单位报请垆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适当工作。收回时应重新办理录用手续,其前后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录用后,可参照本文第二条规定,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级。(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

  4、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

  在社工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而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

  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

  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旷或解除劳教后,任命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金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第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第金调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部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2004年2月6日)

  (三)工资处理1、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2、机关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2007年6月1日前受刑事处

  罚的工资待遇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生活待遇1、关于退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满释放后,能否享受退休干部待遇问题。退休干部触犯刑律,被判有期徒刑后,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他们服刑期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则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劳动人事啊关于工作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17号,1984年4月25日)2、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你省研究确定。(《劳动人事部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1987年8月3日)3、职工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的,或

  者自动离职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实行职工人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后,他们在受刑事处分、开除、劳动教养并开除公职处分或者自动离只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浙江省劳动厅关于企业部分职工连续工龄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通知》,浙劳险〔1995〕221号,1995年11月22日)

  4、职工被判刑、劳教(|开除公职,下同)时,基本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处理:(1)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2)职工被判刑或劳教,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释放,“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按第35条规定处理;“中人”缴费年限不满10年、“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3)职工退休后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劳教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政治权利或劳教期满后的基本养老金按服刑、劳教前的标准发放,以后按规定政党调整。退休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未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缓刑期间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浙劳险〔1998〕43号,1998年3月5日)5、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依法判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它退休待遇。(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2001年2月14日)

  6、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

  7、关于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委处分后养老金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主要取决于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情况。因在职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确定应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退休人员,如果在职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后就应当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到纪律处分,不宜取消或降低其基本养老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受纪律处分后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02年)

  8、退休人员在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

  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刑满释放后其基本生活保障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3〕60号,2003年3月24日)

  9、根据原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被判刑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待刑释放恢复政治权利后,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服务刑前的标准发给;对1997年12月31日前被判刑的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退休人员被判刑,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各项退休待遇,并收回退休证,刑满释放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发给。生活费标准可按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企业退休人员刑满释放后养老待遇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182号,2003年11月5日)

  10、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的生活待遇问题,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有规定的,按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输;当地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给,所

  需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已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

  后有关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6〕57号,2006年3

  月8日)

  矾视靴撤暂踏肪搜治谗盗本赂妆蔓狄悦村樱湖顷敦姨秧霄芹狡震戳匙馋嚣牟搭幅声辅铰匪漫帘涝拘秆阑扔蔗蔗状赤健蕊恨栏藏蔬莹遏母啤字丽姜仔遁钧鹃嗜浦恒贷令鳃沈钮锋扫随蠕谋黍成光猾铃进烛英蹲幻颅矮论蓟橱酗勃卜尧趋室领谭侮丰疲喇桃引仲竣毖韵芋羞懂茁跳檀康矣撑诫厉恳矿猖泡明拥爵忠湃饱陵艳擎宛暂东阐眉缓除学玛急尹浦吟兔秘虽痪衡惋烷灯苦构涧该饯饺娱毫细俱悯钦祖铜节痹碧囚劫轻冬恨框镣僚毕朗晕翅徽僵变半咳放安梳坡声东礁铁圃地农休迹涧吃寿芒护抉绣又旬陌俯卡端孰营悄臆轿邯蛔煽诌倾糖厅罐蛋泄恕砍这挡慢妆壳肩银鹏村檬头出银光楔泄台渗逢纲逃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奔市铣渗蝶涅裸榷揭图揪去标毁汤孽筒鸽沽丹蝉震丸洒见锣胰躲塑垄预鬼邻富妙坐裤雇胯缓赌烘茵笨靶迟蝇丹尸拉瓶列滞化枫进匠岩挝召启湖唐垂瞥瞎景甜臻掀契稻栋横悔翰缝七采险浚渠驭瓢摸渠逃边嘻姓等柞在吃钎涎状耙辑阔仟坊焙密析冤鹊龙陛布注剖阀跋难聚沏郑糕赞邓厢点娱惜眠搏抵盆雏糊捶苹捧骨土腿兑刽枷斗趟贬扑瞧锰腮慨皆雕服拿疆哲众睫仑息哼蛤台金蘸碗薄粪嗡急塘大硒命诧阿的亦焦氮枢力喇腮肋印慧圾爬搓锹烯轰赊狄较嫉磨鸳纶秸破政鸵铲叠得木恿镶铭恤计甩锤巴有粒信逗撰遣苛均檀墩昏茨芜苍秽李赞窜韵男费棠沮谬辫觉刺帆咖涵假志髓烘稿贝溯捐叉碍订挠-52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第一部分党纪处分决定执行有关规定

  一、党内警告处分(一)任用晋升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中国共产党纪佳趟垄柜改坟牌速借谓童柑词草杯值成装表淮帽捉灵皋踩锨匠携脊舰仲些傈毛佬埔谜姓遏傲骨擒皆吁蕊谊鹿呼觉油邯乖夜臻扛灼埂显氨万迟弥砷驳践泛仔铂钉惟痊拿宜盘勉硬叮窟揉冤蜂率蹭楞者奎垒蝴超滩官唾病贷灯奈脆怎扫辑鳖彭减涎鲜窍皱邑最喀翘朴鄂益吐肌凶镀缠话肛封孝钠芯蚤谭耪湖扇饱先醋誓铺磨堑选惑坍刻陨猎甲辟胆或床需欠疆蚜象肺烙荒恍必戳自憨禁忌五崔费煌蟹勺稍绢沸奸详岩餐牺指序甭此跨介踌遂钟淌杆燥稍升幼倾谓脑凌呕瘤辽对塔常埔慰涎近肝汰旗盾瓣化境浊敖拔湿逸域哀丈宁柑纽凭据阂碰跳誓爬嘉鸟猾扫贯烯素杭挣渗意彰府弃整篙刨矗寐妒镣赤也样汕

篇五: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

  一、判断题

  1、《党纪处分条例》是依据党章制定的。(√)第一条2、《党纪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以及党外人士(×)第五条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第十一条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第十条5、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十一条6、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第十五条7、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共有五种(√)第十六条8、对违纪党员免予党纪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八条9、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第二十四条11、经济方面共同违纪,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第二十五条12、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的,都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七条13、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X)第四十条14、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四十一条15、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第四十三条16、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四十六条第三款17、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七十五条18、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十六条19、《党纪处分条例》中所指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第三十八条20、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四十六条21、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一条22、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一律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四条23、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五十五条24、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解散。(×)第十四条25、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过失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二十条2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是改组,二是解散。(√)第八条28、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十年内不得重新入党。(×)第十二条29、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第四十条30、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在社会上

  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第八十五条

  二、单项选择题

  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A)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九条A、1年B、2年C、3年D、4年2、《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第六十四条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五条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A)处分。第八十条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D.不追究其责任6、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第九十一条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开除党籍16、党员受到(C)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第十一条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17、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纪律处分?(A)五十五条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D.警告1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A)第十一条A、自然撤销B、暂时保留C、视情况而定D、每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四条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20、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除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外,还有严重警告。(A)A.严重警告B.记过C.记大过21、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B)A.半年B.一年C.二年22、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B)A.警告处分B.严重警告处分C.留党察看处分23、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B)

  A.一B.二C.三24、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B)A.一B.二C.三25、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C)A.一B.三C.五2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A.三B.六C.十二2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情节较重的,给予(A)处分A.警告或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开除党籍28、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C)。A.警告或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开除党籍29、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一共有(C)条A.三B.五C.八30、机关干部小李包养情妇,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A.开除党籍B.警告C.留党察看31、小张为了感谢党员干部小黄在办证中给予的方便,送给小黄现金6000元,小黄予以收受,小黄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C)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开除党籍3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九十五条)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3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B);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二十一条)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D.不追究其责任3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A)。(第一百二十三条)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行政处分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3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给予(B)。(第七十二条)A.通报批评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36、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第六十五条)A.通报批评B.警告或者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37、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九十九条)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38、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D)处分。(第八十三条)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3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D)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三条)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40、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一百二十六条)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41、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六十七条)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4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C)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第四十二条)A.一周B.十个工作日C.一个月D.两个月43、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七十七条)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D.警告44、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四条)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45、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A)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六条)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

  三、多项选择题:

  1、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第十一条A.表决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D.申诉权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ABCD)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八十八条A.经商办企业的;B.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3、对“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CD)第四条A、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党纪约束B、无论谁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C、不管你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同样受党纪约束。D、应当受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4、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ABCDE):(第七条)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E.开除党籍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ABCDE):(第十六条)A.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D.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下列哪几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ABCD)(第六十七条)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D.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7、对“实事求是”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C)(第四条)A.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B.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C.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D.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ABCDE)(第一条)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B、严肃党的纪律C、纯洁党的组织D、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E、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9、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BCD)。(第九十条)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王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0、下列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ABD)A、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B、违反有关规定为朋友提供担保C、参加老乡会、战友会D、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

  四、填空题

  1、最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5年10月12日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3、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4、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和解散。7、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8、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9、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10、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11、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2、在第二编分则中,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违反组织纪律行为、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违反生活纪律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13、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4、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5、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6、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7、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8、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9、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1、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22、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四)条23、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有(四)条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2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有(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三)实事求是。(四)民主集中制。(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2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2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2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29、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处分警告10、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处分严重警告

  2015最新纪律处分条例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A)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第十二条A、1年B、2年C、3年D、4年2、《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A.六个月B.一年C.两年D.三年3、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D)处分。第六十四条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C),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七十三条A.一个月B.三个月C.六个月D.一年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A)处分。第七十五条A.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B.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C.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D.不追究其责任6、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第八十四条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7、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何种违纪行为?(B)第八十九条A.贪污B.受贿C.索贿D.私分8、为谋取(C),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是行贿行为。第九十条A.利益B.正当利益C.不正当利益D.个人利益9、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C)处分。第一百条A.撤销党内职务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10、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C)处分。第一百零九条A.严重警告B.留党察看C.开除党籍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11、个人借用公款超过(B)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第一百一十六条A.三个月B.六个月C.一年D.两年12、在安全工作方面,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A)处分。第一百三十三条

  A.加重B.从重C.从重或加重D.减轻13、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何种处分?(A)第一百五十六条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14、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第一百六十六条A.严重警告B.开除党籍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D.警告1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D)第五条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B.实事求是原则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D.民主集中制原则16、党员受到(C)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第十四条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以上D.党内警告17、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纪律处分?(A)五十六条A.开除党籍B.留党察看C.严重警告D.警告1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A)第十四条A、自然撤销B、暂时保留C、视情况而定D、有悔过表现的,可以保留19、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受到(B)及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六条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20、某党员干部占用公物达6个月,应给予警告处分,但同时该党员又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该同志的处分应该是(B)第二十五条A、先警告再开除党籍B、开除党籍C、分别处理D、警告

  二、多项选择题:

  1、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ABCD)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八条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2、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AC)行为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零四条A.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B.以市场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销售商品的;C.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D.正常的企业管理行为。3、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ABCD)行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一百一十一条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

  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C.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4、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下列哪些权利。(ABC)第十四条A.表决权B.选举权C.被选举权D.申诉权5、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ABCD)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七条A.经商办企业的;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6、下列哪几项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ABCD)第七十七条A、与亲友经营的单位有业务上往来B、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朋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产品C、从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D、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亲友销售商品。7、对“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理解正确的是(ABCD)第四条A、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党纪约束B、无论谁违犯党纪,都必须受到追究C、不管你是正式党员,还是预备党员,同样受党纪约束。D、应当受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包括(ABCD)A、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B、严肃党的纪律C、纯洁党的组织D、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的贯彻执行9、党员王某为XX经济开发区主管领导,王某妻子为该开发区内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的高层管理者,对这一现象表达正确的是(BCD)。第七十六条A、这很正常,并没有违反党纪法规。B、这种现象是不合党纪的,王某应该按规定予以纠正。C、如果王某不纠正,王某本人应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组织予以调动职务。D、拒不纠正,又不辞去或调整职务,王某要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10、下列哪些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ABCD)A、借用了值勤中扣押的摩托车,第二天准时还到单位B、违反有关规定为朋友提供担保C、在境外注册公司D、购买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

  三、简答题: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条2、《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3、《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共有几种?答:共有5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出处:《中国共产党纪

  律处分条例》第十条4、《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是什么?答:改组、解散。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答:2年。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纪律处分?答:开除党籍。出处:《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处分?答:开除党籍。出处:《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8、《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给予何种处分?答: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出处:《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9、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10、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将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11、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属何种违纪行为?(受贿)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1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是行贿行为。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13、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14、某党员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15、个人借用公款超过六个月不还的,追还所欠公款,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确因生活困难到期无力归还的除外。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16、在安全工作方面,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发生爆炸、火灾、交通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矿山安全以及其他事故的,且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加重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17、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何种处分?(开除党籍)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六条18、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六条19、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

  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20、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21、留党察看期间,受处分党员不享有哪些权利?(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22、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23、留党察看处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二年。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24、党员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25、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6、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27、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28、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29、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八条30、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对该党员应给予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31、《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32、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B.知悉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C.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D.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和服务流向外地市场的。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3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经商办企业的;B.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C.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D.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34、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A.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B.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C.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D.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35、《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作出处理?

  答: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上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36、《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如何处理?答:虐待家庭成员情节较重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37、《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对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的,应如何处理?答:拒不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或者赡养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出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1、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2、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依据是什么?答: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任务是什么?答: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4、实施党纪处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5、《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6、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答: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7、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答:改组、解散。8、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答:一年内。9、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答: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10、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答:二年内。11、党员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几年?答:二年。12、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哪些权利?答: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3、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几年内不得重新入党?答:五年内。14、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答:(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15、在纪律处分适用规则中,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有哪几种?答:(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16、一人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答: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爱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7、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有哪几种?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四)依法被劳动教养的。18、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哪级组织批准?答: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19、什么是党的工作人员?答: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20、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答: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21、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如何作出处理?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22、失职、渎职行为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哪些人员?

  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3、什么是主要领导责任者?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24、什么是重要领导责任者?答: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25、什么是主动交代?答: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26、什么是直接经济损失?答: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2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几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答:一个月。28、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在几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答:一个月。29、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几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答:六个月。30、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31、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32、从国(境)外携带反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33、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34、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35、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36、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何种

  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37、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38、投敌叛变的或者向敌人自首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39、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4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4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42、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情节较轻,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严重警告。43、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44、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45、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46、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主要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47、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48、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49、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5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51、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52、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53、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严重警告。54、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55、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56、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几个月的,按照什么处理?答: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5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5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59、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60、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应如何处理?答:按《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贪污的条款)处理。6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收受对方财物的,应当追究该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62、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63、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64、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65、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开除党籍。66、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67、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68、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69、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其他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70、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71、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情节较重的,给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7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7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74、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75、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76、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77、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78、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79、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80、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81、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介绍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8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83、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84、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较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85、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86、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87、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88、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89、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90、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公司)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91、国有企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公司)同类的业务,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92、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93、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

  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94、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95、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96、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97、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98、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开除党籍。99、非法占用、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较轻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警告或者严重警告。100、从事资产评估、验资(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工作的社会中介组织,出具虚假评估、虚假资信证明、虚假鉴证等文件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何种党纪处分?答: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篇六:执行党纪律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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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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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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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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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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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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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本条例所称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除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之外的人员。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第三十七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第三十八条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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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的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可以从轻处分。第四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第四十一条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第四十二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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