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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0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19:45:04 来源:网友投稿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0篇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建设部(已撤销)1992.07.211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0篇,供大家参考。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0篇

篇一: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建设部(已撤销)1992.07.211993.01.01

  建施字第464号企业

  部门规章失效

  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7月21日建设部建施字第464号文发布)

  自1987年推广鲁布革工程管理经验,推进施工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施工企业在总结传统施工管理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创造了项目法施工的管理方式。它以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主要特征,以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和动态管理为主要手段,大大提高了施工生产效率、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创造出了一大批质量优、工期短、成本低的工程项目。与此同时,涌现出了一大批思想作风、团结协作、技术业务、组织能力都较好的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命名了186名全国施工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在全国建筑业和建设单位引起很大反响。李鹏总理在接见会议代表时也高度评价了项目经理,认为项目经理负责制是改革中的一个新发展。

  实行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既是施工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又是建设市场发展的客观需求。虽然国家对施工企业实行了资质管理,使得施工企业能按资质等级进入市场承包工程,但由于施工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又会使得每一个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的素质不一定反映企业的资质水平,往往会发生“高资质企业,低素质的项目班子”的现象。因此,很多建设单位在选择施工承包单位时,不但要求施工企业具有承担工程项目的资质,而且更关心承担组织该项目建设的项目经理素质,这就产生了社会对项目经理的选择要求。另外,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许多国家的发包商在认可企业资质后,也要对项目经理进行资质认可。为满足国内外建设市场的要求,适应进一步改革的形势,经人事部同意,我部决定建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制度,现将《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确定项目经理资质是一项新工作,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项目经理资质认证工作将采取培训上岗和考核定级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先对项目经理进行培训,使项目经理系统学习和掌握项目管理的理论知识,达到要求,发给培训合格证。取得培训合格证的项目经理即可上岗。第二阶段是考核定级,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请将《试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施工管理司。

  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第五条施工企业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项目经理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人代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人力、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和分包单位;(五)进行合理的分配。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和支持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十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项目经理持证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第十一条经过项目经理培训,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安排发给项目经理上岗证书。第十二条取得项目经理上岗证书后,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第十三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两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高级或者中级专业管理技术职称者。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二个以上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中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中级或者初级专业管理技术职称者。第十四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方面专家组成。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上岗证书(复印件)。(二)申请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简历。(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完成情况的评价。(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一级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报建设部认定注册,发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级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发给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在全国通用。第四章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以下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前款所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1989年5月30日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干部晋职和专业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已取得项目经理级别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当给予其相应级别的企业管理干部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试,发证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没有取得项目经理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停工,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项目经理,由原发证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低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注销项目经理资质、收回项目经理上岗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由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使项目经理无法行使其管理权力,致使工程项目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一、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更要贯彻项目经理责任制目前不少企业或个人在学习贯彻人事部、建设部有关《建造

  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认为,取消项目经理资质行政审批制度是取消项目经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国务院(国发[]5号)文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替代。”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旳《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建造师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旳项目经理及从事其施工活动旳管理。”建设部(建市[]86号)文献更明确规定:“在全面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后,仍然要坚持贯彻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项目经理培训,不停提高项目经理队伍素质。”应当说,国务院及人事部、建设部下发旳一系列文献,都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旳建立以及项目经理责任制旳关系作了明确旳规定,有着政策上旳持续性。因此说取消项目经理资质核准,只是取消行政审批制度,不是取消项目经理,更不是取消项目经理责任制。

  大家懂得,我国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改革至今已经进行了近,并在行业内基本形成了一套既与国际通例接轨,又适应市场经济和中国国情旳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措施;培养和造就了一大批懂法律、会经营、善管理、敢负责、作风硬、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旳项目经理队伍,涌现出了像张基尧、范玉恕这样一批旳优秀项目管理人才,同步也形成了比较完善、规范和科学旳项目经理责任

  制度。当今,项目经理这一岗位命名,从南到北,从东至西,广泛应用在祖国大地和每个工程项目上。应当说,这一新生事物是在改革开放中诞生,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成长起来,从某种程度上它透视出了中国建设主管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进行建筑业改革旳基本进程。近来建设部汪光焘部长和黄卫副部长在接见中国第三届国际杰出项目经理时再次指出:项目经理是工程建设中最关键旳资源。加强项目经理培训和市场监管工作将是一项长期旳重要任务。尤其是行业协会目前要以国际杰出项目经理为示范,尽快做好项目管理人才与国际接轨工作。以便使我国大型建筑业企业在加入WTO旳宽限期后可以在国际工程承包旳剧烈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我们一定要全面、系统、精确地贯彻领会文献精神和实质,按照两位部长旳指示精神,从经济全球化旳高度来认识推进和发展工程项目管理,培养国际化人才旳重要性,不停深化和完善项目经理责任制。二、建造师与项目经理旳产生背景1.项目经理与建造师旳理论基础是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是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飞跃发展旳产物。作为一种新旳学科领域和先进旳管理模式,有着极其丰富旳内涵,但一般来说,项目管理具有项目单件性、建设周期性、过程逐渐性、目旳明确性、组织临时性、管理整体性以及其成果旳不可挽回性等特点,它是运用系统工程旳观点理论和措施对某项复杂旳一次性生产或工程项目形成全过程管理,因此我们讲项目管

  理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旳项目管理覆盖了各行各业,但凡具有一次性基本特性旳工作或任务,都可以实行项目管理;狭义旳项目管理是指某一特定领域旳项目管理或某一详细旳项目管理,管理不仅规定“知”,并且重视“行”,强调实践旳验证。讲项目管理必然离不开人,离不开领导者和组织者,离不开措施和手段。作为对某一工程进行全过程旳项目管理,必须有一种责任主体,就是项目经理。2.建造师与项目经理旳用武之地是项目管理

  伴随现代管理技术旳出现,尤其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来,英、美、日以及某些发达国家旳企业为了开发新市场、新事业、新技术、新产品,打破老式职能式旳组织界线,进行了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旳变革,建立项目管理组织。成功地实行了诸多带有战略性旳项目管理,获得明显旳成果,引起人们对系统性、可靠性、经济性旳极大重视,推广应用旳范围越来越广。近年来,国内外承包商都在深入研究工程项目管理旳理论和措施,不失时机地把研究成果应用到工程实践中,获得了明显旳技术经济效益。国外不少专家认为,在应对全球化市场变动中,项目管理将起到关键性作用。

  3.建造师与项目经理旳形成发展是项目管理由于项目管理具有管理旳科学性,可以发挥项目管理主体旳积极

  性、积极性和发明性,可以产生动力、挖掘潜力、提高效益,因而日益成为建筑承包商最推崇德管理方式。建筑承包商花了很大旳力气去

  学习、研究、推广和发展,这是项目管理获得成功旳奥秘所在。项目管理旳领导者是项目管理成败旳关键人物,选择一种素质较

  高旳项目管理者,等于获得了项目成功旳保证。因此,对建造师与项目经理旳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旳考核,大都提出了详细旳规定,有必要旳条件和原则,一般规定必须具有能熟悉项目管理、创立精品工程旳复合型知识及外向型和开拓型能力。三、建造师与项目经理旳定位1.建造师旳定位

  建造师是一种执业资格制度。国际上营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一般是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安全利益旳管理者实行市场准入。它是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旳必备条件。例如,规定旳学历、通过资格考试、工程实践能力、进行注册登记等。一旦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提供服务旳方向是多种旳选择,可以是建设单位(业主方),也可以是施工单位(承包商),还可以是政府部门、融资代理、学校科研单位等。因此,建造师应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经国家注册。2.项目经理旳定位

  对项目经理旳规定,不仅在专业知识上规定有建造师资格,更重要旳是还必须具有政治领导素质、组织协调和对外洽谈能力以及工程项目管理旳实践经验。美国项目管理专家约翰·宾认为,项目经理应具有如下六大素质:一是具有本专业技术知识;二是工作有干劲;三是具有成熟而客观旳判断能力;四是具有管理能力;五是诚实可靠,

  言行一致;六是机警、精力充沛、可以吃苦耐劳。因此,获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旳人出任项目经理,所从事旳建造活动,比一般建造师所从事旳专业活动范围更广泛、责任更大。

  另一方面,要明确项目经理旳地位。工程项目管理活动是一种特定旳工程对象,项目经理就是一种特定旳项目管理者。正如《过渡措施》中指出旳:“项目经理岗位是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安全、工期旳重要岗位。”《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明确:“项目经理是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时间和内容,对施工项目自动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全面管理。”项目经理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项目上旳一次性授权管理者和责任主体。3.建造师与项目经理旳互相关系

篇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建[1995]第1号【发布日期】1995-01-07【生效日期】1995-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方法》〔建建[1995]第1号文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

  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项目经理资质为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到达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申报表略〕。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三条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到达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方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方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发证机关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的,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离岗,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第三十一条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由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罚款或取消资质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再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需两年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四条本方法所列各项罚款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方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部1992年7月21日印发的建施[1992]464号《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方

  法》同时废止。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篇四: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建[1995]第1号【发布日期】1995—01-07【生效日期】1995-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ﻫ‬(建建[1995]第1号文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ﻫ‬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ﻫ‬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ﻫ‬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ﻫ‬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ﻫ‬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ﻫ‬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ﻫ‬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ﻫ‬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

  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

  行使以下管理权力:‫(ﻫ‬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ﻫ‬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

  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

  械设备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ﻫ‬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管理权力。‫ﻫ‬

  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ﻫﻫ‬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ﻫ‬

  第十条项目经理资质为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ﻫ‬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ﻫ‬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ﻫ‬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

  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ﻫ‬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ﻫﻫ‬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ﻫ‬

  第十四条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申报表略)。‫ﻫ‬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四)其他有关情况。‫ﻫ‬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ﻫ‬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ﻫ‬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五: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字[1995]1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地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人代表人委托对工

  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

  招标单位的审查。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

  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招待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

  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

  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

  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

  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项目经理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第十四条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经理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第二十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未能发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第二十三条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篇六: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施工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必须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或注册时未经批准的项目经理,不得从事项目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工作,对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施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第七条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工作,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或者经有关部门确定达到

  完工状态的;(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

  (含),经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同意的。第八条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后,应与项

  目经理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项目经理负责项目部的工作。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定期对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条项目经理个人不得承担工程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企业和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承担管理的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所在企业资质所核定的范围,并与该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相适应;项目经理不得承担超越其注册建造师执业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交接;施工企业不得无故扣压建造师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造师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经理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在从事施工管理活动时,项目经理应随身携带IC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第十四条本地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在职建造师的有关资料输入杭州市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企业进杭备案时,应将派驻杭州市区的项目经理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资料经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由市建管站统一保管。第十五条IC卡遗失申请补办时,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到原发卡部门办理。第十六条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注册建造师级别、专业等发生变更,相关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第十七条项目经理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施工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过后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根据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经理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锁定项目经理。锁定状态主要有:入围加锁、中标加锁、在建项目经理更换加锁、工作单位调动或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加锁、暂离加锁、离开杭州市场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项目完工加锁、注册建造师证书到期加锁等。除项目暂离加锁和完工加锁外,项目经理处于其他加锁的市场限制状态时,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本企业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属于资格后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属于资格预审项目的,项目经理的IC卡在入围后予以锁定。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中标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随同招标人持企业和项目经理IC卡等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附后),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并限监管部门查阅.

  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随同招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企业和项目经理IC卡、项目经理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市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

  四、现场活动管理

  第二十条从项目开工到竣工,施工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经理长期缺岗和缺位需要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施工企业于1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得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当项目经理年满六十五周岁时,施工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更换项目经理.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报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并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经理:

  (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项目管理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三)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因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情形被更换的项目经理,自更换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第二十一条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市质安监总站,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项目经理可先办理暂离加锁手续,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施工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经理。

  (一)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3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二)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的。第二十二条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须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专业相同,执业资格等级不得低于原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项目经理更换完成后,施工企业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管理缺位状况.第二十三条提供履职承诺书的项目经理如需更换,除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发生的情形外,均锁定至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竣工期.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经理如需更换,应到中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申请更换.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施工企业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当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房建类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专业承包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完工),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施工企业持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完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

  投标活动。市质安监总站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80%的;(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的;(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六)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经理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七)未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经理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经理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建设单位和监理企业应督促施工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管理制度。项目经理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实施项目经理和施工企业联动信用管理。凡项目经理因履行工作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施工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经理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第三十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经理的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第三十一条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第三十二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到18分时,由市建委通知其所在施工企业,责令其参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项目经理培训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经理累计扣分值达

  到25分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国有投资项目投标活动12个月。若该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的,则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计。外地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由市建委将情况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质安监总站及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投标办、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经理投标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6〕424号)同时废止。

  附:项目经理履职承诺书

  (施工企业)

  :

  为切实履行

  项目经理的职责,本人郑重承诺如

  下:

  一、全面履行受委托的施工合同,主持项目部的全面工作.

  对现场的施工人员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二、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

  标准和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三、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依法行使

  签字权。

  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

  不挂名虚设。

  五、廉洁从业,自觉抵制腐败行为。

  六、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

  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在本项目合同实施期间不调离本项目经理岗位.若因《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情形以外调离的,则在本项目未通过验收前不参加依法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

  承诺人:

  年

  月

  日

  新增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项

  序

  不良信用信息

  目施工

  责任单位

  号

  行为形式

  经单位

  理

  实施单位

  项目经理个人承担工程

  1

  6

  业务

  市招投标办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

  转借、出卖、涂改、复制建造师资格证书、建2造师注册证书(个人行6为扣个人,企业行为扣企业)

  市招投标办6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

  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在其他施工、监理、设3备制造、材料供应、房6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项目经理签署的履职承

  4

  6

  诺书弄虚作假的

  5项目经理被责令更换的6

  市建委(市场处)市建管站

  市建委

  市招标办

  6(市场处、工程市质安监总站

  处)

  市建管站

  市建委

  市招标办

  6(市场处、工程市质安监总站

  处)

  市建管站

  新增建筑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提示信用记录认定与扣分标准

  序号

  提示信用信息行为形式

  项目经理

  施工单位

  责任单位

  实施单位

  转借、出卖、涂改、复1制执业卡(个人行为扣3

  个人,企业行为扣企业)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招投标办市建管站

  注册于注册单位的同时

  2由其他任何单位重复缴2

  市建委(市场处)市建管站

  纳社会保险的

  施工企业将注册在本企

  业的项目经理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信用网时,3错误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关键资料,或在输入后提交虚假资料供

  市场处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各级主管部门核实的

  施工企业与有在建工程

  的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

  4同关系已达10天,仍

  未更换完毕原在建工程

  的项目经理的

  项目经理工作单位名

  称、职称、学历、专业、

  5

  注册有效期等发生变更已达1个月,施工企业

  仍未将变更情况输入信

  用网的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

  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

  6

  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

  卡,或不配合办理项目

  经理变更注册的

  项目经理调离注册单位

  或注册注销已达1个月,

  7原注册单位仍未持相应

  证明材料,办理相关信

  用信息变更的

  项目经理转注册已达1

  个月,转入的施工企业

  8

  仍未持单位介绍信和相关人员注册证书原件到

  市建委办理相关信用信

  息变更的

  资格预审项目通过预审

  9后,在开标时变更项目经2

  理

  中标施工企业无故拖延

  10建设单位办理中标通知

  书备案手续的

  中标施工企业或项目经

  11理无故拖延现场签署履3

  职承诺书的

  在建工程项目经理年满

  12

  六十五周岁已达3个月,施工企业仍未更换项目

  经理的

  市场处2市建委(市场处)市建管站

  市质安监总站

  市场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市场处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市场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市场处

  2

  市建委(市场处)

  市建管站区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2市建委(市场处)市交易中心

  3市建委(市场处)市招投标办

  3市建委(市场处)市招标办

  市场处2市建委(市场处)市质安监总站

  项目经理与注册所在施

  13

  工企业没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

  3

  及社会保险关系之一的

  14

  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80%

  2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

  15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2

  3次(含)以上

  16

  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

  2

  17

  工程施工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

  2

  被责令更换项目经理已

  18达1个月但仍未更换完

  毕的

  项目经理暂离原项目参

  19

  加工程投标中标的,原项目未在开(复)工前

  更换项目经理的

  3

  市建委(市场处)

  市场处市建管站

  2

  市建委市质安监总站(市场处、工程处)市建管站

  2

  市建委(市场处、工程

  处)

  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

  2

  市建委(市场处、工程

  处)

  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

  2

  市建委市质安监总站(市场处、工程处)市建管站

  3

  市建委(市场处、工程

  处)

  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

  3

  市建委(市场处、工程

  处)

  市质安监总站市建管站

篇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导则

  1总则

  1。0.1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责任制、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职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管理和行业自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建没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及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导则.

  1.0。2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按照“统一标准,自愿申报,社会培训,行业考核,企业选聘,市场认可,编号登录,颁发证书”的原则进行.

  l。0。3本导则制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标准及其管理要求,可作为行业或企业规范项目经理行为,培养、聘任、考核和评价项目经理的基本依据。

  1。0.4本导则适用于国有、民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建筑业企业及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的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也适用于政府和行业协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的社会化管理。

  2有关定义

  2.0。1建设工程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企业为建立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为核心的责任保证体系.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而设立的一个重要管理岗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一次性授权委托代理人。

  2.0.2项目经理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支持下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现场组织机构。

  2.0。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运用系统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管理服务或管理承包。

  2.0。4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3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等级与基本条件

  3。1项目经理的岗位职业资质等级

  3.1.1项目经理的岗位职业资质分为A、B、C、D四个等级.

  3.1。2项目经理的岗位职业资质按业务内容划分

  A级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国际、国内各类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项任务;

  B级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大型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项目或受业主委托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项任务;

  C级项目经理:可以承担中型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的任务;

  D级项目经理:可以承担小型建设工程的施工项目管理的任务。

  3.1。3项目经理的岗位职业资质按项目规模等级划分

  表一和表二对各级项目经理所能承担的工程项目规模限制做了基本规定,有关各类建设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利、电力、矿山、冶炼、石化、市政、机电等)规模的具体标准可参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中《各专业大型和中型工程标准》执行,中型工程以下规模的工程均为小型工程。

  建设工程项目等级按规模划分

  工程总承包(A

  类别

  级

  大型(B级)

  中型(C级)

  小型(D级)

  房屋大中型建设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单体建筑面积在3万平米以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

  建筑工程总承包平米以上;群体工程下;群体工程10万平米以平米以下;群体工程5

  工程项目

  10万平米以上

  下,5万平米及其以上

  万平米以下

  建设工程项目等级按承包范围的投资额度划分

  工程类别

  总承包(A级)大型(B级)

  中型(C级)

  小型(D级)

  各类大中型建设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投资在1亿元及其以下,且在3000投资在3000万

  工程承包项目

  以上

  万元及其以上

  元以下

  3.2项目经理基本素质和管理能力要求

  3.2.l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思想政治觉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信尽责;

  3.2.2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事业心强,勇于承担责任;

  3.2.3具有团队精神,善于沟通和处理团队内部冲突,维护建设工程项目相关者的利益,保守项目商业机密;

  3.2.4具有符合相应工程规模要求的管理经验与业绩;

  3.2。5具有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法规知识,能够应对突发事件与风险;

  3。2.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3.3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等级标准

  3。3.1A级项目经理标准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程项目管理经历8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程项目管理经历10年以上;

  (2)具有建设部认定的原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或建设工程类相关注册执业资格(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或取得过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C级以上证书,并参加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标准培训;

  (3)具有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近5年内至少承担过两个以上承包范围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任务;

  (4)能够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取不同项目管理方法,圆满地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各项任务;

  (5)具备一定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3。2B级项目经理标准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工程项目管理经历6年以上,或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工程项目管理经历8年以上;

  (2)具有建设部认定的原一级项目经理资质,或建设工程类相关注册执业资格,或取得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C级以上证书;

  (3)具有大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近3年内至少承担过一个承包范围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任务;

  (4)具有一定的外语知识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3。3C级项目经理标准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施工管理经理4年以上,或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施工管理经历6年以上;

  (2)具有省(市)、行业原认定的地方性或行业性项目经理资质,或相应专业的执业资格;

  (3)具有中型以上工程项目管理经验,近3年内至少承担过一个承包范围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主要管理任务.

  3。3.4D级项目经理标准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施工管理经历2年以上,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施工管理经历3年以上;

  (2)经过小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标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或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3)具有小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4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的培训考核与申报

  4.1项目经理培训与考核

  4。1。1培训目的:为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提高项目经理整体素质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对项目经理必须进行岗位职业资质培训。重点加强对A级和D级项目经理申请人的培训。

  4。1.2培训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推荐并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备案的培训机构承担.

  4.1.3培训师资:由培训机构聘任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教学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或参加过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举办的项目经理师资培训班的教师担任。

  4。1。4培训证书:培训机构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培训大纲》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培训证书》或《琏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培训证书》。

  4。2项目经理的申报与认证

  4。2.1《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采取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人员必须符合本导则3.2条要求和3.3条中相应级别的项日经理条款。

  4。2.2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员向其人事关系所在企业提交《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申报备案表》和相关申报证明材料.经企业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指定的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推进与管理机构进行审核.A级和D级项目经理的申请人员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培训证书》或《建设工程项日经碰岗位职业资质培训证书》。

  4。2。3企业对项目经理申请人员进行初审时,可参照表三进行量化考核:

  (表三)

  考核内容知识能力综合素质工程业绩职业道德身体条件

  分值25分30分25分10分

  10分

  考核内容包括:

  (1)

  知识能力:学历,专业,其他教育,语言文字表达能力,项目管理知识,法律知识,

  计算机应用能力.外语水平:

  (2)

  综合素质:领导艺术,管理理念,沟通协调能力,业务谈判技巧、风险识别与创新

  能力,解决突发问题能力;

  (3)

  工程业绩:工作经历,此前负责的工程项目主要业绩贡献;

  (4)

  职业道德:思想觉悟,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信尽责,服务意识;

  (5)

  身体条件: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考核总分数在70分(含70分)以上即可推

  荐申报。

  4。2.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指定的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推进与管理机构依据本导则和本地区、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口管理专业委员会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

  4.2.5《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备案登记,联网公示,全国建设行业通用。

  4。3项目经理证书使用

  4.3。1建筑业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可按有关规定和需要向发包人出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汪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4.3.2业主或发包人在考核工程承包人或项目管理公司及项目经理的资质和能力时,也可检验其岗位职业资质情况。

  4.4项目经理证书管理

  4。4。1《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推进与管理机构负责。

  4.4。2对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者,每三年须进行一次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推荐并备案的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培训考核结果记录于《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继续教育一栏中。

  4。4。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有关行业建设协会的项目经理职业化推进与管理机构每五年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

  4.4.4为切实加强行业自律,严肃和规范证书管理,根据需要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将协同有关行业协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的核发、使用以及项目经理继续教育等情况,不定期地进行调研和检查。

  5项目经理的选聘与任用

  5。1企业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特点,依据本导则条件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择优选聘合

  格的项目经理:(1)自荐上岗: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项目经理管理部门考核,领导办公会议研究

  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项目经理聘任书聘任上岗。(2)委任上岗:企业项目经理管理部门推荐,本人同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项目经理

  聘任书聘任上岗。(3)竞聘上岗:企业根据工程项目合同条件和内部招标管理与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公开

  竞聘,中选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发项目经理聘任书聘任上岗.5。2工程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将项目经理工程项目管理的业绩和最终考评结果记

  入《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档案》。6项目经理的责任、权限和利益

  6。l项目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1)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2)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并对项目目标进行整体管理;(3)对资源进行动态管理;(4)建立各种专业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5)进行授权范围内的利益分配;(6)收集工程资料,准备结算资料.参与工程竣工验收;(7)接受审计,处理项目经理部解体的善后工作;(8)配合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奖申报工作;6。2项目经理应该具有下列权限:(1)参与项目投标和合同签订;(2)组建项目经理部;

  (3)主持项日经理部工作;(4)决定授权范围内的项目资金的投入和使用;(5)制定内部计酬办法;(6)参与选择和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7)参与选择物资供应企业;(8)在授权范围内协调和处理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关系;(9)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权力。6。3项目经理的利益与奖励:(1)获得工资和项目分阶段奖励;(2)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效益分配条款审计后给予收益或经济处罚;(3)获得评优表彰、记功等精神奖励.建设工程项目被评为国家鲁班奖及省部级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优质工程奖或相当于省部级和有关行业建设协会颁发的工程项目管理奖项者,项目经理所在单位可推荐其参评全国建筑业企业优秀项目经理、国际(工程)杰出项目经理。凡担任过五个以上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且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并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工程项目管理年限在20年(含20年)以上,经企业推荐,可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颁发项目管理优秀工作者荣誉证书。6.4项目经理的处罚6。4。1对出现以下行为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降低一级:(1)发生违法行为的;(2)发生二、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3)工作失职,致使项目亏损严重的。

  6。4。2对出现以下行为的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1)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证书》的;(2)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再次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7附则7.1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建协[2005]10号文同时废止.7.2本导则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八: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

  理办法

  12020年4月19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建[1995]第1号【发布日期】1995-01-07【生效日期】1995-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文档仅供参考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第1号文1995年1月7日颁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益的搞好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

  2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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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以上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四级以上施工企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指导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国务院具有行政职能的总公司管理其直属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管理军队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

  3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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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二)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

  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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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工程项目

  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五)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

  第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条项目经理资质为分一、二、三、四级。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5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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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者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建筑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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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申报表略)。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有关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

  7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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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

  (四)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认定注册,发给相应等级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中一级项目须报建设部认可后才能发给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正本1本、副本1本,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

  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篇九: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2第十条申请人所在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施工管理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高质量、高效益地搞好工程项目建设,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项目上的代表人。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归口管理的核工业系统施工企业。第四条集团公司工程部具体负责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项目经理的培训第五条项目经理必须经建设部确认的培训点,按照《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大纲》和教材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培训点颁发《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第六条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培训点为扬州建筑工程学校(建设部授权培训点)和其他经集团公司同意的建设部授权培训点。第七条未经建设部批准的单位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其所发培训证书在进行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时不予承认。第三章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和注册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企业成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小组开展此项工作。第九条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并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报表一式五份。

  1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企业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小组对申请人的施工管理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第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工程部进行复审,复审结论提交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审议。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根据本细则规定的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一)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复印件);(二)申请人近5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四)其他有关情况。第十三条对经集团公司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由集团公司工程部办理注册认定及发证手续。其中,一级项目经理须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发证。第十四条项目经理的注册名单包括:资质等级、证书编号、所在企业名称及企业资质等。注册名单由集团公司工程部存档,同时报建设部备案。第四章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第十五条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

  1

  (二)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三)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者。第十七条上述所称一、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执行。第五章项目经理职责第十八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以及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自己的职责和权力。第二十条项目经理应履行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二)在承担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对执行的项目承包合同负责,严格履行相关条款;(三)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四)建立并完善项目管理体系,对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五)项目经理在承担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接受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及业主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应行使的管理权力:

  1

  (一)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组织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各级、各业务部门的管理责任;(二)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第六章项目经理的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项目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项目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第二十三条各级项目经理可承担相应资质或其以下资质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按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考核、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担任项目经理的职务。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每二年对项目经理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项目经理在当年的3月底将《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交企业的有关管理部门进行初审;(二)企业初审后,将上述复查表、证书及有关材料于同年4月初交集团公司工程部进行复查。复查结论记录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复查记录"栏内。(三)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合格--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不合格--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在岗--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第二十六条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连续两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1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向所在企业的管理部门提出升级申请,所申报的代表工程必须是持证后的主要业绩。一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申请人所在企业须同时填写《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表》一式二份。集团公司每年4月份及10月份分两次统一集中办理。项目经理资质升级按本细则规定的考核注册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按建设部规定,特殊情况下,允许一级、二级资质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一级。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发生一起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三十条被降低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须两年后经检查合格方可申请恢复原资质等级。

  被吊销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需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注册。

  第三十一条没有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担任项目经理工作,或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集团公司将责令其离岗,并对其所在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资质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其中,一级资质证书上盖有建设部印章,发证机关填写"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并加盖相应印章(印章压照片)。

  第三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集团公司将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予办理注册。

  第三十四条伪造、涂改、出卖或转让《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集团公司将扣留其资质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或取消其资质。

  第三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编号统一采用十位数。其中,第一、二位数是核工业系统的代码"79";第三、四位数,"20"为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的代码,"60"为中国

  1

  核工业集团公司的代码;第五位数是项目经理资质级代码(一级项目经理代码为"1",依此类推);第六、七位数为企业代码;第八、九、十位数为项目经理流水号。企业代码安排详见附件。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

篇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2000.05.012000.05.01

  基本建设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根据《建筑法》、《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四级以上建筑企业。第三条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第四条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企业本专业项目经理的资质审查工作,通用工业与民用建筑企业的项目经理按企业属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资质审查工作。第二章项目经理的职责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第六条项目经理可通过由本企业法人代表委派或内部招聘等方式确定,项目经理一经确定,应当按

  照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经济责任书。第七条建筑业施工企业在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

  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第八条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

  管理制度;2、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利益关系;3、组织制定项目管理机构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4、组织编制工程项目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5、执行经济责任书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6、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

  工期,实现安全、文明施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7、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分管领导报告工作情况。第九条项目经理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管理权力:1、按工程规模大小聘任项目经理部人员,组织项目管理班子;2、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身份处理与所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3、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进入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

  素;4、选择施工作业队伍;5、进行合理的经济分配;6、企业法定人授予的其它管理权力。第十条项目经理的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

  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第三章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和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第十二条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一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或两个二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三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中级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四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专业技术职称。

  所称一、二、三、四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代表工程以申报期近5年内承担的工程项目为准(以此类推),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经理资质,申报人必须是全面负责该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第四章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持建设部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获得《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者,可在本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担任项目经理的助手(项目副经理)。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工作,由省、市地或专业厅局两级建立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资质管理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2、申请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简历和主要业绩。3、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成情况(包括工期、效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评价资料。(1)执行合同与承诺服务的信誉材料(2)由企业审计或财务部门提供代表工程的效益情况评价材料(3)由质量监督部门提供的工程质量情况材料(4)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工程安全情况评价材料(5)工程建设项目开展QC小组活动,推行科技进步(包括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工法等)等情况。由有关部门提供评价材料(6)获奖情况(7)其它有关工程方面的原始资料

  4、其它有关资料。第十七条一级项目经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后报建设部审定和颁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三、四级项目经理,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考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注册发证。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全国通用。第五章项目经理的管理第十九条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时,必须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承担工程的专业及规模应符合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第二十条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资质以下(含二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三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三级资质以下(含三级)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四级项目经理可承担四级资质建筑业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提出升级申请。其代表工程必需为获得资质证书后承担并竣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对已办和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项目经理不得再担任项目经理职务,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项目经理资质升级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接近竣工时,方可承接下一个工程项目。特殊情况经业主及工程所在地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同意可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外省进豫,本省跨地区建筑业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的项目经理,需到工程所在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注册,并接受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持工程承包合同,法人委托书,交验证书等有关资料到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进行业绩注册,由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栏内注册并加盖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公章。作为复查、晋升、评定的重要依据。(注册内容:工程名称(全称)、工程所在区域、工程规模及质量、安全情况)。工程项目完成后,企业应及时进行审计,并对项目经理各项工作进行评定。审定结果作为对项目经理奖励、等级晋降的依据。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晋级、降级,需要换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资质证书遗失,由所在企业出具证明,并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由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统一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证。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工作调动、企业兼并、重组,企业更换名称的,应及时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作好注册工作,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经理工作调动须由调出及调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经市地项目经理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在资质证书最后一页中变更,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后方可以新企业名义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加强项目经理的管理和项目经理的再培训工作,再培训工作应结合项目经理资质复查,每两年进行一次、一、二级项目经理的再培训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四级项目经理再培训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立项目经理资质档案制度、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及有关资料;(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做出复查结论,记录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资质证书》(复查记录)栏内。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1、项目经理全面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3、《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所主持的工程受过何种奖励”栏内无注册工程的为“不在岗”。4、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资质等级。5、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参加项目经理培训,经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第三十条项目经理在建筑经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给予停止承接工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越级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二)没有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三)对承担的工程进行转包的;(四)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五)工程项目施工无安全技术措施,缺少安全防护设施,严重违章危及人身安全的。第三十一条不按照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施工,或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除对施工企业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还要责令项目经理限期改正,并对其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因管理不善,发生二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两起以上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一个资质等级。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经理在降低资质等级期间再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给予项目经理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第三十三条被降级的项目经理,两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资质。被吊销资质证书的项目经理,三年后才能申请项目经理资质。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核,发证机关未按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五条干预项目经理行使其合法权益,致使工程无法完成合同目标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报省建设厅备案。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豫建建[1996]34号《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二○○○年五月一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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