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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发布时间:2022-11-30 10:55: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5篇

第一篇: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2015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二篇: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优质推荐】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与受理、审理与判决、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七、执行

八、其他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三篇: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2015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第十一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第四篇: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本文整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1990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0100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911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200906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612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2005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2005100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婚姻登记行政案件原告资格及判决方式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08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507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通知

  200412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行政诉讼证据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200409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通知
  200405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0404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台湾地区居民能否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404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议机关是否有权改变复议决定请示的答复
  20040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2004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调卷函样式》的通知
  20040216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塔式起重机的监督管理权限如何选择适用行政规章的请示》的答复
  2004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2003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时如何确定行政主体问题的复函
  2003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介绍信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请示的答复
  20030922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宋德基诉湛江市赤坎区国家税务局追缴税款行政纠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再审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309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医疗机构购买工业氧代替医用氧用于临床的行为是否有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200308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03081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3080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
  200304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
  200304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计量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应否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
  20030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0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1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应当如何掌握的复函
  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1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08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0208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
  2002053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200205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国法函[2002]145号精神办理有关金融行政案件的通知
  200202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12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答复
  2001112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受理因纳税主体资格引起的税务行政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20011011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0814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200107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107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教养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20010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计量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罚款的决定是否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调整的请示的答复
  20010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
  20010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质量监督行政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012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严格执行行政审判工作请示制度的通知
  20001214 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
  2000121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时就有关实体问题能否进行审查的电话答复
  200011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电话答复
  2000110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法院审理港务监督行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01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200009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03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030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规范申请延长行政案件审限报告的通知
  200002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农用运输车行政管理纠纷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001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行政机关违法扣押当事人财产后又主动解除扣押的行为能否视为确认的请示》的答复
  200001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胡家兴与胡家华土地权属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199911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行政案件时对善意取得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91124 最高人民法院对内蒙古高院《关于内蒙古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请示报告》的答复
  199911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违法收取电费的行为应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答复
  19991021 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意见
  199910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遵循〈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请示》的答复
  199904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如何适用的复函
  199902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拆迁强制执行的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199902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省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
  199901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吉林省高院“关于个体诊所是否应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19981206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人民防空部门出租人防设施,以洞养洞,是否收取土地出让金的答复
  1998111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问题的答复
  1998102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在案件审理期间法定代表人被更换,新的法定代表人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是否准予撤诉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808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
  199808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081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农民长期使用但未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土地应如何确定权属问题的答复
  1998070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雇工引起草原火灾的,可否追究雇主的连带经济责任的答复
  199805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是否属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
  199805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1998021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作出强制企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决定的答复

  1997102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当事人不服公安机关采取的留置措施提起的诉讼法院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
  1997102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兴平市第二运输公司诉兴平市人民政府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一案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70829 最高人民法院对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否应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7060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适用国务院国发[1994]41号文件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1997060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包头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实施办法》中设定罚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问题的答复
  199704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61009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中央直属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是否征收水资源费的答复意见
  19960923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呼和浩特市废旧金属管理暂行规定》的效力问题的答复
  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发生纠纷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
  1996082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山东高院《沙德兰诉曹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60725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佳木斯进出口公司第二部诉绥芬河市口岸管理委员会拍卖财产案的答复
  1996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5111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如何适用的答复
  19951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二审期间向法院补充提供的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文件,应否作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依据的批复
  19950918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
  199505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199302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10916 最高人民法院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覃正龙等四人不服来宾县公安局维都林场派出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108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具体程序问题的答复

       200606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200512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第五篇: 最高院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大要点分析

2015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全文)

条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

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 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

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

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 解除协议等行为

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 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 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

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 履行协议, 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

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

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作出处理。

议提起诉讼的, 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 ; 对行政机关

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



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

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 解除协议等行为 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 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 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

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 履行协议, 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

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

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作出处理。

议提起诉讼的, 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 ; 对行政机关

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



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

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

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参照民事法律规范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 解除协议等行为 提起诉讼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起诉期限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

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

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 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 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第十五条 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

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 履行协议, 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

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

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 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 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

议提起诉讼的, 诉讼费用准用民事案件交纳标准 ; 对行政机关 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 案件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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