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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8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16:30:04 来源:网友投稿

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8篇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8篇,供大家参考。

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8篇

篇一: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关于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研究期间的研究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第四条XX大学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负责人。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第六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第七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尊重和保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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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第八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

  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章困难学生认定范围第九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并给予资助。第十条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标准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非贫困低收入户、非持续稳定脱贫户的学生等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范围并按照《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精准防贫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享受相关资助政策。第十一条对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结合其当地生活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和消费情况,通过家访、日常了解等有效方式,在国家规定的资助比例内对其作出合理评议,并按规定分档予以资助。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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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认定资助或临时资助。第十二条学校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由学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根据其在校日常生活、消费情况进行认定,在认定过程中不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第四章认定条件和依据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研究,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等。(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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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五章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学校设立四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学院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第十六条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成员,负责领导、审定和监督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十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十八条学院认定工作组由主管学院学团工作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任成员,工作组成员至少在7人以上,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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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工作。第十九条学院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或年级、专业)

  为单位,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任成员,负责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档案,加强学生诚信教育。

  第二十一条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向学校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二)不诚实守信,提供虚假认定信息的;(三)不珍惜国家和学校给予的资助,有铺张浪费奢侈行为的。第二十三条学校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第六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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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机构在认定过程中要认真履责,坚持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弄虚作假。

篇二: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和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根据《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工作的原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二、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一)学院成立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系总支书记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系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总支副书记、专职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

  (三)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标准和评定办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一)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一般困难:家庭成员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除维持其基本生活外,只能支付部分学业费用;困难: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学业费用;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无任何经济来源,生活完全依靠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二)经济困难学生的评定办法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须详细考查其家庭成员的工作、家庭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在校生活状况和现实表现等多方面情况,学生本人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2、本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原则,若家庭条件极其特殊或困难,可考虑改变档次处理。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类别时,依照《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现实表现班级评定表》(附件五),由各系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所在班级及宿舍同学,对该学生一学年来(新生自开学以来)的实际消费表现给予评定,评定结果要求反映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请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等情况)。

  4、系评定各系根据班级评定表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班级排序名单。各系在组织认定工作时,参照学院所在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着重考虑孤残学生、单亲家庭、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遭遇自然祸患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流程图》(附件1)的规定程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在每学年结束之前,系或学生在学生工作处网页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3),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系认定工作组具体落实布置本系的认定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四)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向系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五)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XX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每学年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在开学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完成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填写《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4),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一)各系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采集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二)建立和完善贷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贷款信息采集工作,强化对贷款学生的贷后教育和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六、认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当将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院学生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系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七、其他(一)各系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关细则和工作规程。(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

篇三: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按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贫困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第一条施细则。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院在籍本科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正、公开,由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各系评审、学院审核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能总则

  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

  〔2007〕60号),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

  第四条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家庭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系成立以系学生工作主管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和审核。第六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系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个档次。贫困生认定比例不超过班级人数35%。第八条学生本人能够证明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九条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的学生;(四)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五)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协作,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二条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三条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四条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认定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五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材料,按照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贫困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第十六条各系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第十七条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贫困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反应。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提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第十八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学院奖(助)学金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认定工作组。各系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个人信息资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认定工作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发现投诉,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各系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第二十条各系要及时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困难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第二十一条各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及时做出调整。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篇四: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xx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xx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XX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XX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第四条各年级成立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第五条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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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B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具体认定标准由区县、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校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学年开学一周内,学校组织学生及家长对家庭经济情况、学生在校消费情况等开展问卷调查,问卷调查人数至少占在校生人数的30%。学校认真分析问卷调查相关数据,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认定标准数据分析报告和问卷调查存档备查,并将分析报告上交上级主管部门。第八条特殊情况认定与处理(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4.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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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重点困境儿童:6.烈士子女;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第十条每学年开学前,班主任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一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第十二条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X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第十三条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年级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进行家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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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写家访记录表、留存家访照片。班主任对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逐一家访。

  年级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五条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专员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XX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各班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各班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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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为切实保证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到实处,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二、认定标准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均视为贫困生,学校将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学生实际困难情况给予相应的资助,以保障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依次划分为A、B、C三类贫困生。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其它费用的,可认定为C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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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来自农村经济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来自城镇享受国家低保家庭的学生,可认定为B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10%;

  3、孤、残家庭,基本完全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学生;家庭长期无任何固定收入,基本依靠借贷和社会或他人救济的学生,可认定为A类贫困生,控制比例不超过在校生人数的5%。

  三、认定原则1、实事求是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3、民主评议和相关机构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四、认定机构1、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全校贫困生的认定工作。2、各院(系、部)成立以主要领导或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专(兼)职辅导员及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3、院(系、部)要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该年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体现不同家庭经济状况、学生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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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等因素,人数上不低于年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三个工作日以上的公示,确定无异议后方可开展工作。

  五、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及学校有关规定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完成认定工作。1、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全面、认真布置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XX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表1);在每学年结束前,向在校生发放《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表2),不再提交《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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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XX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认真审慎的评议,确定本年级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既要充分重视,也要全面衡量。

  4、院(系、部)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院(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所确定类别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以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疑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部)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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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后续管理1、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每年所认定贫困生所提供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确保信息记载的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做出相应调整。2、学校和院(系、部)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弄虚作假现象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属贫困生资格与实际情况不符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由学校对学生或校内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校外人员则由资助管理中心向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由该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3、院(系、部)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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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把我校帮困助学工作做好、做细、做实,根据《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基础,是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经济困难程度的核实、判断和评价。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六条各二级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团总支

  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为成员组成认定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熟悉情况的学生干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组成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民主评议与推荐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八条认定标准分为一般困难学生(普困生)、困难学生(贫困生)和特殊困难学生(特困生)壬档。如遇特殊情况,可酌情考虑调整等级。(一)一般困难学生1、父母双方无稳定经济收入;2、家庭中子女较多旦多数无经济收入;3、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因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二)困难学生1、父母双方下岗(失业)或单亲等低收入家庭;2、家庭所在地区是贫困山区或边远山区;3、家庭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而使家庭困难;

  4、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三)特殊困难学生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列入农村五保户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子女;2、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的城镇家庭子女;3、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5、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其正常学习的学生。(四)学生存在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购买高档通讯工具;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4、抽烟或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5、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浪费行为。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般在每学年的9月集中进行评定。在学校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接受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具体程序:(―)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本年级认定评议小组。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一)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1、由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3、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镇(街道)以上政府或当地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三)民主评议1、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本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2、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n寸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

  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四)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

  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六)认定并建档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七)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对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应临时调整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出现好转的学生自愿退出家庭困难学生名单。临时进入或退出的认定办法同前。加强认定办法学习和宣传,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机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认定时间向全院师生公示,认定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示,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

篇七: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XX大学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制定的《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教财[20XX]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四条认定原则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五条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XX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XX学院领导为组长、XX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XX学院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认定标准1、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2)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县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3)学生在校的日常生活,不拥有奢侈生活、学习用品,不铺张浪费,不出入高档消费场合;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学生:(1)城镇学生父母双下岗且无再就业;(2)学生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因故丧失劳动能力;(3)学生父母中有长期患病或突发重大疾病;(4)单亲或孤儿;(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特大自然祸患或突发事件致贫;(7)其他符合特困生标准。第七条认定程序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1、每年9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辅导员根据学生的申请及调查表,启动班级的认定工作,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全部参与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与困难程度排序。班级内公示同学无异议后整理材料报XX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3、XX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议定的结果。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及《XX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和证明材料,并将整体情况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及时建立完善特困生信息档案。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学生

  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开具证明材料。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三章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第八条学校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学生资助体系。第九条资助办法1、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奖贷勤补减免”的政策待遇。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获得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省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具体参评条件参看当年的奖助学金评选办法。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社会奖助学金,具体参评办法见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政策申办生源地和校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政策可到学生资助中心咨询。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勤工助学岗位。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减免学杂费,按照和各级的

  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一年内受资助的资格:1、触犯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学习态度不端正,因成绩原因降级者;3、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XX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内容包括特困生登记表、本人申请、特困证明以及受助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和XX学院每年9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突然发生显著变化,XX学院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终止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行为,或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2、故意或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八:高校贫困学生认定办法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精准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统筹分配资助资源,根据《XX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财发〔2019〕1号)、《XX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教发〔2020〕15号)及《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X教财函〔202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确保公平公正。(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

  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第六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带班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委成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第八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

  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二)特殊XX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祸患、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第九条依据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三)低保家庭学生;(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六)孤儿;(七)事实无人扶养学生;(八)重点困境学生;

  (九)烈士子女;(十)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十一)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祸患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一)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二)单亲家庭且单亲父亲(母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三)学生本人身体残疾或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的;(四)其他原因(如因遭受自然祸患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二)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三)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集中认定和

  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集中认定,次年春季学期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调整比例不超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总数的10%。

  第十二条信息调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自愿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认真填写《申请表》,如实反映个人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青岛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依托线上认定信息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自我测评,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祸患、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自我测评数据、班级民主评议、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班级初步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公示。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项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审核班级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同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

  息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学校审核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数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同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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