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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16篇

发布时间:2022-12-25 12: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16篇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加强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16篇,供大家参考。

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16篇

篇一: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加强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4.12.01•【字号】省委办发[1994]63号•【施行日期】199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举办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加强管理的通知(省委办发〔1994〕63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举办了各种培训班、学习班和研讨班等,这对于提高干部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办班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管理不严,办班过多过滥,有的内容重复、质量不高;有的收费不合理,个别甚至以盈利为目的;有的以办班为名组织公费游览,租用饭店、宾馆,大吃大喝,铺张浪费。对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结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通过加强管理认真解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对近两年来本地、本系统的办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清理,着重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过去办班中存在的问题,原则上以批评教育为主,个别性质严重的特别是贪污、挪用

  办班经费的,要严肃查处。二、进一步研究改进培训管理工作,严格办班审批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

  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持政事职责分开的原则,对所属单位的办班实行归口管理,严格审批、备案制度。计划、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今后,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应主要抓好培训工作的调研、规划和检查指导,办班的具体工作一般应由有关事业单位承担。为便于统一计划,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凡各部门、各单位开办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做到办前有计划,结束有总结。

  三、坚持节俭、高效的办班方针,杜绝办班中的不正之风。各地、各部门为完成指令性培训任务的办班,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除财政拨款不足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收取部分费用外,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更不得向下属单位特别是下属企业摊派或转嫁负担。非指令性的办班,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收费要按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纳入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以盈利为目的的滥办班、乱收费。办班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大吃大喝、发礼品、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四、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制止和克服办班中的不正之风,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领导,严格管理,认真抓好。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有针对性地解决好办班中的不正之风问题。纪检、监察、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

  

  

篇二: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22•【字号】甘政办发[2004]123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是当前各级政府切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迫切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按照本预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各级应急工作机制,并进一步完善值班制度,加强值班职责,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主渠道的畅通。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尽快制定本级政府(行署)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备案。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和修订省政府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今年年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同时,要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和训练

  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相关法规、规章及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等,影响和威胁我省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的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局地暴雨洪水、河流超标准洪水、水库垮坝洪水和干旱缺水等水旱灾害,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供气、供暖等城市生命线事故,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

  O15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以及重大动物疫情等。

  (四)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五)其他各种类型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第四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强化和规范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省形成统一领导、科学决策、协调一致、联动有序、保障有力、社会广泛参与的高效应急管理体系,为我省的发展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第五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二)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把预防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应急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把平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工作与国防动员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平时预防减灾与战时消除战争后果的有机统一。(三)依法规范,果断处置。一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

  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

  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

  (五)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员会”),省长任主任,副省长和省军区、省武警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外事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兰州铁路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应急委员会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最高领导、议事和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部署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二)制定和修订《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工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四)根据需要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组成救灾抢险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五)向国务院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第七条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各副秘书长任副主任。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汇总、核查突发公共事件和应急工作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应急委员会,为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二)在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具体实施。(三)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具体实施工作。(四)组织开展应急工作的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五)承办应急委员会日常工作。第八条省政府分别设立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指挥各类单一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省长任总指挥,主管副秘书长、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各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和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和单位开设,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在省人防指挥所或其他适当地方开设,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硬件设施,指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一)设立省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应急工作。省地震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粮食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储备物资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设立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设立省水旱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现有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合署),指挥重大和特大旱灾、暴雨洪水灾害和大中型及重点小型水库、五座重点防洪城市、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超标准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范围人饮缺水应急工作。省水利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军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供销社、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兰州铁路局、大唐甘肃发电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四)设立省农业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全省因重大和特大病虫害、冻害等引发的农业灾害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五)设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暴雨、冰雹、暴雪、沙尘暴、寒潮、霜冻等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省气象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六)设立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

  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农业办公室、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七)设立省草原火灾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草原火灾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八)设立省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九)设立省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公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设立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铁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兰州铁路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一)设立省民航航空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民航航空事故应急工作。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气象局、民航甘肃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东方航空公司甘肃分公司、民航兰州空管中心、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甘肃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二)设立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矿山(不含煤矿)及工业、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三)设立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四)设立省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用行业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建设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五)设立省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爆炸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局、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六)设立省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省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七)设立省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省环保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

  位参加。(十八)设立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兰州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十九)设立省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省农牧厅会同省林业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设立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林业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省林业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一)设立省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草原重大和特大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省农牧厅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二)设立省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除外)发生的各类重大和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军区、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信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三)设立省通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通讯、信息、广播电视网络等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省通信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

  通厅、省农牧厅、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等有关部门和各电信运营企业参加。(二十四)设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传染病疫

  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职业中毒,以及相关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等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卫生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五)设立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省农牧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经济委员会、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旅游局、兰州铁路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六)设立省重大刑事案件和恐怖袭击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教育厅、省安全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七)设立省重大涉外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涉外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外事办公室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商务厅、省司法厅、省旅游局、兰州海关、兰州铁路局、甘肃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八)设立省重大粮食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粮食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兰州铁路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二十九)设立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食品(食物)在生产、

  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发生的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省出入境检疫检验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十)设立省重大考试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各类重大和特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事件的应急工作。省教育厅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国家保密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十一)设立省突发金融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重大和特大突发金融事件的应急工作。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省财政厅、中国银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甘肃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九条成立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以及参加部门和单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应急委员会研究部署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第十条各市(州)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第三章预测、预警第十一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要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有关突发事件进行全天候监测。要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特别要关注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定期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紧急重大情况,及时发现和掌握苗头性问题,如有重要情况须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处置并及时上报。第十二条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专项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都要指定联

  络员,具体负责沟通信息、协调业务、传达指令等工作。第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

  报送。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市、县两级政府得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及时分别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迅速派出应急工作组,作为第一支响应队伍先行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工作,及时控制局面,减少伤亡和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第十四条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接警处警中心设在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总值班室依托各级、各部门值班信息报送机制,对全省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统一接警。各级、各部门也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

  第十五条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执行统一预警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第十六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达到一般(Ⅳ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市(州)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Ⅳ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所在地市(州)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Ⅲ级)预警标准时,市(州)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向省政府报告情况。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Ⅲ级)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Ⅱ级)预警标准时,省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

  警;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预警标准时,由应急委员会立即启动相应省级应急预案,并向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委报告情况。

  第十七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如果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省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政府;如果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省政府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征求表态口径和处理意见,及时处理。

  第四章应急响应第十八条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迅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各部门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第十九条省政府采取委托组建的方式,委托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各参加部门和单位,建立专项应急预案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应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另行组建和训练特殊应急队伍,需要时由应急委员会或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执行重大和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原则上不单独组建应急队伍。驻甘解放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应急突击队伍由省政府分别商兰州军区、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建立和训练。第二十条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应急委员会和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使用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并商请兰州军区、省军区和省武警总队分别派出应急突击队伍参与应急工作。第二十一条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建立救援队伍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年初要向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训练、执行任务等情况。如有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地组织跨地区、跨部门、跨军地、跨灾种的联合应急演练、演习,提高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联合应急救援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基本应急程序:(一)一旦掌握突发事件征兆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所在地政府或其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二)各级、各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按照本预案第十三条规定程序处理。省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报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迅速查明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报告应急委员会。应急委员会召集紧急会议研究决定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立即按应急委员会要求通知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紧急启动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要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必要时应急委员会成员也要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工作。(三)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结束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依次报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应急委员会,经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可由省政府发布灾情终结公告。(四)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件要适时组织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报省政府。(五)省民政厅等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善后处理和赈灾等工作,安抚灾民,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省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启动后,事态仍继续扩大,难以控制时,请求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挥部主要任务:(一)根据灾情、相关预案要求和领导指示,组织、指挥参与现场应急工作各部门、单位的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二)实施属地管理,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三)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防止出现灾害“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四)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拟写应急处置情况书面材料报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办公厅)。(五)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组织有关责任单位、职能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统发稿、专家评论或灾情公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由省、市(州)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媒体和社会发布。

  第五章后期处置第二十六条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一)相关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部门会同当地市(州)政府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报省政府。省政府以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二)省民政厅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三)省卫生厅、省农牧厅负责做好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四)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有关灾害事故赔偿政策,按法定程序进行赔偿,给参与应急工作伤亡的人员相应褒奖和抚恤。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灾害社会性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努力提高社会救灾资金的比例。

  (一)建立省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二)全省突发公共事件救灾捐赠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受灾情况和灾民救济需求情况,经同级政府批准,统一组织实施。

  (三)红十字会、慈善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捐赠救助款物。

  第二十八条重视灾害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防灾减灾作用,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工作。

  (一)鼓励各级政府、各单位和公民积极参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提高全民的保险意识。

  (二)各保险公司要加大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产品开发力度,合理确定保险费率,依法依规做好保险服务与理赔工作。

  (三)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减灾科研及宣传教育、扶助减灾设备物资生产与储备,支持减灾基础建设。

  (四)加强灾害保险立法工作,将有关灾害保险的重大原则方针以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使之具有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

  第二十九条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同时,由应急委员会决定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按程序报批处理。各专项应急预案要制定明确的奖惩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等各个环节上,有关人员的立功和过失行为分别给予奖惩。

  第六章应急保障第三十条通信与信息保障。(一)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整合各职能部门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依托和利用公网,加快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建设,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管护,建立备份和紧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二)现场指挥通信以固定有线通信为主,有条件的要实现救灾现场与指挥部的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如当地不具备固定有线通信条件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改用无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通信。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驻甘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其他部门以及社会通信设施。(三)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多发、易发地,聘请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相关企业的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即时上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收集和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及时,不得谎报、瞒报、缓报。第三十一条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保障。全省14个市(州)政府都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信息库,落实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型号、数量、种类、性能和

  存放位置。按隶属关系由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各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归属单位,应统一服从市(州)政府应急工作指挥机构的调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保障。(一)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道路交通部门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通畅状态。根据救灾需要,及时实施专用铁路和航空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在应急工作中紧急调集交通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三)应急交通保障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工作需要。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保障。(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二)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实施包扎、止血、固定等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运出危险区后,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化学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先安排进入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灾害事故的特性和需要,严密组织实施疾病控制和做好卫生监督准备工作。(三)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各级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四)卫生专业队伍的医疗救护和群众性救护要于第一时间在现场展开。要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加设救护站(点),增配监护型救护车,缩短急救半径和应急救护反应时间。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系统、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省卫生厅负责建立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的医疗动态数据库。

  (七)省卫生厅负责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的联系、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提供急救所需药品和器械,抢救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或外地医疗机构求助。

  第三十四条治安保障。(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迅速对事故现场实行安全警戒和治安管制,加强对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保护,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二)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和社区要立即在救灾现场周围组织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三)省公安厅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物资保障。(一)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二)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救灾物资储存的基础上,将实物储备转变为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加强储

  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要与国家物资储备及其他省、区、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国家物资储备及其他省、区、市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省商务厅负责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在生活必须品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采取区域调剂、商品储备、组织进口、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障居民日常生活需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和急救医疗器械的应急管理,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出现短缺时,联合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区域调剂、征购及紧急调运等手段保证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省粮食局负责粮食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应急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实施。

  (四)省物价局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出现可能显著上涨等价格异常状态时,及时采取限定差价率、利润率和规定限价等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五)省经济委员会、省建设厅、省水利厅负责协调电力、供水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十六条经费保障。(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分别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委员会确定的应急工作项目,以及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日常运作和保障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

  维护等工作。第三十七条紧急避难场所保障。由省、市(州)、县(市、区)政府本着

  因地制宜的原则,就近依托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临时紧急避难场所。第三十八条技术储备与保障。(一)加大科技含量,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二)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合全省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三)应急工作指挥决策系统要在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

  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四)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在应急工作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和听取专家组的

  意见。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牵头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应急任务,组织制定相应应急预案,作为本预案的分预案,报省政府审批。

  第四十条当有重大情况变化,需要修订本预案时,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经应急委员会同意后修订。需要修订各专项预案时,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修订。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警标准暂按《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见附件1)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预案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附件:1、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2、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及联络员通信录(略)附件1:

  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

  一、地震灾害应急预警标准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300人以上(含300人,下同),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50以上、3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下同),造成

  一定的经济损失;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70级地震。

  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65级地震。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一次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下,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5—60级地震。二、地质灾害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Ⅱ级: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Ⅲ级: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Ⅳ级: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三、水旱灾害应急预警标准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30人以上,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1000人以上群众正常生活;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设计保证水位,且水位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3、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偎堤,出现堤防决口,或堤防出现坍塌、管涌等可能造成决口的险情;4、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垮坝;5、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人员30人以上,并威胁生命安全;6、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10万人以上生活用水发生危机;7、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地级城市城区30%以上人口严重缺水,影响城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2、三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点险段、五座重点防洪城市所在河段洪水达到警戒水位且继续上涨,或上游持续降雨预报水位继续上涨;3、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4、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5、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

  溃坝的险情;

  6、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对水库大坝、输水泄洪设施造成损坏;7、其他可能导致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8、小型水库垮坝淹没城镇、村庄及重要设施;

  9、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20人以上、3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10、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

  危机;11、因水源干枯或不足,造成地级以上城市城区20—30%人口严重缺水,影

  响城市居民正常生活秩序。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响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2、中小河流发生超标准洪水;

  3、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上游来水继续增加或预报继续增加,水库水位继续上涨;

  4、小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输水泄洪设施出现险情,影响正常泄洪;5、小型水库大坝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可能导致溃坝的险情;6、其他可能导致小型水库溃坝的情况;7、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10人以上、2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8、持续干旱造成干旱山区整片集中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生活用水发生危机。

  Ⅳ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发生局地暴雨洪水,集中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房屋倒塌严重,影

  响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众正常生活;2、河流、沟道洪水急涨,围困5人以上、10人以下,并威胁生命安全。

  四、农业灾害应急预警标准1、重大冻害应急预警标准Ⅰ级:受灾面积(指因灾害造成田间农作物产量损失一成以上的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0%以上,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Ⅱ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5—20%,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Ⅲ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0—15%,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Ⅳ级:受灾面积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0%以下,或畜牧业预计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下。2、特大病虫害应急预警标准Ⅰ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50%以上。Ⅱ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35—50%。Ⅲ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35%。Ⅳ级:病虫害发生面积占作物种植面积的15%以下。五、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1、倒塌房屋3000间以上,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

  2、死亡30人以上;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Ⅱ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1、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5000间以

  下;2、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Ⅲ级:一次性灾害造成灾区下列后果之一的。

  1、倒塌房屋1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2、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Ⅳ级:未达到Ⅲ级标准的。六、森林火灾应急预警标准Ⅰ级: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Ⅱ级: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Ⅲ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Ⅳ级:受害森林面积1公顷以下。七、草原火灾应急预警标准Ⅰ级: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Ⅱ级: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Ⅲ级: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死亡3人以下。Ⅳ级:受害草原面积在100公顷以下。八、火灾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

  2、重伤20人以上;3、死亡、重伤20人以上;

  4、受灾50户以上;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Ⅱ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3、死亡、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4、受灾30户以上、50户以下;5、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Ⅲ级:达不到Ⅱ级标准的。九、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1、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2、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特别重大

  严重后果的。Ⅱ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2、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重伤30人以上;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4、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严重

  后果的。Ⅲ级:一次事故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1、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2、受伤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上、30人以下;

  3、预计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4、载有易燃、易爆、化学、核料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的。Ⅳ级: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

  十、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事故死亡5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Ⅱ级: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

  上、1000万元以下。十一、民航航空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飞机失事(包括空中爆炸、地面爆炸),飞机被劫持(包括空中劫持、

  地面劫持)。Ⅱ级:飞机空中故障(包括发动机失效或起火、起落架故障、飞机失密、操作

  系统故障等)。Ⅲ级:飞机出现空中故障,但可继续飞行。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以及影响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特别巨

  大的。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以及影响区域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社会影响巨大的。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

  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

  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十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特

  别巨大的。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巨大的。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的。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的。

  十四、建设安全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20人以上,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重伤3人以上、20人以下,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十五、爆炸物品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受伤5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

  以上。Ⅱ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

  上、100万元以下。Ⅳ级:无人员伤亡,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

  十六、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Ⅱ级: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

  度放射病。Ⅲ级: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

  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Ⅳ级: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

  4类、5类放射源。十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有人员中毒死亡,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

  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Ⅱ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影响当地社会安定,

  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Ⅲ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人员出现中毒症状,引起群众与厂方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Ⅳ级: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1万元以

  下。十八、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警标准Ⅰ级: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100人以上,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Ⅱ级: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Ⅲ级: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Ⅳ级: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受伤(包括急性中毒)20人以下,或预计直接

  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十九、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标准

  Ⅰ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幼苗25万株以上,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3000亩以上,或生态脆弱区

  草原1000亩以上;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2000亩以上,

  或其他林地5000亩以上;3、非法改变《中国重要湿地名录》所列湿地、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

  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性明显退化;4、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非法采集、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林业部分、草原部

  分、水域部分),可能造成物种灭绝;5、破坏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和林权、草权、渔权纠纷等群体性械

  斗,造成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哄抢、毁坏林业和生态建设重要设施与设备,危及全国或跨省区生态建设基础和秩序。Ⅱ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幼苗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或滥垦、乱挖、非法征用占用基本草原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或生态脆弱区草原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

  2、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用途500亩以上、2000亩以下,或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5000亩以下;

  3、非法改变省重点湿地、重点草原和重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状态,造成重点湿地、草原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及生物多样

  性明显退化;Ⅲ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篇三: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0]22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12.23【实施日期】2010.1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2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1/3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务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逐步实现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

  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甘政办发〔200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步加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政府重大决策、重

  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开展好政务督查工作,抓好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对于促进依法行政,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确保政令畅通,建设法治、效能、责任、服务、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坚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履行督查工作职能。(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年度主要任务、阶段性重点工作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作为督查落实的重点,集中精力,狠抓落实。(三)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实际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四)分工协作原则。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原则,及时将督查事项下达到承办单位。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部门要明确各个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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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分工和职责,做好协调服务,形成落实合力,提高落实效率。(五)注重实效原则。坚持着眼于推进决策的落实和问题的解决,把注重实效原则贯穿于督查工作的全过程,讲效率、求质量、重效果,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二章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内容

  政务督查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政府工作报告》任务的分解落实情况。(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以及综合性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六)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七)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社会影响大、领导关心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办理情况。(八)省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事项。

  第三章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政务督查工作按照立项、交办、承办、催办、审核、报告、归档等程序进行:

  (一)立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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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甘政办发〔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30日

  甘肃省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务服务能力,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企业和群众办事更高效、更便利为导向,依

  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围绕“一件事”线上线下“一次办”,打通部门壁垒和数据堵点,优化再造服务流程,实现事项全流程标准化办理,运行全过程标准化监管,推动政务服务从“网上能办”持续走向“网上好办”,营商环境更加优化,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不断提升。

  二、进度要求围绕全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建立省级统筹、部门协同、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2020年10月15日前,省级各牵头部门制定本部门负责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推进具体方案,完成事项标准化表单编制、流程优化和系统对接,10月底前初步完成并组织实施。各市州、兰州新区根据参考目录,于10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梳理编制工作,明确时间表、责任部门,同步推进事项标准化表单编制、流程优化和线下综合窗口、线上办理专栏设置;12月底前完成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全覆盖。三、重点任务(一)梳理实施事项清单。各地各部门对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围绕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交通等重点领域,全面梳理办事频率高、群众获得感强、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件事一次办”事项清单。各市州要按照“成熟一批、公布一批、实施一批”的要求,对照“一件事一次办”参考目录,确定首批“一件事一次办”目录清单,并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市州子站相关栏目公开展示,结合国家和省级最新要求以及机构改革职能变化,同步调整更新事项目录清单。(二)优化再造办事流程。梳理“一件事一次办”办理环节,按照“四级四同”和“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要求,涉及同一部门不同处室(科室)办理的,有关部门要整合内部办理流程,取消不必要的审核环节;涉及多个部

  门审批的,明确第一环节办理的部门或者主要核心环节的部门为牵头部门推动实施,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依法对审批环节进行精简材料、归并流程、统一表单、压缩时限,推动业务整合和流程再造,实现同步评估、集成服务、并联审批、统一反馈。

  (三)编制发布办事指南。按照《2020年省级政府网上政务服务能力评估指标》中办事指南准确度的要求,将“一件事一次办”涉及多个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进行整合优化,重点列明办理流程、申报要件、办理时限及咨询电话,最小颗粒化分解办事指南信息,消除办事要件和办事指南中模糊字眼,通过微信二维码、大厅告示牌、生成明白卡等多渠道展示“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使企业和群众查询、办理一步到位。

  (四)构建标准规范体系。加快数据共享及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建设应用。推进政务服务信用监管,推进甘肃政务服务网与“信用甘肃”“互联网+监管”互联互通,实现办事前、办事中信用核查,办结后立即公示。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实行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对在办事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撤销相应审批服务结果,并将提交虚假材料主体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实施信用监管。

  (五)设置线下综合窗口。在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综合窗口,鼓励延伸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点,全面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窗口统一收件”和免费帮办代办服务等制度,确需收取原件存档、打印制作纸质证照的事项,审批部门用“快递跑”代替“群众跑”,助力“一次办”。

  (六)设置线上办理栏目。围绕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审批服务目标,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设置“一件事一次办”专栏,基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与部门自建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一次登录、一网通办”。加快实体政

  务大厅与网上平台的深度融合,实行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七)跨部门办事系统联通。加快全省各级政府统建行政审批系统迭代升级,

  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满足跨部门“一件事一次办”办事需要,努力实现跨系统、跨业务、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打造五级全联通、事项全口径、内容全方位、服务全渠道、用户全参与、资源全共享、跨区全支持、过程全监控、考评全实时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完善网上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电子印章系统、统一物流系统、统一支付系统以及安全保障体系、运维管理体系。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将其作为检验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的重要指标,纳入“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内容。各级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要强化对“一件事一次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调度和通报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事项梳理、流程改造和数据资源整合工作;电子政务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技术支撑工作。各地于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政府办公厅,对在推进过程中遇到需要省级层面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及时报告。(二)强化技术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加快推进分散的政务服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深化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等应用。省直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市州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开展高频电子证照或证照电子样本在政务服务领域共享应用,重点推进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社保卡、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高频电子证照或证照电子样本依托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共享互认。全面推进电子印章应用,各级政府办公厅(室)会同大数据信息部门,利用全省政务外网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刻制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电子印

  章,实现电子印章在甘肃政务服务网全面应用。(三)积极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宣传“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的典型经

  验和做法,加强对“一件事一次办”全流程操作指南的解读解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抖音等网络新媒体和视频网站以及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人流量集中的场所等多渠道宣传“一件事一次办”,不断提高公众认知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附件有关名词解释

  1.“一件事”是指企业和群众需要办理的一个事项,既特指单独的一件事,也包括同一事项需到多个部门、经过多个环节办理所涵盖的“一揽子事”,通过环节整合、流程优化、系统对接后,变成企业和群众眼中的“一件事”(如:我要办超市、我要住院报销等)。

  2.“一次办”是指操作流程“一次告知、一张表单、一窗受理、一次办好”,线上“一次登录、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逐步实现从一个部门审批办理“一个事项”到“一件事”全流程“一次办”的转变,从每个部门窗口“最多跑一次”到“一件事”“最多跑一次”的转变。

  3.一次告知。把“一件事”涉及的所有受理条件,如申报材料、法定依据、收费情况、办事流程、办理时限、常见问答、相关政策等要素进行整合,采用图文形式,通过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一次性告知办事申请人。

  4.一张表单。对“一件事”涉及多个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表格等进行合并、精简和优化,整合为“一张表格”“一张清单”,方便企业和群众“一次填写、多

  次复用”。5.一窗受理。在甘肃政务服务网、“甘快办”等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设置专栏,

  集中展示“一件事一次办”事项,让企业和群众一次认证、单点登录,即可办成“一件事”;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一件事一次办”窗口或由“一件事一次办”牵头部门在各级政务大厅设置窗口受理,企业和群众提交一次材料,前台对材料一次性初审、一次性受理,后台一次性分办,职能部门开展并联审批、联合评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等集成服务。

  6.一次办好。对申请材料齐全能当场办结的,一次性办好;对申请材料次要条件或次要手续有欠缺的,在当事人承诺补正后,采取容缺方式一次性办好;对申请材料齐全需要集成服务的,开展集成联办,并将办理结果一次性反馈给最终出件的部门(窗口),由该部门(窗口)制作相关证照、批准文书,采取现场递交、邮政寄递、网上传输等方式一次性送达办事申请人。

  

  

篇五: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04•【字号】甘政办发[2012]262号•【施行日期】2012.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6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安排,现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

  (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一、术语和定义(一)政务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

  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二)政务服务中心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负责对本级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及办理的组织协

  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并指导下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行政机构。

  (三)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四)两集中两到位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到位,部门向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授权到位。(五)窗口首席代表指政务服务中心各入驻部门窗口的负责人,由入驻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市州、县市区可由部门分管行政审批的副职担任。(六)首问责任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二、管理要求(一)机构及人员健全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需要。(二)职责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务大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入驻部门窗口要依法集中公开受理本部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配合部门编制办事流程,明确办结时限,并按时办结。

  (三)办事制度1.首问责任制度入驻部门窗口应建立并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耐心接受问询,认真受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对不属于本岗位受理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或引领至该事项承办窗口。2.限时办结制度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建立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入驻部门窗口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答复。办理期限应按照审批流程逐环节、逐岗位确定,并纳入行政审批软件系统自动推行限时办结。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即来即办即结。3.一次性告知制度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建立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入驻部门窗口应将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服务对象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应及时告知。4.离岗告示制度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建立并实行离岗告示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主动在窗口放置告示牌,内容包括离岗原因、去向和联系方式。5.责任追究制度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建立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离岗告示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四)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应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各入驻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活动实施逐环节、逐岗位全程监督。

  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监督投诉电话、服务评价器、服务评议表、意见箱(簿),定期收集、整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服务对象反馈。

  三、经费保障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费、设备更新费和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用具(品)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正常运转。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为保证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一、术语和定义(一)服务对象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申请,对公共服务或其他事项提出需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服务模式政务服务中心为服务对象提供政务服务的方式。二、服务质量要求(一)服务礼仪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着装应整洁、庄重、大方;服务应主动热情、有问有答、使用文明用语。(二)服务模式向服务对象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

  的服务模式。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的服务模式。(三)质量要求行政审批事项入驻率要达到100%,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要达到

  100%。三、服务质量考核(一)考核原则及方法政务服务中心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入驻部门

  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化测评,严格考核。考核可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二)考核结果使用政务服务中心对考核为优秀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将考核结果向入驻部门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向人社部门备案。各入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晋级的依据之一。

  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规范。一、规划要求(一)选址政务服务中心应选址在本城区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二)建筑结构政务服务中心建筑重要性等级应为甲级,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建筑结构。

  (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能够满足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为原则确定。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建筑面积;市州政务服务中心一般应在4000~10000平方米;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一般应在1000~3000平方米;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降低建筑面积标准500~2000平方米。(四)建筑外观政务服务中心主体建筑外观应简朴整洁、庄重大方,应在办公楼的正面显著位置将“×××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用金色宋体字横排固定,在主体建筑顶部或附属广场几何中心处升立国旗,在主体建筑正面中心位置悬挂国徽。二、建筑布局与设施(一)建筑布局根据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政务服务中心布局可划分为行政审批服务区域和公共服务区域等。主体建筑可根据房屋建筑形式设置多层政务大厅,大厅中心区域应按入驻部门窗口需要设置为开放式工作前台和后台办公区,前台台面上方应悬挂部门窗口标识牌。应在工作区域适宜位置设置服务等候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和卫生间等区域,在入口附近设置咨询引导服务台。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合理设置人员流动通道和无障碍通道。(二)建筑设施信息系统设施应满足大厅局域网、互联网、政务专网和电话通信等信息网络需要。电力设施应满足室内照明明亮适度、节能环保,应配备应急照明和不间断电源系统。消防设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配置安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三、工作设施

  (一)窗口设施政务服务中心应给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配备数量适宜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以及服务评价器等办公设施,应开通窗口行政审批专网,提供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软件。入驻部门应将部门审批专网系统接入窗口。(二)公用设施政务服务中心应配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复印机、指纹打卡机、饮水机、意见箱、等候区桌椅等设施。四、标识(一)窗口标识牌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统一规范的入驻部门窗口标识牌。(二)事项公示牌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事项公示牌,公开事项名称、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办事指南。(三)人员公示牌政务服务中心应制作窗口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桌牌和工作牌,内容包括部门名称、姓名、职务、照片、工作牌编号等。五、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应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与安保设备、保洁人员与保洁设备,建立相关制度,维护政务服务中心正常办公秩序和设备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筑外立面、给排水、强弱电设备的运转、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制定本规范。一、术语和定义(一)行政审批事项

  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特定活动依法进行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事项。

  (二)并联审批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由牵头部门受理后交各有关部门同时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三)行政审批专用章指入驻部门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二、行政审批事项要求(一)入驻要求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不得在本部门或者其他场所受理。(二)内容公开要求入驻部门对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制定办事指南,公开事项名称、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并在网站、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查询机公开相应内容。(三)收费要求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相关收费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银行窗口统一缴纳,直接进入同级国库。三、行政审批工作程序(一)即办件办理程序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入驻部门要对其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和服务事项,由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二)承诺件办理程序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结的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入驻部门窗口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由所在部门按规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再由窗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同时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办理结果。(三)并联审批程序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由主办部门窗口负责受理,交由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提出审核意见,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由主办部门窗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入驻部门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制作、颁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篇六: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实施日期】2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意见近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意见》全文如下。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甘

  步加快我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结合《甘肃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施方案肃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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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遵循生态文明的系统性、完整性及其内在规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绿色发展为目标,以体制创新、制度供给、模式探索为重点,积极开展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试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二)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实行生态文明建设党政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负总责。2.坚持以人为本。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提高生活水平为根本,正确处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发展、社会建设、扶贫攻坚、改善民生的关系,重点解决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资源环境问题,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成效的获得感。3.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省情实际,结合发展现状,围绕生态特征,遵循自然规律,稳步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和体制改革工作。勇于攻坚克难、先行先试、大胆试验,加强薄弱环节,推进重点领域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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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来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规范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2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根据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安排,现将《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和《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一、术语和定义(一)政务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的活动。(二)政务服务中心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负责对本级政府保留行政审批事项进驻及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并指导下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行政机构。(三)政务服务事项

  包括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及其他社会服务事项。(四)两集中两到位部门的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该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向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到位,部门向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授权到位。(五)窗口首席代表指政务服务中心各入驻部门窗口的负责人,由入驻部门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市州、县市区可由部门分管行政审批的副职担任。(六)首问责任人依照职责首次接待服务对象的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二、管理要求(一)机构及人员健全政务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编制,保证工作需要。(二)职责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政务大厅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各入驻部门窗口要依法集中公开受理本部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服务事项,配合部门编制办事流程,明确办结时限,并按时办结。(三)办事制度1.首问责任制度入驻部门窗口应建立并实行首问责任制度。首问责任人应当主动热情,耐心接受问询,认真受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对不属于本岗位受理的事项应履行告知义务或引领至该事项承办窗口。2.限时办结制度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建立并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入驻部门窗口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答复。办理期限应按照审批流程逐环节、逐岗位确定,并纳入行政审批软件系统自动推行限时办结。只需进行形式要件审查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即来即办即结。3.一次性告知制度

  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建立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服务对象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时,入驻部门窗口应将该事项的办事程序及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主动提供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服务对象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需要办理行政审批的应及时告知。

  4.离岗告示制度

  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建立并实行离岗告示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主动在窗口放置告示牌,内容包括离岗原因、去向和联系方式。

  5.责任追究制度

  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建立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首问责任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离岗告示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四)监督

  各级监察部门应在同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行政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检查、调查处理各入驻部门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服务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托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活动实施逐环节、逐岗位全程监督。

  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监督投诉电话、服务评价器、服务评议表、意见箱(簿),定期收集、整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服务对象反馈。

  三、经费保障

  政务服务中心的运行费、设备更新费和窗口工作人员办公用具(品)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保障,确保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正常运转。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试行)

  为保证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一、术语和定义

  (一)服务对象

  依据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事项提出申请,对公共服务或其他事项提出需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服务模式

  政务服务中心为服务对象提供政务服务的方式。

  二、服务质量要求(一)服务礼仪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佩带工作牌,着装应整洁、庄重、大方;服务应主动热情、有问有答、使用文明用语。(二)服务模式向服务对象提供“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服务模式。逐步推行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的服务模式。(三)质量要求行政审批事项入驻率要达到100%,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时办结率要达到100%。三、服务质量考核(一)考核原则及方法政务服务中心应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入驻部门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民主评议与考核小组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量化测评,严格考核。考核可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二)考核结果使用政务服务中心对考核为优秀的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将考核结果向入驻部门通报,年度考核结果向人社部门备案。各入驻部门应将政务服务中心的考核结果作为窗口工作人员表彰、奖励、晋级的依据之一。

  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规范。一、规划要求(一)选址政务服务中心应选址在本城区位置适中、交通便利、方便服务对象办事的地方。(二)建筑结构政务服务中心建筑重要性等级应为甲级,宜采用框架、框架剪力墙、剪力墙等建筑结构。

  (三)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以能够满足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为原则确定。省级政务服务中心应根据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的需要,合理确定建筑面积;市州政务服务中心一般应在4000~10000平方米;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一般应在1000~3000平方米;民族自治地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降低建筑面积标准500~2000平方米。

  (四)建筑外观

  政务服务中心主体建筑外观应简朴整洁、庄重大方,应在办公楼的正面显著位置将“×××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用金色宋体字横排固定,在主体建筑顶部或附属广场几何中心处升立国旗,在主体建筑正面中心位置悬挂国徽。

  二、建筑布局与设施

  (一)建筑布局

  根据政务服务中心的功能,政务服务中心布局可划分为行政审批服务区域和公共服务区域等。主体建筑可根据房屋建筑形式设置多层政务大厅,大厅中心区域应按入驻部门窗口需要设置为开放式工作前台和后台办公区,前台台面上方应悬挂部门窗口标识牌。应在工作区域适宜位置设置服务等候区、工作人员更衣室和卫生间等区域,在入口附近设置咨询引导服务台。根据公共安全需要合理设置人员流动通道和无障碍通道。

  (二)建筑设施

  信息系统设施应满足大厅局域网、互联网、政务专网和电话通信等信息网络需要。电力设施应满足室内照明明亮适度、节能环保,应配备应急照明和不间断电源系统。消防设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配置安装防火灭火系统,设置紧急逃生通道等。

  三、工作设施

  (一)窗口设施

  政务服务中心应给入驻部门窗口工作人员配备数量适宜的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以及服务评价器等办公设施,应开通窗口行政审批专网,提供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软件。入驻部门应将部门审批专网系统接入窗口。

  (二)公用设施

  政务服务中心应配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查询机、复印机、指纹打卡机、饮水机、意见箱、等候区桌椅等设施。

  四、标识

  (一)窗口标识牌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统一规范的入驻部门窗口标识牌。(二)事项公示牌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事项公示牌,公开事项名称、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办事指南。(三)人员公示牌政务服务中心应制作窗口首席代表及工作人员桌牌和工作牌,内容包括部门名称、姓名、职务、照片、工作牌编号等。五、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应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与安保设备、保洁人员与保洁设备,建立相关制度,维护政务服务中心正常办公秩序和设备财产安全,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建筑外立面、给排水、强弱电设备的运转、维护、维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试行)为规范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特制定本规范。一、术语和定义(一)行政审批事项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特定活动依法进行行政审核和行政批准的事项。(二)并联审批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审批的,由牵头部门受理后交各有关部门同时审查并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三)行政审批专用章指入驻部门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公章。二、行政审批事项要求(一)入驻要求

  各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均应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由本级政府决定。

  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在政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不得在本部门或者其他场所受理。

  (二)内容公开要求

  入驻部门对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应制定办事指南,公开事项名称、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等,并在网站、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查询机公开相应内容。

  (三)收费要求

  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相关收费应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银行窗口统一缴纳,直接进入同级国库。

  三、行政审批工作程序

  (一)即办件办理程序

  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入驻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入驻部门要对其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对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一般性审批和服务事项,由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二)承诺件办理程序

  对不能在窗口直接办结的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入驻部门窗口应向服务对象出具受理通知书,由所在部门按规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后,再由窗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并出具办结通知书,同时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公布办理结果。

  (三)并联审批程序

  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逐步实行并联审批,由主办部门窗口负责受理,交由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分别提出审核意见,主办部门汇总各协办部门审核意见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由主办部门窗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

  入驻部门窗口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制作、颁发,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

  抄送:省委有关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效能风暴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

  

  

篇八: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8•【字号】甘政办发[2005]147号•【施行日期】2005.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5]14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委、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招商引资和投资贸易促进工作,扩大省际间、区域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根据甘肃省委常委会议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政府部分机构的通知》(甘政发〔2005〕36号)精神,成立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省投

  资贸易促进局为副厅级事业单位,归口省商务厅管理。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经济技术合作与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方针、

  政策,制定全省招商引资、投资贸易促进和会展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指导、协调我省各市、自治州经济技术协作、招商引资与投资贸易促进工作,促进省内外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为各市、自治州、各行业、企业间

  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与经济技术协作提供服务。(三)归口管理各类商务交易会、展览会、洽谈会等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大型投资贸易促进活动,指导、协调外地在甘肃的招商引资和展销博览等工

  作。(四)负责区域经济横向联合与协作,做好我省参加国内区域合作组织的日常联络。承担黄河经济协作区九省(区)十一方负责人会议甘肃方面的有关工作。(五)参与全国投资促进与会展方面的联席会议,开展与国内外投资贸易促进机构、会展机构及其它经济组织的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双边的投资贸易促进与展

  览活动。(六)负责外省市驻甘办事机构的协调和联系,加强对我省政府驻外办事处招

  商引资和经济合作工作的联络。(七)负责有关省市同我省对口帮扶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对口学习培训、人才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八)组织收集、整理经济技术协作、招商引资、投资贸易促进与会展方面的综合信息,建立健全投资贸易信息网络和项目库,为社会提供合作交流信息公共服

  务。(九)负责协调对国内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服务及投诉,指导内联企业、会展

  行业等协会工作。(十)负责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的策划、组织实施和展馆的经营管理工

  作。(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负责日常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秘、财务、劳动工资、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事务;负责对外新闻宣传与发布;负责信息

  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二)招商处

  拟定全省招商引资与投资促进工作规划及相关措施;指导各市、自治州招商机构的工作;负责各类投资促进与招商活动的组织实施;负责协调对国内投资者在甘

  设立企业的服务及投诉受理工作;指导内联企业协会工作。(三)合作处

  负责我省参加国内区域合作组织的日常联络;负责黄河经济协作区省区负责人会议甘肃方承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西北五省区经济发展协调的日常联络工作;承办省际间重大合作交流活动;负责外省市驻甘办事机构的协调和联系;负责有关

  省市同我省对口帮扶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四)会展处

  负责拟定促进全省会展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我省企业举办或参加国内外有关会展活动;负责指导、协调外地在甘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负责兰洽会的总体策划、方案制定并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兰洽会统一对外联络工作;指导会展行业协

  会工作。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事业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9名。非领导职务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甘肃省投资贸易促进局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篇九: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灾情和紧急重大情况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1•【字号】甘政办发[2002]39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灾情和紧急重大情况工作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39号2002年7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今年5月份以来,我省出现了大范围降雨过程。部分地方出现冰雹、暴雨或大

  暴雨,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各有关地县和部门积极组织力量抢险救灾。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办公室没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1号)、《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和重要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18)、《关于加强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1号)要求及时向省政府值班室报送灾情,直接影响了省政府领导同志及时掌握情况和指挥救灾,也影响了向国务院值班室及时报送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有关通报精神,现对灾情等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灾情等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从“三个代

  表”的高度,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灾情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重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灾情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灾情等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值班室“值守”和“应急”职能,确保24小时有人值守。要选调政治敏锐、责任性强、熟悉业务的人员充实到值班岗位上。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培训,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迅速、准确地处理并报告灾情等紧急重大信息。

  三、认真贯彻甘政办发[2000]18号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对灾情等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责任制。一旦发生灾情等紧急重大情况,各地(市、州)行署(政府)办公室必须及时向省政府值班室报告。为了减少审批环节,确保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一般情况下,经地方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即可报送省政府总值班室。对特别紧急的情况,地方政府值班室在向本地区有关领导同志报告的同时,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值班室。省政府各部门也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值班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地、市、州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下属各县(币)政府和本系统有关单位的值班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同时,要坚持对迟报、漏报和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通报制度,以进一步搞好政府系统值班工作。

  

  

篇十: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中共甘肃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7.16•【字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的通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的《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已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七月十六日

  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党政领导“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做好维护全省社会政治稳定工作,保障我省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顺利实施,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发[1999]4号、[2000]6号、[2001]6号、中办

  发[2000]17号、省委发[1999]22号、省委办发[2000]8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甘肃省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

  第二条实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领导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觉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稳定的工作部署和各项指示。

  第三条维护稳定是全党共同的责任,首先是各级党政领导的责任。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政治稳定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稳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纳入全局工作部署,同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直接挂钩,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第四条维护稳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驻在地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影响稳定的问题。

  第五条各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是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维护稳定工作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第二章职责任务第六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稳定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一)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一个时期的维护稳定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并采取有力措施予

  以落实;保障维护稳定工作专项经费,将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二)建立健全维护稳定的社情排查制度、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上报制度、重大

  问题请示汇报制度和重大问题“挂牌销号”制度。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和问题,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维护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依法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

  (三)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地(市、自治州)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县(市、区)要每两月开展一次,乡(镇、街)要每月开展一次,及时发现问题,主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单位、重点群体,领导亲自挂帅,组织工作组帮助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四)对所辖地区、部门、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情况,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维护稳定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维护稳定责任制,其分工如下:(一)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和生活困难问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财政、经贸、计划、民政、组织、人事、工会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二)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由经贸委牵头,企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处理。(三)农民负担过重和“三乱”问题,由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纪检、监察、财政、计划(物价)、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四)因社会集资、企业债券等不能正常兑付引发的问题和金融、证券诈骗等方面问题,由政府协调政法、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五)因金融债券、存储款等不能正常兑付而发生的问题,由人民银行牵头,计划、财政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六)因征地、筑路、拆迁安置、房地产交易等引发的矛盾纠纷,由政府协调建设、土地管理等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七)土地、山林、草场等边界权属及资源纠纷,由民政部门牵头,土地、林业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八)因学校和教育系统内部因素引发的问题,由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因学校或教育系统外部因素引发的同学校有关的问题,由地方政府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牵头,教育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九)因宗教、民族问题引发的矛盾,由统战部门牵头,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处理。

  (十)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共同负责处理。

  (十一)司法机关执法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由同级党委政法委牵头,有关政法部门共同负责处理。

  (十二)对邪教“法轮功”及其人员的问题,由当地610办公室牵头,本人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处理。

  (十三)对于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和邪教,以及敌对势力颠覆破坏和危害国家安全的问题,由公安、安全等政法部门负责处理。

  (十四)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事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的问题,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公安、民政、法院和妇联等部门负责处理。

  (十五)因其他问题引发的矛盾,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第八条政法部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要增强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准确及时提供情报信息,不断充实和完善各种应付突发事件的预案,严厉打击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和各种犯罪活动,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置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章检查考核第九条维护稳定领导责任的检查考核,实行平时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各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会同综治、纪检、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对同级各部门、各单位及下级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第十条各级党委、政府要定期将贯彻维护稳定责任制的工作情况,向上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进行专题报告。各部门、各单位也要定期向同级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汇报执行维护稳定领导责任制的情况。

  第四章奖惩兑现第十一条检查考核结束后,由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结合平时了解的情况,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维护稳定工作情况进行客观、准确的评估。对维护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彰;对维护稳定工作不落实、存在问题的进行批评指正,限期整改。第十二条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对地区、部门、单位评先授奖的重要条件和对领导干部政绩评定、晋职晋级、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责任制和相关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同时实行“一票否决”:(一)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不力,或做出错误决策,造成影响稳定严重后果的;(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或者对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集会、游行等群体性事件放任不管,致使本单位的多数党员、群众参与其中的;(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官僚主义作风严重,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违法乱纪,致使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屡屡发

  生,或发生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严重影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重大群体性事件苗头不敏感,情报信息不灵,预警措施和化解工作不力,或者在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报告不及时,处置失当,甚至压制有关部门及时如实上报有关情况,贻误时机,使本来可能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政治影响的;

  (五)随意调动警力参与非警务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对因官僚主义作风、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由维护稳定领导小组提出责任查究建议,由纪检、组织、监察等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后果和其应承担的责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十五条本责任制由省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十一: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1•【字号】甘政办函[2004]28号•【施行日期】200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函[2004]28号)

  办公厅各处室:最近一段时间,在公文处理中,程序不规范、文件质量不高、积压文件时间

  长、运转效率低、制发文件过多过滥的问题比较突出。上半年发文比去年同期增加37件,增长12.5%。有些处室拟稿中直接照抄照搬国务院和国家部委的文件;有的对厅局报请批转的文件不审核、修改,仅仅加挂文头纸就进入运转程序;有的负责同志只签发文件,不修改把关;收文中也存在文件未通过收文程序,由处室接收或来文单位直接呈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影响了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行政效率和质量,而且违背了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上一系列关于精简文件的精神,造成文件运转混乱,影响了领导决策。为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心。行政机关公文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

  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公文处理工作也直接反映出一个机关的整体工作水平和工作作风。今年省政府为营造软环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决定重点抓好“五件事”,办公厅责任重大,要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实行政务公开,切实把公文处理工作作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服务意识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各处室要把公文处理工作作为本职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责任心,不断强化对公文处理知识的学习,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二、严格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规定。

  《办法》和《细则》是国家和我省行政机关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政府规章,具有法定效力和权威性,也具有强制执行的作用。办公厅及各处室特别是负责同志,要严格贯彻执行。公文的形成、接收和下发,是一个科学的运作系统,来不得半点轻率和含糊,必须认真对待,严肃操作,严格审查,精心修改。这既是每个政府工作人员的本职工作,又是必须具备的基本功。每一个政府工作人员都要做到使公文处理的每个环节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三、努力提高发文质量,减少发文数量。(一)严格程序,明确责任。制发文件要精心拟稿,并经处室负责人初核、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处校核、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复核的工作程序,确保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各处室负责人要切实做好文件的把关工作,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得进入下一道程序。分管主任、副秘书长和秘书长不能只签字而不改文件、不把关,都必须对签了字的文件负责。秘书处要对语言不通、表述不准、文字冗长的文件,提出处理意见,退回主办处室。(二)切实精简文件,提高质量和效率。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

  则》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精简会议、文件和简报转变工作作风的意见》(甘政办函[2004]8号)中关于精简文件、提高质量和效率的各项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不再印发文件;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下发的文件,需要公开的,原则上在《甘肃政报》刊登,紧急文件可及时在《甘肃日报》上刊登,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再转发;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属于部门职权范围需要印发执行的文件,由各部门负责制发;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需要印发执行的文件,可由部门联合印发,如意见不一致,可报请省政府裁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再批转或转发。

  四、严格收文管理。报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一律由文电处统一接收,并按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工作程序进行处理。其他处室一律不得接收;因传真电报等特殊原因接收的,要及时送文电处进入运转程序,不得擅自承办或报送领导,以确保收文的统一、规范运转;凡公文格式不规范、文种不准确、主送机关不符合要求、非因特殊原因越级上报、非领导交办而直接报送领导个人的文件等,一律不得接受,并退回办文单位重新报文。

  五、领导同志要带头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秘书长、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要带头学习和执行公文处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公文的审核把关,要亲自动笔修改文稿,做到随到随办,不拖不压。要实行缺位授权制,不在机关办公时,应委托其他同志代行文稿审核把关职责。

  办公厅各领导同志、各处室,特别是秘书处、文电处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及时发现、分析公文运转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要不断探索改进公文处理的办法,通过改进和完善公文运转机制和管理机制,切实把好公文审核关、运转流程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确保文件的规范、有序运转。

  二00四年七月十一日

  

  

篇十二: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3•【字号】甘政办发[2006]71号•【施行日期】2006.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

  贯彻执行。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工作方案2004年以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过程中,从建筑市场活动的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全方位地探索建立了预防新欠的长效机制,有效地遏制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发生蔓延。截止2006年5月12日,依据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统计,全省已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工程款27.93亿元,完成清欠81.14%。其中政府投资项目为90.67%,房地产开发项目为73.61%,其他社会投资项目为74.41%,偿还农民工工资达到了99.8%。

  2006年,是国务院要求三年基本完成清欠工作的最后一年。为巩固清欠成果,解决剩余拖欠,实现“三年清欠”目标,初步建立完善防新欠的制度体系,用经济和法律手段预防新欠的发生,根据国务院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事关全省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坚持立足省情,因地制宜,统筹行业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问题。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法规办法,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深化体制改革,推进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高效的投资体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市场诚信管理,建立规范的运营市场,实现工作重心由清理旧欠向预防新欠转变,工作方式由大规模集中清理向强化日常监管转变,工作手段由行政主导向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建立和完善防新欠长效机制,构建清欠正常渠道,推动建筑业健康、有序、稳步发展。二、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的17份防新欠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货币支付政策,督促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务分包,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强化监管,督促市场各方主体建立防新欠机制;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方式的改革,积极推行“代建制”;规范房地产经营,推进工程担保;构建市场信用体系,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和行业自律的作用,切实解决建筑市场拖欠问题。

  三、保证措施(一)完善法规,健全规章制度。1、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工资支付。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督促发包方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3%的比例,在指定银行的专用账户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各市州相关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抓紧督促各用工单位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认真按月足额发放工资,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或由银行代发。每季度末,必须将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健全正常增资机制。尽快督促企业工会或直接指导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企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活动,确保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正常增长。2、强化劳动合同管理,积极维护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督促各单位必须按照《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总工会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82号)规定的《甘肃省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格式和内容,与农民工签订统一、规范、完整的劳动合同,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确保建设行业签订合同率达到85%以上,并积极推进签订集体合同。同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制度,依法加强订立、履行、变更、续订、终止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督导各建筑工地,以醒目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合同有关责权条款、工资按月发放规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监督举报电话、信箱和地址等内容公开告示,激发农民工的自主维权意识。3、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着力规范劳务分包。省建设厅要按照“先放开、后规范”的原则,实行在2006年7月底前将注册标准降半,取得资质一年后达标的规定,简化程序,随报随批,大力发展建筑业劳务企业,切实解决“包工头”随意流

  动,无法控制,屡屡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于2006年6月底前,摸清本辖区外出务工人员状况,引导和鼓励其采取多种形式组建建筑劳务企业。指导和督促全省787家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以上企业,抓紧将长期从事劳务的人员直接组建成立劳务公司,切实规范企业劳务分包。从2006年6月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以上企业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2007年6月起,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以上企业劳务分包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2008年6月底前,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都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4、规范工程价款结算,落实质量保证金办法。各级财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积极指导发、承包人详细约定合同价款有关事项,严格变更程序,限定调整期限,主动调解异议。要督促发包方及时拨付预付款、进度款,采取限制交付使用,限制权属登记的办法,督促工程竣工结算。各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落实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与各级财政部门协商,对未采取工程质量担保、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后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时,均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计留政府投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社会和房地产项目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定金融机构代管。各建设单位和招投标代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招标文书和承包合同,明确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的方式和期限,当承包人履行完成责任后,必须及时返还,确保不发生拖欠。

  5、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切实建立维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采取培训等方式,宣传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用法律和经济手段预防新欠发生的政策。要进一步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列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范围之中,并协调政府财政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倡导各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作站、志愿者团体及其他法律从业人员积极为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并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和法律从业人员授受农民工委托,酌情减免代理费用。各级审判机关要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等法律审理并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诉讼费用给予减、免、缓,并对案件快审、快结、快执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深化改革,强化项目管理。1、推行项目“代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精神,在全省各级政府投资项目领域逐步推行建设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代建”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稽查、检查和审计力度,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等制度,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严查规避招标、虚假招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推动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步入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渠道。2、严格投资责任制。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05〕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6个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9号)精神,规范政府投资管理,逐步建立政府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强化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杜绝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加强项目资金源头监管,采取项目与资金同步咨询、同步评估、同步审核,狠抓投资立项控制,不批复未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再授理未按批复要求编报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方案。要制定甘肃省政府预算内固定资本投资贴息和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严格控制补助项目范围,综合考虑当地财政配套能

  力,严格收费公路项目资本金比例,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而发生拖欠。3、严禁带资承包建设。各级有关部门要严查企业垫资承包行为,防止因垫资

  而发生拖欠问题。省发改委要严查项目立项资金来源,各商业银行要严格工程开工前存款资金证明的出具和建设项目授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施工许可证的验资,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并采取停办施工许可手续、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制约新建项目、停止拨款、追回银行信贷资金、通报各银行不予信贷支持等方式严罚建设单位和企业,切实杜绝施工企业垫支承包。

  4、严格工程设计管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从严审核、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把施工图审核关,严格遵守立项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它控制指标。监理单位要及时劝阻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方案的行为,并督促建设单位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如实报告重大设计变更和超概算因素,及时履行报批手续,避免因设计变更滞后导致计量支付延误或无法结算、超概算、超规模建设而造成工程款拖欠。

  5、严格结算决算审计。省审计厅要采取将当年经费列支第二年度预算的方式筹措经费,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加大审计力度,结合《甘肃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协商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及建设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的规定,组织项目结算或竣工决算审计。

  (三)规范经营,推行担保保险。1、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一是严格准入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承担项目规模和项目资本金审查等制度,杜绝资金不足的企业和项目进入房地产市场。二是严格项目审批。凡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业主在申请立项时仍未结清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项目,均不予批准立项。三是加大拖欠惩戒力

  度。要及时通报拖欠数额较大且不能按期偿还的房地产企业,并会同有关部门给予处罚,不允许其开发新建项目,不予办理用地手续,不予贷款支持,不予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对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拖欠工程款未按期偿还的单位,停止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通过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预防拖欠问题的发生。

  2、推进工程担保工作。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有房地产项目要全部开展工程合同担保,同时,建设工程担保工作也要全面推开。省建设厅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断完善担保合同和保函制度,指导监督业主、担保公司、建筑企业必须签订各投标、履约、支付委托保证合同,及时递交保函,有效制约各方行为。人民银行驻全省各分支机构要积极培育和发展专业化担保公司,研究制定风险控制标准、信用及担保能力评价体系,定期评级,形成担保信息统计分析系统,提高监管能力。要严格保函备案,加强对备案保函的审查监督,规范担保行为,建立“合同争议仲裁平台”,有效解决社会投资和房地产领域的拖欠。

  3、推广投保工程质量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共同推动工程技术风险评级体系的建立,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制定工程质量保险合同示范文本、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加强有关工程损失案例和数据的搜集与共享,推进全省实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化解工程建设各方技术及财务风险,防止拖欠问题的发生。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费用列为建设工程费用构成,在银行贷款、投标资格审查上对投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做出明确要求的办法,积极鼓励建设单位、房地产商和施工企业,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工程质量险统一投保,并逐步推行大型公共建筑和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单位投保质量保险。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积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各保险公司要做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配套服务,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保力度,为建设工程提供风险保障。

  (四)重建信用,规范市场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调研,结合“十一五”规划,从法制建设、监管体系、企业自律三个方面全面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主动解决建筑市场拖欠问题。首先,要构建信用信息共享系统雏形。以现有企业档案系统为载体,以已掌握的信用信息资料为基础,形成地区间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兼容共享系统,并将企业拖欠信息采用一定形式嵌入人民银行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其次,要制定标准和方法。结合本省实际,研究制定《甘肃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信用标准》和《诚信评价方法》,将支付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考核指标,与市场监管制度结合,建立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第三,要构建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体系。第四,各行业协会要加强指导,逐步推进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第五,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实现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评价标准、法规体系、奖惩机制,形成社会合力,靠市场运行规律解决拖欠问题。(五)加强监管,严罚违规企业。1、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深入调查辖区内建设行业、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状况以及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的用工情况,按照《甘肃省劳动保障厅、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总工会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甘劳社发〔2005〕82号)规定的《建设等行业劳动用工及工资情况汇总表》的要求,详细统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及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天内,报省劳动保障厅,实现动态管理。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有拖欠克扣的建筑企业实行重点监控,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2、严厉处罚违规企业。各地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拖欠、克扣工资的企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限制市场准入,不予参加先进评选,并与企业资质升

  级、奖惩相挂钩,对恶意拖欠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或取消其在甘的投标资格。

  

  

篇十三: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0]1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1.07【实施日期】2000.0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0]1号2000年1月7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1999年元月和七月,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1999]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值班工作的紧急通知》(甘政办发电[1999]103号),对我省政府系统的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和值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1999年12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9]98号)。通

  知指出,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重视不够,有少数地区和部门值班责任

  1/2

  不明确,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有时值班电话无人接。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对紧急重大事件处置不力,甚至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这些情况在我省各地、各部门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为贯彻国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信息是决策的基础和依据。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多变,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也十分繁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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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知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甘政办发〔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已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3日

  甘肃省推进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务服务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更大力度推进“不来即享”,有效解决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来回跑”等堵点难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40%的清单内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详见附件1)“省内通办”、国家发布的第一批事项(详见附件2)“跨省通办”;2021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动态调整更新机制,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更好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二)具体目标。1.大力推动个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办理。围绕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养老、居住、婚育、出行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异地办事需求,推动社会保障卡申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及结算、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户口迁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就业创业、婚姻登记、生育登记等事项实现“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便利群众异地办事,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2.大力推动企业生产经营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异地办理。围绕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企业跨地区生产经营、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推动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涉企经营许可等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简化优化各类跨地区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流程手续,方便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跨区域政务服务水平,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3.鼓励各地探索和深化异地办理。在全国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和“省内通办”事项清单基础上,各地点对点开展“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企事业单位的指导、监督,鼓励将有需求、有条件的服务事项纳入“跨省通办”“省内通办”范围。

  二、办理模式(一)深化“全程网办”。1.推进简单高频事项全程网办。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外,按照“应上尽上”原则,将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甘肃政务服务网,对没有特殊环节、要件相对简单的高频政务服务事项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服务,实现申请人“单点登录、全国漫游、无感切换”,由业务属地为申请人远程办理。进一步改革制约全流程网上办理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不得强制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2.推进网上“一口申报”。按照网络支撑、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数据共享“五统一”要求,全面推进省内自建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实现关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协同共享,全省政务服务事项统一在甘肃政务服务网提供互联网申报入口。3.全面推进电子印章应用。各地政府办公室会同电子印章管理部门,利用全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刻制本级政务服务部门电子印章,实现电子印章在网上预审、制证发证环节的全面应用。4.实现政务服务高频证照通用。完善甘肃政务服务网电子证照库,根据高频电子证照动态清单(详见附件3)梳理电子证照应用责任清单,积极开展高频电子证照在政务服务领域共享应用。重点推进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社保卡、食品生产许可证等高频电子证照依托全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共享应用。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批文,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到

  现场核验原件。5.升级甘肃政务服务网移动端。提升“甘快办”服务能力,推动全省移动政务

  服务平台融合汇集,实现“一平台”办理。建立移动政务服务评价体系,完善政务数据移动应用管理机制,探索一个源头、多点可办的移动政务生态。优化政务服务“旗舰店”功能,在公安、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交通、税务等领域,持续增加移动办理事项,再造移动端服务流程,提升移动服务办事的深度和广度。

  (二)拓展“异地代收代办”。1.建立异地办理流程。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在不改变原有办理事权的基础上,通过“收受分离”模式,打破事项办理的属地化管理限制,申请人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的“通办专窗”提交申请材料,窗口收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身份核验,通过邮件寄递至业务属地部门,由归属地审批部门对报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并通过邮件寄递纸质结果或网络送达办理结果。同时,建立异地收件、问题处理、监督管理、责任追溯机制,明确收件地和办理地的工作职责、业务流转程序等,确保收件、办理两地权责清晰、高效协同。2.建立地区间“异地代收代办”合作机制。在全省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的基础上,各地要主动与劳务输出输入集中地及周边城市建立多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及委托授权、互认互信制度,通过推进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开展异地视频会商收件,点对点开展“异地代收代办”,打破政务服务地域、层级限制,拓展联办通办范围和深度,进一步便利企业群众异地办事。3.畅通邮政寄递渠道。完善各级实体政务服务大厅邮政寄递收件设备和管理机制,方便企业和办事群众寄递资料。实现甘肃政务服务网与邮政寄递深度融合,审批部门确需收取原件存档、不便异地打证事项,用“快递跑”取代“群众跑”,助

  力“一次办成”。4.鼓励开展“无差别办理”。紧盯企业和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渴望解决、办事

  频率高、办件量大的“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统一规范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实现事项标准最小颗粒化。按照减时间、减材料、减环节、减成本、减跑动的原则,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系统集成、数据共享、业务协同,优化再造服务流程。鼓励各地政务服务大厅设置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建立统一接件、后台分类审批的无差别受理工作机制,提升审批效率,缩短办事时间。

  (三)优化“多地联办”。对需要申请人分别到不同地方现场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减少申请人办理手续和跑动次数,改革原有业务规则,整合申请人多地办理流程,改由一地受理申请、各地政府部门内部协同,申请材料和档案材料通过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共享,实现申请人只需到一地即可完成办理。建立多地协同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办理流程和责任。三、服务支撑(一)强化数据共享。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数据共享需求,除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等外,省直有关部门一律面向市州提供履行职责需要的数据共享服务。结合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将更多直接关系企业和群众办事、应用频次高的数据纳入共享范围,依法有序推进政务数据向公证处等公共服务机构共享。(二)加强平台建设。各市州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市、县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全覆盖,提升基层在线服务能力。要按照国办电子政务办、国办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印发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跨省通办”服务专区建设规范》,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专区建设,作为服务总入口。

  (三)设置通办专窗。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要设置通办专窗,充实人员队伍,配齐必要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园区。加强政务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窗口人员“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依托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线上线下多样化办事渠道,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

  (四)统一业务标准。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应减尽减”的原则,优化调整“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事项业务规则,明确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受理模式、审核程序、办理时限、发证方式、收费标准等内容,统一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提升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程度,基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持续推进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四级四同”,完善业务分类、办理层级、前置环节等业务要素,推动事项办理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在不同地域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主动担责,对承担的重点任务及时跟踪问效,推进落实。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要强化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组织实施,强化经费保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主管行业领域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的政策、业务、系统、数据支持力度,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二)加强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清理和修改完善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则标准。要推进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与信用甘肃和“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事前、事中信用核查,对信用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实行

  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对在办事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的,撤销相应审批服务结果,并将提交虚假材料主体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实施信用监管。

  (三)加强督促指导。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进行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对改革措施和工作落实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各地各部门要持续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省内通办”的“好差评”工作,完善评价规则,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改进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抖音等网络新媒体和视频网站以及各级政务服务大厅、人流量集中的场所等多渠道宣传“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加强对“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全流程办事指南的解读解说,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应用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将工作推进情况与“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进展情况一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附件:1.高频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事项清单(共137项)2.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共138项)3.高频电子证照动态清单

  附件1

  高频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事项清单(共137项)

  附件2

  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清单(共138项)

  一、2020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57项)

  二、2021年底前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73项)

  三、2021年以后实现“跨省通办”的事项(8项)

  附件3高频电子证照动态清单

  

  

篇十五: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2•【字号】甘政办发[2002]84号•【施行日期】200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84号)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甘肃省经济协

  作办公室。现将《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保留甘肃省经济协作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

  经济合作总公司彻底脱钩。一、主要职责

  (一)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内联外引,促进省内、省际间、区域间和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协作与交流。负责有关省区同我省之间的对口帮扶的协调工

  作。(二)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各地、市、自治州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组织协调各部

  门、行业、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三)编制年度和中长期经济技术协作的计划、规划,指导和监督经济技术协作计划的执行,为各部门、地区和企业搞好协作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的协调服务。(四)组织经济技术协作的具体协商和谈判,签订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签约项目的实施工作。参与省上每年举办的兰州投资贸易洽

  谈会的有关工作。(五)组织和实施对来甘投资的内外商的投资考察、洽谈签约和签约后的落实及跟踪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地区加强对内联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归口管理指导

  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业务。(六)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发展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的政策、法律,研究分析新形势下经济技术协作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拓展协作领域,强化协作功能;代省政府拟定经济技术协作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协同和组织有关部门推进经济技术

  协作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七)承担西北五省区党政主要领导联系会议和黄河经济协作区九省十一方省区负责人会议、西部论坛会议甘肃方面的有关工作,承办西北五省区经济发展协调的

  日常事务工作,加强区域经济协作,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八)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对口学习培训、人才交流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收集、编印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协作信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逐步建立全省经协信息网络和项目库,开展信息交流、网上招商和信息咨询服务。(九)联络、协调与外省市驻甘肃办事处及甘肃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经济技术

  协作工作。(十)组织、协调各市、自治州经协办各部门、各行业、企业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深化企业改革,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增强服务实力。(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协作办公室设置4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综合协调机关的重要政务、事务;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管理、提案、信访、保密等项工作;负责机关和本系统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及职称评聘、出国政审、干部、职工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本系统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作;负责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负责财务、总务、财产的管理和接待、车辆

  管理调度等工作。(二)经济技术协作处负责编制全省经协系统年度计划和中长期经济技术协作规划,指导经济技术协作的执行;承办经济技术协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重点项目的考察论证、跟踪、督促、协调服务,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签约、报批等工作;组织建立省内、省际间、区域间和国际间经济技术协作项目库,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协同信息联络处加强经济技术协作信息搜集、研究和利用;编制、汇总全省经济技术协作统计报表,报送国家经贸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三)投资服务处负责协调对省外投资者在我省设立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服务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同内联企业的联系和调研,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服务、考察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投诉服务、诉讼服务等跟踪服务;组织内联企业同省内其他企业的

  全方位联系和合作交流,推动再投资、再合作,巩固和扩大招商引资成果;积极开拓发展会展经济,组织省内各类企业到省外参加各种经济技术交流节会,组织参展,推介本省优秀产品,扩大本地产品的知名度,适时组织举办各类中小型产品推

  介展览、展销会。(四)信息联络处

  负责省内外经济技术协作的联络、信息交流与咨询工作;建立健全全省、市(州)、县三级经济技术协作信息网络,并与全国经济技术合作信息网络中心联网,开展网上招商引资;负责西北五省区党政主要领导联席会议,黄河经济协作区省区负责人联席会议甘肃方的承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承办西北五省区经济发展协调的日常联络工作;承办“西部论坛”甘肃方的有关工作;负责调研经济技术协作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拟定经济技术协作方面的政策法规;主办《甘肃经协》内部刊

  物;联络、协调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教

  核定省经济协作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2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员各1名)。非领导职务职数

  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篇十六:学习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政府系统值班规范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8•【字号】甘政办发[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甘肃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省属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根据省

  编委《关于设立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通知》(甘机编发〔2006〕12号),省政府办公厅设立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承担省政府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省政府总值班室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

  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应急处置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置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组织落实省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二、及时掌握全省相关重大情况和动态,负责接收和办理各市州、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紧急重要事项,向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传达省政府领导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批示和要求。三、负责协调和督促各市州、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有关方面研

  究制定应急管理规划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四、组织修订省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专项预案,协调指导

  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工作。五、组织开展预警信息调研和宣传培训工作,协调、指导各市州、各部门的

  应急演练、信息发布、队伍建设、物资储备、风险隐患普查等工作。六、配合做好全省应急通信系统建设和应急指挥平台管理维护等工作。七、承担省政府总值班工作,负责接收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委、省人

  大、省政府、省政协的紧急批示、电话、通知,答复电话查询事宜,审核出具赴京车辆介绍信,指导各市州、各部门的政务值班工作。

  各市州要根据有关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实际,尽快组建或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机构和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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