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14篇
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14篇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实践中形成的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自主组织治理等单一主体模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但都难以有效应对现代社会利益分化与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1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实践中形成的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自主组织治理等单一主体模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但都难以有效应对现代社会利益分化与多元交织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公共资源治理难近年来逐渐发展和兴起的公共资源治理多元主体模式协同治理模式以其适用范围广泛形式灵活多样实践中弹性空间大更能适应公共资源治理的复杂性等优势为解决这种复杂性问题展现了一种令人期待的前景对于推动我国公共资源治理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公共资源治理困境与治理模式选择
关键词:公共资源治理;公地悲剧;协同机制
摘要:公共资源的公共性、稀缺性、非排他性、效用综合性等特点,导致其在实际治理过程中会遭遇诸多障碍,从而形成资源危机和一系列社会问题。实践中形成的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自主组织治理等单一主体模式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但都难以有效应对现代社会利益分化与多元交织所形成的日益复杂的公共资源治理难题。近年来逐渐发展和兴起的公共资源治理多元主体模式――协同治理模式,以其适用范围广泛、形式灵活多样、实践中弹性空间大、更能适应公共资源治理的复杂性等优势,为解决这种复杂性问题展现了一种令人期待的前景,对于推动我国公共资源治理模式的创新具有重要参考意义。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2017年4月第18卷第2期艾昆鹏,等:公共资源治理困境与治理模式选择11随着现代工业文明的日益发达和全球人口的增加,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及开发利用急剧增长,资源短缺和生态危机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寻求一种更为合理的方式,以提高对有限的公共资源进行保护与可持续开发的效果,同时实现公平、公正的分配与利用,一直是国外学术界十分关注的课题。近年来,由于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遭遇到的资源紧张、环境污染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国内学术界对公共资源治理问题的讨论也逐渐增多,并积累了不少成果。概括来说,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国外相关理论的介绍,主要涉及集体行动理论[1-2]、自主治理理论[3-4]、协同治理理论等[5-6];二是对各种治理方式的讨论,比如多元治理、网络治理与相关机制[7-9];三是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公共资源治理中的问题与对策[10-12]。这些研究对于深化对公共资源问题的认识、推动我国探索合适的公共资源治理模式与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文拟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公共资源的特点与治理困境,着重分析、比较几种治理模式的特点与局限,为寻求适合我国现实情势的治理模式提供参考。
一、公共资源的特点宽泛地来说,人类群体在社会生产和生活中公有共用的基本资料来源都属于公共资源,它既包括自然界自然形成的自然资源,也包括社会中通过人类活动而形成的各种公共设施、公共物品,如各种公共教育、卫生、文化设施与服务,以及国防、司法、行政资源等。限于篇幅,本文所提到的公共资源仅指由国家和地区共有产权的自然资源,如水、空气、森林、矿产、渔场、牧场等,以上资源在经济学中,一般被称为公共池塘资源。这类公共资源既具有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资源的提取、开发和利用
过程,常会受到来自这两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与困扰,从而导致资源的滥用、浪费、污染、枯竭等问题,甚至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其具有以下几种鲜明的特点。
1.系统性自然资源是自然界自发演化的结果,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各种资源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s的生态系统。人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如果不谨慎,很容易破坏这个系统,从而导致自然资源生态圈的失衡。比如过度砍伐会导致水土流失,过度放牧会导致草场沙化等。当然,如果得到良好的治理,也可以带来正面的外部效应。2.不均衡性与稀缺性自然资源在全球各地的分布很不均衡,有的地方丰富,而有的地方贫瘠。即使某地自然资源绝对总量很丰富,但若不均衡也很容易导致相对的短缺和纷争。并且,绝大部分资源都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即使一些可再生资源,如果过度开发利用也会出现再生能力锐减等问题。这一特点无疑会加剧公共资源分配中的困难和矛盾。3.非排他性公共资源不同于私人资源,私人资源产权明晰、归属明确,具有较强的排他性,而公共资源产权界定极为困难,作为共有共享的资源,在使用和消费上具有非排他性,即一定
区域或时间内,群体中的所有成员都可以对其进行使用。之所以具有这一特点,有的是因为受产权界定技术或成本的制约而不可取,有的则是因为出于公正、公益目的而无需排他。
4.效用综合性公共资源并不专属任何个人和组织,它是社会成员共有的资源,其开发利用的最终目的是要维护公共利益,增进公共福利。要实现这种公共目标,在效用上,公共资源也不应仅仅满足社会成员的单一目的,而是要兼顾经济发展、社会公正和生态效益。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体现它的公共属性。二、公共资源治理中的困境各种公共资源是维系人们日常生活和生存的必需品,是人们从事各类经济活动的重要资本,而它的稀缺性又决定了人们必须合理地、节约地利用这些宝贵资源。如果人们对此缺乏认识,过度开发或浪费严重,就会导致资源危机的发生,最终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但由于具有非排他性、产权不明晰等特点,公共资源治理面临着重重困难。1.公地悲剧早在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13]。这深刻地表明人们在面对公共物品时所具有的先天性缺陷。1968年,美国
学者加勒特・哈丁在《科学》杂志上发表论文Thetragedyofthecommons,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更为系统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著名的公地悲剧理论。哈丁假设了一个对所有人都开放的公共牧场,他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每个放牧人即使认识到过度放牧的后果,也会毫不犹豫地不断增加自己牲畜的数量,因为过度放牧的后果是由大家共同承担的,而其收益则全部归为己有。这是一个理性人进行理性选择的必然结果,也是一个悲剧结果。原因在于,“在这样一个人人都被理性规则锁定的系统里,每个人都被驱使在一个有限的牧场上无节制地增加自己的牲畜,结果是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最大利益的道路上走向共同毁灭”[14]。与亚里士多德的总结式论断不同,哈丁的这个理论以一种清晰确定的推理向人们证明:只要人们共同使用一种稀缺性的自然资源,不加节制、顺其自然,结果必然导致这种自然资源的衰竭或毁灭。
篇二: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发布日期】2022.11.19【实施日期】2022.11.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某P10
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管办: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关于贯彻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宁波市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甬党办〔2022〕3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1/3
市政府经济发展工作目标,深入推进“三重一大”保廉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工程建设领
域招投标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三级平台建设。二、目标任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统筹兼顾、系统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为重点,到2022年4月底,对2022年以来规模以上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和专项治理。通过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行政行为和工程建设市场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2年10月至11月中旬)
1.建立领导小组。建立以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主任为组长、市各责任单位分管业务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环节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共资源交管办,由交管办相关职能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推进。
2.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任务分解。
3.动员部署,营造氛围。召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动员部署,进一步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氛围,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摸底排查阶段(2022年11月下旬至2022年2月)
1.开展自查。从11月下旬开始,按照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县级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市级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排查,查准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同时,市级有关项目建设单位按市2/3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填写“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建设项目排
查情况表”。
2.迎接查检。在开展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做好迎接省、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查检和抽查准备。
(三)整改落实阶段。(2022年3月至2022年12月)
1.督查整改。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会同市有关部门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对各县(市)、区随机抽查5%-10%的项目,各单位对排查和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梳理归类,研究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逐一整改到位。2.强化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落实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综合监管平台。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联动监督机制。
3.完善制度。按照省、市党委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要求,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全面清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规定,并分类作出处理。对于不适应的制度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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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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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治理:公共物品治理的新途径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是美国公共选择理论印利安纳学派代表人物首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女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撰写的,她是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美国公共选择学会会长,美国中西部政治学会会长,该书是对公共池塘资源如何有效治理的探讨。在论述她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之前,必须对之前存在的公共物品及其治理的一般理论——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进行了解,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了解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同时这部分内容也构成了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来划分与国家和企业理论之间的界限。她的自主治理理论也是在对前两者理论的批判继承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一、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的批判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最早是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的,所谓公共物品就是指社会成员均等地消费的物品,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等三个特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囚徒困境”博弈、哈丁的“公地悲剧”和奥尔森“集体行动困境”等理论模型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在使用公共物品时最终导致的却是集体的非理性结果。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在前面的理论模型的指导下,奥斯特罗姆认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方式——利维坦和彻底私有化,其中利维坦即国家理论,后者是企业理论。其一、国家理论。国家理论主张通过外部强权的监督与控制来实现公共物品治理。如奥普尔斯就认为:“由于存在着公地悲剧,环境问题无法通过合作解决……所以具有较大强制性权力的政府的合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即使我们避免了公地悲剧,它也只有在悲剧性地把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能做到”。国家模式作为一种“利维坦”的干预模式,是从一个外在的利维坦对避免公地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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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是必不可免的假定出发,导致了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系统实行中央政府控制的政策方案,其基础是信息准确、监督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等。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属性,当前的治理主要是国家模式,许多基础设施都是政府投资建设。然而国家在治理中会面临信息不对称、规制困境、寻租、目标选择不当、集权膨胀问题以及行政费用会随着干预增加而导致费用增多等问题,国家模式下的政府公共物品治理往往偏离帕累托最优水平。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公地悲剧”解决方面,如果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过了背叛者等,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其二,企业理论。该模式主张通过彻底私有化来实现公共物品治理,体现为通过创立一种私有财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企业理论认为凡是资源属于公共所有的地方,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会造成“公地悲剧”以及“搭便车”结果,因此需要强制实行私有财产权制度。史密斯认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的经济分析还是哈丁关于公地悲剧的论述”,都说明“在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问题上避免公共池塘资源悲剧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创立一种私有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不过奥斯特罗姆指出对于流动性资源而言,如河流等,在建立私有产权方面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私有化手段可以提高公共武平治理经济和效率,节约政府开支,加快技术创新等。企业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很大发展,特别市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等,它把私有化方式推动公共物品治理的模式引入高潮。政府会采取比如招标的方式将一些公共物品保护责任和公共物品提供赋予市场中的企业。然而市场化过程中会出现欺诈和腐败现象,尤其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存在公平问题。公共物品提供传统上期望由政府来提供的。政府也是有可能将公共产品的提供转包给私营者并当他们不能获利的时候补偿他们。当政府负担不起支付合适的价格时,提出法规来允许合同商向服务受益者收费,这对于政府来说是相当诱人的。但这不可避免会引起严重的公平问题。
实践中往往局限于国家或市场的非此即彼的逻辑选择,在非此即彼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国家干预模式还是市场化模式均无法独自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最优水平。因此,她认为,利维坦和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灵丹妙药,在重新思考探寻新的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强调多元主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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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多向度运作,以平等、互信、协商、共识、合作为核心因素的治理理论开始兴起并逐渐流行,多中心的自主治理理论模式由此产生的。奥斯特罗姆运用博弈论分析了这些理论模型所隐含的博弈结构,并从博弈的角度探索了在理论上可能的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
二、公共池塘自主治理理论内涵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自主治理理论,将个人行为中的利己和利他主义结合,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提出了公共事务治理的第三条路径,为我国治道变革中面临的公共资源可持续利用、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寻求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等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支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地悲剧”、“囚徒困境”等模式是危险的,因为当其以隐喻作为政策的基础时,那些为分析的目的而被假设为固定不变的约束条件,在各种实际场景中也被忠实地认定是固定不变的。这两种情形中的参与者,奥斯特罗姆认为其行为被预先假定在实践中并被设定无能为力的,最终结果是,特定情况下的公共事务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她认为,事实上,公有的、私有的制度经常是相互啮合和相互依存的,而不是存在于相互隔绝的世界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通过小范围的公共池塘资源来分析的,在她看来,公共池塘资源是指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其原因在于从资源系统中提取资源的主体——占用者,由于存在多个并且使用同一资源系统,因此要完全排除某个占用者的成本很高(或者根本不可行)。她还特意在公共池塘资源类型的定义中作了如下限制:(1)资源是可再生的而非不可再生的;(2)资源是相当稀缺的,而不是充足的;(3)资源使用者能够互相伤害,但参与者不能从外部伤害其他人。这种情形下的资源系统内部的参与者是互相影响的,任何群体想要垄断控制也是不行的,从而企业或国家模式在此缺乏适用性。通过对国家理论以及企业理论的批判,她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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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的合约,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人们在试图处理现实场景中的问题时,把不同层次的规则结合起来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策略。她认为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系统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使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利益。
首先奥斯特罗姆分析了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内部变量。在研究该问题的时候,同样采取了用经济学方法研究问题的理性人假设。但是,她探讨的理性人并非像传统集体行动理论者所认为的完全理性,她认为理性人行为策略受到四个内部变量的影响,这四个变量分别是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人们选择的策略会共同与外部世界产生结果,并影响未来对行动收益和成本的预期。个人所具有的内在规范的类型受到处于特定环境中其他人的共有规范的影响。如果这一规范成为与他人共享的规范,那么采取被其他人认为是错误的行为所要受到的社会非议,从而会对他形成制约。贴现率受个人所处的自然和经济保障程度的影响,对未来收益的较低预期导致较高的未来收益贴现率,如果其他人给予未来较高的贴现率,那么他也会这么做,贴现率亦与地方社区人们在比较未来与当前的相对重要性时所共有的一般规范的影响。奥斯特罗姆的理性人策略乃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策略。收益、成本、共有规范、机会都是影响个人决策选择的总和变量,但在现实中,这些内部的、内生的、主观的总和变量很难有准确的汇总方法。因此,判断理性个人的策略选择应把重点放在影响总和变量的可以观察的环境变量及其环境变量组合上。
其次,她认为要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集体行动问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相互监督问题。她指出这三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组委托人不可能自己解决,不过在实践中,已经有人解决了这三个问题。而如何在理论上总结概括实践中这些人的行为成为研究公共池塘问题的学者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因为正如她所说,理论与实践都是重要的,“理解个人如何解决实际场景中的特定问题,要求采用从理论世界到行为世界,又从行为世界到理论世界的策略。没有理论,人们决不可能理解作用于不同情形中的许多外在现象的一般的基本机制。如果不利用理论来解决经验难题,理论工作只能对理论本身有所创造,很少会对现实世界的状况有所反映”。因此需要通过对理论校正的方式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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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理论预测与经验观察的不一致的问题。在我看来,奥斯特罗姆的这本著作就是为了理论上通过经验总结升华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制度供给方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首先肯定了制度供给的可能性,认为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人们因为经常性的沟通产生了信任,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资本,在此基础上就可以建立较为复杂的制度安排。其根本问题在于需要对新制度的收益与制度转换成本的大小进行比较。她指出,要评价一套制度的总收益,需要确定9个环境变量:占用者人数;公共资源规模;资源单位在时空上的冲突性;公共资源的现有条件;这些变量资料的可获得性;所使用的现行规则;所提出的规则。她还指出,要了解一套规则制度可能产生的收益是非常复杂的,取决于当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并对人们公开信息的类型以及替代方案所提出的制度规则。
在可信承诺方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复杂的和不确定的环境下的个人通常会采取权变策略,即根据现实条件变化采取行动方案。由于共有规则是在符合每一个人的预期收益的情况下,经过大家的商量、同意制定的,因而在自治组织的初始阶段,每个人可能都会遵守规则。但是当违反规则所得到的利益高于遵守规则所得到的利益时,他就有可能违反规则,除非这种行为可被人觉察并受到制裁。因此,遵守规则的权变承诺只有存在监督的情况下才是可信的。一个自治组织的群体,必须有适当的监督和制裁,他们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激励自己(或他们的代理人)去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她指出,当所制定的规则符合以下5项准则时,人们才会做出谨慎、有力和可信的承诺。这5项准则是:(1)规定有权使用公地池塘资源的一组占用者,(2)考虑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殊性质和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在社群的特殊性质,(3)全部规则或至少部分规则由当地的占用者设计,(4)规则的执行情况由对当地占用者负责的人进行监督,(5)采用分级惩罚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在相互监督方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没有监督就没有可信的承诺,而新制度的规则能够促进监督的实现。通过对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的研究结果表明,许多自治组织自主设计的治理规则,本身既具有增强组织成员进行相互监督的积极作用,又可使这种监督的成本变得很低。“监督一组规则实施情况的成本和收益,并不独立于所采用的这组特定的规则本身”,“由于所使用规则的作用,在许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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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中,监督成本是很低的”。在这里,由于不必付出太多其他附加成本,监督仅仅是人们实施规则、进行自主治理的副产品。所有这些,都使自主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得到加强,而相互监督的加强又增加了人们采取权变承诺的可能,提高了人们对规则承诺的可信度,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加强。
据此,可以看出,她认为,良好的制度供给能够促进有效监督,监督的加强则提高了可信承诺,可信的承诺会增加监督,同时也会使制度供给趋于稳定和有效。其中,制度供给是基础,可信承诺是前提,相互监督是保障,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统一于自主组织制度的设计体系中。
最后,她把长期影响使用公共池塘时的行为和解决的规则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操作层次、集体选择层次以及宪法层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8个设计原则。操作层次是最低的层次的规则,直接影响占用者有关何时、何地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谁来监督并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何种信息不能发布,对行为和结果的不同组合如何进行奖励或制裁等,具体包括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奥斯特罗姆认为现有的集体行动分析,一般只着眼于操作层次的分析。而对于集体选择规则,它间接影响操作选择,通常由占用者及其公务人员或外部当局在就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定政策——操作规则——时使用,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的过程发生在该层次。宪法选择规则作为最高层次的集体选择规则,指的是通过决定谁具有资格决定用于指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影响操作活动和结果,这一层次包括宪法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的过程。
奥斯特罗姆用了三章篇幅开展经验研究,探讨了三个方面的的案例,并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其中的“设计原则”,它是指“实质要素或条件,它们有助于说明这些制度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保证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所适用的规则中的成功原因”。这些设计原则包括: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分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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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的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这些原则源于各个案例相同点的总结,同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书中又运用这些设计原则来分析其所选择的案例的成功和失败之处,从而实现了她所要达到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三、自主治理理论对我国乡村治理的启示按照科恩的范式理论观点,一种新的范式除了能够解决旧的范式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外,还能解决旧的范式能够解决的问题。读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之后,和大多数学者认同的观点一样,其突出贡献在于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小的案例总结出符合事实的治理模式,在国家和企业理论之外强调了直接参与治理的主体公众自身的力量。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运用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理论和方法,在众多案例的实证分析基础之上,从理论上探索了市场与政府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提出了自主治理理论,对公共物品治理做出了重大贡献。自主治理理论及自主组织思想,丰富了集体行动理论的内涵,否定了过去研究中认为集体行动必然导致悲剧的结论,不仅指出个人的理性也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促成共同行动;同时对“人性是利己的”这一论断赋予了新的内涵,认为由于个人的理性和知识能力的有限性,使得个人在集体行动中可能也必须表现出利他的一面,参与集体合作,即人性是利己和利他的结合,而且还将非正式规则纳入到制度分析的范围,使之与正式制度之间实现了有机统一,从而拓宽了传统制度理论的研究视野,对公共物品的治理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是在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的一般理论,冲破了长期禁锢人们对政府与市场的非此即彼选择的教条思想,为公共事物治理提供了新的思想和经验,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重大影响。自主治理理论强调了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互动,尤其重视长期以来被忽视的社会存在的自组织的作用,她认为,政策分析家的政策工具除了国家的、集体的、市场的、私有化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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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制度安排之外,自主组织无处不在,在自主治理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从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笔者认为她的自主治理为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我国农村生态环境自主治理,提供充足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借鉴。奥斯特罗姆本人也认为中国农村正在发展的村民自治,必将为中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基础,从而为人类的文明发展作出非凡的贡献。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公共物品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归个人,农村公共物品归所在地区所有人共享,外部性的存在导致其中的个人并不能排除其他人同时享受该资源,而个人又不具有排除他人共享的能力,这些特点符合奥斯特罗姆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定义。我国农村也存在适应乡村治理的因素,比如之前提到的村民自治制度,这有利于自治组织形成与发展,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另外我国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熟人之间存在的文化传统以及其它非正式制度在村民之间有重要影响。乡村治理本质上是一种城乡关系的反映,乡村治理也必然要在一定的城乡关系形态下形成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模式选择。我国农村存在严重的公共物品治理问题,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无法有效解决以上问题;而单独的市场方式在缺少足够的激励的情况下没足够动力去提供充足的环境保护公共物品。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强调了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互动,有助于弥补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志愿失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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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埃莉诺在她的著作中解释了这一理论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参与者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以及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12自主治理理论通过不断地理论验证和实地论证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公共事物的治理问题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浅析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思想
摘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凭借她自己的公共治理思想中的自主治理理论于2009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这是历史上第一位女性荣获这一奖项。传统的关于公共事务治理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明显的困境。从霍布斯的主权思想,到斯密的市场理论,都是仅从其中一方面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但历史上不断发生的悲剧向我们证明,这都是不够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从中展开研究提出她公共治理理论中的最重要的自主治理理论,运用实地调查的方法验证悲剧是可以避免的,从中找到脱离政府和市场的“第三只手”从而为实现公共事务良治有着极大意义。为世界各国公共事务的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持。
关键词:公共治理;公共事务;自主治理
一、绪论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200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之一,她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在全世界引起广泛关注。以1991年英国布里克斯汉姆港过度开采为例,引出关于对公共资源过度开发的思考以及对比三种常用的解决公共事物问题的模型提出不同意见并引发深度思考。对于当今的中国来讲,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治理采取了多种不同手段,从政府到市场都进行了相应的政策手段支持,但效果并不明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单单依靠政府或者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都无法对公共事务起到很好的治理作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思想给中国带来了新鲜的思想,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作用。公共池塘自主治理理论作为她最为出名的理论,以此引出对她整个公共治理理论的学习。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
思想的来源背景;第二部分,集中介绍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思想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将主要论述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思想的启示,研究其思想理论对中国当代的影响及借鉴价值以及各方面的学术研究;第四部分,结束全文,论述个人观点。
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思想的来源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思想对整个世界来说都是独一无二的,但其理论来源并非是凭空想象,而是汲取了前人的优秀思想理论研究而发展起来的。(一)迈克尔·波兰尼的“多中心”概念多中心理论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思想中很重要的一部分,然而“多中心”的这一概念最开始是由迈克尔·波兰尼提出来的。波兰尼在他的著作中将社会的秩序分为了两个部分:指挥的秩序和多中心的秩序。他认为,指挥的秩序是“终极的权威所协调,该权威通过一体化的命令结构实施控制。在设计的或者指挥的秩序中,存在上下级关系,上级A指挥下级B1,B2……Bn,来执行特定的任务,或者完成特定的使命。在极端的情况下,上级A可以命令下级B2去杀死B3。这样的秩序概况为一元的或者单中心的秩序。”[1]而另一多中心的(多中心的也可以解释为是自发的)秩序则是与之相对的,“在其中许多因素的行为相互独立,但能够作互相调适,以在一般的规则中归置其相互关系。在一组规则之内,个人决策者可以自由地追求其自己的利益,但其利益受实施这些决策规则所固有的约束。”[2](二)托马斯·霍布斯的主权理论托马斯·霍布斯强调国家政府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国家主权必须掌控一切,哪怕是信仰也必须要服从这个国家社会,只有这样国家才能维持和平稳定的状
态。他将国家将区分三种整体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霍布斯个人主张君主制,他认为只有当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里的情况下,国家才能避免动荡,保持稳定、实现和平统一。但是在这种权力集中的情况下也产生了极大的弊端,权力的滥用、公民的抗议等等都会成为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崩溃的源头。在管理公共事务上,这一思想也是极为局限的,由此产生的问题也很多,这一理论并不能合理有效解决公共事务治理问题。引发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于这一理论的进一步思考。
(三)亚当·斯密的市场理论斯密的市场理论与霍布斯的理论形成对比,二者的理论是相对的关系。亚当·斯密认为人们在约束的条件下会对自身的利益产生进一步的需求,由此推动整个社会利益的发展。在国家法律约束的条件下建立起开放的市场,带动人们发展经济,同时带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理论主张政府应该给予市场一个开放自由的环境,只要不违反法律,市场就是可以正常运行,交易竞争刺激消费需求,推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但是,市场也有失灵的情况,单独依靠市场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市场一旦脱离掉国家政府约束,犹如脱缰的野马,短时间内确实会带来经济的增长,但时间一长,垄断等不良市场现象的产生则会引起整个市场乃至社会经济的动荡。亚当·斯密的市场理论与托马斯·霍布斯的主权理论都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论证了,在一定环境下单纯的依靠政府掌控或者市场调控都是不成功的,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思想正是在这情况下产生。(四)三种模型分析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对比三种传统公共事物治理模型来进行分析研究。
从哈丁的“公地悲剧”、使用较多的“囚犯困境博弈”到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三个传统治理模型本质上都没有注意到公共事物其本身的重要性,从而引发一次次资源破坏的悲剧。很久以前,亚里士多德就注意到“凡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公地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的东西,人们关心着自己的东西,而忽视公共的东西,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3]人们对此也有采取过许多方式,但是单纯的依靠“政府手段”或者“市场自身”都没能取得成效。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论证分析这三种模型,证明这三种模型都是不可取的,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不是政府的就是市场的,而结局都是悲观的。然后事实证明当前如果要解决公共事务问题的手段或者以政府途径(利维坦)为唯一或者以市场途径为唯一的这两种都是有问题的,她怀疑仅仅在这样两种途径中寻找解决方法的思路的正确性。理论模型在一定情形下是有效的,但也未必能够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这对于政策科学家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如何以对人类在处理与公地悲剧部分相关或完全相关的各种情形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局限的实际评估为基础,发展人类组织的理论。经验上可靠的人类组织理论,能够把组织人类活动的各种不同方法及其后果传递给决策层,从而成为政策科学的是指性组成部分。理论探讨包括对规则的研究,包括对现实场景中复杂事物的抽象,并确定作为所观察到的复杂性之基础的理论变量。为了对封闭系统中各种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作更细致的分析,还需要对一种特定的理论模型作进一步的抽象和简化。”[4]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将这部分内容认为是政策科学的核心。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最后从理论与案例的结合上提出了通过自治组织管理公共物品的新途径,但同时她也不认为这是唯一的途径,不同的事物都可以有一种
以上的管理机制,关键是取决于管理的效果、效益和公平。为了实现政府和市场的平衡,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多个理论分析找寻最佳方案。
三、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思想的主要内容(一)社会资本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是公共治理思想的基础组成部分,多中心、自主治理理论都是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该理论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被学术界广为重视。只有在公民社会中形成了合作、信任、沟通的共识,公民才能为公共治理中贡献力量,起到积极作用,帮助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合理有效的治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当代社会资本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人类创造的资本可以分为四种类型:自然资本、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其中,社会资本是对物质资本、自然资本、人力资本的必要补充,所有资本都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紧靠一种资本是远远不够的。社会资本和其他三个资本之间有着一部分相同的属性,但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社会资本不同于物质资本的关键性差异:1.社会资本不会因为使用但会由于不使用而枯竭;2.社会资本不容易观察和测量;3.社会资本难以通过外部干预建立;4.全国性和区域性政府机构对个人用来追求长期发展努力的社会资本类型和水平有重要影响[5]社会资本本身的形式本来也是多种多样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总结出所有形式的社会资本都具有以下特征:
1.社会资本是随着时间推移而形成的,内含共识而非明显的物质结构;2.很难用精确的语言来表述共识;3.如果涉及大量民众或者相当比例的参与者变化迅速,那么,共识就很容易被腐蚀——除非人们为传播共识、监督符合共识的行为,以及惩罚违反共识的行为做出实质性努力。[6]规则体系作为社会资本的主要形式,它既是自然演化的又是人们自我决定制定的,它有助于解决人们在社会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当人们面对困难时,如果没有对违规行为加以监察、管治、处罚,那么欺骗就会变成人们下意识的选择,逃避责任成为了不可避免的现象。这就需要人们自觉形成社会资本,个人和他人之间必须要制定一系列制度规范,以此来形成约束。社会资本理论强调充分发挥公民的积极作用,该理论认为公民不应该是被动接受管理的接受者,而应该是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中的参与制定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辛迪·斯凯克特在分析公民自主治理现象时指出“在今天,我们必须重新界定公民的作用了。他们己经从政府服务被动的消费者变成了创造社区特定性格的积极的活动者。这意味着公民己经成为其社区管理的一部分。他们承担着社区的责任,而不是把自己要么看作是孤立的地方政府服务的消费者,要么看作是政府对立或反对的力量”[7](二)多中心理论多中心理论为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夫妇共同创立。在多中心理论被提出之前,普遍影响社会的是单方面的政府主导或者市场主导,但这单一的两方面都不能有效的解决公共事物问题。该理论指出“通过社群组织自发秩序形成的多中心自
主治理结构、以多中心为基础的新的‘多层级政府安排’(具有权力分散和交叠管辖的特征)、多中心公共论坛以及多样化的制度与公共政策安排,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集体行动中机会主义的遏制以及公共利益的持续发展。”[8]
在这样一种普遍的社会秩序下,多中心理论凸显出其不同之处。霍布斯的理论源头是国家最高决策者,而非多数独立的决策者或自主性组织,因此,存在着许多真正执行上的困难。斯密理论源头则是这些多数的独立决策者或自主性组织,私人更加在意的是如何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注重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也是十分难以实行的。上述两个理论都无法给公共领域带来真正的平衡,唯有多中心治理理论带来了不一样的理论观点,强调在政府和市场之外寻求真正的解决方法。
多中心理论的假设也完全不同于单中心的基本假设。多中心理论包括一系列的假设:
1.城市公益物品和服务在其生产函数和同时受到影响的人数两方面都差异甚大;
2.在公益物品和服务方面具有的偏好相对类似(但总是在逐渐变化)的人倾向于聚居在一起;
3.在为多个管辖单位服务的城市地区中生活的公民通过观察或者听说其他管辖单位如何解决问题而比较了解任意管辖单位的绩效;
4.具有不同组织范围和规模的多个管辖单位使得公民较有效地选择对于自己来说最重要的一揽子服务,使公民较有效地表达其偏好和忧虑,如果必要的话,还较有效地选择向其他地区移居;
5.多个管辖单位有利于实现财政平衡,使受益者承担成本;
6.再分配最好由州或者全国政府等非常大的单位负责;7.努力争取续约的生产者将较可能寻求创新性的技术,在接近最优的生产规模上经营,并鼓励有效的团队生产和协作生产,以提高其绩效”[9]按照多中心理论来说,公共物品的分配并不是固定由哪一方进行分配,是可以根据不同人数、偏好、地域等原因来进行分配的。并没有可以直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方法道路,只有将制度与环境相配合才能发挥优势,取得成效。然而在政府执行政策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还需要得到公民的支持“每一个政府可能会在特定地理区域的权限范围内行使重要的独立权力去制定和实施规则。每一个政府首先是一个供给单位。一些供给单位可能组建它们自己的生产部门,如运输部设立道路建造署,或者它们也可能选择与其他国家或次国家级管辖权内的公共机构签订合同,或者与生产特定物品和服务的私人公司签订合同。从多样化生产者中选择使得在基础设施的开发和维护活动所包括的一个或多个设计、建筑、运营和维护服务中利用多样性的规模经济成为可能”[10]多中心理论不仅可以在经济学领域运用,在政治学、公共管理等领域都有着极强的可运用性,是一个可以跨越整个社会科学方面的有着极大影响力的理论。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奥斯特罗就曾指出:多中心可适用于:[11]1.竞争性的市场经济;2.竞争性的公共经济;3.科学探究;法律和制裁安排;4.具有分权和制衡的治理体制;5.国际秩序模型。多中心理论同时也在强调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不仅仅要依靠中央政府
的管理决策,还需要依靠地方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积极配合参与决策,并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共同采用多种不同方式对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同时,多中心理论也论述了,对公共事物的管理不能单方面依靠政府手段或是市场自行调整,而需要脱离二者寻找第三种解决方案。在市场和政府秩序之外发现推动社会进一步发展的多中心治理理论。
(三)自主治理理论在历史进程中,人们为了进一步发展自身扩张领土,大范围的侵犯自然,无数的宝贵自然资源遭受到毁灭性的破坏。尽管国家对其进行大量的政策调控但仍然没起到任何作用,而依靠自然资源生存的普通群众为了更好地生存下去,只能加大对自然资源的开采,更是国家政策抱怨不止。自然资源不是无限的,如何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加以最佳限制,以此确保其长期的经济价值,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私人经营和相关人员所提出的方案都不能算是最佳。由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了自主治理理论。自主治理理论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治理理论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也正是因为这一理论的提出,埃莉诺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埃莉诺在她的著作中解释了这一理论“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参与者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以及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12]自主治理理论通过不断地理论验证和实地论证,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公共事物的治理问题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自主治理思想的主要内容,即八大具体原则:1.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2.使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质和(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3.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4.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5.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6.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成本低廉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7.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
8.嵌套式企业(nestedenterprises)。将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企业中加以组织。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紧接着套用这八项原则带入土耳其近海渔场、加利福尼亚的部分地下水流域、斯里兰卡渔场、斯里兰卡水利开发工程等失败案例中,发现这些案例没有一个符合八项原则中的五项以上的。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这八条原则的合理性。
但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本人也认为自主治理理论并不是解决公共事务治理问题的灵丹妙药,理论终究还是要随着实施情况的变化而考虑是否使用,不同的实地情况,适用于不同的理论。这一理论尽管并非是万能的,但是在政
府和市场两个当方面理论掌控的社会下,这一理论仍旧是有效果的。四、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思想的评价(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思想的评价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治理方面的研究成就令人瞩目,她本人也凭借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理论荣获2009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是历史上第一位女性获得。她的公共治理思想打破了传统的政府主导或市场主导的理论思想,寻求找到“第三只手”来协助解决公共事务。
许多外国的学者都对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思想进行了理性的评价。RickK.Wilson和CatherineC.Eckel[13]将这一思想比作一笔无与伦比的财富,并着重介绍了她研究轨迹的发展以及自主治理理论生成的过程。RobertD.Tollison[14]更是对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关于公共池塘自主治理理论理论作了形象的评价,认为她关于关于这一理论的研究开启了理论和经验研究的潘多拉的魔盒。JohnH.Aldrich[15]认为她的自主治理理论是一种恰到好处的解决方案,它尽可能的实现了市场和政府在管理公共事务上的一种平衡。从上述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对于公共治理理论趋向于支持认可的态度,这一理论更是对欧美国家的传统公共事务治理理论形成了巨大的冲击。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理论无疑给中国当代学者们打开了新的大门,新的思想冲击着社会,但其理论所做的理论以及实地考察都是站在以美国为基准的社会环境下实行的,对中国而言要想直接运用明显是不可能的。所以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理论对于中国学者来说还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创新,结合中国政治、文化特色顺应时代要求才能得到更好的应用
(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理论对当代中国的借鉴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公共事务治理的研究核心内容就是自主治理理论,该理论对传统的治理理论思维提出了挑战反对单一的政府或者市场治理。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说每天都面临着资源使用枯竭,即便政府已经提出合作治理“PPP”模式来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但是在资源使用方面收效仍然甚微,政府与市场间的矛盾未得到明显缓和。社会各界都对“政府主导”和“市场主导”产生极大的争议,然而事实上这两个主导在公共事务治理上都未取得胜利。相反地,许多社会群体通过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制度安排,在较长的时间里对某些事务成功的实行了适度治理。这也就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主张的公共治理理论。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理论能够引起那么大的反响,除了理论本身的逻辑性外,还有就是暗含了现代重视社会力量的社会自我治理。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理论对我们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参考借鉴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单纯的政府治理已经不再是当今社会主流,越来越多的公民群众开始要求对自身周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政府已经不再是单一的主体,私人社会组织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国家为了顺应社会发展需求提出了“PPP”合作治理模式,即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合作伙伴关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提出的公共治理思想不仅有利于政府和学者更加关注微观意义上的个人自治精神,尊重和鼓励自治性群体的成长和发展,而且有助于培养公民个人自觉性地依靠自我组织的力量解决问题,不至于陷入遇事必求政府的困窘之中。尽管这一理论是由具有西方学术传统和社会经验的学者提出的但其中蕴含的合作治理的智慧仍值得我们欣赏借鉴。
五、结语综合全文来看,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解决公共事务理论上的弊端。但也并不是所谓的“灵丹妙药”,一个新的理论的提出都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的考验,理论本身必然有着一定的局限性。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理论给长达几个世纪的传统理论一个强力的冲击,带给全世界一个新的理论天地。从社会资本理论到多中心理论再到自主治理理论,不断深入的探究解决公共事务的正确道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治理理论发现的“第三只手”为公共事务治理指明了方向。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深入的研究这一理论的研究能够产生更大的价值与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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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公共事物自主治理的理论思想一、研究背景关于公共事物治理,我们可以回到公元前两千多年前,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曾认为:凡是属于最多的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事物。在传统公共事物治理的思想中,有三种经典而又有影响力的模型,是人们所熟悉的——哈丁的“公地悲剧模型”、“囚徒困境模型”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模型”。自从生物学家哈丁在《论公地的悲剧》中首次提出“公地悲剧”一词。他认为,理性的经济学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时,是如何导致公共池塘资源遭到破坏。而“囚徒困境”模型是由阿尔伯特?图克正式创立的,认为在仅有一次博弈的情况下,理性人会尽自己的最大努力追求自身的利益,使得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奥尔森提出的“集体行动逻辑模型”,认为理性人往往在实际的集体利益,通常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对于集体来说,并不能从真正上实行帕累托最优状态。二、公共池塘资源理论的核心思想奥斯特罗姆通过在“三大模型”的理论基础上,深入探讨了在“公有”和“私有”之外,主张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她认为,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理论是“如何以对人类处理与公地悲剧部分
相关或完全相关的各种情形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局限的实际评估为基础,去发展人类组织的理论。”
(一)多中心治理理论思想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教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她的丈夫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在迈克尔?波兰尼的多中心秩序基础上提出的多中心理论。它已经成为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一种崭新的重要的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理性个人或集体(包括小单位和私企等),既会独立追求自身的利益行为,优惠相互沟通协调合作。多中心理论认为,在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时,存在多个权利中心和组织体制,广泛存在于市场、司法、决策、宪政、政治联盟组织等领域中,强调权利的多元化和分散化,反对权力的集中化。它的核心地位在于采取分级、分层、分段的多样化制度安排;主张政府、市场和民众之间的共同协调合作多中心理论认为。
(二)策略选择的内部变量理论奥斯特罗姆在研究理性人的策略选择时,她认为,理性人在做出其决策时,并不是想传统的公共选择理论那样认为人是完全理性的。理性人在做出其选择时,不仅仅取决于外部的变化,更重的是取决于内部变量的变化。奥斯特罗姆将影响个人策略选择的内部变量分为四个,即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理性人在选择其策略时,会与外部环境因素共同发生作用下,会影响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的行为。
(三)自主治理的三个核心问题理性的个人如何采取集体
行动的制度,来获得较高的收益,使成本降低到最少,是公共池塘资源占有者需要面临的关键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过程中需要解决三个问题:制度供给的创新、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1、制度供给的创新在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过程中,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人们经常不断的沟通,相互打交道,因此他们有可能知道谁是能够信任的,他们的行为将会对其他人产生什么影响,对公共池塘资源产生什么影响,以及如何把他们组织起来趋利避害。当人们在这样的环境中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的处事模式,他们就拥有了为解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中的困境而建立制度安排的社会资本。同样地,在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过程中,人们在一起不断的进行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沟通协商合作,达到一定足够信任的程度上(可以说是一定的社会资本),这样就可以建立较为复杂的制度安排,在奥斯特罗姆看来,制度资本是一个自然增长的过程,是一种逐步的自主变化过程,为解决制度提供了一个新的可能,只有在良好的制度安排下,使得理性的个人在自主治理过程者渐渐的受益。2、可信承诺的保持在复杂和难以确定的环境中,理性的个人通常会根据自身的利益选择其决策。也就是说,个人在违反集体所规定的规则,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大于集体里所带来的预期收益,他可能冒着被集体所得到的惩罚风险。因威力降低这种个
人违反规则的风险,奥斯特罗姆认为,一个对公共池塘资源系统自主治理的集体,必须要有适当的监督人们的行为活动,实行制裁,以保障人们对规则的遵守,降低违规风险。她认为,集体组织制定的规则信息符合以下五种准则,人们才可能做出真正的有效的可信承诺程度:(a)规定有权使用公地池塘资源的一组占用者,(b)考虑公共池塘资源的特殊性质和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在社群的特殊性质,(c)全部规则或至少部分规则由当地的占用者设计,(d)规则的执行情况由对当地占用者负责的人进行监督,(e)采用分级惩罚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3、相互监督的实现
在奥斯特罗姆教授看来。监督是可信承诺的前提,可信承诺反过来能促进监督的实现。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治理之道》的第三章中,通过世界各大洲大量成功的案例表明,在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过程中所设定的具体规则,既可以增强集体成员之间的互相监督的积极作用,又可以降低这种监督成本,“由于所使用规则的作用,在许多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中,监督成本是很低的。”在这里,她认为这种监督成本在人们实行规则所衍生出来成了成本很低的产品。所以说,理性的成员互相监督的行为于人们对规则的可信承诺度是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激励、相互加强。
三、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的现实指导意义(一)解决公共
池塘资源的重要途径,增加资源的使用效率在奥斯特罗姆在公共池塘资源类型的定义指出,资源是在我们实际生活是稀缺性的,资源同样也是可再生的,如果资源利用不当,会白白浪费的,再生能力的资源也会逐渐的枯竭的。为了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奥斯特罗姆提出她的自主治理理论,将公共资源的集体成员们组织起来,共同参与管理公共池塘,促成成员之间的合作,从而降低了“搭便车”的可能性,克服了“公地悲剧”所带来的资源过度开垦,提高了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保证了公共池塘资源长期存在和高效治理的可能性。(二)增强公民的自主意识奥斯特罗姆教授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要求集体成员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加深公民的自主意识,形成良好的集体优化。如果集体成员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沟通协调的效率,降低制度成本,还可以加强集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信任,提升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共享性。
篇六: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09469《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是美国公共选择理论印利安纳学派代表人物首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女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撰写的,她是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美国公共选择学会会长,美国中西部政治学会会长,该书是对公共池塘资源如何有效治理的探讨。在论述她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之前,必须对之前存在的公共物品及其治理的一般理论——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进行了解,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了解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同时这部分内容也构成了本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此来划分与国家和企业理论之间的界限。她的自主治理理论也是在对前两者理论的批判继承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一、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的批判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最早是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提出的,所谓公共物品就是指社会成员均等地消费的物品,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物品的消费的减少。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受益的非排他性等三个特征,由于公共物品具有这样的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囚徒困境”博弈、哈丁的“公地悲剧”和奥尔森“集体行动困境”等理论模型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在使用公共物品时最终导致的却是集体的非理性结果。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在前面的理论模型的指导下,奥斯特罗姆认为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治理方式——利维坦和彻底私有化,其中利维坦即国家理论,后者是企业理论。其一、国家理论。国家理论主张通过外部强权的监督与控制来实现公共物
品治理。如奥普尔斯就认为:“由于存在着公地悲剧,环境问题无法通过合作解
决……所以具有较大强制性权力的政府的合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可的”,“即使
我们避免了公地悲剧,它也只有在悲剧性地把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能做
到”。国家模式作为一种“利维坦”的干预模式,是从一个外在的利维坦对避免公地悲剧是必不可免的假定出发,导致了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系统实行中央政府控制的政策方案,其基础是信息准确、监督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等。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属性,当前的治理主要是国家模式,许多基础设施都是政府投资建设。然而国家在治理中会面临信息不对称、规制困境、寻租、目标选择不当、集权膨胀问题以及行政费用会随着干预增加而导致费用增多等问题,国家模式下的政府公共物品治理往往偏离帕累托最优水平。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公地悲剧”解决方面,如果没有准确可靠的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各种各样的错误,其中包括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的牧人或放过了背叛者等,当然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其二,企业理论。该模式主张通过彻底私有化来实现公共物品治理,体现为通过创立一种私有财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企业理论认为凡是资源属于公共所有的地方,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会造成“公地悲剧”以及“搭便车”结果,因此需要强制实行私有财产权制度。史密斯认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的经济分析还是哈丁关于公地悲剧的论述”,都说明“在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问题上避免公共池塘资源悲剧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创立一种私有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不过奥斯特罗姆指出对于流动性资源而言,如河流等,在建立私有产权方面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私有化手段可以提高公共武平治理经济和效率,节约政府开支,加快技术创新等。企业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很大发展,特别市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等,它把私有化方式推动公共物品治理的模式引入高潮。政府会采取比如招标的方式将一些公共物品保护责任和公共物品提供赋予市场中的企业。然而市场化过程中会出现欺诈和腐败现象,尤其在公
共物品供给方面存在公平问题。公共物品提供传统上期望由政府来提供的。政府也是有可能将公共产品的提供转包给私营者并当他们不能获利的时候补偿他们。当政府负担不起支付合适的价格时,提出法规来允许合同商向服务受益者收费,这对于政府来说是相当诱人的。但这不可避免会引起严重的公平问题。
实践中往往局限于国家或市场的非此即彼的逻辑选择,在非此即彼的情况下,出现了许多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国家干预模式还是市场化模式均无法独自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最优水平。因此,她认为,利维坦和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灵丹妙药,在重新思考探寻新的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强调多元主体共存、多向度运作,以平等、互信、协商、共识、合作为核心因素的治理理论开始兴起并逐渐流行,多中心的自主治理理论模式由此产生的。奥斯特罗姆运用博弈论分析了这些理论模型所隐含的博弈结构,并从博弈的角度探索了在理论上可能的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
二、公共池塘自主治理理论内涵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自主治理理论,将个人行为中的利己和利他主义结合,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提出了公共事务治理的第三条路径,为我国治道变革中面临的公共资源可持续利用、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寻求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等问题提供一些借鉴和支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地悲剧”、“囚徒困境”等模式是危险的,因为当其以隐喻作为政策的基础时,那些为分析的目的而被假设为固定不变的约束条件,在各种实际场景中也被忠实地认定是固定不变的。这两种情形中的参与者,奥斯特罗姆认为其行为被预先假定在实践中并被设定无能为力的,最终结果是,特定情况下的公共事务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她认为,
事实上,公有的、私有的制度经常是相互啮合和相互依存的,而不是存在于相互隔绝的世界里。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通过小范围的公共池塘资源来分析的,在她看来,公共池塘资源是指一个自然的或人造的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获取收益的潜在受益者的成本很高。其原因在于从资源系统中提取资源的主体——占用者,由于存在多个并且使用同一资源系统,因此要完全排除某个占用者的成本很高(或者根本不可行)。她还特意在公共池塘资源类型的定义中作了如下限制:(1)资源是可再生的而非不可再生的;(2)资源是相当稀缺的,而不是充足的;(3)资源使用者能够互相伤害,但参与者不能从外部伤害其他人。这种情形下的资源系统内部的参与者是互相影响的,任何群体想要垄断控制也是不行的,从而企业或国家模式在此缺乏适用性。
篇七: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自主治理:公共物品治理新路径——《公共事物治理之道》读书笔记《公共事物治理之道》是美国公共选择理论印利安纳学派代表人物首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女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撰写,她是美国著名行政学家、政治经济学家,曾任美国政治学会主席,美国公共选择学会会长,美国中西部政治学会会长,该书是对公共池塘资源怎样有效治理探讨。在叙述她公共池塘资源自主治理之前,必需对之前存在公共物品及其治理通常理论——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进行了解,只有如此才能愈加好地了解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同时这部分内容也组成了本书关键组成部分,以此来划分与国家和企业理论之间界限。她自主治理理论也是在对前二者理论批判继承基础上发展而来。
一、国家理论和企业理论批判公共物品经典定义最早是萨缪尔森1954年在《公共支出纯理论》中提出,所谓公共物品就是指社会组员均等地消费物品,每个个人消费这种物品不会造成他人对该物品消费降低。公共物品含有效用不可分性、消费非竞争性、受益非排她性等三个特征,因为公共物品含有这么特征,所以含有显著正外部性,“囚徒困境”博弈、哈丁“公地悲剧”和奥尔森“集体行动困境”等理论模型都说明,个人理性行动在使用公共物品时最终造成却是集体非理性结果。正如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所说,“通常属于最多数人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料事物,大家关心着自己全部,而忽略公共事物;对于公共一切,她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她个人多少有些相关事物”。在前面理论模型指导下,奥斯特罗姆认为存在两种截然不一样治理方法——利维坦和根本私有化,其中利维坦即国家理论,后者是企业理论。其一、国家理论。国家理论主张经过外部强权监督与控制来实现公共物品治理。如奥普尔斯就认为:“因为存在着公地悲剧,环境问题无法经过合作处理……所以含有较大强制性权力政府合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可”,“即使我们避
免了公地悲剧,它也只有在悲剧性地把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能做到”。国家模式作为一个“利维坦”干预模式,是从一个外在利维坦对避免公地悲剧是必不可免假定出发,造成了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系统实施中央政府控制政策方案,其基础是信息正确、监督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等。因为公共物品特殊属性,目前治理关键是国家模式,很多基础设施都是政府投资建设。然而国家在治理中见面临信息不对称、规制困境、寻租、目标选择不妥、集权膨胀问题以及行政费用会伴随干预增加而造成费用增多等问题,国家模式下政府公共物品治理往往偏离帕累托最优水平。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公地悲剧”处理方面,假如没有正确可靠信息,中央机构可能犯多种多样错误,其中包含主观确定资源负载能力,罚金太高或太低,制裁了合作牧人或放过了背叛者等,当然这只是问题一个方面。
其二,企业理论。该模式主张经过根本私有化来实现公共物品治理,表现为经过创建一个私有财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企业理论认为通常资源属于公共全部地方,因为产权界定不清楚会造成“公地悲剧”以及“搭便车”结果,所以需要强制实施私有财产权制度。史密斯认为:“不管是对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经济分析还是哈丁相关公地悲剧叙述”,都说明“在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问题上避免公共池塘资源悲剧唯一方法,是经过创建一个私有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不过奥斯特罗姆指出对于流动性资源而言,如河流等,在建立私有产权方面存在技术上困难。私有化手段能够提升公共武平治理经济和效率,节省政府开支,加紧技术创新等。企业理论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很大发展,尤其市出现新公共管理运动等,它把私有化方法推进公共物品治理模式引入高潮。政府会采取比如招标方法将部分公共物品保护责任和公共物品提供给予市场中企业。然而市场化过程中会出现欺诈和腐败现象,尤其在公共物品供给方面存在公平问题。公共物品提供传统上期望由政府来提供。政府也是有可能将公共产品提供转包给私营者并当她们不能赢利时候赔偿她们。当政府负担不起支付适宜价格时,提出法规来许可协议商向服务受益者收费,这对于政府来说是相当诱人。但这不可避免会引发严重公平问题。
实践中往往局限于国家或市场非此即彼逻辑选择,在非此即彼情况下,出现了很多问题,实际上,不管是国家干预模式还是市场化模式均无法独自实现生态环境治理最优水平。所以,她认为,利维坦和私有化都不是处理公共池塘资源灵丹妙药,在重新思索探寻新治理模式过程中,强调多元主体共存、多向度运作,以平等、互信、协商、共识、合作为关键原因治理理论开始兴起并逐步流行,多中心自主治理理论模式由此产生。奥斯特罗姆利用博弈论分析了这些理论模型所隐含博弈结构,并从博弈角度探索了在理论上可能政府与市场之外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可能性。
二、公共池塘自主治理理论内涵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基础上,构建了自主治理理论,将个人行为中利己和利她主义结合,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基础上深入发展了集体行动理论,提出了公共事务治理第三条路径,为中国治道变革中面临公共资源可连续利用、公共物品有效供给、寻求生态环境治理路径等问题提供部分借鉴和支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地悲剧”、“囚徒困境”等模式是危险,因为当其以隐喻作为政策基础时,那些为分析目而被假设为固定不变约束条件,在多种实际场景中也被忠实地认定是固定不变。这两种情形中参与者,奥斯特罗姆认为其行为被预先假定在实践中并被设定无能为力,最终止果是,特定情况下公共事务总是得不到关心肯定悲剧性结果,她认为,实际上,公有、私有制度常常是相互啮合和相互依存,而不是存在于相互隔绝世界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经过小范围公共池塘资源来分析,在她看来,公共池塘资源是指一个自然或人造资源系统,这个系统大得足以使排斥因获取收益潜在受益者成本很高。其原因在于从资源系统中提取资源主体——占用者,因为存在多个而且使用同一资源系统,所以要完全排除某个占用者成本很高(或者根本不可行)。她还特意在公共池塘资源类型定义中作了以下限制:(1)资源是可再生而非不可再生;(2)资源是相当稀缺,而不是充足;(3)资源使用者能够相互
伤害,但参与者不能从外部伤害其她人。这种情形下资源系统内部参与者是相互影响,任何群体想要垄断控制也是不行,从而企业或国家模式在此缺乏适用性。
经过对国家理论以及企业理论批判,她提出了“自筹资金合约实施博弈”,公共池塘资源使用者能够经过自筹资金来制订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合约,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大家在试图处理现实场景中问题时,把不一样层次规则结合起来作为处理问题关键策略。她认为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靠委托人怎样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使全部些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她机会主义行为诱惑情况下,取得持久共同利益。
首先奥斯特罗姆分析了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内部变量。在研究该问题时候,一样采取了用经济学方法研究问题理性人假设。不过,她探讨理性人并非像传统集体行动理论者所认为完全理性,她认为理性人行为策略受到四个内部变量影响,这四个变量分别是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大家选择策略会共同与外部世界产生结果,并影响未来对行动收益和成本预期。个人所含有内在规范类型受四处于特定环境中其她人共有规范影响。假如这一规范成为与她人共享规范,那么采取被其她人认为是错误行为所要受到社会非议,从而会对她形成制约。贴现率受个人所处自然和经济保障程度影响,对未来收益较低预期造成较高未来收益贴现率,假如其她人给予未来较高贴现率,那么她也会这么做,贴现率亦与地方小区大家在比较未来与目前相对关键性时所共有通常规范影响。奥斯特罗姆理性人策略乃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策略。收益、成本、共有规范、机会都是影响个人决议选择总和变量,但在现实中,这些内部、内生、主观总和变量极难有正确汇总方法。所以,判定理性个人策略选择应把关键放在影响总和变量能够观察环境变量及其环境变量组合上。
其次,她认为要处理公共池塘资源集体行动问题,需要处理三个问题:新制度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相互监督问题。她指出这三个问题在理论上一组委托人不可能自己处理,不过在实践中,已经有些人处理了这三个问题。而怎样在理论上总结概括实践中这些人行为成为研究公共池塘问题学者们需要考虑问
题,因为正如她所说,理论与实践都是关键,“了解个人怎样处理实际场景中特定问题,要求采取从理论世界到行为世界,又从行为世界到理论世界策略。没有理论,大家决不可能了解作用于不一样情形中很多外在现象通常基础机制。假如不利用理论来处理经验难题,理论工作只能对理论本身有所发明,极少会对现实世界情况有所反应”。所以需要经过对理论校正方法来处理理论估计与经验观察不一致问题。在我看来,奥斯特罗姆这本著作就是为了理论上经过经验总结升华方法来处理这个问题。
在制度供给方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首先肯定了制度供给可能性,认为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大家因为常常性沟通产生了信任,积累了一定社会资本,在此基础上就能够建立较为复杂制度安排。其根本问题在于需要对新制度收益与制度转换成本大小进行比较。她指出,要评价一套制度总收益,需要确定9个环境变量:占用者人数;公共资源规模;资源单位在时空上冲突性;公共资源现有条件;这些变量资料可取得性;所使用现行规则;所提出规则。她还指出,要了解一套规则制度可能产生收益是非常复杂,取决于目前制度安排所形成并对大家公开信息类型以及替换方案所提出制度规则。
在可信承诺方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复杂和不确定环境下个人通常会采取权变策略,即依据现实条件改变采取行动方案。因为共有规则是在符合每一个人预期收益情况下,经过大家商议、同意制订,所以在自治组织初始阶段,每个人可能都会遵守规则。不过当违反规则所得到利益高于遵守规则所得到利益时,她就有可能违反规则,除非这种行为可被人觉察并受到制裁。所以,遵守规则权变承诺只有存在监督情况下才是可信。一个自治组织群体,必需有合适监督和制裁,她们必需在没有外部强制情况下激励自己(或她们代理人)去监督大家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遵守。她指出,当所制订规则符合以下5项准则时,大家才会做出谨慎、有力和可信承诺。这5项准则是:(1)要求有权使用公地池塘资源一组占用者,(2)考虑公共池塘资源特殊性质和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所在社群特殊性质,(3)全部规则或最少部分规则由当地占用者设计,(4)规则实施情况由对当地占用者责任人进行监督,(5)采取分级处罚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在相互监督方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没有监督就没有可信承诺,而新制度规则能够促进监督实现。经过对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研究结果表明,很多自治组织自主设计治理规则,本身既含有增强组织组员进行相互监督主动作用,又可使这种监督成本变得很低。“监督一组规则实施情况成本和收益,并不独立于所采取这组特定规则本身”,“因为所使用规则作用,在很多长久存续公共池塘资源中,监督成本是很低”。在这里,因为无须付出太多其她附加成本,监督仅仅是大家实施规则、进行自主治理副产品。全部这些,都使自主组织内部相互监督得到加强,而相互监督加强又增加了大家采取权变承诺可能,提升了大家对规则承诺可信度,二者相互补充,相互加强。
据此,能够看出,她认为,良好制度供给能够促进有效监督,监督加强则提升了可信承诺,可信承诺会增加监督,同时也会使制度供给趋于稳定和有效。其中,制度供给是基础,可信承诺是前提,相互监督是保障,三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统一于自主组织制度设计体系中。
最终,她把长久影响使用公共池塘时行为和处理规则划分为三个层次,即操作层次、集体选择层次以及宪法层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8个设计标准。操作层次是最低层次规则,直接影响占用者相关何时、何地及怎样提取资源单位,谁来监督并怎样监督其她人行动,何种信息不能公布,对行为和结果不一样组合怎样进行奖励或制裁等,具体包含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过程。奥斯特罗姆认为现有集体行动分析,通常只着眼于操作层次分析。而对于集体选择规则,它间接影响操作选择,通常由占用者及其公务人员或外部当局在就怎样管理公共池塘资源制订政策——操作规则——时使用,政策决议制订、管理和评判过程发生在该层次。宪法选择规则作为最高层次集体选择规则,指是经过决定谁含有资格决定用于指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特殊规则影响操作活动和结果,这一层次包含宪法决议制订、管理和评判过程。
奥斯特罗姆用了三章篇幅开展经验研究,探讨了三个方面案例,并在案例分析基础上,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其中“设计标准”,它是指“实质要素或条件,它们有利于说明这些制度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确保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所适用
规则中成功原因”。这些设计标准包含:清楚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边界必需给予明确要求,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个人或家庭也必需给予明确要求;占用和供给规则与当地条件一致,要求占用时间、地点、技术和(或)资源单位数量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或)资金供给规则相一致;集体选择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修改;监督,主动检验公共池塘资源情况和占用者行为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人,或是占用者本人;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她占用者、相关官员或她们二者分级制裁(制裁程度违规内容和严重性);冲突处理机制,占用者和她们官员能够快速经过低成当地方公共论坛,来处理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冲突;对组织权最低程度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挑战;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给、监督、强制实施、冲突处理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这些标准源于各个案例相同点总结,同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书中又利用这些设计标准来分析其所选择案例成功和失败之处,从而实现了她所要达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目。
三、自主治理理论对中国乡村治理启示根据科恩范式理论见解,一个新范式除了能够处理旧范式所不能处理问题外,还能处理旧范式能够处理问题。读了《公共事物治理之道》以后,和大多数学者认同见解一样,其突出贡献在于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结合,从小案例总结出符合事实治理模式,在国家和企业理论之外强调了直接参与治理主体公众本身力量。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利用公共选择与制度分析理论和方法,在众多案例实证分析基础之上,从理论上探索了市场与政府之外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可能性,提出了自主治理理论,对公共物品治理做出了重大贡献。自主治理理论及自主组织思想,丰富了集体行动理论内涵,否定了过去研究中认为集体行动肯定造成悲剧结论,不仅指出个人理性也可能实现集体共同利益,促成共同行动;同时对“人性是利己”这一论断给予了新内涵,认为因为个人理性和知识能力有限性,
使得个人在集体行动中可能也必需表现出利她一面,参与集体合作,即人性是利己和利她结合,而且还将非正式规则纳入到制度分析范围,使之与正式制度之间实现了有机统一,从而拓宽了传统制度理论研究视野,对公共物品治理理论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是在实践基础上总结出来通常理论,冲破了长久禁锢大家对政府与市场非此即彼选择教条思想,为公共事物治理提供了新思想和经验,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重大影响。自主治理理论强调了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互动,尤其重视长久以来被忽略社会存在自组织作用,她认为,政策分析家政策工具除了国家、集体、市场、私有化多种制度安排之外,自主组织无处不在,在自主治理中作用非常关键。从目前中国国情来看,笔者认为她自主治理为城镇一体化背景下中国农村生态环境自主治理,提供充足公共物品和服务,实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借鉴。奥斯特罗姆本人也认为中国农村正在发展村民自治,必将为中国农村可连续发展提供制度基础,从而为人类文明发展作出非凡贡献。
中国农村实施是家庭承包土地集体全部制,农村公共物品全部权归集体全部,使用权归个人,农村公共物品归所在地域全部些人共享,外部性存在造成其中个人并不能排除其她人同时享受该资源,而个人又不含有排除她人共享能力,这些特点符合奥斯特罗姆对公共池塘资源定义。中国农村也存在适应乡村治理原因,比如之前提到村民自治制度,这有利于自治组织形成与发展,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另外中国乡村社会是熟人社会,熟人之间存在文化传统以及其它非正式制度在村民之间相关键影响。乡村治理本质上是一个城镇关系反应,乡村治理也肯定要在一定城镇关系形态下形成对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选择。中国农村存在严重公共物品治理问题,在资源有限情况下,政府无法有效处理以上问题;而单独市场方法在缺乏足够激励情况下没足够动力去提供充足环境保护公共物品。奥斯特罗姆自主治理理论强调了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互动,有利于填补生态环境保护中市场失灵、政府失灵以及志愿失灵等。
篇八: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度学习市委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文件学习中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和中央省委市委有关严肃换届纪律的精神和要求特别是九个严禁止九个一律纪律要求重点掌握四个廉洁四个自觉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从严治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读书报告
初程程
一、选书原因
我阅读的书目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在此书中,作者着眼于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大量的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发现了自助组织治理公共事务的制度理论,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之外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为面临着公共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途径,为公共事物的可持续发展及提高人们的福利水平提供了自主治理的理论基础。
本书涉及的自主治理问题,同社会的治道变革潮流不谋而合。尤其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书中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案例对我国的发展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制度经济学和公共政策研究领域里的重要著作,阅读此书有助于加深对以上两个领域的了解,同时书中的制度分析和经验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也带给我很多的启发。
二、本书内容简介
作者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首先针对公共事物治理的传统模型进行适用性评析,对其内在缺陷进行批判,提出了理论上存在公共事物自主治理制度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作者将研究视角从理论转移到现实中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指出其中的困境,并设计研究该问题的基本框架。针对提出的问题,搜集成功案例,分析自主治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并随后对这些原则进行实证分析。最后将之前做的理论反思集中在一起,阐述了其对设计自主组织和自主管理的制度具有的含义。
在本书的第一章,作者总结了人们通常用来分析公共事物解决之道的三个理论模型,这些模型无一例外的说明了在集体行动的前提下,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总会产生非理性的后果。为了消除这种悲剧后果,人们总会提出很多“唯一”方案,即以中央集权或者彻底私有化来解决问题,而本书作者试图探寻其他的可能。她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认为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合约。作者认为这是一种集体行动理论基础上的的政策分析工具,实际上这种自主组织的实例很多,我们需要很好的在理论上总结它们。
本书的第二章提到以往的企业或国家理论总是试图寻求一个外部代理人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恶化的问题,而作者认为一个社群的公民如何将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制度供给、承诺和监督问题,仍是一个理论难题。一些人解决了这个难题,另一些人未解决这个难题,因此研究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中成功的和不成功的经验都应该探讨与集体行动理论和开发更好的公共池塘资源政策相关的问题。在这些探讨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本书所运用的制度分析的框架,即要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集体行动问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相互监督问题。既有的理论中,这三个问题难以解决,但实践中有些案例很好的解决了以上的问题,作者要做的就是对他们进行研究,理解他们是如何做的。提出了理论的和实地研究的挑战。作者认为,公共池塘资源中个人所面临的博弈结构并非是单一的囚犯困
境博弈结构,并且所面临的问题也包括占用和提供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结构取决于基本参数的值,并因场景不同而不同。在这些方面,囚犯困境的博弈结构是可能存在的,但并不是唯一的,保证合作的博弈结构等,都是现实可能存在的结构。另外,现有的集体行动分析,一般只着眼于操作层次的分析。实际上,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并不只限于操作层次的制度,还有集体选择的规则和宪法选择规则,低层次的规则受高层次规则和其他因素的影响。最后,作者还指出,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规则并非只有法律上的规则,实际上,非正式的规则,也可能是有效的规则。
接下来,作者用三章的篇幅,探讨了三个方面的案例。第一类案例涉及两个特色,一是占用者已经为控制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设计、应用并监督实施了一套自己的规则;二是资源系统以及相应的制度,都已存续了很长的时间,存在时间最短的超过100年,历史最长的已超过1000年。这些案例涉及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状况。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作者探索了其中所包含的“设计原则”。她界定了其中的八项原则:
(一)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三)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四)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五)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六)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七)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
(八)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在第一批案例分析中,作者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由于这些制度持续了漫长的时间,没有资料表明这些制度是如何得到供给的。为了说明人们是如何为自己供给新的制度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需要进一步的案例分析。于是,作者转向了第二批案例分析,专门讨论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供给问题。第四章的案例分析主要涉及制度供给问题通过对实例的考察,作者认为悲剧的终止同地方自治的政治制度类型相关,理论家们在分析时要考虑制度的规则及其起源和变迁,把制度供给和变革放在一个研究框架中。第五章作者分析了几个失败的的制度情况,同前文成功的情况相比较,得出了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失败的制度原因,即以上的失败案例中的制度设计都不完全符合在第三章提出的八项原则。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作者又回到了理论探讨。她认为,第一章所介绍的有关集体行动的理论模型并没有什么错误。当现实条件逼近模型中的假设条件时,实际的行为和结果将与预测的行为和结果非常接近。但是,把这些理论模型运用于分析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时,却显示了其三个问题:
(一)没有反映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和制度自主转化的本质;
(二)在分析内部变量是如何影响规则的集体供给时,没有注意外部政治制度特征的重要性;
(三)没有包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
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我们就能接下去考虑如何在现行的集体行动理论和公共池塘资源情形中集体行动的经验案例之间构架一座桥梁,以便为政策分析建立更为相关的制度变迁理论。接下来,作者开始了制度选择分析框架的探讨。她认在对政策背景进行分析时,必须抛弃总和变量而使用影响总和变量的环境变量。
接着,奥斯特罗姆从收益评估、成本评估和共享规范和其他机会的评估三大方面分析了影响制度选择的环境变量。如估价一套制度的总收益,需要确定9个环境变量:占用者人数、公共池塘资源规模、资源单位在时空上的变动性、公共池塘资源的现有条件、资源单位的市场条件、冲突的数量和类型、这些变量资料的可获得性、所使用的现行规则以及所提出的规则。除了特定的环境变量之外,政治制度的性质显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如在制度成本评估上,由于制度变迁的成本包括转换成本,也包括监督和实施成本。因此,影响转换成本的环境变量包括决策者的人数、利益的异质性、为改变规则所使用的规则、领导者的技能和资本、所提出的规则、占用者以往的策略和改变规则的自主权等变量,并且还包括当地占用者以往的制度决策以及外部政府所制定的要求。影响监督和实施成本评价的环境变量包括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和结构、排他技术、占用技术、市场安排、所提出的规则以及所使用的规则的合法性等。
另外,对共有规范以及其他机会评估也通过影响当事人的贴现率从而影响制度的收益和成本。当事人居住地与公共池塘资源的远近、各中情形的全部占用者、当事人对可能拥有的其他机会的了解程度等变量,都会影响他们的贴现率,从而改变现有的收益和成本评价。
在强调了特殊的环境变量影响人们对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的评估后,作者对制度变迁的预测作了总结。她认为重要的不仅是要考虑作为特定公共池塘资源环境特征的变量,而且要考虑公共池塘资源运作的外部政治环境的类型。为此,她进一步分析了不同类型政治制度中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供给问题。
首先,在偏远的地区,外在的政治制度无论如何,对内部选择来说都是“零条件”,这时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在操作规则上采取一系列渐进变革来提高共同福利的可能性,与书中提及的六个特征成依次序正相关。
其次,在非偏远地区政治统治制度的导向对地方占用者能否为他们自己提供制度,或能否不依赖外部政府、独立解决他们的问题,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比如,假定政治制度允许有实质性地方自治,在这种政治制度背景中,地区性的和全国的政府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提供专业性的信息服务,提供解决冲突所需要的公正的法庭程序,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承
担督察的责任等。显然,政府在这种制度中的作用与一般理论模型所设想的集中控制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当政治制度不允许存在实质性的地方自治,所有问题都只有上级政府才能解决时,作者对从官员正直和不正直两个方面进行了两个探讨。
三、本书带来的启发和思考
(一)建立自主治理的公共资源管理模式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制度前提。
公共资源一般都是稀缺的,可再生公共资源尽管具有再生性,但如果利用不当的话,其再生能力也会逐渐降低乃至枯竭。在我国,公共资源主要由政府集中进行管理,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公地悲剧”所带来的影响,但也存在着因为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过高而导致的政策迟滞、政策失误甚至政策缺失和执行困难。而且,政府集中管理也容易产生特殊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和官员腐败。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政绩,往往不顾客观规律,不断加大对公共资源的开发,结果导致资源的过度利用和退化。为提高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一些地方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引进了私人市场管理体制,但私人体制也存在着外部性较强、垄断投机等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对公共自然资源而言,表现得就更为明显。
为克服上述两种体制的缺点,实现可持续利用,借鉴自主组织理论,我们不妨设计引入一种新的管理体制,即自主治理的公共资源管理模式。该模式重视公共资源环境系统中资源使用开发者的自治管理,强调社群在一些公共资源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这尤其适用于我国分布众多的诸如池塘、草地、树林、山地、灌溉基础设施等中小规模社区公共资源。因为这些社区公共资源的开发、使用和收益者往往就是当地社区的成员,对这些资源保护、利用的好坏与他们息息相关。以自愿的方式,通过社区将他们组织起来共同参与对公共资源的管理,以自主的制度创新来合理安排、统筹利用,一方面能够有效发挥局中人的自觉激励,充分利用社会良性资本,从而达成局中人之间的自愿合作,克服因“公地悲剧”而带来的资源过度开发与退化,同时也提高了信息准确性和管理决策科学性,降低了信息成本和实施成本,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从而保证了公共资源的长期可存续性和高效治理的实现。
(二)强化公民意识是实施自主治理的重要基础。
自主组织理论里所描述的是一群有着强烈个人主体意识和自治愿望的理性人通过自主合作治理的制度安排实现了集体利益的优化。而在我国,人们的这种公民意识还有待增强,如果我们能有效地利用公民的道德意识和组织行为特点,引导和加强他们相互合作和互相信任,就可以有效解决可信承诺和互相监督问题,降低制度成本和失败的可能性。在很少有人认为违背诺言是不合适的、拒绝承担自己的义务、规避责任或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必须有这样的预期,即只要有机会,所有其他占用者都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在这种环境中,建立长期、稳定的承诺是困难的,而在具有反对机会主义行为的强烈共识的环境中,每一个占用者都会较少地关注机会主义的危险。这些减少监督和制裁活动成本的共享规范就是我们可用于解决这一系列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社会资本。
(三)完善运行机制是实施自主治理的有效保障。
我们习惯认为,推进社会进步寄希望于制度安排。而制度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新组织的创建和平稳运行、新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全实施,尤其是不同经济主体的行为变迁,都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体制改革与社会发展不是简单的政府退出,政府内生于经济转型与发展过程中,也不是简单的外生变量,在经济转型与发展中,政府的作用至关重要。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是一个漫长的培育与完善的过程。各种基层自主组织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既可以构筑起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层,又可以培养人们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能力。这些基层社区的自主治理有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弥补市场失灵,也可以限制政府权力,矫正政府失灵。在新的历史时期,中国需要在自上而下的治理模式中嵌入社区自主治理的自下而上的治理模式,这有利于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之间集权与分权产生的经济与社会问题,形成政府与社区协同的治理框架。在公共资源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和社区三者有效地结合是保证和促进“公用地繁荣”的关键。
(四)重视经验研究,建立一种可检验的理论。
长期以来,大量学者习惯于在给定技术和假定下自娱自乐地玩弄一致、无用、甚至有害的政策模型。这种在理性人假定基础上所形成的理论面对复杂的现实越来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这些假定因其不切实际而饱受责难,与那些学者不同的是作者走进大自然进行大量的田野试验,深入剖析人的行为与生态系统的反映。学者们在技术和制度假定的基础上,试图给出一些政策和建议,但是制度是如何形成、规则怎样有效地实施一直困扰着理论界。本书作者的工作是完全从实地开始的,建立了一个能支持整体行为的基石。
在学术研究中我们总是先假设一系列特殊的技术和规则,这些制度和规则恰恰是政策活动中最重要的因素,但我们从来不谈实际上规则是怎样形成和执行的。关键是,我们根本就不愿去检验人们是如何遵循我们订立的规则的。但是,这些规则并不是天上掉下的馅饼,为什么他们要遵守规则?这不是一个毫无根据的担忧。奥斯特罗姆展示了很多重要的实例,人们可以在没有警察的情况下遵守产权规则。在理解很多地方的经济发展失败的一个主要的挑战是,警察们并没有遵循他们应该执行的规则。奥斯特罗姆的田野研究以及随后进行的实验性工作,给我们准确地指出了正确的方向。要理解为什么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需要警察,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为什么警察不遵守规则,我们需要扩展人类偏好模型,把一种在紧急情况下惩罚他人的可能包括进去。所以说这一复杂的变量群作为分析框架而不是作为模型的原因,准确说来是因为无法在一个模型中容纳下此等复杂的情形。毋庸置疑,自主治理理论也存在大量的失败的案例,作者发现有些规则对私有财产管理有效,有些对公共财产管理有效,有些对政府财产管理有效,但却没有任何规则对这三种财产管理都有效。公共资源治理不能简单地在国有化和私有化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简单选择,奥斯特罗姆就是一个执著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研究者,在经验中寻找有效的治理之道。
结语
奥斯特罗姆在探索公共事物治理模式的过程中,发现自主治理以及治理模式多元化至关重要。公共治理过程无不是公共领域中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协调和制衡,任何事前看似完美的机制设计可能因为环境的变化而事与愿违。实践过程中不同利益集团的竞争和博弈演化而成的治理模式对转型国家而言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奥斯特罗姆在自主治理理论基础上延伸
的多中心理论以及经验支撑的理论框架构架,可帮助解答什么制度才能促进公共治理更加有效,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她的研究理论与方法对中国的改革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读书报告脉络:选书原因—内容简介-启发和思考-(增加经验研究可有可无)—结语
篇九: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这一章中描述了三个经常用来为主张政府或者市场解决方案提供根据的模式,从理论上探讨了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第一节:三种富有影响的模型
这节分别介绍了公地悲剧、囚犯困境博弈以及集体行动逻辑这三种对于公共资源的理论模型,并且总结出这些模型的中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在这些模型中,如果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最终是不会产生集体利益的,如果一些人提供公共物品,另一些人选择搭便车,那么最后也不会使集体利益达到最优水平。
第二节:模型的隐喻性用法
这节提出公地悲剧,囚犯困境博弈以及集体行动问题这三个模型的隐喻性使用并非只是用于生动的形式传递信息而是有其他目的,即引发人们可怕的想象,让人们相信人类已经坠落进一个冷酷的陷阱。
第三节:当前的政策方案
这一节是这一章的重点,作者将制度与经验结合起来,首先分别讨论利维坦和私有化为”唯一”的政策方案的情况,接着便说明在现实场景中这两者中政策方案是相互依存的,然后提出理论的替代方案,即自筹资金的合约执行博弈,在这个方案中参与人自行设计自己的合约,便可以通过自我利益的引导促使合约的执行,也说明这样的制度安排可能出现各种故障。接着,作者具体介绍阿兰亚的参与人自行设计的解决方案说明了经验性的代替方案,将对公共事物使用的监督和执行规则的世纪工作留给了使用人自己,在相应的坏境下十分有效。最后,作者提出基于隐喻的政策可能是有害的。
第四节:一种挑战
这一章的最后一节,作者说出作为一个政策科学家面临如何将现实中各种情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局限用来去发展理论,这样的匹配和适用是否合理是作为一个政策科学家所面临的困难和必须要慎重考虑的,引出下一章对于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研究。
篇十: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是印第安那大学政治学系阿瑟·本特利讲座教授,该校政治理论与政策分析研究所共同所长,制度、人口与环境变迁研究中心共同主任。她对制度分析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可持续发展、公共资源等领域的研究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因而获得了众多的荣誉。她曾任美国政治学会、
中西部政治学会、公共选择学会、国际共有财产研究学会等组织的会长,当选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和
国家科学院院士,获得著名的弗兰克·塞德曼政治经济学奖和约翰·斯凯特政治学奖,并被密歇根大学、瑞士苏黎世大学、荷兰社会研究院等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她曾任或现任众多杂志的编委,包括《美国政治学
评论》、《美国政治学杂志》、《理论政治学杂志》、《制度经济学杂志》、《社会科学季刊》等。她著
述甚丰,其重要著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已摘要
了解选择理论的人们都知道哈丁的“公地灾难”、博弈论中“囚犯难题”以及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等理论模型。这些理论模型都说明,个人的理性行动最终导致的却是集体的非理性的结果。许多分析家均认为,除非彻底私有化,或者通过强权的控制,人类几乎难以摆脱这些悲剧性的梦魇。但是,事实又表明,人类社会中虽然到处都是公共的悲剧,但许多人却自主地摆脱了公共选择的悲剧,从而改善了福利。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看到了这些成功的实践,也看到了失败的实践,她的研究着眼于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大量的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开发了自主组织和治理公共事物的制度理论,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同时也为面临公共选择悲剧的人们开辟了新的路径,为避免公共事物的退化、保护公共事物、可持续地利用公共事物从而增进人类的福利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制度基础。
2009年10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其原因是对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做出了杰出的学术贡献。本文介绍了所关注的学术和现实问题,制度分析的研究方法,介绍了她对三类案例所进行的制度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所总结出来的治理之道。她的理论结论是,集体行动的逻辑是正确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对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管理来说,有很多自主治理成功的实践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她总结了成功的八条经验,并分析了失败的制度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出了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之道。
关键词集体行动的逻辑制度分析自主治理埃莉诺•奥斯特罗姆
前言
2009年10月12日上午,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美国教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与奥利弗•威廉姆森一起获得这一殊荣。他们俩得奖的原因是因为对治理有杰出的学术贡献,奥斯特罗姆的贡献在于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威廉姆森的贡献在于企业的治理结构。奥斯特罗姆的学术贡献主要表现在她的名著《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她的研究的中心问题是“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必须同时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对变量加以组合,以便⑴增加自主组织的初始可能性,⑵增强人们不断进行自主组织的能力,或⑶增强在没有某种外部协助的情况下通过自主组织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能力。”为了研究这个问题,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现在理论上给出了政府与市场之外可能有另外的选择,给出了她运用于研究的制度分析方法,然后对三类案例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给出了理论的结论。
一、政府与市场之外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首次系统地总结了人们用之以分析公共事物解
决之道的理论模型,它们是哈丁的“公地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的难题”和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些理论模型都说明了特定情况下的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即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对此,人们已经提出了若干所为“唯一”的方案,即以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或者彻底的私有化来解决公共事物的悲剧,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运用博弈论分析了这些理论模型所隐含的博弈结构,并从博弈的角度探索了在理论上可能的政府与市场之外的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可能性。她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认为没有彻底的私有化,没有完全的政府权力的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合约。
利维坦和私有化,都不是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灵丹妙药,那么自主治理的制度是否就是灵丹妙药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不是万应灵药。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许多场景中都具有不少弱点。牧人可能高估或低估草地的负载能力。他们自己的监督制度可能出现故障。外来的执行人在事先承诺将按某种方式行事后,可能又不实施。在实际场景中,各种问题都可能发生,就如理想化的集中管制制度和私有财产制度中的情况一样。”
这表明,理论模型可能在特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但是未必一定能够提供理想的政策选择方案。大量的经验性个案研究表明,实际的制度安排,要比任何简单的博弈结构要复杂。这说明,政策分析家除了要进行理论思维之外,还需要以认真细致的经验研究为基础。这就对于政策分析家提出了一个重大的挑战:“如何以对人类在处理与公地悲剧部分相关或完全相关的各种情形中表现出来的能力和局限的实际评估为基础,去发展人类组织的理论。经验上可靠的人类组织的理论,能够把组织人类活动的各种不同方法及其后果传递给决策层,从而成为政策科学的实质性组成部分。理论探讨包括对规则的研究,它包括对现实场景中复杂事物的抽象,并确定作为所观察到的复杂性之基础的理论变量。为了对封闭系统中各种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作更细致的分析,还需要对一种特定的理论模型作进一步的抽象和简化。”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这就是政策科学的核心。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政策分析家的工具箱中有各种各样的工具,但还缺少“一种具体明确的集体行动理论。凭借这一理论,一群当事人能够自愿地组织起来,以保持自己努力所形成的剩余。”自主组织的实例到处存在,但分析家却没有很好地在理论上总结它们。在此,理论分析是重要的,因为“所有的组织安排都面临着压力,有它的偏好和不足。没有合适的自主组织的集体行动理论,人们既不能预见或解释在什么时候个人单靠自身的组织不能解决公共问题,也不能确定在协助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时,何种干预策略可能是有效的。”她研究的目的是“对发展由经验支持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作出贡献”。它的特色是把许多新制度主义学者所使用的策略与由生物学家为促进从理论上更好理解生物世界而开展的经验研究中所采用的策略结合起来。制度分析与经验研究相结合,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研究方法上的基本特色,这也是很多人把她的经济理论说成是来自真实世界的理论的原因。
二、制度分析的方法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资源系统
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在这种资源环境中,理性的个人可能导致资源使用拥挤或者资源退化的问题。这时,理性的个人的问题就是如何通过组织避免独立行动的不利后果。根据既有的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这个问题是由外部代理人解决的。这些理论以企业或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工具,解释了如何供给新制度,如何获得承诺,以及如何有效监督代理人和其他主体的行动。但是,一群委托人,如一个社群的公民,如何才能将自己组织起来解决制度供给、承诺和监督问题,仍然是一个理论难题。由于一些人解决了这个难题,另一些人未解决这个难题,因此研究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中成功的和不成功的经验都应该探讨与集体行动理论和开发更好的公共池塘资源政策相关的重要问题。在这些探讨的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了制度分析的框架,即要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集体行动问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⑴新制度的供给问题,⑵可信承诺问题,⑶相互监督问题。就既有的理论来看,一组委托人不可能自己解决这三个问题。但是在实践上,已经有人解决了这三个问题。如何在理论上概括这些人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或者进一步在理论上探讨某些人为什么没有解决这些问题?这对制度分析学者提出了理论的和实地研究的挑战。
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研究公共池塘资源的问题,理论与实践都是重要的。“理解个人如何解决实际场景中的特定问题,要求采用从理论世界到行为世界,又从行为世界到理论世界的策略。没有理论,人们决不可能理解作用于不同情形中的许多外在现象的一般的基本机制。如果不利用理论来解决经验难题,理论工作只能对理论本身有所创造,很少会对现实世界的状况有所反映。”而当理论预测与经验观察的不一致时,就需要对理论作出校正。
理论的重要性,“不只是影响解释中所使用的特定假设,还影响问题的设计方式。问题的设计方式影响询问什么问题和在实证调查中了解什么。”到目前为止,分析集体行动困境的学者,其结论之所以过分悲观,是因为他们所运用的理论假设存在着局限性,如他们认为囚犯困境博弈始终是基本的结构,并且一个层次的分析就已足够。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公共池塘资源中个人所面临的博弈结构并非是单一的囚犯困境博弈结构,并且所面临的问题也包括占用和提供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结构取决于基本参数的值,并因场景不同而不同。在这些方面,囚犯困境的博弈结构是可能存在的,但并不是唯一的,保证合作的博弈结构等,都是现实可能存在的结构。
另外,现有的集体行动分析,一般只着眼于操作层次的分析。实际上,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并不只限于操作层次的制度。“通常,需要区别长期影响使用公共池塘资源时的行为和结果的三个层次的规则。操作规则直接影响占用者有关下述问题的日常决策:何时、何地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谁来监督并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何种信息必须进行交换,何种信息不能发布,对行为和结果的不同组合如何进行奖励或制裁等。集体选择规则间接影响操作选择。通常由占用者及其公务人员或外部当局在就如何管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定政策──操作规则──时使用。宪法选择规则通过决定谁具有资格决定用于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影响操作活动和结果。人们能够想到在这些规则与人类对其进行选择、采取行动的相关分析层次之间的联系。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的过程发生在操作层次。政策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判的过程发生在集体选择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层次。”对这三个层次的行动规
则来说,“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之更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的变更通常更难以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据规则行事的个人之间相互预期的稳定性。”
除了要对规则进行多层次分析之外,还需要看到论坛与规则选择和执行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上,正式的集体选择论坛包括全国性的、区域性的或地方性的论坛,非正式的集体选择论坛包括非正式的集会、占用者团队、民间协会等,这些论坛,以及诸如立法机构、管制机构和法庭等治理机构对规则的正式监督和实施活动、日常使用的操作性规则以及非正式的监督和实施活动,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奥斯特罗姆教授还指出,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规则并非只有法律上的规则,实际上,非正式的规则,也可能是有效的规则。“缺乏国家的、正式的规制公共池塘资源占用与提供的法律与缺乏有效的规则并不是等同的。”通过把非正式的规则纳入制度分析的范围,就进一步开拓了制度分析的视野。
被译成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希腊文、中文等多种文字。三、经验研究的进程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探讨了三个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分布在世界各
国,具有相当的代表性。第一类案例涉及两个特色,一是占用者已经为控制对公共池塘资源的使
用,设计、应用并监督实施了一套自己的规则;二是资源系统以及相应的制度,都已存续了很长的时间,存在时间最短的超过100年,历史最长的已超过1000年。这些案例涉及瑞士和日本的山地牧场及森林的公共池塘资源,以及西班牙和菲律宾群岛的灌溉系统的组织状况。
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奥斯特罗姆探索了其中所包含的“设计原则”。在此,设计原则是指“实质要素或条件,它们有助于说明这些制度在维持公共池塘资源、保证占用者世世代代遵守所使用的规则中的成功原因。”她界定了其中的八项原则:
一、清晰界定边界。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的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池塘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
二、占用和供应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技术和/或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或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
三、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四、监督。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
五、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的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六、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七、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威权的挑战。
八、分权制企业。在一个多层次的分权制企业中,对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加以组织。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这些原则是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来
的,它们是长期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自主治理制度的基本构件,“这些设计原则对公共池塘资源及其相关制度的存续性提供了一种可信的解释。……这些设计原则能影响激励,使占用者能够自愿遵守在这些系统中设计的操作规则,监督各自对规则的遵守情况,并把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安排一代一代地维持下去。”
在第一批案例分析中,奥斯特罗姆的分析主要集中在承诺和相互监督问题。由于这些制度持续了漫长的时间,没有资料表明这些制度是如何得到供给的。为了说明人们是如何为自己供给新的制度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需要进一步的案例分析。于是,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转向了第二批案例分析,专门讨论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供给问题。
第二批案例分析主要涉及制度供给问题。对此,需要回答许多问题,如多少参与者?群体的内部结构如何?创新行动的成本由谁来支付?参与者拥有何种类型的有关他们境况的信息?各种参与者面临着怎样的危机和风险?参与者在制定规则时涉及到何等广泛的制度背景?而既有的制度分析案例研究文献对此并未给出适当的回答。带着这一问题,奥斯特罗姆考察了美国大洛杉矶地区南部一系列地下水流域的制度的起源。她分析了该地区发生的抽水竞赛导致的地下水资源退化、因此而引起的诉讼博弈以及企业家的努力。在这些案例中,奥斯特罗姆看到,水资源生产者为了摆脱恶劣的抽水竞赛,在大量的诉讼无法解决问题之后,终于自主地建立了公共企业,对地下水资源进行适当的管理。在多个公共企业基础上,终于形成了“多中心公共企业博弈”的格局。
制度分析学者一般认为,抽水者无法终止抽水竞赛(一阶困境),自然也难以为终止抽水竞赛提供制度安排(二阶困境)。但是,现实表明,加州的抽水者却给予制度供给提供了大量的投入。“他们创建了新的民间协会。他们为分配抽水量而提起的诉讼支付了大笔费用。他们起草了法案,把它介绍给州立法机构,并在其他水生产者那里寻求到了足够的支持,使法案得以通过。他们创立了特别行政区,向所有在那些流域抽取的地下水收税,也向所有在地下水之上的财产收税。他们花费了似乎是无穷无尽的时间向他们自己提供有关流域地质结构的信息,以及各种热点问题、各方打算和未来可能性的信息。”
那么,为什么会如此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与地方自治的政治制度的类型有关。这种政治制度有许多制度设施减少地方制度供给的成本,而抽水者就是因为对新制度供给进行了渐进而持续的投资,各个地区之间相互仿效、学习,各个流域建立民间性的协会,开发适当的信息,了解各种策略所可能引起的成本收益。在此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为理解这些地下水流域渐进、连续和自主转化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分析家们应该重新考虑将制度供给问题理论化的方法。它“涉及若干微妙而又重复的变化,即要考虑到制度的规则及其起源和变迁。”把制度供给与制度变革统一在同一个分析框架中,把宪法选择与集体选择统一起来思考问题。
第一、二批案例分析以成功的案例为基础,分析了公共池塘资源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制度何以能够长期持续,并且这些制度何以能够由当事人自主地供给的问题。但是,从现实来看,许多公共池塘资源的当事人却没有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或者所提供的制度安排难以持续,从而导致了公共池塘资源的退化。这又是什么道理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详细地分析了土耳其近海渔场、加利福尼亚的部分地下水流域、斯里兰卡渔场、斯里兰卡水利开发工程和新斯科舍近海渔场制度失败的具体情况。在此基础上与前文所分析的成功的案例相比
较,得出了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失败的制度原因。对于土耳其的两个渔场来说,它们在制度上缺乏前文所所概括的八项原则。斯里兰卡的科林迪奥亚灌溉工程只符合一条原则,即边界清晰。1938年租金散失成为严重问题后的马维尔渔场符合两条原则,即一致原则和监督。制度变迁之前的雷蒙德流域、西部流域和中部流域符合两条原则,即冲突解决机制和被认可的组织权。莫哈韦案例符合三条原则,即集体选择的论坛,冲突解决机制,和被认可的组织权。经过分析,奥斯特罗姆发现,在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显然不能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的案例中,没有一个符合三条以上的设计原则。
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加拿大莱蒙隆港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是脆弱的,土耳其阿兰亚的制度尽管有创造力但是脆弱的,斯里兰卡加勒亚工程的制度也是脆弱的。对此,奥斯特罗姆的解释是:虽然在阿兰亚设计的制度提供了一条解决分配问题的第一流方法,但他们并没有提供解决地方渔场进入限制问题的方法。在当时,愿意到阿兰亚捕鱼的渔民数量还没有威胁到渔场的生存,但是如果有更多的人想要进入渔场,在马维尔发生的租金散失问题就可能在阿兰亚重演。过去,集体选择部分是通过当地的协调机制、部分是通过在当地咖啡屋中的讨论决定的。但是,没有一个用于集体选择的经常性论坛,阿兰亚的渔民要在未来条件变化时调整他们的规则就将是困难的。
关于加勒亚,边界和成员已清楚界定,设计了合适的原则,原则的执行情况得到监督,集体选择的论坛也已建立。然而,由于农民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认可和保证,没有合适的冲突解决机制,奥斯特罗姆认为这些制度也不是强有力的。在长期中央控制的情况下,如果水利部门的一个重要变化是任命那些认为农民们几乎未曾提供过任何合作的人作为水利部的工程师,那么加勒亚的农民要继续进行有组织的努力就将是困难的。就设计原则而言,脆弱制度的案例属于中间案例。虽然这些原则足以使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解决他们直接面临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但是除非有进一步的制度发展,除非制度安排基本符合整套设计原则,否则人们仍很难预测这些制度是否是强有力的四、自主治理的框架
在这些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回到了理论探讨。她认为,有关集体行动的理论模型并没有什么错误。“当现实条件逼近模型中的假设条件时,实际的行为和结果将与预测的行为和结果非常接近。”但是,把这些理论模型运用于分析小规模的公共池塘资源时,却显示了其三个问题:
1.没有反映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和制度自主转化的本质;2.在分析内部变量是如何影响规则的集体供给时,没有注意外部政治制度特征的重要性;3.没有包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现有的集体行动理论“不适于为小规模公共池塘资源中的制度变迁提供政策分析的基础”。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认识到了这些问题,我们就能接下去考虑如何在现行的集体行动理论和公共池塘资源情形中集体行动的经验案例之间构架一座桥梁,以便为政策分析建立更为相关的制度变迁理论。”接下来,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开始了制度选择分析框架的探讨。她认为,如果存在三个条件,即每一个总和变量都有准确的汇总方法,个人能把有关净收益和净成本的信息完全而准确地转化为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个人以直截了当的而非策略的方式行事,制度分析人员在预测个人策略时,就只需确定总和变量的价值。但“不幸的是,对分析人员来说,几乎没有现实场景是以这三个条件,甚
至其中的一个或两个条件为特征的。诸如使用一套替代规则的收益或监督和执行一套规则的成本这些变量,很少以分析人员(或进行制度选择的人)通过简单计算便可求解的形式记载下来。”因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在对政策背景进行分析时,必须抛弃总和变量而使用影响总和变量的环境变量。”她的分析框架就是以此展开的。
一套新的制度替代旧的制度,主要取决于这两套制度的收益-成本比较。在此,要计算制度纯粹的收益总和是不可能的,这就需要确定影响收益评价的环境变量。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要估价一套制度的总收益,需要确定9个环境变量:占用者人数、公共池塘资源规模、资源单位在时空上的变动性、公共池塘资源的现有条件、资源单位的市场条件、冲突的数量和类型、这些变量资料的可获得性、所使用的现行规则以及所提出的规则。这些环境变量影响有关所建议之规则之净收益的信息。这说明,个人了解新制度的收益,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埃莉诺认为,要了解一套制度规则所可能产生的收益,取决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客观条件、当前制度安排所形成的并对人们公开的信息的类型以及替代方案所提出的制度规则。“规则改变后能否获得收益并不是一个简单存在于世界上的‘事实’,可以被任何希望增进福利的人──占用者、分析人员或公共官员──所使用。有关收益的信息必须通过搜寻、组织和分析才能得到。”对于收益评估是如此,对于成本评价也是如此。
一套新的制度取代旧的制度,这可以界定为制度变迁。制度变迁的成本包括转换成本,也包括监督和实施成本。影响转换成本的环境变量包括决策者的人数、利益的异质性、为改变规则所使用的规则、领导者的技能和资本、所提出的规则、占用者以往的策略和改变规则的自主权等变量,并且还包括当地占用者以往的制度决策以及外部政府所制定的要求。影响监督和实施成本评价的环境变量包括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和结构、排他技术、占用技术、市场安排、所提出的规则以及所使用的规则的合法性等。
除了上述环境变量影响制度的收益和成本评价之外,共有规范以及其他机会评估也通过影响当事人的贴现率从而影响制度的收益和成本。当事人居住地与公共池塘资源的远近、当事人对可能拥有的其他机会的了解程度等,都会影响他们的贴现率,从而改变现有的收益和成本评价。
在这些分析的基础上,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进一步分析了制度变迁的过程问题。她认为,市场的效率在于使企业家有积极性采取有效的制度,采取有效制度的企业家无疑会利于不败之地。但是对于公共池塘资源来说,市场竞争反而会给公共池塘资源带来毁灭性的恶果。这时,公共池塘资源的制度变迁理论就应该有别于标准市场经济中的制度变迁理论。就如奥斯特罗姆教授所说的,“一个较好的理论态度不是把规则变更的决策视为机械的计算过程,而是把制度选择视为对不确定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有根据的评估过程。”这样,我们就可以运用社会心理学家的研究成果,来分析人们对成本与收益的评估偏差。这些偏差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们对潜在损失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对潜在收益的重视程度。相应的,人们对避免未来损害的预期收益的重视大大胜过对生产未来产品的收益的重视。二是当存在资源恶化指标并被普遍认可作为未来资源损害度的准确的预测指标时,或当领袖们能够使其他人相信“危机”迫近时,人们便会愿意接受限制他们使用资源活动的新规则。三是与长期不确定的收益和成本相比,前期转换成本的计算不仅要容易些,而且有时会有实质的区别。所有占用者更为关注的是即时成本而不是未来收益。在决策者往往更强调预期损失而不是预期收益的
情况下,转换成本在占用者判断是否要改变规则时便具有了进一步的重要性。如果规则改革的预期贴现净收益并不大,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就极不可能为改变规则支付即刻发生的转换成本。四是人们对以频率为基础的概率进行准确估计的能力也非常有限。他们对近期事件的重视程度往往要远远高于对很久以前发生的事件的重视程度。五是占用者或其他人所设计的一套特定规则很少包括了可用于治理运作环境的全部可能的规则。他们所提出的规则很可能来自反对者已经熟悉的规则大全。在规则的任何变革都与大量不确定性相连的情况下,人们不太可能采用不熟悉的规则,而乐于接受其他人已在相似环境中使用过并被证明效果较好的规则。在对不同规则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的情况下,占用者可以通过分析在相似的公共池塘资源环境中使用不同规则所得到的经验,来了解不同规则的效果。
最后,还需要注意每一个制度选择都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利益分配和成本配置结果。这些制度选择的分配效应对所有参与者来说不可能完全是一样的,这显然也影响制度变革的进程。
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当事人自主治理不见得一定会失败。但是,如果制度变迁的收益超过成本,当事人也并不一定会自动地抛弃旧制度,选择新制度。无论如何,“设计和采纳新制度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是困难的任务,无论占用者群体是如何同质,无论协会的成员们对他们的公共池塘资源的状况掌握了何等多的信息,也无论互惠的共识是多么根深蒂固。当人们面对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通常都会有很强的规避责任、搭便车和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的诱惑。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决不能保证这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没有任何强大的外部压力能驱使人们对这些问题形成积极的解决方案。如果存在着走向一个独特结局的强大压力,那么这个结局很可能就是第一章讨论的三个模型中不完全均衡的结局。我们知道人们有可能运用他们的能力,去思考、交流和承诺设计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新的规则,但是我们不能断定这种情况必然会发生。并且,如果人们觉得现有规则运作得还不错,他们就不会有什么动力去继续那个寻求更好规则的昂贵的过程。‘如果还没有坏掉,就不要去修它’,这种观念不仅适用于物质资本,而且适用于制度资本。”
那么,人们何以选择具有净收益的新制度呢?除了特定的环境变量之外,政治制度的性质显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对此,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进一步分析了不同类型政治制度中自主治理公共池塘资源制度的供给问题。
首先,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偏远的地区,外在的政治制度无论如何,对内部选择来说都是“零条件”,这时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在操作规则上采取一系列渐进变革来提高共同福利的可能性,与以下内部特征呈依次序正相关:1.大多数占用者都认为:如果不采取替代规则,他们就将受到损害。2.所提出的规则变更对大多数占用者会有类似的影响。3.大多数占用者对在公共池塘资源上继续生产活动给予高度评价,即他们的贴现率较低。4.占用者所面临的信息成本、转换成本和实施成本较低。5.大多数占用者有互惠的共识,并相信这种共识能作为初始的社会资本。6.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群体相对较小,也较稳定。
其次,奥斯特罗姆教授认为,在非偏远地区政治统治制度的导向对地方占用者能否为他们自己提供制度,或能否不依赖外部政府、独立解决他们的问题,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比如,假定政治制度允许有实质性地方自治,在这种政治制度背景中,地区性的和全国的政府都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比如提供专业性的信息服务,提供解决冲突所需要的公正的法庭程序,提供一定的法律基础,承担督察的责任等。显然,政府在这种制度中的作用与一般理论模型所设想的集中控制
的作用显然存在着巨大的差别。那么,当政治制度不允许存在实质性的地方自治,所有问题都只有上级
政府才能解决时,又会发生什么情况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对此又进行了两个层次的探讨。
首先,假设官员是正直的,非常愿意帮助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这时,面临公共池塘资源退化问题的当事人就会等待政府来解决问题。对于当地资源的占用者来说,其主要问题是如何向不了解当地情况但又有权、有积极性来解决当地问题的官员介绍当地的“事实”,以引导官员创造一种可以使一些人比另一些人境况更好的制度安排。那些拥有能向外部官员充分表达自己立场的资源的人,便最有可能赢得最有利于他们的规则(或例外解决办法)。从可能性上来说,正直、勤勉的地区或国家官员完全可能在一些他们管辖的公共池塘资源区提供很适合当地情形的新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但是,这种制度供给方式也会出现消极后果,“试图把一套规则强加于整个辖区,而不是制定适合辖区内各地情况的特殊规则,会使官员们在建立和实施那些对当地占用者似乎是有效而公正的规则时遇到极大的困难。试图使当地占用者承诺遵守那些被他们认为是低效率、不公正的规则是困难的。监督和实施这样的规则的成本必然要高于监督和实施由占用者参与制定的、适合当地情形的规则的成本。”
其次,假设官员是腐败的,不是正直的,这时制度供给问题就会变得更加困难。当地占用者也许有可能在法律框架之外创立他们自己的地方制度。然而,这些占用者必须是非常同质的,对他们的公共池塘资源的状况很了解,对他们同伴的行为很了解,贴现率低,并在整体上具有前面所列举的、在这个极端上所希望有的全部特征。更有可能的结局是如公地悲剧、囚犯难题和集体行动的逻辑等模型所描述的悲剧性结果,任何人都不与他人合作,所有的人都生活在恶梦之中。
五、理论与实践之间在学术世界中,社会科学家的成就表现在理论模型的建设以及发展上。
在实践世界中,实践者的成就表现在现实问题的解决和良好的后果上。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社会科学家是否就可以用理论模型来直接分析现实世界所面临的问题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社会科学家的理论模型至多可以当作分析框架,因为“无法在一个模型中容纳下此等复杂的情形。当在模型关系中选择时,往往只能包括一个子变量群,即使如此,通常还会将其中的某些变量再设为零或某个绝对值。典型的假设还包括完全信息、独立行动、利益的完全对称,无人的失误,无互惠准则、监督和实施的零成本,以及环境无自主转化能力。这些假设所导致的是非常特殊的模型,而不是一般的理论。”
但是,实际上政策分析家往往以模型为基础,这已经导致了一些严重的问题,就如奥斯特罗姆教授所说:“完全依赖模型作为政策分析基础这一做法存在着一个认识上的陷阱,这就是学者会因此认为他们是无所不知的观察家,能够通过对系统的某些方面的规范化描述,领悟复杂的动态系统运作的真谛。有了这种自以为万能的错误自信,学者在向政府提建议时感到非常得心应手,而政府也相信学者的模型是万能的,能够纠正一切场景下存在的不完善的问题。”奥斯特罗姆教授进一步指出,以公共池塘资源问题的分析来说,社会科学家的模型化分析,对支持政府的更加集权化发生了三个方面的不良影响,一是使用公共池塘
资源的人被视为短期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不会使用增进长期共同利益的合作战略。二是那些人似乎落入了陷阱之中,没有外部政府的解决方案便不能从陷阱中解脱出来。三是把那些人可能建立的制度搁置一旁,或被作为低效率的制度加以拒绝,而不考虑如何使这些制度能有助于他们获得信息,减少监督和实施成本,公正地分配占用权和供应义务。四是所提出的由政府强制实施的解决方案本身,是以理想化的市场或理想化的国家模型为基础的。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案例研究表明,这些不良影响所内涵的理论假设实际上是脱离实际的。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教授进一步分析了理论模型与经验研究之间的关系,她指出:“理论事业要求社会科学家进行模型的建构,但这并不意味着把理论探索限制在一些特定层次的问题的论述上。我们必须珍视霍布斯、孟德斯鸠、休漠、斯密、麦迪逊、汉密尔顿、托尔维克和其他许多伟大学者以往重要的理论贡献所提供给我们的分析手段。公共和集体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法和经济学、博弈理论、以及许多相关领域的最新研究也正在做出重要的贡献。这些贡献需要在用理论指导的、实验室和现实场景的实证研究中,进一步向前推进。”通过系统的经验研究,无疑可以检验这些理论的可行性,减少理论模型对复杂的实践问题的误导,并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的发展。奥斯特罗姆的这些论述,对于我们思考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无疑是颇有助益的
结语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和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是一对夫妇,都是著名的政治学家,他们俩的学术关键词有复合共和制、民主制行政、多中心治理、公共经济理论和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复合共和制是典型的政治理论,民主制行政是典型的公共行政理论,多中心治理是一种社会秩序理论,也是公共管理和服务理论,而公共经济以及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则是典型的政治经济理论。正是这些理论,使得文森特成为著名的政治学家、行政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而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则成为著名的公共管理学家和政治经济学家,并因其解决了经济学里的重大学术难题而最终获得了2009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个人因公共事物的自主治理理论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其学术上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的努力是密不可分的,她的得奖,也是文森特的得奖。只是文森特更多的是关心政治问题,行政问题,而对经济问题关心较少,才使其与诺贝尔奖无缘。
奥斯特罗姆夫妇虽然有很多学术头衔,并成为多个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但是其精神基本是一致的,这就是他们特别重视自主治理,在理论上他们关注自主治理的价值、成功的制度条件,在实践上关注自主治理成功的经验以及失败的教训,而且在学术努力上,页特别重视自主治理学术共同体的建设,并在多中心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国内国际的学术合作。他们组织自主治理的Workshop(研究所)努力,以及在多中心Circles(学术圈)方面的投入,是他们学术成功的重要的制度资本。
奥斯特罗姆的理论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其实他们的研究精神和方法,尤其是自主治理、多中心合作进行学术研究的方法,更值得我们学习。
篇十一: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切实查找解决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深入查找当前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插手招投标活动等突出问题,立行立改,完善制度,强化责任,着力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有序开展。二、整治工作重点(一)整治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谁出台、谁负责、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各地各部门以政府(政府办)或部门名义出台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要,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重点查处应公开招标但非法进行邀请招标、约定招标、议标或以集体讨论等形式肢解工程直接发包的行为。(二)整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发现的涉嫌围标串标行为的线索,各行业监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转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党员干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同步转送纪检监察机关。重点查处以签订阴阳合同或口头承诺等方式,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无正当理由增加预算;通过行贿招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谋取中标;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通过不正当手段为特定
投标人谋取中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参与投标;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等行为。
(三)整治履约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落实相关部门履约管理、监督工作责任。项目管理单位、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项目业主要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强化对监理单位、中标单位的考核管理,对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人员的到位率实行考核。加大对借资质挂靠、偷工减料、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问题查处力度,突出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追究。
(四)整治公职人员非法干预招投标活动行为。认真查处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违法乱纪行为。重点查处公职人员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或者通过设置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等不合理要求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支持、授意、默许、串通或放纵投标人、中介机构进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弄虚作假等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
(五)整治体制机制不健全不完善问题。重点整治公共资源交易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对现有相关制度进行清理整合,进一步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机制。
三、责任分工(一)市发改委: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联系、协调和信息情况汇总等工作;牵头拟订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查处规避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监察局:负责对项目管理单位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对违规违纪的部门单位及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依法依纪进行处理;牵头拟订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三)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围标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四)市财政局:负责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的监管,全面开展对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六)市审计局:负责对交易活动及标的物交付(包括项目建设)过程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违约行为,责令暂停标的物交付或项目建设活动,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或标的物已交付结束的,责令招标人追回中标人不当得利。(七)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制度等文件及相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各项督查活动。四、实施步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按照查处、纠正、完善管理制度同步推进的要求,从5月25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25日至7月31日)。按照项目“谁实施、谁负责”、文件“谁出台、谁清理”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
招标、政府采购情况和X年1月至X年5月间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自查自纠。
1.清理文件和会议纪要。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市直部门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由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清理。各县市区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政府办名义出台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牵头清理。
2.对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市级层面实施的项目由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自查。县市区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汇总上报。
3.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部门监督管理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采购活动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发现有围标串标等犯罪线索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县市区清查的情况,由县市区发改部门汇总上报。
(二)督查核查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工程建设项目和违法违规出台的文件或会议纪要进行核查。重点督查项目规避招标、资金预算、合同验收、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情况和违法违规转包、非法分包、擅自变更投资规模和合同等事项。督查项目数量不少于自查项目总数的10%。
(三)追责问责阶段(8月1日至12月31日)。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规干预插手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活动,非法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违法违规围标串标等行为进行追责问责。
(四)整改提升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通过查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情节恶劣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查找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并进行梳理分类,研究提出整改方案,出台全市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市委、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不纳入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由李荐国同志任顾问,杨懿文同志任组长,张希慧同志任常务副组长,陈蕾、陈旌、王成良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整治工作,研究解决整治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要求成立专门组织机构,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二)强化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各阶段任务;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新闻媒体公布专项整治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严肃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事项;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地各相关单位自查情况于X年7月31日前报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重视专
篇十二: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央纪委、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全国反腐倡廉建设创新经验交流会的精神,为加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和创新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的思路和办法,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与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工程建设和国土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相结合,整体推进与局部试点相结合,分阶段实施与逐步完善相结合,通过不断创新,建立有效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问题的体制机制制度。到2022年底,初步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创新模式,逐步实现公共资源管理权力运行和交易中心运作阳光规范,市场运行规则比较健全,行政监督全方位全过程,关健环节创新有所突破,建成具有湖南特色的较为科学的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
二、主要工作任务措施及责任分工
1、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按照“管办分离、全过程规范、全方位监督”的要求,整合现有行政管理资源,推进监管体制改革,分级探索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公共资源交易委托监管机构,构建“决策、监管、操作”三分离的监管模式。
(1)探索设立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管,研究解决公共资源市场化配
置问题的对策和措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行和管理。(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
(2)探索设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委托监管机构。深化株洲市、长沙市、郴州市、益阳市、衡阳市、湘潭市等招标投标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到2022年底,建成3-5个以上具有创新示范作用的公共资源交易委托监管机构。(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编办、试点市州)
(3)探索建立县级行政区“一委一办一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模式。“一委”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一办”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一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原隶属于发改、建设、交通、水利等不同部门涉及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执法权集中委托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统一实施,实行集中委托执法、集中统一监管。到2022年底,全省县级行政区建成“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比例达到30%以上。(牵头单位:各市州、县;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4)探索建立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各试点单位选择1-2个乡镇,开展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站试点工作,实现乡镇、村级财政投资、集体投资与采购的公开交易、阳光交易。(责任单位:试点市州、县)
(5)完善水利、交通基础设施等属地管理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办法,明确项目范围和属地监管责任。(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2、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作为推进经济发展、惩防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整合规范各种市场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政府建立、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公平交易”的原则,凡是
公共资源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都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使用者或经营者。包括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出让产权或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向社会资本公平开放原由政府控制的投资和经营市场;政府或社会公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确定供应商和服务商;有限性的自然资源、社会公共资源及有额度控制的行政资源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公平配置;所有交易项目都应当在统一的交易中心内进行并接受相关行政监管。
(1)探索建立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拓展公共资源交易范围,强力推进交通、水利、工业、信息产业等专业工程、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矿产交易、知识产权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等进场交易,制定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进场具体办法,实现交易中心之外无交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2)推进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设立政府主导、脱离同体监督、按照市场规则运作的统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整合市辖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平台,实现市场化配置“同城合一”;到2022年底,全省有半数以上市州建立或整合建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各市州)
(3)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价费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形成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作为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收缴。科学合理确定交易价费标准;试行公共资源交易按事业性收费和交易中心服务管理开支两条线管理,防止交易收益部门化、福利化,制定出台有关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住建厅)
3、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规则。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各个环节,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设计,加强交易前、交易中、交易后的监管,形成用制度规范运行、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对市场运行规则,没有的要及时建立,成功的要大力推行,有缺陷的要尽快修订完善,做到制度建设进程与市场化配置进程齐头并进、相得益彰。
(1)探索试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制度。对各类施工、监理、中介机构等企业按不同级别类别进行资格预审、评选,将诚信、优秀企业列入预选商名目,再通过选择确定投标人和承包人。对诚信缺失和有问题的企业实行清退,并规定其一定时间内不得参加本地区的投标活动。(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2)探索建立法人实名投标制度。改革现行招标投标实行的项目经理负责制,制定招投标活动实行法人实名制规定,建立具有投标资质的企业单位信息档案。探索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面签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主要环节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并面签诚信承诺。(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3)探索试行招标代理遴选制度或政府采购制度。对建设项目较大,代理费一定数额以上的,实行招标的办法选取代理机构;一定数额以下的,采取比选或抽取的办法选择代理机构;扩大招标人自行招标范围。试行采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代理机构,通过集中评审,公开择优选择一批招投标代理机构,建立代理机构名录库。建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制度,解决中介机构“中介不中、违规操盘”问题。(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4)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后审制度。对一般性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办法确定投标人资格。对以资格预审方式确定入围投标单位的,要经过严格程序审批。(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5)推行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投标保证金一律由投标人从其企业基本账户拨付给托管账户,实行由招投标监管机构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在银行开设专门的托管账户管理。投标保证金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缴存或退付(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6)探索试行无业主评委评标制度、交易现场监委抽取制度。实行一般性项目无业主评委参加的评标制度,特殊项目需要业主评委参加的,应当经监管机构会同监察机关协商同意。扩大交易活动社会监督参与范围,参照评标专家库建立管理和使用办法,建立由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监察机构代表人员组成、相对行政区内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委库,实行现场监督人员随机抽取。(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7)建立健全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扩大评标专家库容量,严格评标专家准入关,建立各部门审定和专家库汇总并公告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和行业培训,建立评标专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评标专家日常管理和清出工作力度,专家准入退出由各主管部门审定,涉及多部门的实行联审制,形成专家库管理机构和各部门之间管理有机联动。扩大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覆盖,凡经政府审批同意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有形建筑市场都可以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等部门)
(8)出台建设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和围标串标、资质挂靠认定办法。推行“最低价法”、“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随机抽取浮动参数法”、“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等评标定标制度,创新评标办法,减少评标定标中的人为因素。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促进市场资源向诚信、优势企业转移,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市场交易不良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9)探索建立中标项目和中标人跟踪监管制度。探索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内设职能监督科室,对中标项目和中标人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认真检查中标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脱节、不实等问题。(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10)探索建立对国有产权交易、土地拍卖出让和租赁等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中标制度。推行现场拍卖、电子竞价、密封连续报价等方式,实现各类交易项目充分竞争和项目效益最大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试点单位)
(11)探索优化民营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合理界定民营投资工程项目范畴,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前提下,探索业主自行确定招标方式,自主确定交易场所,自主确定评标办法,自主确定评标专家;探索改革备案管理,优化招标过程,缩短招标时间。(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12)探索优化小型通用技术工程项目招标程序。对投资额较小、技术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服务项目,探索采取比选等简便高效的评标办法
评标;探索招投标人认可的缩短招标时间的招标办法。(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13)推进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化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必须与其下设和挂靠的从事土地开发相关业务的机构彻底脱钩。收购土地遴选价格评估机构应坚持公开、公正的选择方式,土地前期开发必须按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14)依法严厉打击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制定认定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办法,严肃查处怂恿和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涉及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等)
(15)严格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省交易中心硬件建设指南和正规化建设标准,制定和完善交易中心各类操作规程、完善交易规则及各类示范文本。加强交易机构从业人员规范管理,严肃查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16)探索建立受理交易投诉举报范围和联合查处机制。制定符合新时期解决新问题的投诉处理办法,监管部门要认真处理非利害关系人有线索的有价值的投诉举报;建立完善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投诉受理渠道和事后受理投诉举报机制;建立投诉举报台帐和备案制、职能部门查处责任制、联合查处厅际联席会议制;涉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由各部门依法处理并负责,及时通报重要投诉受理查处的典型案例;高度关注及时处理新闻网络等媒介热点难点问题,对个人、机构有足够事实怀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行政监督人须就该事实回复投诉举报人、适时向社会媒介通报,并
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相关部门、试点单位)
4、创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权力运行监督,防止投资领域交易腐败行为发生。
(1)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库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建立同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将项目入库作为立项前置条件,防止工程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现象发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市州)
(2)探索建立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试行重大项目决策民众代表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向公众全程同步直播;对重要建设信息在公众媒介予以公示。(责任单位:试点市州政府)
(3)推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双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针对超概预算、超中标额支付和资金监管漏洞,推行项目资金“双控”管理制度,实行按项目建设进度,按中标合同、按比例拨付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双控”账户,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融资资金都拨入该户。项目资金使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用款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再报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余款应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才能结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4)推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招标制、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取消设立项目临时指挥部的建设管理模式,建立责权分明的项目法人制。通
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投资人和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管理。加强和规范BOT项目管理,推行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推行BOT项目概预算业主初编、项目管理部门发改部门组织初审、审计机关复审模式,防止概预算不实问题;加强政府特许经营权、项目经营权转让科学评估和充分竞争,制定出台BOT项目相关管理办法。推行BT项目公开招标管理,防止利用BT形式规避招标和假融资获取总承包权,制定出台BT项目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审计厅;责任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各市州)
(5)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项目信息公开,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工程实施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过错终身追究制,制定《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措施办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6)推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征地拆迁等“十公开”制度,即高速公路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公开,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公开,招标过程公开,征地拆迁管理公开,施工过程管理公开,设计变更管理公开,质量监督公开,竣(交)工验收公开,资金使用公开,建设市场管理公开,并逐步扩展到其他重点建设领域,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牵头单位:省交通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5、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技术应用。发挥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中的基石作用,促进信息的准确、完备、共享互通。以创新科技手段引领信息化建设,以信息化建设引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对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信息化升级改造和改革创新,实现“阳光操作”。
(1)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信息、交易信息公开。制定和颁布全省信息公开目录、共享目录、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全省统一的信息评价标准,规范信息发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2)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监督委员会,建立诚信体系建设“三库一平台”,即“统一公告平台、统一专家库、统一中介机构库、统一企业诚信库”。升级现有的“3A企业制度”、“金银牌企业制度”,实现企业诚信与交易市场和交易现场的有效对接,做到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各市州)
(3)试行工程建设电子化招投标制度。出台工程建设施工电子化招标投标数据接口标准,搭建各种软件之间开放式数据交互平台,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试行计算机辅助开、评标,推行网上报名、网上传输招标文件、网上备案、网上缴费等,研究制定电子招投标评标办法和招标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规范招投标活动。(牵头单位: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4)推行国土资源交易网上招拍挂制度。深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扩大网上交易项目覆盖率。(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5)规范和固化优化交易流程。推行从交易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评标专家抽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等,采用计算机自动完成方式;交易中心信息留存时间保持两年以上,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网上留痕、可溯、可查。(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试点单位、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
(6)探索规范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加强交易竞争,提前招标信息的投放时间,规范发布媒体,延长投标人获取招标信息的时间。对技术相对复杂、数额相对较大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发布预招标公告的方式,预招标公告一般在招标事项核准后即刻发布,但最迟不得少于在正式招标公告发布前45天发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6、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廉政机制。构建全方位的廉政监督体系,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整体效力。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各种专项监察、执法监察,使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始终处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打造阳光交易、廉政交易。
(2)推行建设项目派驻巡查制度。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和派出人员,对建设工期2年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派驻,实施项目招投标、资金使用、预决算等关健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对建设工期2年以内的,组织人员进行巡查排查。(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3)建立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项目建设制度执行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制度。认真组织落实禁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各项工作,扎实组织好自查工作,认真开展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探索规范领导干部退岗从业机制。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监督的领导干部退出岗位后,不得到曾经监管的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企业担任领导或顾问等职务。(牵头单位:省纪委、省监察厅;责任单位:各有关省直部门、各市州)
(4)探索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室。在交易额度大、交易竞争较为充分的市州,设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领导并常驻交易中心的交易监察室,依法对进入交易中心的交易事项实施全过程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
调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试点市州)
(5)建立和开发网上电子监察系统。查找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点,通过从各类交易软件同步适时抓取数据,实现对交易审核程序、工作流程、交易结果、监督意见等关健环节的实施在线监督和全过程留痕。依托各类交易软件和相关部门的专业链接软件,将监督延伸到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防范权力运行廉政风险。(牵头单位:省住建厅、省政府经济信息中心;责任单位:试点单位)
三、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2022年12月30日前):前期准备,具体任务是做好三项工作:
一是制定好防治公共资源交易腐败机制创新工作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调研,在调研基础上,规划出创新路线图,形成初步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修改后呈报领导批准。
二是召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机制创新推进工作会议。主要议题是统一思想,部署工作。
三是将我省创新工作实施方案及做法向中央治理工程建设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汇报,以争取中央部门的支持认可。
2、第二阶段(2022年1月—2022年6月):开始创新试点工作。主要是做好“三个一批”:
一是试点一批先导地区。确定试点市为:长沙市、衡阳市、湘潭市、益阳市、郴州市、株洲市。试点县为:永兴县、长沙县。试点方式为:先由确定的试点市、县根据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腐败机制创新推进工作组实
施方案制定本地区创新工作方案,明确创新工作目标任务和办法措施,报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腐败创新推进工作组认可后先行先试。
二是总结一批先进经验。根据试点取得的经验做法,通过召开推介工作会议等方式,向全省进行推介。将成功经验逐步扩大推向全省,通过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使试点工作的各项内容在全省得到贯彻实施。
三是出台一批先行政策。今年拟由省发改委牵头出台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的制度、规范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由省建设厅牵头出台围标串标认定办法;由长沙市牵头出台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的实施意见。各部门单位还要对现有文件规定进行升级完善。
各试点单位于2022年6月底前将创新工作进展情况专题报省创新推进工作组。
3、第三阶段(2022年7月—12月):继续深化创新工作,巩固成果。进一步将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扩大到全省,基本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框架模式,全省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达到一定比例,各项制度建设比较健全,建成进一步完善的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制度体系,力争使我省的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工作在全国率先取得一定突破。11月底,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试点单位向省推进工作协调组汇报创新工作总结,汇总后上报中央纪委、中央工程治理办、中央有关部门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
四、组织领导
1、各地各部门要把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党风廉政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
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未完成创新工作任务而又不能说明情况的,年度考核不能认定合格;实行工作问责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纪检监察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2、成立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机制创新推进工作协调组,省委常委、纪委书记许云昭任组长,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葛洪元,省政府副秘书长石华清,省优化办主任、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省纪委常委、监察厅副厅长、省预防腐败局副局长周农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和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为成员。推进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由李利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两个实施机构:即机制创新综合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牵头,省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任组长,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机制创新的组织协调、督促推进;机制创新政策指导组,由省发改委牵头,省发改委分管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省法制办等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
3、加强政策指导。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破解创新工作中的难题。要拓宽视野,创新思路,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在创新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推进工作组请示报告。
篇十三: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复旦大学MPA课程论文_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_米博学号
成绩:——————
复旦大学MPA课程论文
题目:《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
课程名称:公共行政学姓日名:期:米博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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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课教师:
复旦大学MPA课程论文_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_米博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读书笔记——米博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公共资源自主治理思想,源于集体行动理论的局限。自主治理理论强调政府、社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互动,寻求的是一种通过调动各种力量和资源达到“善治”的社会体制。这一理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建立自主治理的公共资源管理模式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强化公民意识是实施自主治理的重要基础,完善运行机制是实施自主治理的有效保障。公共池塘资源是一种人们共同使用整个系统但分别享用资源单位的公共资源,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关于公共事务治理,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曾经指出:“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在传统的公共事务治理理论中有三个主要的经典模型:“公地悲剧”模型、“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和“集体行动逻辑”模型。这三大模型都揭示了在公共事物治理过程中个人理性的结果却是集体选择的非理性,这导致了公共事物的恶化和非可持续发展,进而最终丧失集体利益和个人的长远利益。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这个难题,学者提出了两种方案:1.彻底私有化(市场手段)2.政府等外部强权监督与控制。这两种手段的立论基础是上述3个模型,但它们只是一些使用极端假设的特殊模型,而非一般理论。但是当现实环境超出了假设的范围,它们就无法预测结果。例如,方案1没有考虑信息问题和成本问题,国家强权理论有很大局限性;方案2在某些流动性资源,如水和渔场,就不清楚建立私有产权指的是什么了。所以她在大量实证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发展了自主治理理论,从而在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的理论。这种理论模式给我们思考公地困境问题带来了一种新的视野,对我国公共资源管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
自主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奥斯特罗姆在三个方面阐述了自主理论的核心内容。1.影响理性个人策略选择的四个内部变量。产生传统的集体选择困境的模型假设主要有两个,一是个体之间沟通困难或者无沟通,而是个人无改变规则的能力。而自主治理理论的中心内容是研究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如何才能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形态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奥斯特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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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MPA课程论文_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_米博
姆教授在讨论这一问题的时候将复杂不确定环境下影响个人策略选择的内部变量确定为四个: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和贴现率。2.三大机制——制度供给、可信承诺和相互监督A.创新制度供给当公共事物面临困境时,需要选择新的制度,虽然新制度会使所有人的境况变得更好,但新制度本身就是一个公共物品,理性人寻求的是免费确保自己的利益,搭便车的动机依然存在。因此新制度的供给成为自主治理理论关注的首要问题。奥斯特罗姆认为:当人们不断沟通,知道谁是能够信任的,在这一的环境中居住了相当长的时间,有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的处事模式,他们就拥有了为解决公共事物使用中的困境而建立制度安排的社会资本。在这些社会资本的基础上,建立小规模组织成本小,易于完成。然后在这些组织基础上,通过更大、更复杂的制度安排来解决较大的问题。以此方式,通过制度资本的自然增长过程逐步解决制度的供给问题。也就是她所总结的,在促进型政治体制的良好推动下,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制度供给是一个渐进、循序和自主转化的过程。B.维持可信承诺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集体行动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必须在没有外部强制的情况下解决承诺问题。他们必须激励自己去监督人们的活动、实施制裁,以保持对规则的遵守。为此,她列出了五项准则,认为当所制定的制度规则符合这些准则时,人们就会做出谨慎、有力和可信的承诺。C.实现相互监督她认为,解决监督难题的人们对遵守规则做出了权变的策略承诺,就产生了监督他人的动机,为的是使自己确信大多数人都是遵守规则的。对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成功案例研究表明,许多自主组织自主设计的治理规则本身既增强了组织成员进行相互监督的积极性,又使监督成本变得更低。监督成了人们实施规则,进行自主治理的副产品,因为不必付出太多额外成本。所以这些都使自主组织内部的相互监督得到增强,而相互监督的增强又增加了人们采取权变承诺的可能,提高了人们对规则承诺的可信度,两者相互补充,相互加强。3.自主治理的具体原则她在考察了大量反应成功的长期存续的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公共资源案例后,归纳了成功达到自主合约治理制度的八项原则:A.清晰界定边界。公共资源本身边界必须予以明确规定,有权从公共资源中提取一定资源单位的个人或家庭也必须予以明确规定。B.使占用和供给规则与当地条件保持一致。规定占用的时间、地点和资源单位数量的占用规则,要与当地条件及所需劳动、物资和资金的供应规则相一致。C.集体选择的安排。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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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MPA课程论文_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读书笔记_米博
D.
监督。积极检查公共资源状况和占用着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责人的人,或是占用着本人。
E.
分级制裁。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有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制裁(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
F.
冲突解决机制。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成本低廉的地方公共论坛来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篇十四:公共资源的自主治理方案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读后感初读这本书,读得有些艰辛,因为个人在某些地方理解上出现了困难,比如不太理解模型隐喻性的涵义、看不懂博弈图,但是当老师给我们讲解后,在理解上豁然开朗,并惊叹于作者清晰的写作思路、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实证研究方法,这本书涉及了很多管理模型构建方面的知识,浅浅几遍的阅读很难完整的了解作者的全部内容。这是一本值得精读的书籍,我觉得阅读它不仅对提高我们的专业知识有很大帮助,而且对我们往后的文章写作、论文写作也有很大的借鉴作用。搭便车现象是公共事物治理中首要同时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长期以来,市场化或者国家化被视为是解决搭便车问题的仅有的两条路径,但是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中通过大量的实证案列研究证明,除政府和市场以外的其他组织(尤其是自主组织)可以更好地管理公共资源。公共池塘资源的自主治理理论在市场与国家理论之外进一步发展了集体行动理论,为面临类似选择的人们提供了处理类似问题的新思路。在本书的第一章,作者对公共事物治理的传统模型进行适用性评价,“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和集体行动的逻辑,这些模型无一例外的说明了在集体行动的前提下,人们做出的理性选择总会产生非理性的后果。为了消除悲剧的后果,人们提出两种“唯一”的方案,一种是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作者用博弈二来加以展示,并用博弈三证实了博弈二的缺陷,另一种是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这两种方案即以中央集权或者彻底私有化为“唯一”方案。而作者提出了“自筹资金的合约实施博弈”,认为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来制定并实施有效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合约。在本书的第二章,作者提出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理论和国家理论,但一组面临集体行动的委托人仍然存在一些难题,在探讨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本书所运用的制度分析的框架,即要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集体行动问题,需要解决三个问题:新制度的供给问题;可信承诺问题;相互监督问题。囚徒困境博弈结构,并且面临的问题也包括占用和提供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结构取决于基本参数的值,并因场景的不同而不同。作者还提出影响集体行动的制度并不只限于操作的操作层次的制度,还有集体选择的规则和宪法选择规则,低层次的规则受高层次规则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奥斯特罗姆发现的自主治理以及治理模型多元化对转型国家而言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能够促进公共治理更加有效,并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在公共事物治理方面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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